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法学综述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法学综述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一般是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需要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及地区民事诉讼法都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法学综述

(一)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一般是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需要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及地区民事诉讼法都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各国及地区立法对“第三人”这一称谓并不一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采用“诉讼参加人”这一概念,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大陆则采用“第三人”这一概念。与此同时,我国还同时使用“诉讼参加人”一词,但含义与德、日民事诉讼中的“参加人”大不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一般将“诉讼参加人”解释为当事人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8]

(二)第三人的特征

1.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从实体上看,第三人或者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是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人,不是第三人,而是共同诉讼人。如果参加诉讼,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第三人,而是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www.daowen.com)

2.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即在他人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还没有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都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3.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即使有时第三人参加到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诉讼,站在当事人一方,支持其进行诉讼,也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这是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根本区别。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设立第三人制度,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可以使人民法院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人民法院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简化诉讼程序,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

根据第三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第三人分为两种,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