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最终清算

“13计价规范”是按照第一种理解设置的,本教材也是按照第一种理解编写的。

·2.3.2 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根据有关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可以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文件,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1)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①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

②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如果发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③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④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给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被承包人认可。

3)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字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若发包人拒不签字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②若承包人拒不签字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支付竣工结算款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质量保证金是合同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3种方式可供发承包双方选择:

①质量保证金保函;

②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③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有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取第1种方式。工程实际中更多采取第2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工程结算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有3种方式可供发承包双方选择:

①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款调整的金额;

②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③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7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工程实际中一般采取第2种方式,即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3计价规范”给出了“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的规范格式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3计价规范”将竣工结算款的申请与核准都在“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集中表达,发包人在该表上选择“同意支付”并盖章,该表即变为竣工结算款的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户支付结算款。

·2.3.3 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工程结算·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施工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例2.7】某办公楼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_2013_020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竣工结算”的约定如下:

……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56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含竣工档案资料)。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20天内(非发包人和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时间延误,审核时间相应顺延)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出具后10天内,向承包人付至中介咨询机构审核结算总价款的95%。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6)中标后或结算时若发现承包人有违背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如:工程量清单与分项报价汇总不一致或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规定不能修改的内容做过修改等),发包人有权按最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处理。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8)如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承包人承包工程完工时间超过2年,仍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可参照17.5条进行完工结算。

(9)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

增加:17.5.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格的竣工结算及结算资料后即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结算依据:

(1)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书(含协议书附件);

(2)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

(3)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表);

(4)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加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证章),并经监理人单位审核;

(5)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经监理人、建设管理单位盖章确认);

(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7)设计变更单(需有编号);

(8)现场签证单(需有编号);

(9)技术核定单(需有编号,经监理人、建设管理单位盖章确认);

(10)工程原始地貌方格网(经监理人单位确认);

(11)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及价款;

(12)材料(设备)核价单(需有编号);

(13)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1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5)施工企业取费证。

(16)提供其他涉及工程价款的相关资料。

假设本工程经审计机构审核后,最终确定的工程价款为12582560元,累计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为11324200元,预付款(包括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经在最后一次进度款结算中抵扣。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12582560(结算价款)-11324200(累计已付价款)-629128(12582560×5%质量保证金)=629232(元)

2.4 最终清算

·2.4.1 最终清算的时间·

最终清算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算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最终清算的时间就是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缺陷责任期不应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害,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不同于保修期,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4.2 缺陷期的工程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即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损害,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害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失,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

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受发包人安排,承包人修复范围超过缺陷或损害范围的,超过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害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质量保证金在缺陷期满后办理清算,但不等于承包人对缺陷期满后工程尚处于保修期的部分不负责任,双方应在保修合同中约定保修期内修复费用的处理、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修复通知到达工程现场予以修复的合理时间,以及承包人不履行修复责任的违约责任等。

·2.4.3 最终清算款计算·

最终应支付的合同价款=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缺陷的修复金额_承包人不修复缺陷、发包人组织的金额

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具体见2.3.2节 相关内容。

发包人原因造成缺陷的修复金额是指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受发包人安排,承包人予以修复,该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以在最终清算时一并结算。

承包人不修复缺陷、发包人组织的金额是指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责任,经发包人书面催告仍未修复的,发包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发生的费用

·2.4.4 最终清算的程序·

1)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申请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详细说明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以及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的其他款项。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3计价规范”给出了“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的规范格式。

2)发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被发包人认可。

“13计价规范”将最终结清的申请与核准都在“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集中表达,发包人在该表上选择“同意支付”并盖章,该表即变为最终支付证书。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工程价款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最终结清付款后,承包人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处理。

【例2.8】某办公楼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1201),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最终清算”的约定如下:

……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

专用合同条款相关内容如下: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要求。

本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因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维修,费用为65000元,因业主使用不当发生维修,费用为4500元。

缺陷责任期满后最终应支付的合同价款=629128(质保金:12582560×5%)+4500 =633628(元)

【例2.9】(1)某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

①签约合同价为660万元,建筑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60%,暂列金额为40万元。

②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20%。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占施工产值的比重抵扣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③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按各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的80%支付,确认的签证、索赔等进入各期的进度款结算,竣工验收后20日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5%。

④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竣工结算时一次扣留。

⑤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按规定执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和设备价差上调10%,在6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完成产值见表2.2。

表2.2 各月产值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