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进一步明晰了个人信息的定性与定罪量刑,有利于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的成因分析,可以提出如下对策:

(一)制定刑事政策,严格防控犯罪

刑事政策对犯罪的防控、社会行为的引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集中侦破案件、打掉犯罪团伙、整治重点地区,坚决拔掉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通告》加强了对实名制的要求,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开展一证多卡用户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要阻断改号软件网上传播、销售等渠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严肃追究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各级代理商的民事、行政责任;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明确提出,电信企业要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在信息保护方面,《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坚决依法打击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监控、封堵、删除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依法关停等。《通告》还强调,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根据这份《通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这宝贵的24小时给受害者识别诈骗创造了机会,也争取了警方同犯罪分子斗争的时间。此份《通告》在投案自首、实名登记、银行转账、信息泄露等方面作了细化的规定,对于有效防范、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7个部分。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意见》全面规范惩处关联犯罪,对于在电信网络诈骗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些手段、行为,比如,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干扰无线网络通信,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同时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中处罚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电信诈骗的上游行为,例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而提供信用卡、支付结算账户、改号软件、手机卡、制作销售木马程序、提供伪基站设备等行为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从批量办理银行卡到非法大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到购买改号软件、伪基站,电信网络诈骗所涉及的众多犯罪行为环环相扣、紧密相连。若不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所涉及的黑色产业链,就不能从源头上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的根基。该《意见》在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通常所构成的核心罪名进行规制之外,对诈骗行为的“周边行为”“边缘行为”的概括和提炼准确,严密规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边缘行为和上游行为,定罪标准明确、细致,科学构筑了电信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对于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用于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该解释出台的背景是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而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因此亟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共1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进一步明晰了个人信息的定性与定罪量刑,有利于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中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相对应的如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达到50条、500条、5000条的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对“内部人”犯罪,则规定“减半计算”予以从重打击。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因此必须依法予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4.《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9日通过了《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分为3个部分: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第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里规定了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区分了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关键是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是否基于被害人对财物的主动处分意识,对于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诈骗罪根据不同的行为又分为不同的罪名:如果窃取或者骗取的是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诈骗,或者为实现诈骗目的,线上线下并行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诈骗,应当按照诈骗取财行为的本质定性,虽然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认定普通诈骗;如果出现电信网络诈骗和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等特殊诈骗罪名的竞合,应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指引》指出,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除了要把握普通诈骗案件的基本要求,还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二是犯罪形态的审查;三是诈骗数额及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四是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五是关联犯罪事前通谋的审查;六是电子数据的审查;七是境外证据的审查。《指引》还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追诉标准低于普通诈骗犯罪且无地域差别,强调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处罚力度必定重于普通诈骗。《指引》里对审查证据的详细规定也是一大亮点,分别规定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要求。既规定了证明客观行为的证据,也规定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既规定了言词证据,也规定了资金链条、信息链条证据及其他证据。十分详尽地列举了证据,完善了司法审判的依据,利于从严从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对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具有更为细致的引导作用。

5.守护者计划

2016年4月1日,腾讯联合反电信网络诈骗产业各方在北京发布守护者计划,同时宣布成立全国首个反诈骗实验室。该实验室专注于大数据在反电信网络诈骗上的运用和技术创新的研究机构。实验室包含三大反诈骗利器:反电信网络诈骗专家智库、腾讯安全云库、鹰眼智能反电话诈骗盒子。反电信网络诈骗专家智库集合了反诈骗领域不同行业的资深专家,囊括互联网技术专家、公安专家、运营商专家、银行风控专家等反诈骗战略智囊团,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策略和技术研究献计献策。首批成员共7位。[17]腾讯安全云库是全球最大的安全数据库,内容涵盖风险网址、诈骗电话、骚扰短信、银行账号黑名单、木马、安卓安装包(APK)等丰富的网络安全数据。而腾讯反诈骗联合实验室的首款大数据产品——鹰眼智能反电话诈骗盒子也同时发布。“盒子”依靠庞大的内置反诈骗数据库,建立诈骗模型,分析出需要防范打击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然后通过智能引擎检测,向正在遭受诈骗的受害人发送提醒,有效遏制诈骗犯罪发生。2016年5月18日的重庆市1.1特大伪基站案就是在守护者计划的帮助下告破的。在腾讯守护者计划安全团队的支持下,警方转战重庆、福建、四川、贵州、江西、广东等全国六大省市,通过腾讯手机管家及腾讯“麒麟”伪基站检测系统提供的线索,于2016年3月17日在广东韶关将犯罪核心组织“技术窝点”牢牢锁定,七地同时收网,成功破获以刘某为首的系列伪基站诈骗案。[18]2017年8月4日至7日,由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腾讯公司发起的2017守护者计划在全国六大城市举行了线下反诈骗公益活动。2018年8月6日,守护者计划2018小程序上线,从感知预警、举报查询、即时提醒、网址禁封的防护感知系统,到线下打击、溯源追查、追踪拦截的打击犯罪,打通防范与打击网络传销的闭环。守护者计划在威胁源方面检测力度加大。基于腾讯Wi-Fi管家检测风险Wi-Fi情况,覆盖公共Wi-Fi从2017年的3亿多增加到2018年第一季度的8亿多。扩大对恶意网址、恶意文件的检测,恶意网址数量从去年第四季度的792万,增加到本季度的4735万。持续监测支付病毒情况,2018年第一季度感染141万户,同比大幅下降61.4%。此外,守护者计划还加大了QQ、微信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打击力度,本季度打击占比超过近一年来打击量的一半。[19]

腾讯“守护者计划”充分结合腾讯大数据及海量用户的优势,联合金融机构、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社会力量,与执法机关共同对当前越演越烈的电信网络诈骗重拳出击,形成集用户教育、技术创新、行业联合、大数据共享在内的反诈骗体系,全力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法律法规,从严打击犯罪

在网络世界,健康安全的环境除了技术的升级,还离不开权威法律的规范。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规范也要及时跟进。我国虽然制定了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网络行为等相关法规,但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犯罪,还是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问题的需要。[20]面对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许多犯罪分子因为处罚不重的原因而有恃无恐。因此,应从法律立法的角度出发,增加犯罪成本、震慑犯罪分子,方可更好地防治电信网络诈骗。

1.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我国的罪名定性

以电信诈骗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1年至今的刑事案件,从中筛选出462份判决书。如图9-4所示,统计462份判决书的判决(含数罪并罚)情况,诈骗罪(含未遂)仍是定罪最多的类型,有419例。然后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两项罪名涉及直接诈骗团伙的下游链条——收集办理非实名电话卡、银行卡,并用来提取赃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也有10例,这涉及直接诈骗团伙的上游链条——盗卖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现在电信诈骗逐渐从“盲骗”走向“量身定制”,危险系数升级。2016年8月,清华大学教授被骗走1760万元一案中,这位教授刚卖掉一套房子,回到家立即就接到了诈骗电话,称他漏缴各种税款等,各种恐吓威逼,骗子甚至正确说出了网签合同编号,导致教授一步步中计,1760万元全部被骗走。

图9-4 电信诈骗判决罪名统计

如果直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筛选出基层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有467例。可是,如果继续向犯罪链条上游搜索,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全国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只有21例。这说明,对于电信诈骗案件直接上下游的调查、起诉及定罪还相对合格,但是追根溯源地追究信息泄露环节力度却远远不够。2010年起,6年内北京1.6亿多条个人信息遭泄露,这样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正源源不断地供给着诈骗产业。[21]而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类案件,近年来呈高发态势,从2016年到2018年9月,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累计达3719件,涉案人员共8719人。

2.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情况

当下,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制的整体框架总体反映在3个主干层面:第一,政策战略层面。自国务院2015年发布“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党和国家涉及网络空间治理、个人信息治理的系列政策战略呈现明显的系统化建构的提速态势。第二,法律规范层面。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全面施行,有关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设计有了更为体系化的全面建构,涉及个人信息治理的法律规范也日益丰富和充盈。第三,其他规范层面。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涉及个人信息治理的其他规范建设工作也在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既反映在国家网信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安排之中,也体现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渐次通过的诸多司法解释文件之中,为相关风险防控工作的科学合理开展提供了更多的操作性依据。

基于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安排,中国不仅要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层面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而且要在民众福祉、权利保障乃至国家主权的高度考量个人信息治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法律规范层面,我国分别于2017年6月1日和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从国家标准层面,明确了我国企业在收集、使用及分享个人信息方面的合规要求。如《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尽管我国《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问题应对等进行了框架性规定,但是,尚需要出台一系列配套的下位法及更为详细的制度规定、行业规范等来进一步细化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因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极为复杂与普遍。根据Trustwave公司发布的2018年全球安全报告,在全球数据泄露事件中,违规事件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包括:零售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占16.7%,金融与保险业占13.1%,医疗机构占11.9%。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仅需要提升技术,更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法律与科技携手,才可以在大数据时代下治理维护好网络世界。[22]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列入我国立法规划,通过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制定精细严密的法条,可以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规则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处罚已作了规定,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完善我国网络安全立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强国民信心与安全感,增强国家综合实力,推动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三)完善立案制度,避免相互推诿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过多犯罪地,以至过多的地方公安机关拥有管辖权,会造成相互推诿的局面。为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还须进一步解决管辖权问题。有观点认为,在规模化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使用“环形拓扑网络结构,那么,犯罪地可以被认为是主服务器所在地。因为,主服务器起到了控制、指挥的作用,对主服务器进行操作的人实际上就是网络诈骗犯罪的主犯。如果诈骗行为人使用了“环形拓扑”网络,各台服务器处于互补状态,那么,各台服务器的操作者都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而对于单台服务器诈骗案件,应由服务器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23]这种观点简化了犯罪地的确定问题,但是,这只考虑了犯罪行为地,没有考虑犯罪结果地。按照刑法规定,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管辖权的确定排除犯罪结果地既不符合刑法规定,也不利于受害者报案。如果不是受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难发现诈骗犯罪事实。所以,实践中,主要还是犯罪结果地公安机关能够较早发现案件信息。

解决案件推诿问题应考虑以下方面:(1)建立网络犯罪信息共享以及联络制度。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推诿的原因在于,网络犯罪案件侦办难度大,如果立案而不能结案,会影响自己的业绩。如果建立网络犯罪信息共享以及联络制度,公安机关间互相配合和协助,案件就相对容易侦破,相关公安机关一般就会受理,涉及的证据也可以相互移送。(2)提高立案级别。在目前的状况下,我国基层公安机关的技术、装备等还处于较低水平,在侦破网络诈骗案时,往往力不从心,一旦犯罪人采用了更高的技术手段或是在国外遥控操作,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便会面临很大难题。基于此,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立案级别,由技术水平较高、力量较强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以便更有效地打击网络诈骗犯罪。(3)完善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原则。在沿用传统地域管辖的基础上,完善指定管辖原则。在同一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涉及多地,多个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时应灵活处理。例如,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以解决地域管辖的困境。但是,如果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缺乏高科技侦破力量和手段,或者存在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有效承担复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的,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具有高科技侦破能力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24]

(四)加强内外协作,促进司法互助

据公安部数据显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的人员组织实施的,占大陆电信诈骗案件总数的20%,损失的50%。千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都是我国台湾地区电信诈骗集团实施的,案件还遍布印度尼西亚、俄罗斯、泰国、柬埔寨等国。2016年4月,肯尼亚向中方遣返首批77名涉案两岸嫌犯,并于8月8日将剩余40名涉案嫌犯包括5名我国台湾地区嫌犯全部遣返中国大陆。诈骗集团向境外扩散,但遣返的只是境外诈骗团伙的极小部分,打击电信诈骗更需要境内外、多部门的合作。“长安剑”采访一位17年警龄基层民警称,即使被害人迅速报案,正常的冻结手续在笔录、取证、立案后开展,而要说服银行冻结账户又可能面临跨地分行协调等问题。待民警到达开户行进行冻结时,钱可能早就到了境外了。[25]

如前所述,电信网络诈骗中占比很大的一种类型就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近年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的电信诈骗窝点在受到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的联合打击之后,正在向东南亚以及非洲转移其犯罪集团,电信诈骗的犯罪方式也从如“无头苍蝇”般漫天撒网、误打误撞到利用非法获得的被害人信息精心布局、精准诈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比境内难以打击的原因在于:(1)境外诈骗电话入网拦截不力。(2)司法互助不足,在主要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对我国台湾地区联系窗口中,除福建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开辟了与我国台湾地区警方直接联系的窗口外,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公安厅的联络窗口均设在相应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其再将情报资讯转给刑侦总队查处,造成传递渠道不够畅通。而其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均未设联系窗口,必须通过公安部转请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与“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局”联系的渠道,这其中环节较多、手续烦琐、效率不高、侦查困难以及证据规则差异导致难以惩治罪犯。[26](3)司法体系中证据规则和定罪量刑规则差异使犯罪分子得不到有效惩治。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及相关通知的精神,大陆公安部门通常将捕获的涉台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移交给我国台湾地区警方处理。由于两岸司法体系以及法律中关于诉讼证据要求、量刑定罪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一个案件中涉案的两个不同实施人——大陆涉案人员和我国台湾地区涉案人员,最后的法律惩处往往存在很大差异。

此外,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需要很高的时效性。错过了时机,相应的数据、资料可能就被删除、损害以致证据无法提取、固定,这样会直接导致证据不力或者缺失。在证据的收集、使用上无法符合我国台湾地区刑事法律的规定,使得大部分涉台电信诈骗犯罪人员被带回我国台湾地区后因为证据不足而释放。针对跨境诈骗电话入网拦截不力的问题,工信部已经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大电信运营商有效拦截经过改号的国际虚假主叫电话。除拦截境外诈骗电话之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难以追责的症结在于电信诈骗分子利用了两地甚至三地司法衔接的不畅,这种不畅既有跨境取证的困难,也有各地各国司法制度的差异。因此,完善两岸共同打击机制的思路也应从加强司法互助入手,从侦查到证据规则乃至最后审判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建立无缝对接的协作模式。[27]研究制定司法互助标准作业流程,形成统一通用的证据规则是加强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关键,只有明确相对统一的互助标准作业流程,形成统一通用的证据规则,才能在打击跨境犯罪时形成合力,避免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产生争议。同时,建立“P2P警务合作模式,形成即时通联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强化云端资料勘探技术,形成完善畅通的情报资讯交换机制”均是目前打击跨境犯罪急需建立的侦查机制模式,是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前提。[28]

由此可见,打击电信诈骗不仅需要公安、银行、电信等多部门联动,还需要跨境合作。在部分地区,这样的合作已在开展,以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为例,该中心平台投入试运行半年以来,已经冻结被骗资金折合人民币超过8000万元。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牵涉到网络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公检法等各个部门,犯罪涉及境内外多个不同区域。因此,在执法上需要多部门、境内外通力协作,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长期的、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合理分工、相互配合、信息共享、达成共识,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打击效率,形成从根本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猖獗势头;公安、电信、网络等监督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的不法苗头、倾向,及时采取警告、限制和介入等手段,严防现代科技网络被不法利用,营造健康的电信网络环境。

(五)加强网络监管,落实各方责任

网络监管机制决定着网络的安全性。网络监管不仅是预防网络犯罪的基础,也是案件侦破的保障。要探索建立以安全监管为主线,包括资源、运营、内容以及终端等各方面监管的分层监管模式。对于国家制定的安全等级制度、互联网备案制度以及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制度要认真严格地执行。对互联网审批的多部门管理进行梳理,分清权力和责任。另外,对于银行卡、电话卡的申办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甚至探讨银行或者电信部门的责任问题,以督导其认真负责、加强监管。根据网络发展情况,应加强专家立法,制定一系列新的监管制度,如软件设备购置审批制、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制度等,增强网络监管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29](www.daowen.com)

在进一步完善网络审査制度的同时,敦促搜索引擎、门户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加强自律,特别是要切实担负起审查责任,将不法商家拒之“网”外。政府要积极引导、督促网络服务行业从维护网络安全、防范网络犯罪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对一些不利于网络安全健康发展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过行业规范事先规制或约束。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信息和资金流转都需要依靠网络服务单位提供的有关服务,因此通过规范网络服务行为,特别是网上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将会在追踪和制止网络诈骗犯罪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例如,针对网络诈骗过程中资金的不正常流动,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应对电子支付类型、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一定的限制。如果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核实或审查,制止犯罪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对于不尽监管责任的网络服务企业,还要探讨和规定相关互联网平台的连带责任(共犯或者民事赔偿责任)。这既是考虑罪责自负的需要,也是督促相关互联网平台认真负责、严格监管、预防犯罪的需要。

(六)加强防范意识,应对花样诈骗

通过前文对不同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分类,防治电信网络诈骗应当对症下药,根据不同类型的诈骗案件的特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提高被害人的防范能力。[30]

1.针对冒充身份型电信网络诈骗。这类诈骗案件成功的关键在于犯罪人利用了被害人对特定身份的人如公检法机关、亲友、领导的信任与服从心理。在这种骗局当中,犯罪分子往往没有过多高明的行骗技术,但是会提及许多被害人较可能相信的细节信息,比如相关姓名或联系电话等,此时就要求被害人日常多关注类似诈骗案件,知晓通常的行骗套路,以及平时注意个人细节信息的保护等。

2.针对传播虚假信息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会以低投入、高收入、高额奖品、发放补助金等利益性诱惑为诱饵引诱被害人,虽然这种骗局往往漏洞百出,不堪一击,但是却充分利用了人的侥幸心理或贪图便宜的心理。针对这样的案件,被害人应该做到不听、不看、不信,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3.针对团伙配合实施的多线诈骗。多线诈骗往往由多人冒充不同身份进行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通过转接电话制造出各方相互印证的假象,在这样的骗局当中,如果第一线没有被骗,则无法进行下一步,相反若一开始就“上钩”,则可能越陷越深。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拒绝接听转接的所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电话,应选择通过亲自向被提及机关或相关组织核实,核实时应当从可靠的官方网站或电话号码查询平台取得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可以登录核实以鉴别信息的真伪,从而切断犯罪人的诈骗链条,防止财产等利益受损。

【注释】

[1]李立丰、宫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及防控对策分析——以2014年至2016年全国范围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分析样本》,载《净月学刊》2018年第1期。

[2]王晓伟:《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问题与对策》,载《社会治理》2017年第1期。

[3]《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电信网络诈骗》,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15701.html,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4日。

[4]《中国电信网络诈骗分析报告》2018年9月25日。

[5]《我国当前网络诈骗现状分析报告(上)——电信诈骗》,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75124916893196&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4日。

[6]《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152.html,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7]《2015年中国网络招聘市场调查报告》,https://www.douban.com/note/519723526/,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8]《2017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https://www.sohu.com/a/245752784_100017648,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9]沈寅飞:《徐玉玉案调查》,载《检察日报》2016年10月12日。

[10]《“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xhttp://news.ifeng.com/a/20170719/51457427_0.shtml?_zbs_baidu_bk,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11]吴同:《网络盗窃案件的侦查取证模式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12]任彦君:《犯罪的网络异化与治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13]徐隽、申相磊:《治理网络诈骗需解决三道难题》,载《中国防伪报道》2014年第7期。

[14]李文积:《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策探讨》,湖南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15]王开广:《超过半数网民通讯信息泄漏 个人信息泄漏致电信诈骗年损915亿》,载《法制日报》2017年2月28日。

[16]蔡长春:《网络社会治理能力持续提升》,载《法制日报》2017年2月14日。

[17]《腾讯发布“守护者计划”成立首个反诈骗实验室》,http://sz.people.com.cn/n2/2016/0402/c202846-28067618.htmlhttp://sz.people.com.cn/n2/2016/0402/c202846-28067618.htmlhttp://sz.people.com.cn/n2/2016/0402/c202846-28067618.html,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18]《腾讯守护者计划协助渝中警方破获“1.1”特大伪基站案》,http://news.163.com/16/0519/10/BNE386TK00014JB6.html,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19]《〈反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诈骗数量下降》,http://www.ec.com.cn/article/dssz/jchj/201805/28091_1.html,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20]李文积:《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策探讨》,湖南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21]《这五年电信诈骗案的套路,全在这462份判决书里》,http://news.youth.cn/sh/201609/t20160923_8688060.htm,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22]《浅议大数据时代下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https://mp.weixin.qq.com/s/aawBgSK19eYs_a_k_0k0JA,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23]罗敏:《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困境及对策研究》,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2期。

[24]任彦君:《犯罪的网络异化与治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25]《这五年电信诈骗案的套路,全在这462份判决书里》,http://news.youth.cn/sh/201609/t20160923_8688060.htm,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26]薛少林:《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框架》,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27]向群、刘凌:《当前涉台电信诈骗犯罪打击困境及防范对策——以云南省为例》,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5期。

[28]刘仁文:《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29]李文积:《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策探讨》,湖南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30]李立丰、宫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及防控对策分析——以2014年至2016年全国范围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分析样本》,载《净月学刊》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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