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商标侵权-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网络商标侵权-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书看来,隐性使用关键词的方式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关于搜索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一般互联网主体只有存在过错或推定过错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其与具体行为主体共同从事了商标侵权行为,并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网络商标侵权-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网络商标侵权,常见类型包括:①电商销售;②网络宣传;③搜索关键词;④域名侵权;⑤App名称侵权等。

其中电商销售侵权、网络宣传侵权、域名侵权及App名称侵权等类型与传统商标侵权并无本质区别,且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本书在此不再展开。

唯独其中因搜索关键词导致的商标侵权纠纷,在实务中有一定争议,包括搜索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显性使用与隐性使用的区别等等。

关于搜索关键词侵权纠纷,通常设置关键词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为显性使用,即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的同时,在搜索结果链接中显著标示商标信息。另一种则是隐性使用,即仅在后台设置他人商标为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页中并无任何信息标示。(www.daowen.com)

对于显性使用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已形成基本共识,即该行为构成商标使用。但对于隐性使用行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尚有一定的分歧,但鲜少有从商标使用行为角度探讨。在本书看来,隐性使用关键词的方式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因为,从商标使用的实质内涵出发,隐性使用方式的商标不会与作为相关消费者发生接触,亦不会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对于商标所有者的商誉也不会造成贬损,只是借助了商誉来吸引相关消费者关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确不构成商标使用,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关于搜索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一般互联网主体只有存在过错或推定过错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其与具体行为主体共同从事了商标侵权行为,并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这种过错的认定与网络主体的注意义务紧密联系,对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包括其技术能力高低、是否获利、是否有推荐行为、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等。如对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的网络推广服务,本质上为信息检索服务,在其未直接向竞价者提供关键词的情况下,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主要涉及其注意义务的履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对他人参与竞价的关键词不负有事先、主动的审查义务。当然,如果作为关键词的字词系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则搜索服务提供商会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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