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作用

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协议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已经通过调解得到了最终的解决,诉讼程序因此而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再行审理和另行判决。所以,调解协议生效后,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协议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保证调解协议内容的实现。

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作用

调解协议一旦生效,会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生效的调解协议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结束本案诉讼程序。调解协议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已经通过调解得到了最终的解决,诉讼程序因此而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再行审理和另行判决。

2.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在调解协议中予以确定,从而最终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所以,调解协议生效后,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一样的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协议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保证调解协议内容的实现。

4.第一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对调解协议提起上诉。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法律已经为调解的自愿性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应当对自己在调解中的处分行为负责,所以对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一律不得上诉。

5.在特殊情况下,生效的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和变更。调解书生效后,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www.daowen.com)

【注释】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意见》第29条和《人民调解法》第31~33条。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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