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竣工结算

2.3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按照结算对象分为单位工程结算、单项工程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其中,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也可以看成是建设项目的分阶段结算。

·2.3.1 竣工结算的编制·

预付款、进度款通过支付申请、支付证书实现,而竣工结算要形成一套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经济文件,是对工程实际造价的最终确定,类似于投标报价,其编制在“13计价规范”有详细规定,并有相应的表格。

合同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③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④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⑤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⑥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⑦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⑧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⑨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⑩其他依据。

2)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如下:

①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③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a.计日工应按发承包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b.暂估价,发承包双方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

c.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d.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e.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所确认的金额计算;

f.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④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量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3)竣工结算款的计算方法

(1)竣工结算款的计算

竣工结算造价

(工程实际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措施项目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总价措施项目费=合同约定的取费基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费率

(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由具体规定,如某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进行现场评分的工程,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其他项目费=实际确认的计日工+实际结算的专业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总承包服务费+双方确认的索赔费+双方确认的签证费

为了方便统计可能作为取费基础的定额人工费等,有的结算人员将索赔、签证费用填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内;也有的结算人员将索赔、签证费用直接在工程造价中汇总,这里的索赔、签证费用应该是包含规费和税金的金额。

规费=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取费基础×规定的费率

(主管部门一般对企业核发取费证来规定取费费率)

其中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计算。

税金=实际的税前造价×规定的税率

(2)竣工结算应支付价款的计算

其中:

竣工结算造价是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竣工图、双方确认的费用增加或减少的各项资料等编制,反映的是合同工程的实际造价。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实际支付进度款

“实际支付进度款”有以下两种理解:

一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计算并经双方确认的进度款金额,但这个实际支付进度款并不一定是真正划拨到承包人的进度款,划拨到承包人的进度款可能还要按照合同约定抵扣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

如某工程结算周期,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包括单价项目、总价项目、计日工价款、应增加的合同价款等)为100万元,合同约定按完成合同价款的90%支付合同价款,则本周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为90万元,按合同约定抵扣预付款15万元,甲供材料价值5万元,真正划拨到承包人的进度款是70万元。则实际支付的进度款是按90万元确认,而非70万元。

二是理解为实际划拨给承包人的进度款金额,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