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精神权利

第一节 精神权利

本节要点

1.精神权利的概念辨析

作者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1)。在诸多关于著作权法的论著中,有的使用“著作人身权”的概念(2)。《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的规定中使用的是“Moral Right”(3)。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以人身权利指精神权利并不准确,人身权是民法上的概念,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是比精神权利广泛得多的权利,而作者的精神权利与民法中的人格权最为接近,并且在范围上小于人格权,因此为了避免人们从宽泛的人身权利的角度来理解狭窄的作者的精神权利,从而扩大其范围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使用“作者的精神权利”的表述更为准确。(4)

2.精神权利的法理基础及保护程度之概要比较

从法律传统及著作权法理论基础来看,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著作95.权法律制度比普通法系更侧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因为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版权体系’是以经济价值观为其著作权制度立法的哲学基础;另一种是以法德等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该体系以人格价值观为其立法的哲学基础”。(5)在保护程度上,人们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著作权制度是保护作者的自然权利的,所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对精神权利保护的严格程度超过了以实用主义倾向而著称的普通法系。(6)(https://www.daowen.com)

3.精神权利的主要内容

尽管作者的精神权利获得了包括普通法系国家在内的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然而各国立法对其内容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内容;《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了作者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内容(7);法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体现在三方面:作者姓名、身份及作品受尊重权,发表权,追回或收回权。(8)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9)

加拿大是普通法系国家中最早明确施行精神权利法律的国家(10),目前的《加拿大版权法》规定要对作者的作品完整权和身份权进行全面严格的保护(11),英国1988年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规定了4项法定精神权利,即伯尔尼公约要求的两项权利:归属权(the right of attribution)和作品完整权,以及禁止进行错误归属的权利和对某些照片和影片享有的特定隐私权(12)

在美国,尽管一开始缺乏联邦法律明确地承认作者的精神权利,然而,精神权利的概念从两个方面在美国法中日渐得到体现,一是在著作权法以外,作者的完整权(the right of integrity)和归属权(the right of attribution)被各种州法以及联邦法予以特别保护,还有一些州通过法律明确承认视觉艺术家的精神权利;另一方面,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视觉艺术家权利法》,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106A(13),首次以联邦法的形式部分承认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即赋予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一定的精神权利:归属权(the right of attribution)和完整权(the right of integrity),最终部分地取代了州法(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