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讨税收制度创新的路径

探讨税收制度创新的路径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是要加快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制度。因此对税收制度的创新既要与国际标准和惯例保持一致,也要遵循我国的税制改革方向,更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规定下拓展和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所需要的税收制度,进而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试验田为我国的税制改革提供经验。

探讨税收制度创新的路径

一、 税收征收管理的创新

税制简明、税率合理、征收高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标准,因此建立具有国际化的税收管理制度就必须要不断对照国际标准和遵循国际惯例,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管理制度。为此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创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要对特殊进出口税收实施管理制度创新,特殊进出口物品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最重要的贸易特征,也是税收制度主要的核心对象,其中对特殊进出口的物品征收税种包括进口环节的免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等,出口环节的退税以及保税仓储、展示和加工环节。如美国纽约港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出港前不征收关税,采用进口的原材料和区内加工制造产品其增值部分也不征收关税,另外保税仓库内商品的包装、展示、再加工等不仅减免关税还提供转口税收优惠;迪拜杰贝·阿里的货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存储、贸易、加工、制造均不征收关税及其他税收;科隆自由贸易区境外货物进入贸易区或从区内出境均免进出口税;中国香港除对酒类饮料、烟草及其制品、石油化妆品药品五类外国商品入境征收关税外其他均免税。二是要改革和采用相对较低的税制。从国外的自由贸易区(港)的税收制度来看均普遍存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较低的竞争优势。如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仅为17%,航运企业和地区总部的税率为10%;科隆自由贸易区内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8.5%,且采用累进制并两年内免利润所得税,若雇用本国籍员工则还可以再获得0.5%—1.5%的所得税优惠;中国香港企业的所得税为16.5%,并且对注册的国际运营船舶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优惠上,汉堡自由港的增值税优惠税率为7%,并对船舶买卖和建造及船舶处置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美国自由贸易区内的企业增值税率仅为3%,中国香港、荷兰鹿特丹以及科隆自由贸易区都实行区内商品销售和消费免税政策。三是要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改进现有税制。对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全面推进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所得税、环境税等多税种改革,不断完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更好地发挥税收制度与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调节功能。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存在与服务业发展不相匹配的问题,尤其是在税率偏高、税负不均、税制复杂和税收力度薄弱等方面对现阶段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影响较大,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范围小、企业所得税异地缴纳问题以及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等问题仍然是税收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点,因此对于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平台上加快对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税收制度探索,加快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创新,使税收政策对产业升级发挥积极作用。四是要加快顺应对外开放调整涉外税制改革。目前,我国在涉外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对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加快增值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与完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以及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等方面,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对涉外税收制度的改革也要加快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如在对吸引高端外资、服务贸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境外股权投资、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对外开放新业务上,是否调整和完善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的方法、特许使用费的定义和范围、对服务出口的税收支持政策等还存在不足。这也是下一步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涉外税收制度改革的切入口和重点。五是要加快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制度。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实行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向全国统一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以产业转型升级调整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转变,以税收政策支持对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平台先行先试完善税收制度环境。如在对促进总部集聚的税收制度环境上,要进一步加大对总部经济,尤其是亚太总部、运营中心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上创新,形成包括总部认定和业务创新等完整的税收政策。在对服务贸易和离岸贸易的税收制度环境上,要加快先行先试探索服务贸易和离岸贸易系统性、发展性和合理性的系统税收制度,使服务贸易和离岸贸易功能在税收政策的支持下不断拓展深化。在对促进新兴产业领域发展的税收制度环境上,要针对离岸金融、高端服务业等的税收制度加大改革突破,为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提供税收支持。在对促进对外投资的税收制度环境上,要不断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平台功能搭建与完善对外投资需求相匹配的税收制度,尤其是对境外股权投资的对外投资税收支持政策。因此对税收制度的创新既要与国际标准和惯例保持一致,也要遵循我国的税制改革方向,更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规定下拓展和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所需要的税收制度,进而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试验田为我国的税制改革提供经验。

二、 税收业务范畴的创新

(一) 离岸税收业务

离岸业务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离岸税收主要针对的是离岸贸易、离岸金融和离岸服务外包三方面业务。这三项业务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离岸业务的主要方向,也是拓展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功能的重要体现。首先,离岸贸易从事的业务主要是由跨国公司、营运中心、结算中心和总部集团等以总部经济为主构成的贸易主体,将离岸贸易链的上下游等利润进行集中运作。因此,开展离岸贸易的企业一般都对企业所得税税率非常关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往往成为一个区域发展离岸贸易的主要优势。我国在内外资所得税并轨后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统为25%,其中对外分红需额外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因此实际的税负达到32.5%。这一税率远高于新加坡17%的所得税率和中国香港16.5%的所得税率,较高的所得税率不仅会限制跨国企业和总部经济集团等的入驻,还会影响离岸贸易的发展。其次,从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的经验和趋势来看,离岸金融的开展也需要税收政策支持,一般包括较低的所得税率、较高的准备金提取比例和较多的费用扣除项目等。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其中欧盟国家对出口型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征收,并且允许抵扣为购进服务而缴纳的所有进项税额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极大提高了本国金融业务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我国目前对离岸金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对外币离岸金融业务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收支持政策,对出口型的金融业还未制定免税或者零税率支持政策和措施,这些都对离岸金融的发展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最后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来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税收的需求主要体现在进口设备的保税、研发、国际维修、检测和国外进口零部件实行进口保税等,目前我国对离岸服务外包的政策只是实行了营业税免征等税收支持,并未进一步出台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因此从离岸贸易、离岸金融和离岸服务外包三方面的税收制度来看,要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研究制定与国家税法体系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岸业务税收税制,充分体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关外的特征和优势,以增强税收环境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形成与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相接轨的税制税规。一是要对接国际标准,实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率税制,可研究参照对标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实施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一步增强税收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具有竞争优势的国际投资营商环境。二是对离岸金融具有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免税待遇,可参照对离岸服务外包的支持政策措施实施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注册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离岸金融业务开展实行外币的业务实施较低的税收政策,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税率实施低于国内在岸同类业务的整体税率,从事离岸业务使用的各种凭证免征印花税,具有离岸账户的持有人免征利息预提税。三是加快建立离岸业务认定标准体系。进一步区分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边界,对被认定的企业经过评估认定后可享受离岸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四是加强离岸业务税收监管。对离岸贸易、离岸金融和离岸服务外包的企业或主体加强税收监管,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标准。

(二) 境外投资税收业务

境外投资一般多指境外股权投资,是投资主体通过拥有境外企业股权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并且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的一种境外投资方式。境外股权投资的主体包括一般企业法人、专业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等,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境外股权投资母基金、国外股权投资基金、国内新兴股权投资基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等。境外股权投资的税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法人企业,包括对其因境外股权持有和转让产生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包括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获得的资本利得收入及持股期间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合伙制企业和个人投资两项征收,其中对于用无形资产、不动产、货物等作价进行投资的还将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从发达国家开展境外股权投资来看,由于境外股权投资属于跨境投资,各国在促进股权投资和对外投资方面都涉及国际税收协定和国际税收抵免等相应的税收支持政策。

首先与境外股权投资最相关的税收政策就是对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包括境外投资股息、股利的相关税收政策是否在国际税收抵免中体现,对股权投资中的资本利得是否实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美国资本利得税收的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视为一般收入,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当净长期资本利得超过净短期资本亏损的部分可被视为净资本利得,亏损部分允许用来冲抵资本利得,可向前3年和向后5年结转。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美国80%的VC、PE都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私人合伙制公司或小型营业公司,个税对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直接影响其股权投资的规模大小,因此资本利得的税率较其他所得税项目更加优惠;英国资本利得税收的优惠对企业所得税也视为一般收入,亏损可向后转但只允许冲抵资本利得。对个人所得税每年资本利得都有一定的免税数额且可以超额累进;德国资本利得税收的优惠在2009年之前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征收,但出售股份资本利得免税,但利润总额的5%要作为不能扣除的业务支出费用要计入应税所得。而2009年之后德国将资本利得税收改为单独征收资本得利税但实行较低的税率,对利息、红利和个人出售的有价证券的所得全额征收资本利得税且税率为25%;中国香港对所有境外所得税免税,新加坡同样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相比发达国家来看,我国的境外股权投资起步较晚,税收政策和措施还不健全和完善,对于企业法人我国的资本利得按一般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股东在取得相关收益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对于私人合伙制企业的执行企业具体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在10万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不执行企业具体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的亏损可以在5年内结转,但有限合伙的亏损不能结转。

其次境外股权投资在税收抵免方式上目前国际上较通用的解决重复征收的方法包括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抵免法和税收饶让五种方法,其中扣除法和减免法可以缓解重复征税但不能完全免除。免税法可以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且是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的税法。抵免法承认所得来源国的征税优先权,但不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可以有效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税收饶让虽不属于国际重复征税,却可以看作是一种税收抵免的特殊方式,这种方式一般多用于发展中国家。但大多国家在境外股权投资中涉及国际上重复征税的问题时多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限额抵免法包括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三种方式,其中分国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由于国与国之间不能相互抵扣,对跨国纳税人不利但对国家有利,是发展中国家和早期发达国家多采用的抵免限额计算方法。综合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国综合抵免的所得汇总相免限额,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由于国与国之间可以相互抵扣,对跨国纳税人有利但对国家不利,是美国及其他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方式。分项抵免限额对纳税人的收入分类征税,是采用综合抵免限额方式国家常用的一种方式。但随着近年来跨国业务的增多和各国向企业让利的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国家从原先的分国抵免限额向综合抵免限额转变,原因在于综合抵免限额相比分国抵免限额计算更为简便,国与国之间的亏损和盈余还可以相互抵扣降低企业负担。我国在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上采用抵免法,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按分国不分项计算,个人所得按分国分项计算,而间接抵免要求拥有子公司20%的股份。

最后在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上,境外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分为提高预期收益的税收政策和降低投资成本的税收政策两类。提高预期收益的税收政策包括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等方式;降低投资成本的税收政策包括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盈亏互抵和设立亏损准备金等方式。例如美国在促进境外投资税收政策上制定了延迟纳税、CFC 条款、亏损结转及其追补机制、关税优惠和税率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延迟纳税即对公司未汇回的国外投资收入不予征税;CFC条款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有50%以上股份属于美国股东,并且股东所拥有的资本有表决权在10%以上,那么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亏损结转及其追补机制指当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常经营亏损时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冲销利润用于以前年度缴纳的税收退还企业,但也可向后5年结转用于抵消后5年收入少缴税款以弥补企业在海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但如果在以前年度纳税人用海外亏损冲抵了国内所得,在当年有国外所得而来源国又不允许亏损结转情况下,应将外国所得相当于以前年度亏损部分视作国内所得不再给予外国税收抵免;关税优惠规定凡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等如果使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再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价值征进口税;税率优惠则规定外国公司国外投资收入税率要比国内税率低15%—20%。法国采用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和延期纳税,海外投资企业每年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余额按比例计入每年利润中纳税。同时延期纳税对居民公司通过其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不予征税,对境外子公司的未分配收益也不征税。新加坡则按照经核准的企业地区总部其海外所得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并且对符合条件的海外收入减免税,无论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对其在境内收到的国外所得均要征税。但是汇入新加坡的外国股息、国外分支机构利润以及国外服务费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并且免除某些海外投资收入红利和管理金收益的税收。中国香港则实行对一切海外所得免税。相比较国外而言,我国对外投资的规模和水平比较有限,对境内股权的税收支持政策主要集中在创业投资、证券投资等方面,现有的政策主要是创业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证券投资基金优惠政策和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零散和单一的政策,缺乏完整系统的设计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因此建立系统的对外投资促进政策也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因此,在促进境外股权投资的税收制度创新上要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平台,以境外投资机构需求的税收政策环境为重点,创新制定股权投资和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创新,探索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抵免制度。首先要对专业境外股权投资机构给予税收支持政策,取消法人专业境外投资机构的双重征税问题,鼓励私人合伙制的非法人投资机构的发展,对于小型营业公司只对其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在所得税中对于资本利得规定特殊的优惠税率,鼓励支持PE、VC和境外投资母基金的发展,对境外投资收益采取分期缴纳所得税的政策,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均摊税负减轻企业压力。其次可试点综合抵免法适当降低间接抵免条件,改变目前要求持有外国子公司20%以上股份才能间接抵扣的标准,试点将持有股份比例要求降为10%,同时简化征纳手续,减少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最后可制定对外投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包括建立境外投资免税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不分国的综合亏损抵免制度,允许境外股权投资亏损可以用以冲抵其境内股权投资的盈利,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给予境外股权投资税率方面的优惠。

(三) 总部经济税收业务

总部经济具有明显的税收效应、产业集群效应、资本归集效应和城市功能提升效应,是全球发展经济的重心,也是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税收环境对总部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是总部机构集聚的重要因素,有利的税收环境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选址的重要标准。目前,就总部经济的相关税收政策来看,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多属于跨国公司的母国和总部,因此较少需要制定优惠政策来吸引总部经济入驻,相反在发展中国家和一些新兴经济体中往往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总部集聚,最具典型代表的是中国香港和新加坡,通过制定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集聚总部经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daowen.com)

首先是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如新加坡制定的《特准国际贸易计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设立办事处,促进对外贸易及转口贸易,因此该计划的税收优惠可以达到只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商业总部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奖励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或企业并将其技术扩展到本区域,并提供商业、技术和专业服务。该计划的税收优惠包括从事总部经济特定领域里的业务可以享有10年免税优惠,对于前期享有“先锋地位”的工业,5年可获得15%的减税优惠,对出口销售和服务所得收入50%予以免税为期10年,对出口服务所得收入的90%予以免税,为期10年税收优惠,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原折旧率的基础上可享受50%所得税优惠,对于购买生产设备的岸外贷款可扣除利息税,对经批准的专利权使用费、各种杂费及发展经费、对符合要求的付款可享受全部或部分免税,来自岸外公司的红利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总部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吸引跨国企业集团设立以新加坡为“区域营业部”的优惠措施。该计划的税收优惠包括凡享有授予区域总部地位的外国公司及本国企业总公司在5至10年内对从所提供的服务中赚取的利润只交10%的公司所得税,岸外公司汇来的利息和权利金以及总公司买卖外汇所获得的利润,岸外投资所得均可享有10%的公司所得税优惠,岸外附属子公司汇来的红利享有10年免税优惠。《跨国营业总部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在新加坡成立和注册的公司将总部设于新加坡并对其海外附属公司及其有关企业提供管理规划及协调。该计划的税收优惠还包括在红利方面跨国营业公司总部获得拥有股权的海外附属子公司或有关企业的红利可免交公司所得税,并且该公司若将其转贷给区域子公司或汇入新加坡总部也不增加任何税项。在管理费方面,新加坡境内的跨国营业总部其各项管理服务收入只须交10%的公司所得税。在利息方面,跨国营业总部向新加坡金融机构融资并将其转贷给区域总公司或有关企业的所得利息可申请10%的优惠税率。在期限方面,跨国营业总部租税期一般为5至10年且税期延长视营业范围和营业项目而定。相比较我国的总部经济税收政策制定来看,目前还缺乏统一的针对跨国公司或企业的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个别区域或地区针对个别总部企业制定的区域优惠政策,从国家层面为吸引外资制定的专项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缺失状态。

其次是针对总部经济制定税收激励措施。包括实行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股息、红利和预提税免税、加速折旧、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商品劳务税、地方税等多种优惠方式。如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对总部经济根据经营状况可按照零税率或5%到%10的税率纳税,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对总部经济的企业所得税可按照减税10%的优惠税率纳税,日本对总部经济的企业所得税可按照减免20%的优惠纳税。在股息、红利和预提税免税的优惠上,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都可免交任何税率。在个人所得税上泰国和菲律宾都只征税15%的低税率。相比我国的税收激励措施还是局限在区域和地区的层面,对总部经济的认定和标准不一,甚至出现同质竞争的局面和现象,不利于总部经济的统一和集聚发展。如上海对总部经济的认定标准为4亿美元,而广州的认定标准则为3亿美元。

最后是对总部经济的资质条件限制。为了防范地区总部税收优惠政策的竞争,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地区总部税收激励政策,对涉及总部业务、经营范围、实收资本额度、为境内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定期向当地地区总部汇款额度、企业营业额雇用的人员等进行规定和要求,保障总部经济的平等发展。相比国内许多城市对总部资源的竞争,虽然出台了很多地方优惠政策和措施,如资金专项财政资助、税收返还、土地优先使用、办公用房补贴等,但从整体发展来看还是缺乏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因此,对于总部经济的税收制度还是要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平台创新和促进总部经济税收制度,要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总部分类及认定标准。按照总部级别和功能区分,明确总部税收支持政策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同时针对不同的总部经济优惠不能一概而论,要研究探索差异化的税收支持政策。如对总部营运中心可参照国际标准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研发中心可在进口关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相关政策方面不断进行税收政策的突破和探索,不断通过对各项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来强化总部经济的功能,加快释放总部经济的效应,为制定我国统一的总部经济税收支持政策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

(四) 现代服务业税收业务

现代服务业一般多指文化服务、金融服务、社会服务和法律服务等新兴产业和新业态服务经济,由于现代服务业多不属于实体经济,因此在发展期间对于资金的需求更大但却相对实体经济而言融资较难,另外现代服务业不像一产经济和二产经济那样对上下游产业链和相关产业的带动效益、影响性和吸引力较大,因此对于新兴领域和新产业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来说税收支持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需要通过税收政策来不断降低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成本,进一步扶持现代服务业的壮大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对服务业的征收增值税包括商品及服务税、消费税、零售销售税等税制。在税率方面,新加坡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为7%,并且采用进销相抵的方法,具有增值税的特性。日本的消费税仅仅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税率为5%,具有税率低且对所有商品统一税率的特点并允许扣除进项税。美国的零销售税率仅为3%—7%之间,并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欧盟国家的增值税税率为15%—25%之间且对食品等有优惠税率。中国香港不征收任何商品和服务销售税或增值税。我国的服务业相关税收制度相对滞后,尤其是与新兴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服务业企业税负较高超过了5%,新兴服务业如金融、租赁等行业的个税负担更高。对于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减轻服务业的税收压力。其次,发达国家对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设置一般较低。例如欧美国家在增值税税率的设置上一般多为15%—25%之间不等,针对不同种类的商品或劳务还会有额外的优惠税率,如德国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9%,优惠税率为7%;英国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0%,优惠税率为5%;法国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9.6%,优惠税率为5.5%。而亚洲国家的增值税率相对欧美国家要相对较低,且多采用单一的增值税制度,如日本对所有商品和劳务的消费税率为5%,新加坡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为7%,中国香港则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对于服务业的出口税率方面,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实行免退税和出口零税制,对于符合对外贸易的企业还可享受低税率、部分减免、延缓纳税等税收优惠。为此,我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制度创新上要主动对接国际标准,研究各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制定和成效,对标我国在现代服务业税收制度和政策上的不足,加快对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提升。要加快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平台在金融服务业和专业服务业上试点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可通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政策加以体现,并逐步在取得一定成效后向全服务业领域拓展,还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试点服务贸易出口的免退税制度,对一般服务贸易出口免征营业税,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企业实施出口退税,对具有规模认定的大型服务贸易集团出口在集团项下采用合并纳税。另外还可以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规划加快对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的税收优惠制定。

三、 税收政策方向的创新

(一) 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股权投资税收政策

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平台进一步对境外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进行完善,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税收制度创新能够和现有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更好地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的创新。首先在结合当前对境外股权投资还未以统一制度给予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情况下,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避免对境外股权投资的双重征税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上,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平台上试点使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即允许纳税人汇总境外所得和境外已纳税收,按照不高于我国实际税负的原则予以抵免。这样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还可以在不侵蚀境内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基础上简化税收征管工作。其次可进一步改进调整境外成本费用使之按照国内税法调整的规定执行。对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依循所在国税收法规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再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扣除与其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后以其余额为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加快探索研究取消现行税法中,关于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对应调整扣除有关成本费用的规定。最后还要加紧研究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股权投资减免税政策。借鉴发达地区和周边国家有关境外所得征税制度,对试验区境外股权投资给予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包括改变境外亏损弥补规则、增加间接抵免的企业层级、单边税收饶让措施的应用以及优化超限额结转的方式等,最大限度地提升税制竞争力,顺应国际税制发展趋势,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税制的全球竞争力。

(二) 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业务相关税收政策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离岸业务税收政策创新,首先要结合我国目前的“营改增”增值税政策来调整和制定,对于离岸业务来说最主要的税收还是对离岸金融的税收征收,尤其金融服务难以有效地确定增值额,因此为了方便起见,一般对金融服务都采用免征增值税或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等特殊方法进行处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提出对金融保险业的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此按照现有的税制规定,可考虑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离岸业务统一采用简易征收方式和增值税免税政策,进一步降低离岸业务的流转税负担。同时在对离岸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突破上,还可参照国外离岸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制度,采取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和股息预扣税等税种。试行与周边国家或发达国家相近的税率水平,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并且按照离岸业务的分类给予不同的税率征收标准,如对离岸金融业务的企业可参照国际税率标准实行所得税率15%的征收标准,跨国公司和地区总部的离岸业务按照国际标准最高可不超过16%进行征收。另外对于离岸业务的税收监管要确保在离岸业务税收政策不导致税收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税收的监管。因此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离岸业务进行合理界定,可试行内外分离型的离岸市场模式,设置离岸业务税务登记证号和离岸账户,严格与在岸业务分离监管。另外还可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加强对离岸业务的税收监管,通过预约定价协议机制使离岸公司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离岸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以及采用多边预约定价的方式来防范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同时还可借鉴国际经验与部分采用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离岸业务中心签订诸如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协议,进一步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合作与接轨。

(三) 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征管服务相关政策

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征管服务的政策完善主要是要对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进行税收政策的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间资本流动的加速,如何最大限度地提升税制竞争力,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已成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税制发展的重要关键,因此对于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这两个重要的征税制度一定要从长远角度出发和考虑,不仅要完善现有的相关政策,还要对缺失的政策加快研究制定,要按照顺应国际税制发展的趋势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税制的全球竞争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