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第一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本节要点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https://www.daowen.com)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互代表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行使著作权,特别是表演权等小权利时,一般应通过其在当地参加的集体管理组织和中国境内的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的方式,由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包括对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等。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这种规定体现了TRIPs(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服务贸易协议)协议给予著作权人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