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通鉴胡注论纲:史法的归纳与历史研究

通鉴胡注论纲:史法的归纳与历史研究

更新时间:2025-09-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史法的归纳历史研究是编纂史著的前提,史著编纂则是史学研究的成果体现;由史著编修经验所积累、集结而成的历史编纂学,可以看作是史学研究的最后环节。三卿窃晋之权,暴蔑其君,剖分其国,此王法所必诛也。

(四)史法的归纳

历史研究是编纂史著的前提,史著编纂则是史学研究的成果体现;由史著编修经验所积累、集结而成的历史编纂学,可以看作是史学研究的最后环节。“胡注”的最后一项内容,即是在历史编纂学的层面上对《通鉴》的“史法”进行归纳。陈垣在《表微·书法篇》中曾言:

《通鉴》书法,不尽关褒贬,故不如《春秋》之严。温公谦不敢法《春秋》,而志在续《左氏传》,有所感触,亦仿左氏设辞“君子曰”而称“臣光曰”以发之。余则据事直书,使人随其时地之异而评其得失,以为鉴戒,非有一定不易之书法也。旧传温公《修书前例》一卷,公曾孙伋曾梓行之,然脱落已甚,不可皆据。兹篇所录,则身之推论《通鉴》之书法为多,其有关全书义例及史文构造、史料采取,亦隶焉,固与《通鉴纲目》等之所谓书法涵义颇殊也。[63]

这段话对《资治通鉴》的“书法”做了集中的阐述,其中有三点值得说明。第一,司马光编修《通鉴》,主要是“据事直书”;而不像《春秋》那样,多在“微言大义”方面做文章。但是“据事直书”不等于没有“书法”,《表微》所说的“非有一定不易之书法”,主要是就《通鉴》不特别讲求用字褒贬这一方面而言。

第二,司马光在命笔之初,也做过一番发凡起例的工夫,只不过其成果没有完全形诸文字而已;因此世传的《通鉴》义例,“皆后人自为钻寻而后得之”[64],其中当以南宋孝宗乾道年间司马光的曾孙司马伋根据乃祖遗稿所编撰的《通鉴释例》(即《通鉴前例》)为最早,而以胡三省的《资治通鉴音注》成就最高。

据前代书志记载,完整的《通鉴释例》当为三十六例,然今本仅存十二例。近年有学者在元初张氏晦明轩所刻的《增节入注附音司马温公资治通鉴》中发现了《通鉴释例》的全文,为“《通鉴》学”研究又提供了一份宝贵的资料。[65]综观新发现的三十六例,其中的绝大多数仍属于“春秋笔法”的范畴,只有个别条例涉及史文的构造。胡三省在《通鉴释文辨误后序》中曾言:

又有《通鉴前例》者,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司板本。乃公休之孙伋所编,亦言欲与《音释》并行于世。此吾先人所疑,今人所依以为信者。……伋欲昌其家学,凡言书出于司马公者,必锓梓而行之,而不审其为时人傅会也。《容斋随笔》曰:“司马季思知泉州,刻《温公集》,有作中丞日弹王安石章,尤可笑。温公治平四年解中丞还翰林,而此章乃熙宁三年者。季思为妄人所误,不能察耳!”季思,伋字也。以此证之,则伋以《音释》出于其先,编《前例》欲与之并行,亦为妄人所误也。[66]

由此可见,胡三省曾经见过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司本的《通鉴前例》全帙,但由于受到其父及《容斋随笔》等书的影响,他对《前例》的真伪产生了怀疑。应该说,这个怀疑的理由并不充分;[67]但我们却可以据此知道,胡三省对于司马伋的这个《前例》并不满意,因此才会在注书时将它撇在一边,另起炉灶,重新诠解《通鉴》的“书法”。

第三,胡三省所推论的《通鉴》“书法”,不仅关涉全书的义例,同时还旁及史文构造、史料采取等问题。这个“书法”,其内涵要比一般意义上的“通过使用特定文字以表达褒贬”来得更为宽泛;确切地说,是在历史编纂学的层面上对《通鉴》的义例、叙事、语言等予以归纳——因此我们不妨将其称作“史法”,以与狭义的“书法”相区别。[68]下面即以“胡注”为中心,并参考前人在这一方面的推寻所得,就《通鉴》之“史法”举要说明。

1.严正统、谨名分

(1)卷一“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句注云:

此温公书法所由始也。……三家者,世为晋大夫,于周则陪臣也。周室既衰,晋主夏盟,以尊王室,故命之为伯。三卿窃晋之权,暴蔑其君,剖分其国,此王法所必诛也。威烈王不惟不能诛之,又命之为诸侯,是崇奖奸名犯分之臣也。《通鉴》始于此,其所以谨名分欤!

同卷“襄子至桥,马惊;索之,得豫让,遂杀之”下注云:

温公之意,盖以天下莫大于名分,观命三大夫为诸侯之事,则知周之所以益微,七雄之所以益盛;莫重于宗社,观智赵立后之事,则知智宣子之所以失,赵简子之所以得;君臣之义当守节伏死而已,观豫让之事,则知策名委质者必有霣而无贰。其为后世之鉴,岂不昭昭也哉![69]

三家分晋之后,陪臣执国命,相与兼并侵伐,礼崩乐坏:历史进入了新的时期。《通鉴》以三晋立为诸侯为全书之始,意味深长。

(2)卷三十六王莽居摄元年,“春,正月,王莽祀上帝于南郊,又行迎春、大射、养老之礼”句注云:

上无天子,《通鉴》不得不以王莽系年。不书假皇帝而直书王莽者,不与其摄也。及其既篡也书莽,不与其篡也。吕后、武后书“太后”其义亦然。[70]

按:司马光认为王莽与武后的皇位乃由篡夺而来,因此对于他们所建立的“新”、“周”政权皆不予承认。不仅没有立《新纪》、《周纪》,而仍把他们附在《汉纪》、《唐纪》中;甚至不称他们为“帝”,而直书其名:这反映了司马光“谨名分”的思想。

(3)卷二六六“晋王由是恨之”句注云:

《通鉴》于《唐纪》书“李克用”,君臣之分也;于《梁纪》书“晋王”,敌国之体也。吴蜀义例同。[71]

对于唐皇帝而言,李克用是臣子,因此直书其名;对于朱温而言,李克用是割据一方的王侯,因此仿敌国之体,书为“晋王”。

2.书天子、列国

(1)卷七十,魏文帝黄初七年,“帝殂”,注云:

《通鉴》书法,天子奄有四海者书“崩”,分治者书“殂”。惟东晋诸帝,以先尝混一,书“崩”。[72]

按《通鉴释例·用天子例》云:“周、秦、汉、晋、隋、唐,皆尝混一九州,传祚于后,子孙虽微弱播迁,四方皆其故臣,故全用天子之礼以临之。帝后称‘崩’,王公称‘薨’。”《书列国例》:“三国、南北、五代与诸国,本非君臣,从列国之例。帝后称殂,王公称卒。秦、隋未并天下,亦依列国之例。”[73]此则“胡注”可为《释例》之补充。

(2)卷一百十九,宋永初元年,“春,正月,己亥,魏主还宫”句注云:

晋有天下,《通鉴》于魏主率兼书名;是年,宋受禅,始改书用列国之例。[74]

按:据《通鉴》书法,统一时期的帝后均不书名,如晋太康十年十一月,“帝极意声色,遂至成疾。”[75]不必书名,读者自知所指为晋武帝,以统一时期国无二主也;至如割据政权国君,则兼书名,如北魏道武帝,书为“魏主珪”。永初元年,刘裕受禅代晋,此后,刘宋与北魏并为列国,乃改用列国之体,仅书“魏主”而不书名。

3.书权臣

卷三十六“安汉公奏车服制度,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立官稷”句注云:

元始元年,莽号安汉公。至是始书以冠事,表其所从来者渐矣。《通鉴》凡书权臣例始此。[76]

4.书国号

(1)卷二七二《后唐纪一》注云:

晋王李克用始封于晋,存勖嗣封,及即大位,自以继唐有天下,国遂号曰唐。《通鉴》曰后唐,以别长安之唐。[77]

(2)卷一○六“秦王坚与西燕主冲战于仇班渠,大破之”,注云:

慕容垂复兴于山东,而冲称号于关中,故书西燕以别之。[78]

按:历史上国号相同易混的朝代及并世同名之政权,于国号前增文以示别。如五代时期梁、周政权分别书为“后梁”、“后周”,以与萧梁与东周相别;慕容垂与慕容冲皆曾僭即帝位,故分别以“后燕”、“西燕”书之以相区别。

(3)卷一○八“秦主兴遣使与燕结好”句注云:

是岁前秦灭,《通鉴》始书后秦为秦。[79]

按:苻坚、姚苌均建立秦国,苻秦称“秦”,姚秦称“后秦”,增文示别也。太元十九年(394年),苻秦灭,始书姚秦为“秦”。

5.纪年

(1)卷一《周纪一》“起著雍摄提格,尽玄黓困敦,凡三十五年。”注曰:

《尔雅》曰:太岁在甲曰阏逢,在乙曰旃蒙,在丙曰柔兆,在丁曰强圉,在戊曰著雍,在己曰屠维,在庚曰上章,在辛曰重光,在壬曰玄黓,在癸曰昭阳,是为岁阳。在寅曰摄提格,在卯曰单阏,在辰曰执徐,在巳曰大荒落,在午曰敦牂,在未曰协洽,在申曰涒滩,在酉曰作噩,在戌曰掩茂,在亥曰大渊献,在子曰困敦,在丑曰赤奋若,是为岁名。《周纪》分注“起著雍摄提格”,起戊寅也。“尽玄黓困敦”,尽壬子也。[80]

(2)卷六《秦纪一》“昭襄王”注云:

名稷,惠文王庶子也。西周既亡,天下莫适为主。《通鉴》以秦卒并天下,因以昭襄王系年。[81]

(3)卷一七七《隋纪一》“开皇九年”注云:

帝以陈高宗太建十三年受周禅,至是年平陈,混壹天下。《通鉴》纪事,乃以开皇系年。[82]

(4)卷一一二《晋纪三十四》“元兴元年,春,正月,庚午朔”,注云:

是年三月,元显败,复隆安年号,桓玄寻改曰大亨,玄篡,又改曰永始。元兴之元改于是年正月,《通鉴》自是年迄义熙初元,皆不改元兴之元,不与桓玄之篡,拨乱世返之正也。[83]

(5)卷七十六《魏纪八》“正元元年”注云:

是年,嘉平六年也,冬,十月,高贵乡公方改元正元,《通鉴》以是年系之高贵乡公,因书正元元年。[84]

(6)卷一○三《晋纪二十五》“咸安元年”注云:

是年十一月,海西废,帝即位,始改元咸安。《通鉴》编年因以新元系之。[85]

作为编年体的史著,《通鉴》在纪年方面,有着严密的史法。下面结合上述的六个例子,集中做一说明。首先是关于纪年法的问题。为了与干支纪日相区别,《通鉴目录》及《通鉴》本书每卷之前总述年代,皆用“岁星纪年法”。所谓“岁星纪年法”,是根据《尔雅·释天》所载的十二岁阴名与十岁阳名,交错相配,形成六十个组合,周而往复,以至无穷。“岁星纪年法”的最大好处是不受朝代更迭与年号改变的影响,从而能给编年史提供一个稳定、连续的年代参照系。十二岁阴名与十岁阳名及其与干支纪年之对应关系,胡氏已详列于注中[例(1)];岁阴、岁阳之名虽古奥怪僻,但读者据此推演,实不难掌握。

其次是关于纪事的系年问题。在系年问题上,司马光奉行两大原则,第一是“大一统”的原则。例如西周灭亡之后,天下无主,便根据“大一统”的原则,以最后完成统一大业的秦国来系年[例(2)]。第二是“正统”原则。南北朝时期的分裂局面,最后由杨坚的隋朝来统一,但《通鉴》在公元589年(隋开皇九年)隋平灭南朝之前,仍然以偏安的陈朝系年;相应地,开皇九年以前的史事,列入《陈纪》而非《隋纪》中。因为南陈虽然没有完成统一,但是南朝的宋、齐、梁、陈是直承东晋与西晋,而晋又可以上绍汉魏,因此是“正朔之所在”。[86]这是出于“谨名分、严正统”的考虑。[例(3)]至于王莽、桓玄等谋篡僭逆的政权,他们所设的年号,自然不可能得到《通鉴》的承认。[例(4)]“正闰之辩”是宋代的《春秋》学者所热衷的论题,也是司马光编修《通鉴》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通鉴》卷六十九中,司马光专有一段“臣光曰”的长篇评论探讨这一问题。胡三省在这段评论的末尾注明:“温公纪年之意具于此论中矣”。[87]文字过长,不赘引。

最后是关于改元的问题。凡在一岁之间,由于皇位授受或改元而出现两个或更多的年号的,“皆以后来者为定”。[88]如公元254年,即魏齐王嘉平六年,是年十月,高贵乡公改年号为正元,《通鉴》乃以后来之正元年号系事。故《通鉴》中无嘉平六年,正元元年十月以前之史事,实即嘉平六年也。[例(5)]公元371年,为晋太和六年,是年十一月改元咸安,《通鉴》亦以新元系之,不书太和六年,而书为咸安元年。[例(6)]又如公元189年,即汉灵帝中平六年,是年四月刘辩即位,改元“光熹”;十常侍之乱后,大赦天下,改元“昭宁”;九月,董卓废刘辩立刘协,改元“永汉”;年底又“诏除光熹、昭宁、永汉三号”。(胡三省注曰:“除三号复称中平六年。”[89])这一年改了四次年号,但在《通鉴》中则概以中平六年系事。这样的处理方法,当然是有利有弊,历代学者已有批评。[90]然此种“借年纪事”之法,读《通鉴》者须了然于胸。

6.追叙

(1)卷一“襄子至桥,马惊;索之,得豫让,遂杀之。”注云:

自智宣子立瑶,至豫让报仇,其事皆在威烈王二十三年之前,故先以“初”字发之。[91]

(2)卷四周赧王三十六年,“初,燕人攻安平”句注云:

按三十一年乐毅入临淄,以中军据之,燕人攻安平,当在三十二年三十三年之间,故《通鉴》于是年以“初”字发之。[92]

(3)卷二十九“初,(石)显闻众人匈匈,言己杀前将军萧望之,恐天下学士讪己,以谏大夫贡禹明经箸节,乃使人致意,深自结纳,因荐禹天子,历位九卿,礼事之甚备。议者于是或称显,以为不妒谮望之矣。”注云:

荐贡禹事当在显谮杀京房、陷陈咸之前,故以初字发语。[93]

7.终言其事

(1)卷六秦始皇三年,“廉颇一为楚将,无功,曰:‘我思用赵人!’卒死于寿春。”注云:

寿春县,汉属九冮郡,唐为寿州治所。始皇六年,楚方徙都寿春,史终言廉颇之事也。[94]

(2)卷六十五汉献帝建安十三年,“会曹操军至,琦奔江南”,注云:

按刘备败于当阳,济沔与琦会,然后俱到夏口。琦奔江南,在刘琮降后,史究其终言之。[95]

(3)卷一八七唐武德二年,“隋吏部侍郎杨恭仁,从宇文化及至河北;化及败,魏州总管元宝藏获之,己巳,送长安。上与之有旧,拜黄门侍郎,寻以为凉州总管。恭仁素习边事,晓羌、胡情伪,民夷悦服,自葱岭已东,并入朝贡。”注云:

按恭仁至长安时,李轨尚据河西,唐未得凉州也,安能远及葱岭乎!史终言恭仁事耳。是年五月,安兴贵执李轨,方遣杨恭仁安抚河西。[96]

8.先书以起事

(1)卷二十六汉神爵二年,匈奴虚闾权渠单于将十余万骑旁塞猎,欲入边为寇。汉遣后将军赵充国将兵四万余骑屯缘边备虏。“胡注”云:

据《充国传》,书此事于征羌之前;《通鉴》因匈奴内乱,书于此以先事。[97]

次年,匈奴内乱。《通鉴》同卷云:“匈奴单于又杀先贤掸两弟;乌禅幕请之,不听,心恚。其后左奥鞬王死,单于自立其小子为奥鞬王,留庭。奥鞬贵人共立故奥鞬王子为王,与俱东徙。单于遣右丞相将万骑网击之。失亡数千人,不胜。”[98]

(2)卷六十四汉献帝建安七年,“(袁)绍曰:‘吾欲令诸子各据一州以视其能。’于是以中子熙为幽州刺史,外甥高干为并州刺史。”注云:(https://www.daowen.com)

此皆前事。史因绍死而谭、尚争,书之以先事。[99]

次年,曹操攻黎阳,与袁谭、袁尚战于城下。谭尚败走还邺。诸将欲乘胜遂攻之。郭嘉曰:“袁绍爱此二子,莫適立也。今权力相侔,各有党与,急之则相保,缓之则争心生,不如南向荆州以待其变,变成而后击之,可一举定也。”[100]操从其计。后果应郭嘉之言。

(3)卷七十四魏明帝景初二年载:初,太祖为魏公,以赞令刘放、参军事孙资皆为秘书郎。文帝即位,更名秘书曰中书,以放为监,资为令,遂掌机密。帝即位,尤见宠任。腹心之任,皆二人管之,每有大事,朝臣会议,常令决其是非,择而行之。中护军蒋济上疏,以大臣太重者国危。明帝不听。“胡注”云:

自此以前皆非此年事。《通鉴》因放、资患失之心以误帝托孤之事,遂书之于此以先事。[101]

次年,魏明帝殂,托孤之际从刘放、孙资之言,以曹爽、司马懿辅幼主。后司马氏擅权篡魏,实兆于刘放、孙资之私心。故《通鉴》于明帝托孤前先书刘放、孙资获宠及蒋济之弹章以发其事。

按:史书编年之法,宜事具当年;然《通鉴》叙事之体,则不尽据年月为次:有“追叙”之例,有“终言其事”之例,又有“先书以起事”之例。《通鉴》于叙述一事之前,常以“初”、“先是”等语追溯其缘由,此所谓“追叙法”也。要人要事之结局收场,虽不在是年,而于是年之下兼言之者,所谓“终言其事”也(如廉颇之死、刘琦奔江南、杨恭仁抚葱岭)。叙正事之前,先述他事为“前奏”,则所谓“先书以起事”也。此种“前奏”常书于正事之去年,如于匈奴内乱前一年书赵充国备虏,于袁谭、袁尚同室操戈前书袁绍令诸子各领一州,于魏明帝托孤之前年叙刘放、孙资之事,故又称“隔年首事”之法。[102]此三者,《左传》等书中已见零星使用,至《通鉴》乃更臻于完善。[103]

司马光改进编年之法后,乃使《通鉴》之叙事,始末源流具在;故《通鉴》一成,“纪事本末体”即已呼之欲出。

9.先提其纲

(1)卷七十一魏太和二年,“十二月,(诸葛)亮引兵出散关,围陈仓,陈仓已有备,亮不能克。”注云:

曹真使郝昭先守,故亮不能克。此下申言昭守亮攻,客主相持之事,《通鉴》书法类如此。[104]

按:《通鉴》叙事,遇事状繁复者,或先开句以提其纲,后叙经过之详。此处即先以一句概言孔明围陈仓,然魏军有备,故不能克;下文乃详叙两军对垒之事。

(2)卷二五一唐咸通九年载:泗州刺史杜慆闻庞勋作乱,完守备以待之。李圆引兵围城,城上矢石雨下,贼死者数百,乃敛兵屯城西。勋以泗州当江、淮之冲,益发兵助圆攻之,众至万余,终不能克。“胡注”云:

史于此略言其终,下文始详言其事。[105]

按:此例则兼用“终言其事”与“先提其纲”之法。由此可见,《通鉴》叙事不一其法,体例缜密而又灵活多变。

由于使用提纲之法,《通鉴》叙事又有纲举目张之长,实为朱熹创为“纲目体”作体例上之准备。如王宗沐《宋元资治通鉴义例》所言:“温公《通鉴》,有大臣之拜除死免,或政令之新定更革,或地方城镇之得失移徙,事关系大而议论多者,则先提其纲而后原其详。记事之常体,不得不然,而亦使览者知其稍别于他事也。计朱子之后为《纲目》,亦不过因此以起例。”[106]此语可与“胡注”所言者相发明。

10.附叙

(1)卷三十七王莽始建国三年:“班固赞曰:春秋列国卿大夫及至汉兴将相名臣,耽宠以失其世者多矣,是故清节之士,于是为贵;然大率多能自治而不能治人。王、贡之材,优于龚、鲍。守死善道,胜实蹈焉。贞而不谅,薛方近之。郭钦、蒋诩,好遁不污,绝纪、唐矣。”注云:

《通鉴》书龚胜之死,遂及一时人士,又书班固之论,其为监也,不亦昭乎![107]

按:王莽始建国三年,龚胜死,年七十九岁。《通鉴》乃接言:“是时清名之士,又有琅琊纪逡、齐薛方、太原郇越、郇相、沛唐林、唐尊,皆以明经饬行显名于世。”并录班固赞语于下。

(2)卷四十四汉光武中元元年,“是岁,起明堂、灵台、辟雍,宣布图谶于天下。(中略)会议灵台所处,帝谓谭曰:‘吾欲以谶决之,何如?’谭默然,良久曰:‘臣不读谶。’帝问其故,谭复极言谶之非经。帝大怒曰:‘桓谭非圣无法,将下,斩之!’谭叩头流血,良久,乃得解。出为六安郡丞,道病卒。”“胡注”云:

贤曰:六安郡故城,在今寿州安丰县南。余据《郡国志》建武十六年省六安国,以其县属庐江郡,谭出为郡丞,必不在是年,《通鉴》因灵台事,并书于此。[108]

(3)卷八十七晋永嘉四年,呼延后劝刘聪杀皇太弟刘义。义舅单冲劝义避之,义曰:“天下者,高祖之天下,兄终弟及,何为不可!粲兄弟既壮,犹今日也。且子弟之间,亲疎讵几,主上宁可有此意乎!”注云:

义此言必不发于是年,《通鉴》因呼延氏之言遂连书之。[109]

(4)卷一○三晋咸安元年载,吐谷浑王辟奚卒,国事委之世子视连。视连立,不饮酒游畋者七年,军国之事,委之将佐。钟恶地谏,以为人主当自娱乐,建威布德。视连泣曰:“孤自先世以来,以仁孝忠恕相承,先王念友爱之不终,悲愤而亡。孤虽纂业,尸存而已,声色游娱,岂所安也!威德之建,当付之将来耳。”“胡注”云:

辟奚之死,视连之立,其事非皆在是年。《通鉴》因辟奚入贡于秦,遂连而书之,以见辟奚父子天性仁孝,不可以夷狄异类视之也。[110]

按:以上皆附叙之例也,即事不在当年者,或因相关之人,或因相关之事而附载于其人其事之下。

11.带叙

(1)卷二十五汉地节四年,“北海太守庐江硃邑以治行第一入为大司农,勃海太守龚遂入为水衡都尉。先是,勃海左右郡岁饥,盗贼并起,二千石不能禽制。上选能治者,丞相、御史举故昌邑郎中令龚遂,上拜为勃海太守。(中略)遂见齐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各以口率种树畜养。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牛佩犊!’劳来循行,郡中皆有畜积,狱讼止息。”注云:

《通鉴》书龚遂自勃海入为列卿,因叙其政绩。[111]

(2)卷二三五唐贞元十年,“初,勃海文王钦茂卒,子宏临早死,族弟元义立。元义猜虐,国人杀之,立宏临之子华屿,是为成王,改元中兴。华屿卒,复立钦茂少子嵩邻,是为康王,改元正历。”注云:

渤海自大祚荣立国,开元之间,其子武艺立,益以强盛,东北诸夷皆畏而臣之,改元仁安。更五代以至于宋,耶律虽数加兵,不能服也。故《通鉴》历叙其世为详。[112]

(3)卷二六一唐乾宁四年,右拾遗张道古上疏讽昭宗不知为君驭道臣之道。“上大怒,贬道古施州司户。道古,青州人也。”注云:

张道古见于《通鉴》者惟此事,著其州里,盖伤之。[113]

按:编年体史著虽不以人物为本位,而于述及某人之事时,插叙其人之籍贯、世系、行状等内容为有益之补充,即所谓“带叙”也。其例始创于纪传体之《宋书》。赵翼《廿二史札记》云:“《宋书》有带叙法,其人不必立传,而其事有附见于某人传内者,即于其人传内叙其履历以毕之,而下文仍叙某人之事……盖人各一传则不胜传,而不为立传则其人又有事可传,有此带叙法,则既省多立传,又不没其人,此诚作史良法。但他史于附传者,多在本传后方缀附传者之履历,此则正在叙事中,而忽以附传者履历入之,此例乃《宋书》独创耳。”[114]司马温公乃移用于《通鉴》。

12.载文

(1)卷一百二十元嘉元年,载裴子野《营阳王论》,“胡注”云:

裴子野究言宋氏亡国之祸,《通鉴》载之于此,欲使有国有家谨于其初也。[115]

(2)卷二三九唐元和十年云:柳宗元善为文,尝作《梓人传》,又作《种树郭橐驼传》;并载两《传》之文于下。胡三省注云:

《梓人传》以谕相,《种树传》以谕守令,故温公取之,以其有资于治道也。[116]

按:此“载文”之例也。纪传体正史中本有此法,如《史记》于《秦始皇本纪》赞语中附载贾谊之《过秦论》。班固作《汉书》,载文特多,“于文字之有关于学问,有系于政务者,必一一载之。”[117]司马光作《通鉴》,亦仿《汉书》之例,多载有用之文;但“诗赋等若止为文章,诏诰等若止为除官”则不收载。[118]

13.从后来之名

(1)卷九“当是时,项羽兵四十万,号百万,在新丰鸿门”句注云:

新丰县本秦骊邑,高祖七年方置,史以后来县名书之。应劭曰:太上皇思东归,于是高祖改筑城市街里以象丰,徙丰民以实之,故号新丰。[119]

(2)卷三十七“哀、平之际,沛国陈咸以律令为尚书”句注云:

中兴之后,沛方为国。此由范《史》以后来所见书之也。[120]

(3)卷一百四十,魏主诏曰:“诸功臣旧族自代来者,姓或重复,皆改之。”注云:

如长孙嵩、奚斤、叔孙建、穆崇、于栗磾之类,史皆因其后改姓,从简便而书之,非其旧也。其余北人诸姓,改从后姓,注已略见于前,盖其所改后姓,有与华人旧姓相犯者也。[121]

按:《通鉴》所书之地名、官名、姓氏等,未必皆为当时之名;有或因旧史、或以便宜而据后来改定之名而书之者。“胡注”于此特提醒读者须加留意。

14.从简省文

(1)卷三十二“单于曰:‘父兄传五世,汉不求此地,至知独求,何也?’”“胡注”云:

单于名囊知牙斯。王莽专政,讽其慕中国不二名,始名知。史从简便,因以单名书于此。[122]

(2)卷二一九“江西采访使皇甫侁遣兵追讨”,“胡注”云:

江西,江南西道也。史从简便曰江西。[123]

(3)卷四十九“先零羌寇河东,至河内,百姓相惊,多南奔度河,使北军中候朱宠将五营士屯孟津”句注云:

北军中候,掌监屯骑、越骑、步兵、长水、射声五营。《续汉志》曰:旧有中垒校尉,领北军营垒之事;中兴,省中垒,但置中候以监五营。洪氏《隶释》曰:按《祝睦后碑》书为“北军军中候”,则知此亦省文耳。[124]

按:《通鉴》中之人名、地名、官名,常用省称以从简也。

15.考异之例

(1)卷二十七“匈奴单于称臣,遣弟右谷蠡王入侍。”《考异》曰:“按《匈奴传》:‘呼韩邪称臣,即遣铢娄渠堂入侍,’事在明年。时匈奴有三单于,不知此单于为谁也。”“胡注”云:

余按《通鉴》据班纪而书此事,又参考《匈奴传》以明其异。[125]

(2)卷二百四十九“上以南山、平夏党项久未平”句注云:

党项居庆州者,号东山部;居夏州者,号平夏部;其窜居南山者,为南山党项。赵珣《聚米图经》党项部落在银、夏以北,居川泽者,谓之平夏党项;在安、盐以南,居山谷者,谓之南山党项。《考异》曰:《唐年补录》曰:“松州南有雪山,故曰南山。平夏,川名也。”余按《唐年补录》,乃末学肤受者之为耳。今不欲复言地理,姑以《通鉴》义例言之。《考异》者,考群书之同异而审其是,训释其义,付之后学。南山之说,既无同异可考,今而引之,疑非《考异》本旨。[126]

按:以上二则皆注明《考异》之例也。《考异》之法,“事同文异者,取情理近于得实者修入正文,余者注于其下”,此为《考异》之通则也,有如例(1)。至如例(2),并未胪列异说;与其谓之《考异》,毋宁谓司马光自为《通鉴》注脚——可视为《考异》之变例也。“胡注”云:“《考异》者,考群书之同异而审其是”;既无同异可考,不当名为《考异》。此纠司马氏自乱其例之误也,堪为《通鉴》之诤臣。

16.不语怪及其特例

(1)卷一二七宋元嘉三十年,沈庆之即命内外勒兵,“旬日之间,内外整办,人以为神兵。”注云:

《宋帝纪》曰:三月乙未,建牙于军门。是时多不悉旧仪,有一翁班白,自称少从武帝征伐,颇悉其事;因使指麾,事毕忽失所在。余谓沈庆之甚练军事,西征北伐,久在兵间,安有不悉旧仪之理!或者举义之时,托武帝神灵以昭神人之助顺,启诸方赴义之心也。《通鉴》不语怪,故不书。[127]

陈垣按曰:《通鉴》不书,而身之书之,所以解释“神兵”二字耳。[128]

(2)卷七十五魏嘉平三年,“八月,戊寅,舞阳宣文侯司马懿卒。”注云:

史以懿死为王凌之祟,信乎?傥其果能然,固忠勇之鬼也。《通鉴》不语怪,今著之,以示为人臣者。[129]

(3)卷一百三十宋泰始元年,“先是,帝游华林园竹林堂,使宫人倮相逐,一人不从命,斩之。夜,梦在竹林堂,有女子骂曰:‘帝悖虐不道,明年不及熟矣!’帝于宫中求得一人似所梦者斩之。又梦所杀者骂曰:‘我已诉上帝矣!’”注云:

《通鉴》不语怪,而独书此事者,以明人不可妄杀,而天聪明为不可欺也。[130]

(4)卷二一五唐天宝四载,“冬十月甲午,安禄山奏:‘臣讨契丹至北平郡,梦先朝名将李靖、李勣从臣求食。’遂命立庙。又奏荐奠之日,庙梁产芝。”注云:

《通鉴》不语怪,而书安禄山飞鸟食蝗、庙梁产芝之事,以著禄山之欺罔,明皇之昏蔽。[131]

按《论修书帖》:凡妖异止于怪诞之类便请直删;有所儆戒者,则告存之。[132]以上数例皆是也。

总上可见,胡三省在注书时,每每不惮其烦地为读者归纳《通鉴》的史法。“胡注”所诠解的“史法”,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其一是为宣扬“大一统”、“尊王攘夷”、“忠孝节义”等“正统”观念而设的“用字褒贬之法”(如书天子、书权臣等例);其二是为改进编年体史著而经营的“史书编纂之法”(如追叙、附叙、带叙等例);其三是为用语不至歧义而规定的“史文构造之法”(如书国号、从简省文、从后来之名等例)。这三个层面的“史法”,首先的一个优点是针对性强,即能够密切地结合编年体史著,特别是结合《通鉴》本文,做细致入微的分析。其次是学术性强,即突出了史注的学科特点,不拘于“《春秋》学”的套路,而考虑到历史编纂学层面上的问题。因此,胡三省所归纳的“史法”,不仅比起专在“春秋笔法”上做文章的《通鉴纲目》有极大的突破;同时也比司马伋的《通鉴前例》更为全面、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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