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使与保护
一、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使与保护
【案例15】孟昭瑞诉人民出版社、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孟昭瑞(以下简称原告)发现人民出版社(以下简称被告)于2000年10月出版的《抗美援朝战争》一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9幅摄影作品,故诉至法院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法院经法庭调查确定了以下事实:原告退休前系解放军画报社记者,在抗美援朝期间,其作为随军记者拍摄了包括涉案9幅摄影作品在内的一些反映抗美援朝战争的照片。解放军画报社留存了上述照片。2000年6月26日,被告和军事博物馆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军事博物馆授予被告出版《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基本陈列画册》(9本)的纸介质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专有出版权。2000年6月27日,被告和军事博物馆签订了《关于执行图书出版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军事博物馆承担全部出版费用。
2000年10月,被告出版了《抗美援朝战争》一书,该书封面标注:中国军事博物馆展览系列画册;中国军事博物馆编。该图书版权页标注:中国军事博物馆编;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10月第1版;2000年10月北京第1次印刷;印数:1-3000册;ISBN7-01-003252-1/K·646;定价160.00元。该书使用了孟昭瑞拍摄的9幅摄影作品,分别为:赴朝参战的马车队(第29页)、上甘岭战地一角(第154页)、上甘岭战役中志愿军部指挥所(第155页)、志愿军第15军军长秦基伟在听取英8连指导员王士根汇报在坑道内坚持斗争的情况(第162页)、火箭炮群正向敌人发起猛烈攻击(第166页)、志愿军战俘营里的战俘穿上了新棉衣(第230页)、来凤庄旧址(第260页)、朝中谈判代表团成员(第261页)、“联合国军”谈判代表团成员(第261页)。上述作品均未标明作者姓名。《抗美援朝战争》一书系《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基本陈列画册》(9本)中的第一册,该书所使用的涉案9幅图片系军事博物馆馆藏照片,军事博物馆认可其提供的涉案9幅馆藏照片系自解放军画报社翻拍而成。
(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
1.复制权。
2.发行权。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四)双方意见以及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出版的《抗美援朝战争》一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9幅摄影作品,且未给原告署名并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被告辩称,涉案9幅摄影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解放军画报社;《抗美援朝战争》一书是由军事博物馆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被告出版该书有军事博物馆的合法授权,并与军事博物馆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被告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出版涉案图书没有赢利,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法律规定及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原告作为随军记者完成的9幅涉案摄影作品属职务作品,原告作为该作品的拍摄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主张涉案9幅摄影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解放军画报社,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涉案9幅摄影作品虽为职务作品,但涉案使用方式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单位有权使用的范围,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抗美援朝战争》一书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9幅摄影作品,未给原告署名,并支付稿酬,侵犯了原告对涉案9幅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被告主张《抗美援朝战争》一书是由军事博物馆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其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五)对本案的法理分析
复制权是作者有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前述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复制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基本且重要的经济权利。发行权是指作者有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前述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权利。一般而言,判断侵犯经济权利之行为是否成立,首先要分析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是谁,该作品是否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要查明被控侵权人是否获得许可或授权,该被控侵权行为属于侵犯经济权利中的哪一种;最后,审查被控侵权人是否提出法定的抗辩理由并判断该理由是否成立。在本案中,法院首先查明并认定涉案的9幅摄影作品的作者为原告,原告的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其次,被告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书籍并出版发行,其行为包括了以印刷方式进行复制,以及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发行行为;最后,尽管被告提出其已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出版涉案图书没有赢利的抗辩理由,但是,该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9幅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六)本案启示
近些年来,我国文化出版业迅速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出版行业还比较缺乏版权保护的意识,出版发行中还存在不规范的运作,因此,出版社被卷入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为正确地解决此类纠纷,保证著作权法的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专门就如何认定出版社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出版社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和军事博物馆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军事博物馆保证出版物中的作品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军事博物馆承担。然而,该合同并不能成为被告得以免责的理由,出版者仍应负有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没能举出事实证明其履行了出版者应尽的义务,军事博物馆承认其提供的涉案9幅馆藏照片系自解放军画报社翻拍而成的,故法院认定被告所称其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此外,被告提出其出版涉案图书系接受政治任务、出版该书没有赢利作为另一免责事由,显然,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法院不予采信也是正确的。作为涉及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判决有利于督促出版社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也有利于促使出版行业规范运作,避免类似侵权纠纷的发生。
(七)思考题
如果作者提交原创底稿并授权出版社出版发行,然而,该作品出版后被检举揭发系侵权作品,如该事实属实,出版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