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进度款
【计算】
(1)预付款额度。
(2)合同约定按照起扣点计算法确定起扣点和起扣时间。
(3)合同约定从结算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占施工产值的比重抵扣预付款,计算起扣时间内各期抵扣的预付款。
【分析】
(1)预付款的额度:900×15%=135(万元)
(2)预付款起扣点:900_135/0.65=692.31(万元)
起扣时间:160+100+240+200=700(万元)>692.31万元,从第4月份开始扣。
(3)起扣时间内各期抵扣的预付款:
4月份抵扣预付款额度:(700_692.31)×65%=5(万元)
5月份抵扣预付款额度:150×65%=97.50(万元)
6月份抵扣预付款额度:135_5_97.5=32.5(万元)
6)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具体额度和支付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7)预付款的手续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填写“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户划拨预付款,包括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为了规范计价行为,“13计价规范”给出了“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的规范格式。
8)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具体违约责任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例2.3】某办公楼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_2013_020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如下:
……
五、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壹仟贰佰叁拾柒万壹仟捌佰贰拾贰元(人民币)
(小写)¥:12371822.00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455957.00元
暂列金额:586400.00元
……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报告,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的暂定总价)的10%支付承包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预付款在工程竣工前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时扣回。
合同签订并由监理人发出开工命令后,由承包人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申请报告,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定基本费的70%,支付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其余部分随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必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专款专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如本项目无法达到申报条件的,则发包人只支付基本费。
发包人根据成建价[2010]16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在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时,将通知规定的每月民工工资最低拨付金额从支付总额中扣除并直接拨付到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民工工资每月拨付金额按该文件规定计算出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计。
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支付民工工资。由承包人按总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比例,每月先行将该项目的民工工资(计算方法为:中标价×20%÷合同工期月数)转入至承包人单位在成都银行开立的“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次的违约金,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及其关联单位企业以后的投标。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本工程的预付款=(12371822_455957_586400)×10%=1132946.50(元)
本工程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455957×0.5×70%=159584.95(元)
2.2 进度款
进度款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与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即工程计量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
·2.2.1 工程计量·
1)工程计量的概念
工程计量就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具体而言,就是双方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或计算方法,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进行表示、确认的过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数量,通常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数量,是对合同工程的估计工程量。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一些原因导致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不一致,比如: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现场条件的变化;现场签证;暂列金额的专业工程发包等。工程结算是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为准,因此,在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前,必须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准确的计量。
2)工程计量的原则
①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同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
②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工程计量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受合同文件约束,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技术规范、合同条款均会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计量时要严格遵守这些文件的规定,并且一定要结合起来使用。
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1)工程计量的范围
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款调整、违约金等。
(2)工程计量的依据
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说明;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等。
4)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计量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分为单价合同的计量和总价合同的计量,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单价合同的规定计量。
(1)单价合同的计量
单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应予以计量的确定。施工中进行计量时,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具体方法如下:
①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提出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②发包人认为需要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③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④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为了规范计量行为,“13计价规范”给出了“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的规范格式。
(2)总价合同的计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单价合同计量的规定计算。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具体方法如下:
①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②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例2.4】某净水厂项目,承包方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没有正式提交监理和发包方前,经监理及业主同意情况下进行土方大开挖,基坑开挖深度为4.5m,上口长98m、宽46.5m,在基坑一侧有一个已完工投产的沉叠池,在开挖前承包方以口头形式要求在靠近沉叠池一侧按设计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发包方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于是承包方采取自然放坡的形式开挖,后由于靠近沉叠池一侧土方部分坍塌和不均匀沉降,导致原沉叠池边一排水管破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承包方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在靠近沉叠池一侧重新打两排钢板桩并做混凝土护坡,调来四台抽水机连续抽水。事后承包方将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正式提交给监理并提出索赔,但监理和发包方以下述两个理由拒绝签证:
(1)承包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
(2)监理和发包方口头拒绝了打两排钢板桩,但没有拒绝打一排钢板桩,故认为是由于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导致的事故,额外发生的工程量及其费用不予认可。
【问题】监理的理由合理吗?该工程是否应该对坍塌事故产生的工程量予以计算并提出索赔?
【分析】监理和发包方的理由是合理的,承包方不应该对坍塌事故产生的工程量予以计算,也不能索赔。具体原因如下:
(1)承包方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发包方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但是发包方没有叫承包方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发包方希望其采取造价低的措施,但承包方没有继续提出合理化建议,而采取的自然放坡措施没有保证好施工质量,所以承包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2)承包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说明发包方和监理没有认同承包方的施工措施计划,不能形成正式协议,所以承包方是在没有和发包方及监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当然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例2.5】某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计量,其中的砌体工程承包方已按原蓝图完成200mm厚、2.9m高墙体的施工,后发包方提出变更,将墙改为120mm厚、2m高。
【问题】该墙体部分的工程量该如何计量?承包方该如何处理该项变更?
【分析】
(1)该项目按蓝图施工完成的200mm厚、2.9m高的墙体予以计量;
(2)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对已经完成部分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拆除返工产生的费用以及工程变更向发包方提出签证,内容包括:
①因拆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若有)、管理费、垃圾搬运费;
②变更后的120mm厚、2m高墙体的工程量及相应款项。
·2.2.2 支付进度款·
在工程计量的基础上,发承包双方应办理中间结算,支付进度款。
1)进度款的计算
本周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进度款)=本周期完成的合同价款×支付比例_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完成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完成的合同价款包括:
①本周期已完单价项目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本周期应支付总价项目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规范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明确总价项目价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具体可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的工程量等因素,按计量周期进行分解,形成进度款支付分解表,在投标报价时提交,非招标工程在合同洽商时提交。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方法可选择以下之一(但不限于):
.将各个总价项目的总金额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支付;
·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的总金额占单价项目总金额的百分比,以及各个计量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项目的总金额,以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组成的性质(如时间、与单价项目的关联性等)分解到形象进度计划或计量周期中,与单价项目一起支付。
b.按照计价规范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除由于工程变更形成的工程量增减予以调整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因此,总价合同的进度款支付应按照计量周期进行支付分解,以便进度款有序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进度计划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对支付分解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③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日工),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签证确认的价款。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的单价,计算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确定单价,合同没有约定的,执行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工程实践中,计日工的签证与其他签证可能使用的是相同的签证表格,应对计日工签证与其他签证分别汇总统计,可以在签证单作“计日工”等标志,方便统计。
④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⑤本周期应增加的合同价款。
a.承包人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日工),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签证确认的价款,再如发生设计变更,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签证确认的价款等。
b.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如长时间停水、停电,不可抗力,发包人延期提供甲供材料等)而遭受损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索赔并得到确认的金额。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发包人原因(材料不合格、未能按照监理人要求完成缺陷补救工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进度计划导致发包人有额外投入、管理不善延误工期等)而遭受损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索赔并得到确认的金额,可从承包人的索赔或签证款中扣除或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合同约定价款调整的事项,主要有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发生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不可抗力、索赔等情况,施工单位按约定提出价款调整报告或者是签证、索赔等资料,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以此调整价款,可以在进度款支付时一并结算,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具体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由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多、比较复杂,在第3章予以专门介绍。
(2)支付比例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3计价规范”未在进度款支付中要求扣减质量保证金,因为进度款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0%,实质上已包括质量保证金。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因此,在进度款支付中扣减质量保证金,增加了财务结算工作量,而在竣工结算价款中预留保证金更加简便清晰。
(3)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包括:
①应扣回的预付款。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预付款的扣回时间、金额见本书2.1节 的相关内容。
②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2)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13计价规范”给出了“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的规范格式。
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a.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b.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c.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d.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e.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a.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b.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⑤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2)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3计价规范”将进度款的申请与核准都在“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集中表达,发包人在该表上选择“同意支付”并盖章,该表即变为进度款的支付证书。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户支付进度款。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
3)进度款支付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按“13计价规范”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例2.6】某办公楼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_2013_020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计量及进度款”的约定如下:
……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四川省2015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进行计算。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以按图及实际发生量,经双方核对为准。
17.2预付款(在教材预付款部分已引用,在此略)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的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发包人的要求。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超过时限本次支付不予办理),承包人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供当月已完工程工程款月支付报表一式六份,发包人根据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会议纪要、补遗书(如有时)]及施工合同等在14个日历天内审批。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发包人按招标清单、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审核,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款按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月进度款支付时间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2.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规费以承包人提供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若承包人未提供,则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规费不予计取。
3.最后一期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
假设本月发生(非末次进度款)的相关价款如下:
(1)本月已完成单价项目价款:1650000元;
(2)按合同约定本月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140000元;
(3)本月发生的计日工价款:5500元;
(4)按合同约定本月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000元;
(5)本月确认的现场签证金额合计:5000元;
(6)本月确认的索赔金额合计:4500元;
(7)按合同约定本月应抵扣的预付款:0元(合同约定最后一笔支付进度款时扣回,具体见前面约定)。
按前述的合同约定,本月应支付的合同价款=(1650000+140000+5500+3000+5000+4500)×80%=1808000×80%=144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