第11章 矢口否认与全盘接受
“我并不愿意犯错,”波洛说道,“犯错可不是——怎么说好呢——我的本行。”
——阿加莎·克里斯蒂《罗杰疑案》
1985年7月29日,彭尼·比尔岑和她的丈夫汤姆早早下班来到了沙滩。这天他们10岁的儿子在朋友家玩儿,11岁的女儿也一块儿跟来了。这一家4口住在威斯康星州的东南地区,所以选择了位于国家公园内密歇根湖岸边的一处沙滩。正值盛夏,风和日丽,接近下午的时候,彭尼决定在附近小跑一会儿。她一路向北,沿着水边跑了3000米,然后掉过头来朝丈夫和女儿的方向跑回去。她在距离他们还有1000米的时候看了看表:差10分钟4点。等她再次抬起头来时,沙滩上的沙丘背后突然蹿出一名男子。
只在那电光石火的一瞬,彭尼就立刻明白这名男子想要干什么,旋即奔向密歇根湖。然而,下水后她才发现在湖水中跑起来更慢;等她回到岸边时,那名男子已经赶上了她。他一手掐住她的喉咙,此刻彭尼脑海中闪过两个念头,“我至今仍记得非常清楚,”她对我说,“第一个念头是我必须保持冷静;第二个是我得好好观察他的相貌特征,只有这样,得救了才能把他指认出来。”
这名男子将彭尼拖进沙丘,威胁她说自己有一把刀,逼她同自己发生性关系。彭尼开始反抗,她先谈起她的家人——她两个年幼的孩子,并声称丈夫马上就会来找她——接着她又开始与这名男子进行搏斗。他们正面相对,彭尼说:“我记得当时我想着怎么弄点血出来,好给他身上留点印迹,于是我开始抓他的脸。但是每当我要接近他的时候,他就把双臂伸直,我的手没他的长,老是够不到他。于是他就开始掐我的脖子。”这名男子掐了彭尼3到4次,每次都等到彭尼开始头晕目眩的时候才松手,问她准不准备跟他发生关系。彭尼不断反抗着,最后这名男子失去耐性,恼羞成怒,不断拽着彭尼的头往地面上撞,直到她完全失去意识。
当彭尼醒过来时,那名男子已经不知去向。她浑身一丝不挂,两手沾满了血迹。她视线模糊,语无伦次,就像一名中风患者。她用两膝和手腕撑在地上,一路向外爬去,尽量不让手掌着地以防抹去上面的血迹,如果这些是施暴人的血迹,那么到时就可以用作证据来指控他。爬到湖边后,她开始呼救。沙滩上有一对年轻情侣注意到了她,他们将她裹在毛巾里,一起扶起她向彭尼家人所在的方向走去。
距离彭尼最后一次看表已经过去了差不多1个小时,她的丈夫渐渐觉得有些不对劲了。肯定发生什么事了!汤姆·比尔岑打电话叫来母亲把女儿领走后,随即叫来了警察,一同开始寻找彭尼。走了一段沙路后,他看到了彭尼——她身上血迹斑斑,神情茫然,在两个陌生人的搀扶下蹒跚行走着。汤姆接过她后,径直奔向正在一旁待命的救护车,火速将彭尼送到了最近的急救室。当他们到达医院时,警察已经在那儿等候了。医护人员开始为彭尼进行伤口缝合,做X光检测,还进行了强奸受害者的身体检测,当检测完毕,医护人员稍做休息后,治安官的副手询问彭尼是否看清楚了袭击者的脸。此时,她已经能正常说话了。“是的,”她回答道,“我敢肯定。”
“目击者”(witness)这个词源自“智慧”(wit)一词(这么一想好像是理所当然一般,尽管我以前从来没有发现过)。如今我们大多数时候用“wit”来形容一个人风趣幽默,但从前它还跟头脑有关——比如我们说“保持头脑清醒”(keep one's wits about one)时,使用的就是它的这层含义。更早以前,当“witness”最开始被人使用时,“wit”的意思就是“知识”。即使在今天,我们也会时不时听到有人用“wit”的这层意思,比如说一个人无心(unwittingly)做了某事儿,指的就是他本人并不知道,不明就里(unknowingly)。
因此,“目击者”就是“知道”事实的人。这既是词源学上的问题,在更深刻的层面上,也是一个心理学问题。正如我们之前看到的,我们总是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我目睹且亲身经历了,那么我就是关于此事的权威。就像维特根斯坦提出的“双手论题”[1]一样,我们亲眼看到的东西似乎是无可争辩、毋庸置疑的。我们将生活经历视作数学中的公理——无须考证核实,它是既定事实,更是我们建立关于世界的知识体系的基石。
以个人经历作为事实证据的做法更进一步成为法律领域的正式程序。(在我的工作领域——新闻界,也是如此。记者需要大量借助当事人的叙述让故事更加真实可信,因此晚间新闻里才会有那么多旁观者来提供“目击叙述”。)目击证明也是法律证据中最古老的一种,也是至今为止最令人信服的证据之一。实际上,另一种能够挑战其权威性的证据直到最近20年才开始大展身手:DNA测试。
DNA测试也并非无懈可击。任何由人类操控的过程都有可能因人为错误而出现差池,基因测试也不例外。生物材料可能会遗失,标上错误标签,或者受到污染;遇上懒散怠工或者蹩脚差劲的技术员,还可能会把测试搞砸;碰上瞒心昧己的调查员还会篡改测试结果。当然,考虑到目前制约平衡体系能侦查和杜绝这些问题的发生,DNA测试也可以说是法律系统中最接近银色子弹[2]的手段了。其程序相对简单,完全可以复制再现,同时错误率极低;与血型及早期的科学证据不同,它能对样本和提取对象进行近乎一对一的配对。(说起来,这也是我们用来确认父亲身份和确保器官捐献安全配对时运用的科技。)正因如此,DNA测试被誉为“揭露真相的仪器”。[3]
DNA测试引入法律系统后,新旧物证之间出现了某种僵持局面。伴随着法官和陪审团对DNA的了解越来越多,科学逐渐占据上风,长远看来似乎必胜无疑。但目击者证言仍然十分有力,并且在有些无法获取DNA样本的案件中,目击者证言仍然是挑大梁的主角。在法庭上呈递的所有证据中——物理证据、生物证据、品格证据、专家证明、笔录——一位自信笃定的目击证人仍然是最能左右陪审团的最后判决的证据。在法庭上,我们对亲身经历的准确性深信不疑,而我们的观点也最为关键重要。
但是当我们自己成了目击证人时,情况又会怎样呢?1902年,某大学教室里有两个学生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终升级为暴力行为。其中一名学生掏出枪对准争执对象,教授跳进来试图阻止事态恶化,而在接下来的一场混战中,传来一声枪响。当时校园持枪案件屡见不鲜,但就算有先例在前,这个案件仍然与众不同:因为它是人为导演的。整个过程都是由柏林大学罪犯学教授,弗朗茨·冯·李斯特一手设计的。在那名“伪”开枪者被带走后,教授请慌乱无措的学生们尽可能详细地对当时的情景进行了描述。然后他将学生的描述和当时演员按指示表演的剧本一一进行了对照。
当时,这份研究结果引起了一阵恐慌,时至今日,它仍让人心有余悸。目击证人的最高准确率不到75%,最低则为20%,即其中80%的细节都是错的。另一名实验过程中在一旁进行观察的教授写道:“在这段很短的时间里,他们(目击证人)给一声不吭的旁观者的嘴里硬塞上话;给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分派各种无中生有的行为;而且许多目击证人把这场悲喜剧的关键情节忘得一干二净。”
李斯特的这次实证研究可谓开了先河,对心理学和犯罪学都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教育学人士也从中获益匪浅,以该实验为基础改编的案例已成为如今心理学入门课程的主要授课内容。)在过去的100年里,不断有人重复着他的研究,而目击者证言的准确度仍然没有显著的提高。尽管如此,我们对第一手叙述的信任几乎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目击者证言的法律效力仍然岿然不动。
话虽如此,这些研究仍然突显出一个重要事实,它将以不同的面貌贯穿本书的所有章节:第一人称叙述的经历是否有说服力并不能表明它是否属实。就好像当我们笼罩在经历叙述的影响下时,忘记了“第一人称”还有其他含义。在其他文本背景下——比如在文学中——它几乎就是无懈可击的权威的对立面。“我”意味着“有限的全知视角”,意味着不可靠,意味着主观偏见。说白了,它不过是某个人的故事罢了。
当彭尼从急救室转到总医院时,一位隶属警察局的素描画师来到她的床前,在治安官[4]的陪同下,根据彭尼对施暴者的描述绘制出一幅画像。“当他画完后,”彭尼回忆道,“我问他们是否已经有了眉目,他们说有了。”治安官带来了9张照片,把它们摆在她床边的桌子上,问她其中有没有长得像施暴者的人。彭尼仔细比对了嫌疑人画像,最后选定了一位名叫史蒂文·艾弗里的男子。当她晚上入睡的时候,艾弗里已经被关进了看管所。
第二天,彭尼获准出院。第三天晚上,她接到一通阴阳怪气的电话,说话的男子好像对她受袭的细节了如指掌——当然都是一些报纸上登过的内容,但这还是引起了彭尼的警觉。翌日清晨,她打电话给治安部汇报了那通电话,为确保他们没抓错人,局里决定再安排一次会面:嫌疑人排成一列,彭尼在房外进行指认。“玻璃窗那边站了8个人,从里面看不到外面的情况,”彭尼说道,“跟上次看照片时一样,我仔仔细细地观察了他们每一个人,轮到史蒂文的时候,我的身体本能地做出了反应。我开始浑身颤抖,感觉到脸上的血色开始褪去,甚至颈后的汗毛都竖了起来。”彭尼在那一列人中还是选择了艾弗里。1985年12月9日,开庭审判时她站在庭前再次指认了艾弗里,声称自己“百分之百确定”他就是当时的施暴者。审判持续了整整一周。最后,史蒂文·艾弗里以强奸罪、蓄意杀人未遂罪被处以32年监禁。当时他才23岁。
审判对彭尼来说象征着某种结束,但是当她试图回到正常生活中时,她发现自己经常生气——对丈夫,对孩子,甚至对她自己——可她又觉得这怒火没什么来由,变幻莫测又难以控制。不久后,在1987年年初,彭尼了解到附近一所大学主办了一场关于恢复性司法的讲座。恢复性司法是另一种刑法正义,比起犯罪行为对国家的危害,它更关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同时还致力于责任担负、司法赔偿与和解等问题。彭尼参加了讲座,讲座传达的理念跟她的想法一拍即合。还没等讲座结束,她就走出了教室。当时还是隆冬时节,她套上越野雪橇,来到了当时受袭的沙滩现场,与过去正式话别。“我记得我当时对自己说:‘史蒂文,你再也不能伤害我一分一毫了。’然后我还记得当时心里就像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下来了一样。”回到家后,她接受了恢复性司法和刑事调解的培训,开始在威斯康星州监狱作志愿者。
“我大部分的疗伤都是在这所戒备森严的监狱里完成的,”彭尼告诉我,“我第一次到那儿时还以为会见到一大群和我们普通人完全不同的怪物。但后来我发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都是受害者,又都是加害者。就算我们对别人的侵犯还不至于送我们进监狱,但我们仍然伤害了他们。”彭尼的志愿者工作就是在小组讨论会上向犯人们讲授暴力犯罪对受害者带来的种种伤害。这并不是让犯人们为了悔过而悔过;而是教他们学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用余生干出点有意义的事来。“没有谁能改变过去做的事,所以我总是一开始就告诉他们,你好好地度过余生就是最有意义的道歉。”但既然过去不能改变,我们也不应该予以否认——因此,彭尼在一次又一次的小组讨论会上反复强调着直面错误的重要性。
正当彭尼在监狱中进行志愿者工作时,史蒂文·艾弗里正在努力争取出狱。在他获罪后(他声称自己是清白的),他的家人成立了史蒂文·艾弗里上诉基金会。他的律师不服判决要求上诉,但上诉法院未予受理。被告又对上诉法院的拒绝受理行为进行上诉,但威斯康星州的最高法院拒绝复核该案件。很长一段时间后,艾弗里似乎已经走投无路。1985年,DNA测试在美国还闻所未闻;原审中呈递的唯一一件物证是从彭尼衬衫上找到的一根毛发,原告律师声称该毛发与艾弗里的在显微镜下(而不是基因上)显示一致。但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医进行DNA鉴定的做法也更加普及,到了1996年,法院终于接受了艾弗里的上诉,决定对该案件的生物材料进行重新检测。当然,与如今的技术比起来,当时的手段在今天看来十分原始,罪证化验室对彭尼入院时从其指甲缝间提取的碎屑进行测试,发现了3份不同的DNA样本。其中一份是她本人的,另一份模糊难辨,而第三份与她的和艾弗里的都不吻合。法官判决该测试结果不够确凿,艾弗里仍被关在铁窗之中。
这些上诉和复核让彭尼备受折磨,主要是因为它们不断将那场袭击拽出水面,扰乱她的生活。尽管有时艾弗里和他的家人不折不挠的行为也会让她有些动摇。“毕竟,我一直在和犯人打交道,”她回忆道,“而我也看到过到了一定时候,他们中大部分人都会放弃上诉。所以我记得我那时一直有些纳闷儿:为什么唯独这个人这么执着?”2001年,她听说威斯康星无罪计划——一个隶属国家机构,使用DNA证据推翻误判的组织——同意受理艾弗里之案。彭尼一听就怒不可遏:“我当时就在想,好吧,再重头来一次吧,还有完没完了!要是这次DNA测试还是不能证明他的清白,或者证据不够确凿的话,接下来这两年难不成还要再来一次复核?”同时她的心里也有些没底:“我记得当时脑子里一直萦绕着这个问题:他们或许不会什么案子都接的,但怎么偏偏就接了这一个呢?”
在一个案件中,个体能够快速采取行动——不到一秒钟,你就可以低头看看表,或者向湖里冲去,但是系统的运作往往就慢得难以想象了。就拿艾弗里案件来说,之所以耽误了这么久,既有司法问题,也有技术问题。要不就是因为某个人太忙了、某个人度假去了,或者集中精力去办理更新的案子了。从几个月等到一年,从一年等到两年,再等半年又过去了。在此期间,艾弗里还蹲在牢里,彭尼也继续着她的生活——相夫教子,和丈夫一起经营着卖糖果和冰激凌的小店,间或在监狱里当志愿者。2003年春天里的某一天,她打开家门,看见丈夫的车开进私人车道,后面紧跟着她的律师的车。当汤姆·比尔岑踏出车门时,他的脸上一片惨白。彭尼只看了他一眼,就明白了一切。“我的上帝,”她说道,“不是他干的。”
绝大多数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在错误指认施暴者——这个令人毛骨悚然的少数群体——之后,往往很难承认自己的错误。1991年,一位名叫格伦·伍德尔的男子从西弗吉尼亚州的监狱中获释,他当初被误判犯下了两项强奸罪,被判处两项无期徒刑,彼时已入狱4年。在伍德尔一案中,司法审判的程序尤为荒唐。由于施暴者带了面罩,受害者几乎没有看清其面部特征,却接受了催眠治疗,美其名曰“恢复记忆”,在司法界,这一手法具有操纵性、欺骗性,因此是不予采用的。更糟糕的是,定罪物证的背后是一场科学骗局。在西弗吉尼亚州罪证化验室里负责血液鉴定的技术人员伪造了鉴定结果。DNA测试洗清了伍德尔的罪名,西弗吉尼亚州还对他进行了100万美元的赔偿——此举无疑值得嘉奖,因为无辜获罪的人在受此劫难后很少能获得这样一笔可观的赔偿款。关于这个案子的报告充斥于当地各大报纸的版面和新闻广播的内容中,州立法机关对犯错的环节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多方调查委员会由此成立。尽管如此,伍德尔获释当天,两名受害者中的一个跑到他乘坐的卡车边上,泪如雨下地挥拳砸着车门,不许人把门打开。职业道德沦丧的技术人员、不平而鸣的公众、司法机关的复核、DNA的阴性测试结果,这一切事实摆在面前,她仍然坚信伍德尔就是那件案子的始作俑者,尽管她连那个人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
这名受害者的反应之所以特别,是因为此举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并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举是非常勇敢的。在有过类似经历的人群中,不乏受害者对蒙冤者的罪行深信不疑的例子。他们的行为不难理解,也在某种程度上值得同情。经历了炼狱般的折磨后,你却发现自己毁了另一个人的一生;认定某人是暴行的罪魁祸首后,却发现他和你一样,也是受害者;你把所有的愤怒、恐惧和痛苦全都宣泄在一个无辜者的身上;你好不容易“告别”了过去,却发现那扇门又被扳开了——我们中有谁能保证自己坦然而不失风度地接受现实?说实话,我们又能要求谁这么做呢?换作我们面对这一现实,也很有可能会阵脚大乱,心如刀绞。这时候,选择矢口否认,回避现实无疑会容易得多。
否认行为一直以来都声名狼藉。我们对这种行为百般嘲讽,认为只有那些不成熟、不稳重,抑或是死脑筋的人在面对真相时才会可悲地选此下策。但是,正如我们看到格伦·伍德尔案件中那名受害者竭力阻止伍德尔重获自由那样,有时否认错误的行为也情有可原,值得我们同情,而不是责难。毕竟,否认并不是我们面对事实而做出的反应,而是对这些事实引发的情感的反应——因为有些时候,这些情感是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和如今我们对人类本性的很多认识一样,对否认的理解也是由弗洛伊德最先进行系统性的阐述的。弗洛伊德将否认行为定义为拒绝承认不愉快事实的存在或真实性,他还将否认划归为人在面对焦虑或痛苦时下意识地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防御机制。历经数次细微的修订后,这一定义一直以来都是最标准的解释。1969年,瑞士精神病学家伊丽莎白·库伯勒-罗斯(Elisabeth Kübler-Ross)将悲伤划分为5个阶段(这一划分如今已成为公认标准),并将“否认”归入其中一个阶段,自那以后,人们已普遍认为“否认”是面对创伤产生的正常且典型的第一反应。库伯勒-罗斯的模型主要建立在人们被确诊患有绝症后的反应之上,但此后业界人士认为这一模型同样适用于其他许多令人震惊的噩耗:比如挚爱之人的离世、大伤元气的疾病或伤病、离婚、失业等。
如果你从未亲身经历过这种创伤性否认的话,很容易会认为它远远算不上深度的心理反应,只不过是表面的口头反应罢了:这种事不可能发生在我身上,你肯定认错人了,一定是哪儿出错了。事实上,创伤性否认的反应要深入强烈得多。举个尤为惊人的例子:当身患重病的患者得知自己去日无多时,他们中至少有20%的人在知道后的几天内会将这条噩耗忘在脑后——这可谓是否认的最极端形式,它不只是单纯地否认了,还将不愉快的信息一并过滤掉了。
库伯勒-罗斯还发现,这种否认反应其实是有利于身心健康的。(至少一开始是这样的;当然,要是患者想与病魔抗争的话,他最终必须跨过“否认”这道坎;而失去亲人的人想要调整内心的失落也是一样。)面对恐惧和悲伤时,否认这种反应再正常不过,并且还能化解一部分伤痛,以免横祸来得太过突然、太过猛烈,让人一时难以承受。当人们在得知噩耗后表现出否认情绪时,我们大都能明白这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于是对其予以相应的同情。但另一种形式的否认行为——像鸵鸟一样拒绝认错,死不让步,还勃然大怒——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实际上,这种否认的形式与前一种其实并没有本质区别。无论是面对错误还是灾难,我们都会屏蔽掉令人不快的信息以进行自我保护,避免各种不适、焦虑和创伤。在后一种形式中,否认仍然是一种防御机制,但它是在帮助我们回避犯错这一事实。我们已经明白,某些经历能引发强烈的情绪,并且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痛苦。我们也明白,我们的观念与自我身份、社会、安全感和幸福感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也难怪任何动摇我们观念的重大挑战本身都象征着一种创伤——它和其他噩耗一样,能迅速地唤起否认反应。
我首先要声明的是,我在这里讨论的是一种真诚的、下意识的否认行为;而不是蓄意的、冷嘲热讽的行径。我们有时候都会遇到这种明知故犯的现象——比如说,在争执的过程中,就算我们已经意识到自己是错的,却还是固执己见,死不松口。这还是情节不太严重的例子;虽然对自己的错误心知肚明,却还没有想好挽回面子的说辞。更严重的例子屡见不鲜,在政界更是臭名昭著。政坛堪称是否认的温床——否认在政治领域就像温室里的兰花一样,奇大无比,五彩斑斓。[5]富兰克林·罗斯福在参加首任总统竞选时在匹兹堡发表了一篇演讲,承诺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他都不会增收税额。当然,说过这话的候选人,他既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几年后,罗斯福在白宫已经稳坐第一把交椅,当他面对严重入不敷出的预算时,他意识到只有把打掉的牙齿往肚子里吞——违背当初对选民们的承诺。他向自己的演讲稿撰写人塞姆·罗森曼求助,询问他该怎么收回先前许下的承诺;据说当时罗森曼是这样回答的:“就说总统阁下从未去过匹兹堡。”
罗森曼有没有给出这条建议暂且不论,即使他说了,想必也是当玩笑话说的。不过,这句话精准地捕捉到了否认的核心原则:尽可能避免与错误发生任何瓜葛。它还揭露出蓄意否认的本质,即它牵扯到蓄意欺骗。依此类推,无意识否认就涉及了无意识欺骗——不过在这里,我们主要的欺骗对象,就是我们自己。这就是为什么无意识否认会被视作自我欺骗;我们是在向自己隐瞒一些难以承受的事实。
一直以来,人类如何欺骗自己是心理学和哲学上的未解之谜。为了弄明白这究竟是多么高难度的行为,不妨设想一下:你认识一对情侣,罗杰和安娜,他们目前的交往出了问题:安娜有了外遇,而罗杰坚决不接受这一事实。安娜在一周的某几天晚上总是会到22点或23点才回家(她告诉罗杰,“我在办公室加班”),周末经常独自外出(“见几个老朋友”)。她毫无节制地煲电话粥,而且只要罗杰偶然闯进房间就会心虚地跳起来,语气也立马变了,然后迅速结束对话,再向他解释说是在和她妈妈聊天。某天罗杰用家里的电脑时,看见安娜的邮箱没有关,他无意间瞥到一行邮件内容(不是写给他的),“亲爱的,什么时候才能见你呀?”——他告诉自己这不过是对朋友的比较亲昵的问话。尽管你和其他朋友好意规劝他要提高警惕,尽管如此充分的证据已经足以让他产生警觉了,罗杰还是坚信安娜绝不会出轨。
在局外人(好比说你)看来,罗杰显然是在自欺欺人。他毫不怀疑安娜的忠贞,这尽管令人感动,却错得一塌糊涂。不难猜到安娜会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骗他(尽管她似乎也不是个高明的骗子)。毕竟罗杰身为她的男友并不能直接窥视她的内心世界,而她也有权选择掩饰自己的真情实感、意愿和行踪。但是我们很难理解罗杰是怎么欺骗他自己的。为了回避安娜外遇的信息,他必须知道哪些地方该回避:比如不要读剩下的电子邮件,不要问她太多周末的行踪,不要在她“加班”的晚上带着外卖和鲜花到她的办公室制造“惊喜”。但既然他已经消息灵通到能小心回避了,他又怎么可能不知道呢?萨特曾写道,要想欺骗自己,“我必须对真相了如指掌,以便小心翼翼地将它藏起来”。那么要想否认——要想不知道事情的真相,现有证据表明,我们必须对情况全权掌握——我们必须得既当诈骗犯,又当受骗人。
人脑是怎么做到这一点的呢?很多观察者都指出大脑是通过功能划分来完成这一点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和弗洛伊德(除他们之外还有很多很多人)都对否认做出了解释,提出“自我”被划分成两部分,它们处于半自治、半交战的状态:理智与意志,理智与灵魂,意识与无意识,自我与自我之间兵戈相向。虽然这些关于自我冲突的说法引人入胜,但到头来它们其实替我们解答了自我欺骗这个难题。正如哲学家西塞拉·博克指出的那样,这种自我划分的说法其实只是一个比方而已。我们很容易把它忘掉,因为这个比方太妙了——妙到在某种程度上,它听起来就像是在陈述大脑运作的实际情况。无论这个比方有多么奇妙,它都只是一个类比,不能算作解释说明。人类的大脑并不是双层公寓,两家宿敌分住其间——我们究竟是如何欺骗自己的至今还是个谜。
这个谜团之所以重要,其一是因为它牵涉否认的道德问题。如果我们的大脑真的是一分为二,一部分忽视错误,另一部分积极运作保持现状的话,谁来为犯下的错误埋单?一部分的我们?如果真是这样,那又是哪一部分呢?是不是该怪我们整个人呢,哪怕我们真的是蒙在鼓里?当我们矢口否认的时候,是不是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了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不会只是个双重的受害者——一次是被藏在暗处的自己所欺骗,另一次则是为了逃避真相而被自己的创伤所蒙蔽?
这些问题其实都指向一种道德困境:如果我们拒绝承认错误,那么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行文至此,我举出的有关否认的案例都值得人们同情,因为它们都是面对创伤时的自然反应,但还不至于对它进行严肃的讨论。如果换作有人拒绝承认“二战”期间纳粹曾对犹太人进行大屠杀呢?或者换作前南非总统塔博·姆贝基置科学观点于不顾,坚持声称艾滋病不是由HIV病毒导致的,抗反转录病毒治疗不起作用呢?他的否认直接导致接近32万南非人民死于艾滋病,大量幼童成为孤儿,南非经济就此一蹶不振。范围再广一点,如果否认错误的行径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其行为带来的后果不容小觑,以至于连同情都显得苍白无力,头脑简单,甚至暗伏危机——此时此刻,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呢?
彼得·诺伊菲尔德是威斯康星无罪计划的两名创始人兼合伙人之一,这个组织就是我在前文提到的使用DNA证据来推翻误判的机构。除了帮助无辜的犯人获释,彼得和他的同事还致力于刑法正义程序的改善,以减少类似冤案的发生。秉承这两大使命,诺伊菲尔德花很多时间指出他人的错误,或者告诉人们,他们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很有可能会酿成大错。不难想象,他的工作就是名副其实地和否认打交道。
我前往曼哈顿下城区,在彼得的办公室里见到了他。见面后他首先带我浏览了工作中常接触到的否认行为的几大阶段。他先是指出,不是所有人都会经历每一个阶段,甚至有些人一个都没有经历:比如很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无罪计划的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在无辜者的释放工作上十分配合。但仍然有例外,并且他们有些人的顽固程度简直让人大吃一惊。诺伊菲尔德说,他们甚至都不愿意找出真相:检察官要是不肯认错的话,很可能干脆拒绝无罪计划提出DNA测试的请求——尽管他们自己在定罪过程中经常使用基因测试。(尽管已经有不少州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罪犯保留DNA测试的权利,但美国最高法院在2009年声明并不保证罪犯一定能享有该项权利。)因此,诺伊菲尔德和他的同事光是为了争取行使DNA测试的权利就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经费。
当然,一般说来,法官最终都会同意进行基因测试。你或许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如果结果宣布犯人无罪,获释就是顺水推舟的事——但是,诺伊菲尔德告诉我,检察官通常会指控测试过程存在缺陷,坚持重新进行测验。如果这一次的结果仍然证明犯人是清白的话,这位不屈不挠的检察官便会使用别的招数,炮制出另外一套与DNA物证毫不相干的理论来解释当时的犯罪情况。法官很少会吃这一套,“游戏”到了这一关,绝大部分法官都会宣判犯人无罪,并予以释放。
即使检察官落败了,事情也还没完,因为他们还有可能会要求对案件进行重审,即使是法官也无力阻拦。“当无罪宣判下达,我们离开法庭时,”诺伊菲尔德说,“那些检察官就会说:‘可我还是觉得你的委托人是有罪的,我们要对他进行重审。’过了几个月后,那些检察官又过来说:‘我们同意撤销指控,但不是因为你们的委托人是清白的,只是因为时间过了太久,已经很难再找到目击证人了。’或者,‘我们不想再让受害者再受苦了,毕竟过去的已经过去了。’”这类检察官虽然放弃了这个案子,却还是不肯松口认错。诺伊菲尔德说,他们不撞南墙不回头:“很多检察官、侦探还会嘴硬地说:‘我现在还不能跟你说,也讲不清楚,但是毫无疑问你的委托人是有罪的。’”
为了更好地展示否认行为进行的几个阶段,我得向诸位读者介绍一个人——蒙大拿州前首席检察官,迈克尔·麦格拉斯。1987年,比灵斯发生了一件耸人听闻的袭击案:有一天深夜,一名男子通过卧室窗户爬进一个8岁小女孩的房间,对其施行了多次强暴。犯人在小女孩的内裤上留下了精液和阴毛。小女孩不认识这名男子,对他的外貌描述也相当模糊(金发,浅色皮肤,面部长有粉刺)。根据描述,肖像专家绘出一幅素描,有一名警官称画像上的人很像他这周早些时候抓进过牢里的犯人——一个和同学在高中停车棚里打架的少年。少年名叫吉米·雷·布鲁姆加德,他很快就获捕入狱,并被判有罪(小女孩对其做出了指认,还有一名全州知名法医声称他的毛发和犯罪现场找到的一致),获刑40年监禁。
2000年,无罪计划受理了这一案件,对精液进行了鉴定,认为它与布鲁姆加德的精液并不匹配。接下来首席检察官迈克尔·麦格拉斯登场了。他接受了DNA鉴定结果,却提出了一种匪夷所思的解释。他提出,会不会吉米·布鲁姆加德是一个嵌合体(chimera)。在希腊神话中,“chimera”指的是一个狮头、羊身、蛇尾的女妖。而在现代生物学中,当一对异卵双生的胎儿在子宫中发育时,其中一胎死亡后,其DNA就嵌合到幸存胎儿的体内,因此得名为“嵌合体”。嵌合体的案例在人类中十分罕见;至今为止报道过的案例也只有30件。不管怎么说,麦格拉斯坚持要求对布鲁姆加德再进行一次鉴定,最终结果显示他的血液、精液和唾液都是同种DNA,并且与犯罪现场的物证并不匹配。
接下来事态的进展越发面目可憎。无罪计划将阴毛送至美国联邦调查局进行二度鉴定,鉴定结果仍然呈阴性。蒙大拿州的法医科学家阿诺德·梅尔尼科夫却仍然在法庭上作证声称,通过在显微镜下分析,毛发来自非布鲁姆加德人员的可能性是一万分之一。DNA鉴定的阴性结果给蒙大拿州敲响了警钟,因为梅尔尼科夫不仅是州立罪证化验室的主任,同时在任职以来已经用同种方式在上百起案件中提供了证明。当其他法医科学家就梅尔尼科夫在布鲁姆加德一案中使用的鉴定方式进行审核时,他们得出结论:梅尔尼科夫的证明“无论是在阴毛鉴定原理还是遗传学、统计学原理上都是漏洞百出,简直骇人听闻……他的证明完全有悖于业界规范的科学原理”。布鲁姆加德在狱中待了接近15年后终于重获自由,出狱后他对蒙大拿州政府提出起诉,要求政府为误判做出赔偿。
作为诉讼的环节之一,彼得·诺伊菲尔德让迈克尔·麦格拉斯当庭对质——这场对质堪称无与伦比的否认行为研究案例。(这场对质发生在拉斯特南巷里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换作狄更斯都写不出这么精彩的情节。[6])事实上,这场对质可作为本书探讨的若干话题的个案研究:比如拒绝反证,编出天花乱坠的理论来维护核心观念,使用双重标准来进行推理论证,以及最重要的一个话题:一切以自己的正确性为优先,置其他一切价值观(真相、公平、荣誉等)于不顾。
麦格拉斯在对质时始终坚持这样一个观念:吉米·雷·布鲁姆加德仍然是比灵斯强暴案中的主要嫌疑人。当时的首席检察官提出,会不会是布鲁姆加德在强暴女孩后并没有留下任何生物物证,而女孩内裤中发现的精液和毛发是其他人留下的。“举个例子说呢?”诺伊菲尔德问道——接下来的对话不仅荒谬至极,还让人心存芥蒂,在此特摘录若干片段:
麦格拉斯:精液可能会有多种来源。
诺伊菲尔德:愿闻其详。
麦格拉斯:有可能“被害人”与其他人发生了性关系。
或许诸位还记得,被害人年仅8岁。
麦格拉斯:“或者”她姐姐与某人发生了性关系。
惨案发生时,被害人的姐姐才11岁。
麦格拉斯:还有可能当时有第三者在那个房间里。这是有可能的。女孩的父亲也有可能以多种方式留下精液。
诺伊菲尔德:比如说?
麦格拉斯:他可能穿着女儿的内裤在那个房间里手淫……他和女孩的母亲可能会在女儿的床上发生性行为,或者以某种方式将精液沾在了内裤上……她父亲可能在梦里遗精了,可能之前一直睡在那张床上;他可能还和其中一个女儿有不伦关系。
好,现在我们得到了4种可能性:8岁大的小女孩经常发生性关系;她11岁的姐姐经常穿着妹妹的内裤发生性关系;当时房间里有第三者(尽管被害人已经证实了是一人作案);或者女孩的父亲是个性变态,以某种方式在女儿内裤上留下了精液。显然,诺伊菲尔德有些懵了,他也不得不承认这些假设也不是不可能成立的——但他又反驳道:
诺伊菲尔德:你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情况的发生,对不对?
麦格拉斯:我只能说,就凭我当了18年的检察官,在司法界干了25年——我认为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发生。
诺伊菲尔德:这就是这些假设的根据?
麦格拉斯:是极为重要的根据。
谈过生物物证,接下来要论证目击者证言时,诺伊菲尔德和麦格拉斯讨论了女孩对袭击者的指认:
麦格拉斯:我认为这份指认相当关键。
诺伊菲尔德:想想看,当受害者在当面指认时说:“我大概有60%或65%拿得准。”等站到检察官面前了,他问:“不要跟我说什么百分数,你究竟确不确定犯人是吉米·雷·布鲁姆加德?”这时她回答:“我也不是很确定。”——就算这样你也还认为这是一份有力的目击身份证明吗?
麦格拉斯:是的。
我还可以继续举出更多的例子来——这份对质长达249页,绝大部分都是这种腔调——不过我就不再赘言了。要是麦格拉斯的发言还不至于如此可怕——且不论案件中被强暴的小女孩,他对女孩父亲名誉的诋毁,对无辜者人身自由的剥夺——这出戏简直就是场闹剧,荒唐至极。在这个极端的否认案例中,要是还有一丝尊严残留的话,用诺伊菲尔德的话来说,那就是,“当其他人看到这份材料时,他们会说:‘哦,天哪,这个家伙一定是疯了’”。蒙大拿州政府最终对吉米·雷·布鲁姆加德支付了350万美元作为赔偿。迈克尔·麦格拉斯也迫于公众舆论被罢黜官职。
更让人不寒而栗的是,像这样的故事多得数不胜数。诺伊菲尔德还对我讲了无数个类似的故事。有位负责某强奸谋杀案的罪证化验室工作者坚持认定诺伊菲尔德的委托人是有罪的,尽管DNA测试已经排除了委托人的嫌疑,并且将嫌疑指向另一名男子,“我当时就问:‘你是什么意思?你有什么科学证明说是他干的?或者还有什么非科学证明说是他干的?’然后她说:‘我知道是他干的。我在审判上作证的时候,一看到他的眼睛就知道这是杀人犯的眼睛。’”再讲一个关于卡尔文·约翰逊的故事。约翰逊是一名美籍非裔的优秀学生和运动新星,在1983年因被指控强暴了一名白人妇女而蒙冤入狱。从犯罪现场收集的阴毛经常规鉴定(不是基因鉴定)分析显示,其与约翰逊的并不匹配,但负责该案件的地区法官提出,犯罪现场收集到的毛发并非罪犯的,而是受害者在公厕或在自助洗衣店清洗床单及衣物时留下的。约翰逊后来回忆道,正是在那一刻,他突然意识到:“这个人根本就不在乎我,不在乎我的死活。他只是想定罪而已。”就这一点来说,这名法官如愿以偿了:约翰逊被判终身监禁,在牢里待了接近16年才凭借DNA鉴定得以洗清冤情。
这些化验室工作者、检察官、司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下达裁决,他们不是案件中的受害人,他们并没有经历过暴力和侵害带来的创伤,也不曾体味过接踵而来的法庭公审和媒体曝光带来的二次伤害。他们是公认的专家。诺伊菲尔德说,他们还是一群“靠逻辑吃饭的专家,是基于证据和推理还人们以公道的体系的一分子”。因此,让我们直言不讳地问一句:他们究竟出了什么毛病?
最显而易见又最难让人同情的答案就是,他们的事业成败就系于这一线之间。“检察官就是靠这些大案子一夜成名的。”诺伊菲尔德说,他们的声誉自然也有可能因这些案子而毁于一旦。但另一个不太容易想到的原因是,这些人之所以否认错误,也是为了避免自己经受创伤。“让任何人承认——‘好吧,我承认,我让一个无罪的人蒙了冤,剥夺了他的自由,甚至……哦,但愿不要如此——还剥夺了他的生命’——都不是一件易事。”诺伊菲尔德说道。当然,说起噩梦,检察官判错案子受到的谴责当然比不上受害者经历的折磨,以及蒙冤者承受的苦楚。但不管怎样,噩梦终归是噩梦,它让你在一个又一个的晚上难以成眠,让你对自己的工作能力、判断能力和道德价值都产生了动摇。就算有时候糊涂能让我们好受些,但犯错的经历仍然会使我们对自己的正直、诚实、可靠等品质产生怀疑。而要是牵涉一场错判的案子,则更会让这个问题严重上千倍,既因为错误的后果非常严重,也因为这些正义的执行者通常(这也是无可厚非的)自诩为天使的同伴。
要说谁最有理由这么想的话,那就非彭尼·比尔岑莫属了。在她受袭后的人生中,她振作精神,不仅重建了自己的生活,还帮助了更多的人修复了他们的人生——她帮助的还不是普普通通的人,而是罪犯,甚至包括那些很有可能袭击她的人。照这么说,要说谁最有理由坚信自己是正确的,那也非彭尼莫属。从受袭的那一刻起,她就一直试图识别施暴人的脸。即使他打她掐她,她还是强迫自己记住他的面目特征。后来,她拖着受伤的身体,怀着一颗重创的心灵在海滩上爬行前进,只为了保存手掌上的血迹留作物证。
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彭尼·比尔岑是最应该矢口否认的人。在那种情况下,创伤甚至成为恰当乃至必需的防御机制了,而她仍然挺了过来。从她在被施暴过程中和事后的行为来看,她(比我们中任何一个人都)有权感到自己是正义的,也是正确的。当DNA鉴定结果显示史蒂文·艾弗里无罪时,她大可以回避事实,矢口否认。她本可以不为物证所动——就像大多数与误判有瓜葛的人一样。她大可以一口咬定艾弗里有罪,坚称自己绝没看错。她本可以这么做的。可是她没有。
或许彭尼就是这样一个人:有良知,有同情心,不能容忍不正义的行径。或许也因为她长年在监狱中做志愿者,于是学会了将里面的犯人当作正常人来看待,还帮助他们直面错误。也或许是因为她相信科学。或许三者皆有。总之,当彭尼·比尔岑的律师和她的丈夫告诉她史蒂文·艾弗里无罪时,她当即接受了这一事实,接受了自己的错误。也就是从那一刻起,她开始了人生中最暗淡无光的一段日子。“这或许听起来让人难以置信,”彭尼对我说,“但我真的就是这种感受:得知自己认错了人的那一天,简直比我受袭的那一天还要糟糕。我的第一个念头就是:我简直不配活着。”
彭尼的恐惧与自责有两层。第一层,同时也是比较浅显的想法是,她将一个无辜的人送进了牢笼,让他在里面一待就是18年。第二层感受是她后来了解到真凶的身份后才渐渐体会到的。借助DNA的鉴定结果,有40%的误判案件能在洗清冤情的同时找出真凶——在彭尼一案中,真凶名叫格雷戈里·艾伦,当时正因另一起强奸罪而入狱服刑。这名强奸犯堪称罪大恶极,彭尼后来了解到,从袭击彭尼到1996年入狱的这些年间,艾伦又犯下了8到10起强奸案,最终被判处60年监禁。“我一直想着那些受害的同胞们,”彭尼告诉我,“天哪,要是我当初没认错的话,她们的人生就不会经历这么大的改变了。”
在彭尼承认错误后,几个月过去了,几年过去了,这期间她对当初犯下错误的原因明白了很多。首先,人类的观察和记忆是很容易出错的。“每个人都对我3次指认出史蒂文而小题大做。”——第一次是在医院看照片,第二次是站在玻璃房外面,第三次是在法庭。“但我现在知道记忆专家说的话是对的:只看一次,就大局已定了。当我拿起那张照片时,我看到的那个人就变成我脑海中强奸犯的形象了。从那一刻起,我记住的就是这张脸,而不是在沙滩上袭击我的男人的脸了。”彭尼说。
更让她耿耿于怀的是,彭尼还发现治安部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对她和艾弗里尽职尽责,也没有很好地履行维持正义的职责。当她选好照片后,他们说对犯人已经心中有数,而那人就是艾弗里。他们还教给彭尼要是有什么疑问的话该如何掩饰。(地方法官第一次问她对指认结果究竟有多大把握时,她说有90%。而据她回忆,当时法官的答复是:“当你站在原告席上时,你最好说你100%确定。”)他们对案件中毛发证物进行的常规分析结果予以了认可,尽管这种程序在业界普遍被视作无效。[7]
还有更不寻常的,治安部没有对其他线索进行跟踪侦查。艾弗里被捕一周后,当地警察局打来电话,告诉彭尼他们发现了一名新的犯罪嫌疑人——此人和艾弗里外貌相近,并且暴力倾向日益明显。警察已经跟踪他两周了,但在彭尼受袭那天因公务繁忙,没能掌握他的行踪。彭尼将这条信息告诉了治安部门,回忆起当时的情况,她说道:“他们对我说:‘不要跟警察局那帮人闲扯,这样只会把你的脑子搅晕。我们会负责调查的。’这话听起来很有些屈尊俯就的意味——就好像我那颗女性的小脑瓜没法应付这些事实一样。”后来她从威斯康星州司法长就艾弗里误判一案的报告中得知,当时有一名警官甚至亲自询问治安官是否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能。而治安官回答“我们已经抓到真凶了”,并拒绝调查其他嫌疑人。而这名嫌疑人正是格雷戈里·艾伦。
不过,在彭尼知道艾弗里的无辜时,她对当时有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事几乎一无所知。满心自责的她开始试着弄清楚自己当时怎么会把这么关键的事情弄错。“DNA鉴定一洗冤情”之类的新闻一向很吸引眼球,自消息公开以来,几乎每天都能在各大报纸和电视新闻上看见艾弗里的照片。“我记得当时我开始研究他的相貌。我会翻开当地的报纸,仔细端详他的照片,然而,就算我的理智提醒我自己,‘他不是那个伤害你的人’,从感情上来讲,我仍然会发自内心地做出抵触反应。我仍然会感到恐惧——身体还是会颤抖,颈后的汗毛还是会竖起来——因为这么多年来,无论是回忆里,还是噩梦中,我看见的都是这张脸。”
彭尼并没有因恐惧而与艾弗里避而不见,这一点实在很了不起。艾弗里重获清白后,彭尼立马给他写了一封信,信中竭尽所能地为自己当初的错误致歉。“当我在法庭上指认的时候,”她写道,“我是真的认定了你就是袭击我的人。但我错了。我无法,也不配求得你的原谅。怀着最深切的谦卑,我只能告诉你,我有多么愧疚。”她还提出愿意当面回答艾弗里和他的家人想问的任何问题,这正是刑事调解中的一道正规环节。她以这种方式表明,这一次,她自己是加害者,而艾弗里是受害人。
5个月后,彭尼、艾弗里及案件相关的律师在庭外首次见面。“我觉得我这辈子从来没这么紧张过,”彭尼回忆道,“我甚至听见心脏在怦怦乱跳。但是当史蒂文走进房间,我站起身来向他走去并伸出手时,他非常热情地回握了我的手。”艾弗里很安静,还有轻微智障,大部分时间都是彭尼在说话。但她知道史蒂文之前曾向她表示过同情——在出狱的那天,他对媒体说:“我不怪那位受害者,这不是她的错”——她也感觉得到史蒂文非常关切地倾听着她。要离开时,彭尼走向史蒂文,问他可不可以让她拥抱一下。史蒂文一言不发,紧紧地抱住了她,彭尼说:“当时我悄悄地对他说:‘史蒂文,对不起。’而他回答道:‘没关系,彭尼,都过去了。’这是我这一生中听过的最慈悲的话语。”
不过,事情自然还没有结束。在很多方面,彭尼才刚刚开始应对眼前发生的这一切。她与无罪计划的几名律师成为朋友——在过去她曾经非常愤恨他们——并开始了解到更多她这样的案例。她说,在艾弗里洗清冤情以前,“我记得在电视上看过一期刑侦特别节目,讲的就是一件冤案,我当时还在想,‘别逗了,这种事现实生活中能发生几次?’”而现在,彭尼说她对这个体系有了不一样的看法。“我相信99.9%的警察都不是有意抓错人的,但人们总有视野狭窄的时候。”她很清楚这一点,因为她曾亲身经历过。“当人们说,‘史蒂文会不会是无辜的?’我当下就会提醒自己有那么多似乎能证明他罪行的证据。我一心只关注那些能证明我认对人了的证据。”这就是证实性偏见在捣鬼,这种偏见彭尼还经历了不止一种:只要是让她产生动摇的证据,她都会选择忽略甚至加以歪曲。审判时有16名目击证人都声称艾弗里在强奸案发生的当天在上班,但彭尼认为他们的说法大同小异,一点都不可信——这种反应极为典型地反映出人们习惯将对自己的观点不利的证据解释为有利证据。
当彭尼对冤案的成因有了更多了解之后,在逻辑上,她能分析出自己犯错的症结了。不过,在感情上,她还是饱受折磨。她忘不了艾弗里在监狱里从23岁关到了41岁——这18年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人生的大好时光——而她心中巨大的、几乎压抑的自责感也从未停止过。最后,她决定按照自己经常对犯人们说的格言采取行动:最本质的道歉就是你如何度过余生。通过在无罪计划中交到的友人,彭尼开始接触其他与她一样的认错犯人的受害者。
有一天,她在电话中为一名受害者进行疏导,打电话的女人刚刚发现那名因强暴罪而入狱的男子是无辜的。这位受害者并没有采取否认的反应,但在她心里,震惊和痛苦却绞成一团乱麻。彭尼对她说,发生的一切并不是她的错——彻底而公正地进行调查是警察的职责,与受害人无关。她还告诉这位受害人,面对这种创伤,她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了。她也承认,打电话的女人已经无法收回当初犯下的错误,也不能弥补那名犯人失去的自由与年华了,但要是她还不原谅自己的话,对双方都没有益处。“就在那一刻,一道曙光降临,”彭尼对我说,“我突然意识到,哦,上帝啊,我本来绝不会用看待这个受害者的眼光来看待我自己的。在这通电话的帮助下,我终于直面了这个心结——我终于明白,犯下如此糟糕透顶的错误并不会让我,或者其他任何人,变成一个糟糕透顶的人。”
尽管关于彭尼和艾弗里的这个故事已经足够催人泪下、错综复杂的了,它却还有一个可怕的结局。2007年3月,艾弗里出狱还不到4年,他再次被捕、受审,最后被判为2005年杀害威斯康星州25岁女性特蕾莎·哈尔巴赫的凶手。被宣告无罪之人实施暴力犯罪,这在无罪计划的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
当我第一次知道这个判决的时候,我曾想过还是不要把彭尼一案收录进本书了。当然,主要还是出于一种情绪上的反应:我不想写这桩谋杀案,我也不想让任何与被害者关系密切的人再次面对更多的媒体报道,我也不想让哈尔巴赫的生与死成为别人故事中的后记。但这同样也是出于一种政治上的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为铁窗中的人没有一个是无辜的,我对无罪计划的付出与努力深信不疑,因此也担心再次提起艾弗里这个极端特例会让这种偏见进一步恶化。[8]
产生这种反应还与我的职业有部分关系。这个故事情节耸人听闻且错综复杂,非常难讲,也非常有争议,所以我自然想避开这一滩浑水。毕竟还有受害者指认错了凶手但也直面了错误——虽然为数不多,但也并非没有。作为一名记者,我几乎下意识地发觉这些人的经历作为故事来讲会更好——这里的“好”指的是更清晰简单:叙述起来更清晰,道德伦理更明了。
但是,我越是想着换一个故事来讲,心里就越不舒坦。这个世界本来就不简单明了(叙述起来不清晰,天晓得,道德伦理更不明了),只需转念一想,试图简化这一事实的行为就会显得荒唐可笑,站不住脚——更何况这一章写的就是否认。我知道这一章有一部分会用来讲检察官或受害者之类的人群喜欢让故事越简单越好(人物善恶分明,结局伸张正义)的倾向,而这种倾向是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它会引诱我们犯错,甚至会犯下人命关天的大错。然而,现在我自己也被这种诱惑所吸引,正背对着令人不快和头疼的真相一步步慢慢离开。
最后,我决定效仿彭尼的做法。哪怕置身于三重噩梦之中——被人袭击,指错犯罪嫌疑人,如今当初认错的人又成了另一个案件中真正的杀人犯——她仍然抵制住了这种简化实情的倾向。“现在有些人坚信当初的DNA鉴定结果是错的,史蒂文就是当年袭击我的犯人,”她告诉我,“治安官的副手、前任副手,有数不清的人说我被耍了一道,DNA鉴定结果要么是伪造的,要么就是错的。很多人到现在都不愿相信当初DNA的鉴定结果是准确无误的。”但她自己并没有沉溺于这种幻想之中。她懂科学,也清楚当初的结果不仅宣布艾弗里无罪,还查出了真正的犯人——他们两人相貌相似,住所相近,都是警方掌握的危险分子,并且格雷戈里此刻正在为自己犯下的另一起强奸案服刑,揭露他罪行的,同样是DNA鉴定结果。
彭尼也不同意另外一些人的说法:艾弗里在哈尔巴赫谋杀案中是被陷害的,当地执法人员因为当年误判出了洋相,所以如今是在复仇泄恨。彭尼从当年案子的审判中就知道,艾弗里有虐待动物的前科,曾经有一次挟持过邻居的汽车,将车开到马路上,还拿枪指着她,直到发现邻居未满周岁的小女儿也在车上才罢手。在艾弗里入狱的这些年里,这些事实让彭尼十分安心,因为它们让她更确信自己没有冤枉好人。但在艾弗里获得清白之后,她或多或少有些逃避这些事实。而当他被指控谋杀了哈尔巴赫时,她又一次想起了这些事实,而这一次,她并没有尝试逃避。尽管艾弗里的确不是强暴她的凶手,但彭尼仍然很清楚,他是一个狂躁焦虑、有暴力倾向的人。
这么看来,对彭尼来说,“否认”从来都不是她的选择。至少从她本人的讲述看来是这样的。然而正如我们看到的,否认永远都是一个选项,甚至看起来像是一条上策。它能庇护我们,让我们不用经历痛苦、羞愧、内疚和改变——它是最基本,也是最有力的号令,就算听上去再怎么荒唐,也不会很令人费解。事实上,往往坦然接受的表现更像个谜。如果说我们会对着检察官麦格拉斯摇头撇嘴,管他叫“疯子”的话;在面对彭尼·比尔岑这样的人时,我们摇头叹息,心中更多的是敬佩。当然,欣赏别人直面错误的风度和面对我们自己的错误是两码事。但这可算得上是一个起点。它能提醒我们,在别人眼里,否认错误是不理智、不负责任、不光鲜的;而承认错误则象征着勇气、光荣和风度。
同样,有的时候,接受错误也是相当艰难的。对于彭尼来说,拒绝否认就意味着她这一生都得背负着这些错综复杂又相互矛盾的现实活下去:她作为受害者的同时,也是犯错者;艾弗里作为受害者的同时,也是施暴者。她曾经真心诚意地善待艾弗里,既因为他所受的冤屈,也因为他在她面前表现出的同情与关怀。因此,当得知艾弗里是杀害哈尔巴赫的凶手时,彭尼说,她“简直目瞪口呆”。她想不通自己竟然又错了一次,这一次她是错看了艾弗里这个人。她还想到自己在强奸事件后几乎难以克制的怒火,并试着揣度艾弗里蒙冤度过将近20年铁窗岁月的不平之气。她觉得自己对艾弗里失去的大好年华有责,对那些落入格雷戈里·艾伦魔掌中的受害者们有愧——而现在,在前两个责任之上,她又肩负起了第三个难以想象的重担:“如果我没有认错人的话,特蕾莎·哈尔巴赫是不是就不会死了?”
彭尼自己也明白,这个问题是无解的。没人能说清楚如果她和艾弗里的人生没有交错,历史的轨迹会不会有所改变。她还知道,自己得学着接受无解的事实,无解的问题已经太多,比如说,为什么当初案件的起诉竟然会与正确的轨道偏离那么远。
这正是彭尼的故事最了不起的地方:她能接受真相的有无,带着它们坦然地活下去。这正是最沉重的否认对我们的要求。人生中的有些问题我们永远都无法知道答案,而有些问题我们能够知道答案,却情愿蒙在鼓里。我们的理智,不论有多么不可思议,仍然是有局限的;我们的情感,不论有多么慷慨关怀,仍然会伤害到他人。换句话说,矢口否认并不只是拒绝接受这个棘手、麻烦、乱糟糟的外面的世界;而全盘接受,也并不仅仅是接受事实——更重要的是,如何接受我们自己。
【注释】
[1]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看到一双手,我们确定这是一双手,问题是,我们真的确定吗?”他继续质疑道,“如果你确实知道这里有一只手,我们就会同意你另外所说的一切。”他认为知识是伴随着怀疑的,如果没有可以怀疑的地方,也就不再是知识了。
[2]据信能杀死狼人的唯一武器。
[3]在样本没有受污染的前提下,DNA鉴定的失误率约为百万分之一。使用美国联邦调查局采用的DNA鉴定手法,两名不具有亲缘关系的人,DNA匹配的概率只有1000亿分之一。而目前地球总人口才90亿不到,因此可以认定DNA证据是确凿可信的。
[4]由居民推选出的县一级雇员,拥有执法权,上级是县警察局。
[5]政界同样也有无意识的否认的行为。历史学家芭芭拉·塔奇曼曾说过:“自欺欺人的来源是愚蠢,而愚蠢在当今政府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它的表现是在审时度势时先入为主,对其他任何负面迹象一概忽略甚至排斥。只凭单方意愿行动,不允许事实产生任何干扰。”这种愚蠢在一位历史学家对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昏君)的评价中显露无遗:“无论他的政策经历何种挫败,他都坚信自己的决策是明智的,并丝毫不为所动。”
[6]狄更斯曾以一场法律官司为题材写了一部名为《荒凉山庄》(Bleak House)的小说。
[7]20世纪70年代,在某联邦监督机构的要求下,90个法医鉴定室分别对5份不同的毛发样本进行了分析鉴定。根据这5份样本各自的鉴定结果,鉴定人员配对成功的平均概率分别为50%、28%、54%、68%和56%。他们还不如去抛硬币。
[8]持这一观点的人并不否认这名犯人在某个特定案件里可能无罪;他们怀疑的是此人的道德价值,即他作为一个人是否无辜清白。他们认为,任何落入法网的人一定是个坏蛋,已经犯下恶行,或者迟早会犯罪,因此社会最好还是一直把这种人关在大牢里——去你的合法权利和DNA鉴定。彼得·诺伊菲尔德、巴里·谢克和吉姆·德怀尔合著的《清白的罪犯》对这一邪说进行了全面透彻的反驳与揭露,在此强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