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揭示网络集资诈骗的特征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揭示网络集资诈骗的特征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P2P网贷平台的集资诈骗案件中,完全可以说受害人遍布全国,而且大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身处境外,已然突破国界的限制,这种特点给相关犯罪的预防、打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是,从目前来看,与P2P网贷平台有关的非法集资行为则大部分不具备此特征。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揭示网络集资诈骗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需要同时具备包括公开性、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4个方面的法律特征。非法性,指集资业务应由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未经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从事相关的集资等业务的构成非法集资。利诱性,则指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人通常会向被害人许诺,通过货币、实物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向被害人予以投资回报。关于社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依据各部门作出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以手机短信、报纸、广告、推介会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发布融资信息,均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且明知是为吸收资金而发布的信息,采取直接帮助或间接放任的方式予以扩散的,也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与各种传统类型的集资诈骗等犯罪相比,P2P网贷平台实施的网络集资诈骗等犯罪具有明显的特点,具体包括:

第一,受害者众多、地域分布极广。互联网与生俱来的虚拟性使得P2P网贷平台实际上突破了现实的物理的地域上的界限,这种独特的打破空间的特点在非法集资犯罪的领域也表现得淋漓尽致。从统计数据来看,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地域特色明显,集中在同一县级行政区的案件较多,嫌疑人的分布相对集中,根据统计,平均一个案件中户籍位于同一县级行政区的犯罪嫌疑人可占据犯罪嫌疑人总人数的61%。但是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P2P网贷平台从根本上突破了这个规律,比如,在相对典型的乐贷网事件中,1000多名受害人分布在30多个省市中。在P2P网贷平台的集资诈骗案件中,完全可以说受害人遍布全国,而且大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身处境外,已然突破国界的限制,这种特点给相关犯罪的预防、打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第二,平台一旦注册,影响迅速增大,犯罪破坏性极大。比如注册于福建省的名为“福翔创投”的一家P2P网贷平台,自2013年10月15日上线以来,仅仅上线18日便关闭,老板不知所踪。P2P网贷平台增大影响力的速度,给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据媒体统计,自2013年10月,每3天平均就要倒闭两家P2P网贷平台,当然,一家平台的倒闭并不意味着这家平台必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P2P如此迅速的倒闭也表明,在对P2P网贷平台的规制中,必须建立快速反应的机制。与传统的非法集资的案件相比较,因为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是一种具有比较明显的过程性的犯罪。比如,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在开始的时候,一般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大部分都具有合法的形式来掩盖犯罪事实,因此,具有隐蔽性较强,在犯罪初期不易发现的特点。也正因如此,犯罪持续的时间较长是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个鲜明的特征。但是,由于互联网本质上的特性,互联网中各色信息具有明显的不可控性,这种不可控性,不仅表现在传播范围上,在传播速度上也同样具有不可控性这一特点。这种不可控性,不仅导致了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破坏性,也使得投资者在亦真亦假的信息的影响下,容易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的情绪。这也是互联网集资诈骗犯罪具有极大的波及范围和影响深度的原因。(www.daowen.com)

第三,在P2P网贷领域的集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与受害人大多为陌生人。与此相反,在传统的不以互联网为工具的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具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因为根据常理,具有稳定工作的人一般信誉较高,因此也更容易实施诈骗活动。在一些传统的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因为被害人迷信行为人的信誉与许诺的高回报,甚至出现为数不少的被害人为行为人求情,并向公诉机关施加压力的情况。但是由于互联网与生俱来的虚拟性,P2P网贷平台的集资诈骗犯罪不仅不具有行为人大多具有稳定的工作、被害人与行为人大多为熟人的特征,而且出现了被害人与行为人多为陌生人的新特征。

第四,共同犯罪大量减少。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大多发生在普通熟人中,根据数据,在传统的集资诈骗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可达67%。比如,在青岛市发生的东港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全案共有犯罪嫌疑人89人,为此,法院甚至需要组成4个合议庭来审理这个案件。但是,从目前来看,与P2P网贷平台有关的非法集资行为则大部分不具备此特征。例如,在影响力相当大的郑旭东事件中,郑旭东自己就注册了包括上海锋逸信投、深圳中贷信创、杭州国临创投在内的3家P2P网络借贷公司,与传统的集资诈骗犯罪更不相同的是,郑旭东本人完全控制了3家公司的整个非法集资犯罪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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