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微罪处罚的刑罚适用原则及特征

微罪处罚的刑罚适用原则及特征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理微罪案件时,法官应当拥有相对于审理微罪之外的犯罪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决定刑罚的适用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单处罚金和管制等非监禁刑。另外,原则上对于实施了微罪行为的人在审判之前不予羁押,以避免出现实际宣判刑罚短于之前羁押期限的情况。综上所述,微罪的主要特征是:1.法定刑:主刑为拘役和管制,可单处罚金。

微罪处罚的刑罚适用原则及特征

前文已经介绍过,微罪的法定刑是拘役、管制和罚金,其中罚金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审理微罪案件时,法官应当拥有相对于审理微罪之外的犯罪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决定刑罚的适用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单处罚金和管制等非监禁刑。由于微罪对于法益的侵害性相对较小,在适用刑罚时,应当更多地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风险,人身危险性和再犯风险较小的,可以更多地考虑宣告无罪,因为即便最终认定为无罪,但适用刑事司法程序本身就已经意味着某种惩罚。另外,原则上对于实施了微罪行为的人在审判之前不予羁押,以避免出现实际宣判刑罚短于之前羁押期限的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对于微罪案件一律不处罚未完成形态,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在此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即微罪的共犯人处罚范围究竟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思路与前文所讨论的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不同的犯罪层次所处罚的共犯人范围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各层次应该处罚的范围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国外的犯罪分层制度当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例如在法国,对于违警罪的共犯人原则上是不处罚的,而对于轻罪和重罪的共犯人原则上要给予一定的处罚。意大利也有类似这样的规定。这样做的道理其实也很容易理解,在共同犯罪人当中危害性最大的当属正犯,相对于正犯而言共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要更低,因此处罚的必要性也就更低,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借助犯罪分层制度,将部分轻微犯罪的共犯人无罪化,这样既可以抵消犯罪圈扩大之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同时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以便更有力地打击重罪及其共犯人。笔者的初步设想是微罪原则上不处罚共犯人;轻罪原则上只处罚教唆犯,因为在共犯人当中教唆犯的危害性显然要大于帮助犯,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打击;中罪和重罪则要处罚所有的共犯人。

综上所述,微罪的主要特征是:

1.法定刑:主刑为拘役和管制,可单处罚金。

2.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不处罚任何未完成形态。

3.管辖法院:一律由基层法院的治安(微罪)法庭管辖。(www.daowen.com)

4.诉讼程序:一律适用快捷刑事程序,独任审判,检察员可不参与。

5.共犯处罚范围:微罪的共犯人一律不处罚。

6.量刑:更多地考虑适用管制或罚金等非监禁刑,以一般预防为主。

7.前科:不留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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