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制度

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制度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规范报废、报损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规定》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脱钩。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制度

资产报废是一种常见的资产处置手段。在正常情况下,资产因自然磨损或技术进步而失去使用价值时,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资产报废。报废后的资产应进行产权注销,并彻底退出使用过程。资产报损也是一种资产处置手段,它主要适用于各种非正常损失。

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制度,应从制定报废标准、规范报废、报损程序和加强资产的技术鉴定等方面入手,同时应加强报废、报损后的产权注销与残值收入上缴工作。

(一)制定报废标准

资产的报废标准原则上应由资产宏观管理部门制定,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资产,资产宏观管理部门可会同专项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他技术部门共同负责有关报废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制定报废标准的过程中,应根据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性质、特征和使用状况,制定不同类别资产的报废标准。对价值在一定金额内的常规型资产,主要按使用年限确定报废标准;对价值较高的常规型和专用型资产,按使用年限和经权威部门鉴定的资产使用状况确定资产报废的基本标准。

(二)规范报废、报损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地资产报废、报损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如果该行政事业单位有主管单位,且主管单位已得到财政部门的有关授权时)提出资产报废申请,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在对申请报废、报损的资产进行严格审查后,对确实符合报废、报损标准的资产进行报废或报损。对未经报废、报损程序或不按报废、报损标准擅自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资产的技术鉴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报废、报损工作,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在进行原值较高的固定资产或技术较为复杂的精密仪器等资产报废、报损之前,应提请资产宏观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在鉴定结果确认无使用价值之后,方可报废或报损。

(四)产权注销与残值收入回收

资产报废、报损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产权注销,资产管理台账也应做相应调整。资产报废、报损后的残值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各单位不得擅自挪用。

(五)规范资产日常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关于行政单位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①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制度;

②建立资产采购制度;

③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

④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

⑤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⑥建立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

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www.daowen.com)

⑧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

⑨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六)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明确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批程序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能进行长期投资。一般意义上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单位进行长期投资的目的,不仅在于获取投资收益,而且是为了保障本单位持久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路,或增加附属企业的营运资金、积累具有特定用途的大笔基金,并准备长期持有。

长期投资通常都不准备在短期内转让出去,作为调剂资金余缺的手段,也不仅仅在于获取投资收益,而是借助于投资的长期持有,以影响乃至控制受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保障本单位长期发展的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等文件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商办实体,不准进行投资经营,所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也就不应该存在长期投资的情况。在《规定》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八)对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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