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通鉴胡注论纲(第三辑):揭示《胡注》的学术价值

通鉴胡注论纲(第三辑):揭示《胡注》的学术价值

更新时间:2025-09-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胡注”的学术价值“胡注”之有史料价值,纯是一个客观造成的结果;因为注释的初衷只是解释文本,其本身并不负载保存史料的职能。“胡注”的价值,更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它的学术性上。关于“胡注”的学术价值,陈垣在《表微》的《校勘》、《解释》、《避讳》、《考证》等篇中,已有不少论述。由于视野宏阔且对各类型的资料掌握较为完备,“胡注”不论是对研读古书、整理古籍或是历史研究,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二)“胡注”的学术价值

“胡注”之有史料价值,纯是一个客观造成的结果;因为注释的初衷只是解释文本,其本身并不负载保存史料的职能。“胡注”的价值,更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它的学术性上。关于“胡注”的学术价值,陈垣在《表微》的《校勘》、《解释》、《避讳》、《考证》等篇中,已有不少论述。以下拟就“胡注”中最为世人所称道的、公认为成绩最突出的“训诂”、“校勘”、“地理”与“典制”这四方面的价值再作一些探讨;其中“训诂”、“地理”与“典制”这三者,《表微》中并无专篇论述。

1.“胡注”在训诂学上的价值与成就

训诂学发展到了宋元时期,训释的基本方法已经完备,因此“胡注”在训诂学上的成就,更多地表现在其引证的丰富上。“胡注”不仅取证于字书与旧注,而且注意到金石文献资料(已见前述),同时又参考了唐宋诗文、俚语民谚乃至民间习俗。由于视野宏阔且对各类型的资料掌握较为完备,“胡注”不论是对研读古书、整理古籍或是历史研究,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首先,对中古及近代汉语词汇研究而言,“胡注”是一笔很宝贵的材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胡注”中保留并解释了许多俗语词的含义。

(1)卷九十五“邃私谓中庶子李颜等曰:‘官家难称。’”注曰:

称天子为官家,始见于此。西汉谓天子为县官,东汉谓天子为国家,故兼而称之。或曰: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故兼称之。[182]

(2)卷八十五“既克张昌,刘弘谓侃曰:‘吾昔为羊公参军,谓吾后当居身处。今观卿,必继老夫矣。”注曰:

羊公,谓羊祜也。晋人多自谓为身。[183]

(3)卷二○一“不如且留旧兵,渐令收获办具资粮节级遣还”,注云:

节级,犹今人言节次也。[184]

(4)卷二三五“梅录识其声,趋前拜之曰:‘非丰州李端公邪?’”注曰:

唐人呼侍御为端公。李肇《国史补》曰:宰相相呼曰堂老,两省曰阁老,尚书曰院长,御史曰端公。[185]

(5)卷二六一“诸王被发,或缘垣,或升屋,呼曰:‘宅家救儿!’”注曰:

唐末宫中率称天子曰宅家。[186]

以上五则注文忠实地记录并解释了当时一些口语词的含义。

(6)卷八十二“阮咸之子瞻尝见戎,戎问曰:‘圣人贵名教,老、庄明自然,其旨同异﹖’瞻曰:‘将无同!’”注云:

程大昌曰:不直云“同”而云“将无同”者,晋人语度自尔也。庾亮辟孟嘉为从事,正旦大会,褚裒问嘉何在。亮曰:“但自觅之。”裒历观,指嘉曰:“将无是乎﹖”将无者,犹言殆是此人也,意以为而未敢自主也。阮瞻指孔、老为同,亦此意。[187]

“将无”一词历代多有歧解。明代的杨慎以为是“晋人语言务简,且为两可之辞。‘将无’,疑词,言毕竟同也。”[188]清代黄生则认为:“将无者,然而未遽然之辞。”[189]比较起来仍以“胡注”的解释为长。“将无”是用询问的形式委婉地表达见解,如《世说新语》载谢安与诸人泛海戏。风转急,浪猛,诸人皆諠动不坐,公徐云:“如此,将无归?”《晋书·谢安传》却改为:“安徐曰:‘如此将何归邪?’”[190]显然是误解了“将无”的含义。

(7)卷一○七“苌置酒高会,诸将皆曰:‘若值魏武王,不令此贼至今,陛下将牢太过耳。’”注云:

将牢,谓先自固而不妄动也,犹今人之言把稳。[191]

按:“将牢”后人多有不晓者。吴士鉴、刘承幹《晋书斠注》云:“《御览》四百四十六引《秦记》作‘若值魏武王,寻破此贼,陛下将军太过。’案此作‘牢’为‘军’之误。”[192]此乃误据类书引文而臆改本书之例,其致误之由则在于不谙“将牢”之语义。“将牢”又作“持牢”,意近于谨慎、稳妥等;“将牢太过”即“过于慎重”。《山堂肆考》云:“东汉袁绍攻许,沮授不可,郭图曰:‘监军之计在于将牢。’‘将牢’一作‘持牢’,谓持守牢固,犹言持重也。又秦主登与后秦主苌两兵相持七年,苌不欲轻战,每欲以计取之,故诸将曰:‘若值魏武王,不令此贼至今,陛下将牢大过耳。’”[193]

以上这两个例子,都出自《晋书》。陈垣在《表微》中曾提到:“吾独怪近世注《五代》者,犹间取胡注舆地;而注《晋书》者,乃不甚取胡注,何也?”[194]吴士鉴等人正是因为没有注意到“胡注”,才致发生错误。由于《通鉴》的史文与“十七史”有许多重合的地方,因此我们在校勘、注释、整理“十七史”时,都应当留意“胡注”中的材料。

二是“胡注”还对某些词汇的发生、发展的情况做了忠实记录。

(8)卷二四二“又于黎阳筑马头,为渡河之势”,注云:

附河岸筑土植木夹之至水次,以便兵马入船,谓之马头。[195]

(9)卷一四四“禧不知事露,与姬妄及左右宿洪池别墅”,注云:

洪池即汉之鸿池,在洛阳东二十里。田庐曰墅,今人谓之别业,晋人以来,往往治池馆,观游于其中。[196]

又,卷二八八“崧第中瘗藏之物及洛阳别业”,注云:

别置田园于他所,谓之别业,亦谓之庄。[197]

(10)卷一一六“见军人担彭排战具”,注云:

彭排,即今之旁排,所以扞锋矢。孙愐曰:樐,彭排。《释名》曰:彭排,军器也。彭,旁也,在旁排敌御攻也。[198]

(11)卷一四七“魏扬州刺史李崇勒兵泊于城上,水增未已,乃乘船附于女墙”,注云:

城上短墙曰女墙,所谓陴也,今人谓之女头。[199]

(12)卷一五一“(韦)放免胄下马,据胡床处分”,注云:

胡床,即今之交床,隋恶胡字,改曰交床,今之交椅是也。[200]

(13)卷二五七“甲子,罗城西南隅守者焚战格以应师铎”,注云:

战格,列木为之,汉人谓之笓格,今谓之排杈。[201]

“马头”(码头)、“别业”(别墅)在现代汉语中仍是很常见的词汇,“胡注”中解释了它们最初产生时的意思。第(10)—(13)条注文则提供了“樐——彭排——旁排”(即盾牌)、“陴——女墙——女头”(即城上短墙)、“胡床——交床——交椅”(犹今之“马扎”)与“笓格——战格——排杈”(为拒敌而编制的木栅工事)这几组词汇的古今演变情况。

三是“胡注”在训解字义时多采用当时通行的语言,因此“胡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语料价值,借助“胡注”为线索,还可以了解到更多的中古、近代词汇的含义与用法。

(14)卷七十六“(毋丘)俭之初起,遣健步赍书至兖州”,注云:

健步,能疾走者;今谓之急脚子,又谓之快行子。[202]

按:“健步”指的是能急行送信之人。胡三省在这里不仅对“健步”一词做了解释,同时还提供了与之相近的另外两种说法——“急脚子”与“快行子”。“急脚子”在宋代文献中颇常见,如《东轩笔录》卷九“忽有来使,俗谓急脚子者下先锋状”,[203]这时“胡注”中的说法,便可以起到从旁解释的作用。

(15)卷一五六“本望君臣一体,若合符契,不图今日分疏至此!”注云:

今人犹谓辩析为分疏。[204]

就《通鉴》本文来看,本望若合符契,不意分疏至此,“分”与“合”对,此处“分疏”意近于“分歧”。但“胡注”同时又提供了“分疏”的另一个意思,即“辩析”。按《说文》:“分,别也,从八从刀”;“疏”亦有“分”之意(如《淮南子·道应训》:“知伯围襄子于晋阳,襄子疏队而击之。”) 故“分疏”可理解为分歧、辨别、区分等。而语言上的辨别、区分,即为“辩析”、“辩解”。“分疏”做“辩析”讲的例子,在唐代文献中多见;如敦煌《舜子变》“男女罪过须打,更莫交分疏道理。”此处“分疏”即分辩、辩解之意。[205]

(16)卷一八○“然与夺之笔,虞世基独专之,受纳贿赂,多者超越等伦,无者注色而已”,注云:

注其入仕所历之色也。宋末参选者具脚色状,今谓之根脚。[206]

按:“脚色状”或“根脚”类似今之“履历”或“个人简历”,如《长编》卷四九九“权吏部尚书叶祖洽言,近照验在部官脚色状”云云。[207]

(17)卷二二三“(郭)晞军士十七人入市取酒,以刃刺酒翁”,注云:

酒翁,酿酒者也,今人呼为酒大工。[208]

按:“酒大工”亦见于白话小说,如《清平山堂话本·错认尸》:“雇一個酒大工,叫做洪三,在家造酒。”[209]

(18)卷二五八“(孙)揆建牙杖节,褒依大盖,拥众而行”,注云:

凡节度使,其行前建牙旗,杖所赐节。褒衣,大袖博裾之衣。大盖,即今之清凉繖。[210]

按:“清凉繖”又作“清凉伞”;宋制,只有达到规定级别的官员才能使用清凉繖作为仪仗。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载:“嘉定间,禁士庶不得用青凉伞。多以皂绢为之,特短,其簷数寸,庇日而已,后渐增至尺余者。复行禁约颇峻,有题一绝于朝天门曰:‘冠盖如云自古然,易青为皂且从权。中原多少黄罗繖,何不多多出赏钱。’闻者启齿,后遂尽用黑油繖焉。”[211]宋代官场中还流传一则与清凉繖有关的笑谈:“梅金华询久为侍从,急于进用,晩年多病,石参政中立戏之曰:‘公欲安乎?惟服一清凉散即瘥也。’盖两府在京,许张青盖耳。[212]从字面上看,“清凉散”是去火的凉药;而“散”与“繖”恰好谐音,暗讽只需委任梅询以高位,俾其得以使用清凉繖,虚火即可消退。理解这则笑话的关键在于明了“清凉繖”的含义;而“胡注”对此是有提示作用的。

(19)卷二七一“李绍荣识其旗”,注:

凡行军,主将各有旗以为表识,今谓之“认旗”。[213]

“认旗”古代白话小说中多见,如《水浒传》、《三遂平妖传》中并有:“农夫背上添心号,渔父舟中插认旗!”[214]又如《水浒全传》第七十九回:“认旗上写的分明,乃是双鞭呼延灼。”此处的“认旗”有的本子作“诏旗”或“号旗”,[215]参照各本及《水浒》本书的用例,结合“胡注”的解释,可知“认旗”是正确的,指的是标识主将身份的旗帜。

(20)卷二八一“闽主又以空名堂牒使医工陈究卖官于外”,注云:

堂牒,即今人所谓省札。空名者,未书所授人名,既卖之得钱而后书填。[216]

第(14)—(20)这几则注解不仅解释了《通鉴》本文中的词汇,而且还额外提供了与这些词汇意思相近的一些俗语词,如“急脚子”、“脚色状”、“根脚”、“酒大工”、“清凉繖”、“认旗”、“省札”等等。其中像“脚色状”、“根脚”这样的词语,在今天看来已经不太好懂,而一般性的词典又往往失收;但我们根据《通鉴》与“胡注”所提供的语境,便可以旁推出它们的含义。掌握了这些词汇,我们在阅读敦煌文献、宋元人的笔记以及早期白话小说时,便可以减少一些语言上的障碍。

其次,胡三省为浙江台州人,他在注书时有时又以方言训古语,因此对研究古代吴语的人来说,“胡注”也可资借鉴。

(1)卷八十二“(王)衍神情明秀,少时,山涛见之,嗟叹良久,曰:‘何物老妪,生宁馨儿!’”注云:

今人传读“宁”如宁武子之“宁”。洪迈《随笔》曰:今吴中人语,尚多用“宁馨”字为言,犹言若何也。刘梦得诗:“为问中华学道者,几人雄猛得宁馨?”盖得其义。以宁字作平声读。[217]

按:吴曾《能改斋漫录》:“盖《王衍传》曰:‘何物老妪生宁馨儿。’山涛叱王衍语也。又《南史》:宋王太后疾笃,使呼废帝。帝曰:‘病人间多鬼,那可往?’大后怒谓侍者:‘取刀来剖我腹,那得生此宁馨儿!’案二说,知晋、宋间以‘宁馨儿’为不佳也,故山涛、王太后皆以此为诋叱。岂非以儿为非馨香者耶?”[218]吴氏谓“宁馨儿”为“儿非馨香者”,实望文生义之论。据“胡注”,宁馨实为吴语,犹言“若何”、“恁地”,《姑苏志》云:“问为何如曰寜馨。”[219]

(2)卷八十八“(周)玘忧愤而卒,将死,谓其子勰曰:‘杀我者,诸伧子也!’”注云:

伧,助庚翻,吴人谓中州人为伧。

卷一二九“常呼金紫光禄大夫王玄谟为老伧”,注云:

江南人呼中州人为伧。王玄谟,太原人也,故呼之为老伧。[220]

按范成大《吴郡志》:“晋周玘以忧愤谓子勰曰:‘害我者诸伧子也。’吴人谓中州人曰伧云。陆玩食酪得疾,与王导笺云:‘仆虽吴人,几作伧鬼。’盖轻易之词。”[221]

(3)卷一六九“后遣人潜出临川市鱼鲑”注云:

吴人总称鱼菜为鲑,音户皆翻。[222]

按:司马光诗云:“沼中数寸鱼,烹煎足为鲑”,自注:“吴人谓鱼肉为鲑。”[223]以上三则,反映了“胡注”在吴语词汇研究方面的价值。

复次,“胡注”还常以诗歌及俚语民谣为训,在“诗史互证”方面是有创获的。

(1)卷二二二“甚者什取八九,谓之白著”,注云:

今人犹谓无故而费放财物者为白著。勃海高云有《白著歌》曰:上元官史务剥削,江、淮之人多白著。[224]

按《新唐书·刘晏传》:“税外横取,谓之‘白著’。”[225]“胡注”所引《白著歌》以“剥削”、“白著”对文,其义甚明。

(2)卷一四八“又,在军斩首成一阶以上者,即令行台军司给券,当中竖裂,一支付勋人,一支送门下,以防伪巧。”注云:

此韩愈《寄崔立之诗》所谓“当如合分支”者也,今人亦谓析产文契为分支帐。[226]

(3)卷二二三“酒酣,怀恩起舞,奉仙赠以缠头彩”,注云:

唐人宴集,酒酣为人舞,当此礼者以彩物为赠,谓之缠头。倡伎当筵舞者亦有缠头喝赐,杜甫诗所谓“舞罢锦缠头”者也。[227]

以上几则分别借助歌谣与唐诗来训解史文的含义;由于歌谣与唐诗的受众面广,不仅可以扩充训诂资料的来源,同时又具有通俗平易的优点。

(4)卷二○九“令与从一对坐。上命从一诵却扇诗数首”,注云:

唐人成婚之夕,有催妆诗,却扇诗。李商隐代董秀才却扇诗云:“莫将画扇出帷来,遮掩春山滞上才。若道团圆是明月,此中须放桂花开。”[228]

(5)卷二一四“剑南节度使王昱筑两城于其侧,顿军蒲婆岭下”,注云:

《新书》作“蓬婆岭“,其地在雪山外,杜甫诗所谓”次取蓬婆雪外城“是也。[229]

以上两则是借助唐诗补充或考订史实。

(6)卷二○四“恒州刺史裴贞杖一判司”,注云:

唐谓州曹诸司参军为判司,韩愈诗所谓“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棰楚尘埃间”是也。[230]

(7)卷二五二“(王)凝、(崔)彦昭同举进士,凝先及第,尝衩衣见彦昭,且戏之曰:‘君不若举明经。’彦昭怒,遂为深仇。”注云:

唐世重进士而轻明经,故当时有“焚香礼进士,设幕试明经”之语。崔彦昭之仇怒王凝,盖以此也。[231]

这两则是借助歌谣与唐诗以说明时代之风尚。

(8)卷二○九“丁巳晦,敕中书、门下与学士、诸王、驸马入img7守岁,设庭燎,置酒,奏乐”,注云:img8

,内殿也。守岁之宴,古无之。梁庾肩吾《除夕诗》:“聊倾柏叶酒,试奠五辛盘”。盖江左已有此矣,然未至君臣相与酣适也。隋炀帝淫侈,每除夜,殿前诸院设火山数十,尽沈香木根,每一山皆焚沈香数车,火光暗则以甲煎沃之,焰起数丈,香闻数十里,一夜之间,用沈香二百余乘,甲煎过二百余石。欧阳修诗“隋宫守夜沈香火”,谓此也。帝之为此,亡隋之续耳。[232]

隋炀帝除夜造沉香火山事,唐宋诗人多讽之。此处所引欧诗,既足以证史,而“胡注”亦可为欧诗之注脚。按:司马光在《通鉴考异》中已经采用了“以诗证史”的方法,即把唐诗当作史料加以使用。胡三省则不仅把唐诗作为训诂的资料,而且借以考订史实或说明社会风尚,可以说是以史家的眼光最大限度地开掘了唐诗与歌谣的价值。

最后,“胡注”中还有不少注文是胡三省参考平素见闻或根据其自身经历而写成的,这类注文具有亲切可信的特点;注文中所反映出的社会风俗也是有价值的。

(1)卷十一“乃作鸣镝”句注云:

应劭曰:髐箭也。韦昭曰:矢镝飞则鸣。余见今军中亦有鸣镝,于近笴之处开小窍,矢飞急则凌风而鸣。镝,音嫡。髐,呼交翻。[233]

(2)卷二五二“颜庆复始教蜀人筑壅门城,穿堑引水满之,植鹿角,分营铺”,注云:

城门之外,别筑垣墙以遮城门,谓之壅门,今人谓之八卦墙者是也。斩木为鹿角,植之城外,以限冲突,今人谓之排杈者是。分立寨屋,谓之营,以居士卒。城上分立小屋,使守卒居之以候望,谓之铺。[234]

(3)卷二八一“义成节度使符彦饶奏(范)延光遣兵渡河,焚草市”,注云:

时天下兵争,凡民居在城外,牵居草屋以成市里,以其价廉功省,猝遇兵火不至甚伤财以害其生也。此草市在滑州城外。[235]

胡氏早年从军抗元,这几则注解当时根据其亲身所见写成;正如陈垣所说:“百闻不如一见,非身亲其事,不能言之亲切。身之生乱世,故独能了解兵争时事。”[236]

(4)卷八十五,晋惠帝太安二年,江淮流民起事反晋,“犬羊万计,绛头毛面,挑刀走戟,其锋不可当。”胡三省注云:

挑,徒了翻。挑刀,舞刀也。今乡落悍民,两手运双刀,坐作进退,为击刺之势,掷刀空中,高一二丈,以手接之。又善舞戟,左奔右赴,为刺敌之势;又环身盘戟,回转如萦,又以戟矜拄地,跳过矜上,特为儇捷,此所谓走戟也。[237]

此则“胡注”是以宋元时期武艺表演的实例,来为读者解释所谓的“挑刀”、“走戟”。“挑刀走戟”本来是用以描写流民造反时的情态,对于大多数没有亲历过战事的人来说,可能很难想象这种短兵相接的厮杀场面。普通人对武斗的感性认识常常是从观赏武艺表演中间接获得的。自魏晋南北朝以来,不论是南方还是北方,各种场合下的武艺表演已经相当普遍。《南史》载:“(王敬则)善拍张,补刀戟左右。宋前废帝使敬则跳刀,高出白虎幢五六尺,接无不中。仍抚髀拍张,甚为儇捷。”[238]《洛阳伽蓝记》载:“禅虚寺,在大夏门[外]御道西。寺前有阅武场,岁终农隙,甲士习战,千乘万骑,常在于此。有羽林马僧相善角觝戏,掷戟与百尺树齐等。虎贲张车渠,掷刀出楼一丈。帝亦观戏在楼,恒令二人对为角戏。”[239]这两段文字所描写的情况均和“胡注”此则十分相似;其中所呈现的“挑刀走戟”,更像是一种武术特技,既有攻击性,又有竞技性与表演性。读者借此不难想象出《通鉴》中所描写的那种气势汹涌的进攻态势。[240]

(5)卷二四三,“己未,诏王播造竞渡船二十艘”,注云:

《荆楚岁时记》:屈原以五月五日死于汨罗,人伤其死,并以舟楫拯之,至今竞渡是其遗俗。自唐以来,治竞渡船,务为轻驶,前建龙头,后竖龙尾,船之两旁,刻为龙鳞而彩绘之,谓之龙舟。植标于中流,众船鼓楫竞进以争锦标,有破舟折楫至于沉溺而不悔者。[241]

注文描摹唐宋时期端午节龙舟竞渡之场景极为细致,有很高的民俗价值。

(6)卷二五一“刺史杜慆飨之于球埸,优人致辞。”注云:

致辞者,今诸藩府有大宴,则乐部头当筵致辞,称颂宾主之美,所谓致语者是也。[242]

这是根据宋元时期华庭盛宴时的实况来解说何为“优人致辞”;不仅疏通了文句上的疑难,同时也可为后人了解宋元时期的筵乐表演情况提供一点素材。

(7)卷二七○“(徐)知训狎侮吴王,无复君臣之礼,尝与王为优,自为参军,使王为苍鹘,总角弊衣执帽以从”,注云:

优人为优,以一人幞头衣绿,谓之参军;以一人髽角弊衣,如僮奴之状,谓之苍鹘。[243]

按王国维《宋元戏曲史》:“《因话录》所谓‘女优弄假官戏,其绿衣秉简者谓之参军桩’是也。由是参军一色,遂为脚色之主。其与之相对者,谓之苍鹘。”[244]此则“胡注”可与之参证,且状“参军”、“苍鹘”之扮相甚详。徐知训与吴王不仅亲操优伶“贱业”,且徐自任主演,而以吴王为配角,益见其无君臣之礼。

总上可见,“胡注”对于两汉以来许多词汇之训释,非雅诂旧义所能该遍,其在训诂学上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2.“胡注”在校勘学上的价值与成就

《表微》云:

校勘为读史先务,日读误书而不知,未为善学也。……胡身之精校勘学,其注《通鉴》,名《音注》,实校注也。其自序言:“咸淳庚午,延平廖公礼致诸家,俾雠校《通鉴》,以授其子弟,为著《雠校通鉴凡例》。”今其例不传,然由注中钩稽,尚可窥其所用之方法,以理校为多,他校次之,用本校、对校者较少。然所谓理校,非只凭空想,而多由追忆,故以现存宋本勘之,往往奇中,与对校无异。其他校之详者,则几于考证学范围矣。[245]

按:《表微·校勘篇》举“胡注”校勘精语凡四十条:其中用理校法者最多,计十七条;他校次之,七条;对校、本校各三条。有四条则兼用理校与他校,一条兼用本校、他校,一条兼用他校、对校。(另有四条《表微》乃因与校勘有关而附识篇中)下面先摘录一则《表微》以便说明:

陈宣帝太建三年,齐琅邪王俨欲杀和士开,令治书御史王子宜表弹士开罪,请禁推,侍中冯子琮杂佗文书奏之,帝王不审省而可之。

注曰:“主”字衍。据《北齐书·琅邪王俨传》云:“后主不审省而可之。”《通鉴》就旧史删润,以成一家言,本云“帝不审省而可之”,书吏缮写,因旧史之文,遂衍“主”字。杭本作“齐主”。

《表微》:《北齐书》作“后主”,《通鉴》误本作“帝主”,身之以为“主”字衍,此他校参用理校也。然《通鉴》杭本实作“齐主”,故注末复添入一句,盖注成后始得见杭本也。其实作“齐主”者长,他校费力而未必中,不如对校之省力而得其真,往往如此。然未得祖本以前,只可用他校。此条所谓杭本,《通鉴》祖本也,亦全注仅一见。颇疑身之所见之杭本为一残本,或非自有之书,故注中少及之。然今涵芬本亦作“齐主”也。[246]

这一则注解及《表微》反映了“胡注”在校勘方面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是恪守不径改《通鉴》本文的原则,这与严衍《通鉴补》轻改原文的做法大相径庭。校勘学史上由于轻改原文而造成错误的教训很多;胡三省这种审慎的态度是值得赞许的。

其次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校勘方法。胡三省的《雠校通鉴凡例》及第一次注稿均毁于战火,第二次注书时已身处穷乡僻壤,不可能搜集到更多的《通鉴》版本,因此他所用的校法以理校、他校为多,对校不仅很少,甚至有些对校可能只是根据记忆而来,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持本相对。章钰《校余杂记》云:

(胡)注中称“蜀本”者最多,凡十七见,知即“进修堂本”;称“杭本”者一见,知即元祐元年杭州镂板本;余则无可征者。今所见宋刻,或残或完至七八种,校勘之顷,竟未有一本与注本吻合者。究不知胡氏所注时专据何本。又有注明“传写本”者凡七见,则更无从取证。余颇疑胡氏掇拾各残本汇集成部而注之。躬遭国变,苦学如此,前修在望,不禁奋起。[247]

这个推测并非毫无根据。陈垣所说:“他校费力而未必中,不如对校之省力而得其真,往往如此。”这是就不同校勘方法的难易与可靠程度而言。其实,对校、本校、他校、理校这些方法本身并没有高下之分,关键还在于能否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关于“胡注”使用“对校”的情况,章钰在《胡刻通鉴正文校宋记》中已有全面的统计。他校与理校方面的例证,《表微·校勘篇》中举了很多;而“本校”的例子,《表微》中仅有四条,只占全篇的十分之一。因此我们以下拟重点举一些“本校”方面的例证略作补充。

首先要说明的是,校勘学领域中,素有“校底本之是非”与“校义理之是非”这两大派别。校勘的目的,主要是力图还原古书(也就是底本)的原貌;所谓“义理之是非”,也就是内容方面的正误,这本来属于更为广义的考证学的研究范围。然而“胡注”的校勘,是既校“底本之是非”,又校“义理之是非”。有许多问题并不属于传写之误,而是由司马光本人的疏忽所造成的,这便属于“义理之是非”,胡三省也每每予以指出。因此,确切地说,胡三省不是单纯地做“校勘”,而是在做“校证”。

其二,关于“本校法”,指的是以本书前后互证以抉其异同;在缺乏祖本及更多参照本的情况下,“本校”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胡三省在运用“本校法”方面,有两点很突出。第一是他很注意利用《通鉴》的“姊妹书”来雠校《通鉴》——这可以算作是相对广义的“本校”。我们知道,司马光编修《通鉴》的成果,是形成了以《资治通鉴》为核心的编年体系列著作的成套组合,诸如《通鉴考异》、《通鉴目录》等作品,乃是《通鉴》不可分割的“姊妹篇”。这些“姊妹书”不仅是研读《通鉴》的重要参考书,同时也可作为雠校《通鉴》的材料依据。

(1)《通鉴》卷一五四“荣妻北乡长公主亦劝荣不行”句注云:

荣妻非元氏也,以荣功封北乡长公主。《考异》作“乡郡长公主”,注曰:《北史·世隆传》作“北乡郡公主”,今从《魏帝纪》。按《考异》作“乡郡长公主”是也,《通鉴》作“北乡长公主”,传写之误耳。《五代志》:上党郡乡县,石勒置武乡郡,后魏去“武”字为乡郡。证以魏收《志》无北乡郡,则从乡郡为是。[248]

这则注文,便是以《考异》校《通鉴》本文之例。《考异》原与《通鉴》别本单行,其体例:先摘引《通鉴》原文,复于原文之下缀以《考异》;故其所摘引之原文,可资校勘之用。此则注文先以《考异》比对《通鉴》;又在《考异》的基础上,引《五代志》及魏收《志》作为旁证;而所引的这两则材料,同时又可以说明这一封号的由来:校勘、考证、注释三位一体,相得益彰。

(2)卷二五一“王晏权兵数退衂,朝廷命泰宁节度使曹翔代晏权为徐州北面招讨使。”注云:

《考异》正文曰:曹翔、马举为徐州南、北招讨使。注曰:……《实录》:“二月,以马举为淮南节度使,充南面招讨使。初,康承训率诸将正月一日进军攻徐州,不克,贼围寿州。王晏权数为贼所攻,退缩不敢出战,乃以曹翔为兖海等州节度使,充北面招讨使。……”《新纪》翔、举除南、北招讨在十二月而无闰。今因翔与魏博同讨徐州而见之,置于岁末。据《考异》,及明年马举解泗州围事,则《通鉴》正文“曹翔为徐州北面招讨使”之下,当有以“马举为淮南节度使、充南面招讨使”十四字,传写逸之也。[249]

这也是以《考异》校正《通鉴》本文之例。《考异》正文概引《通鉴》文意云:“曹翔、马举为徐州南、北招讨使。”原注中又引《实录》等史料详考马举任淮南节度使、充南面招讨之事;可见,句中当有马举,然原文缺载。下文又云:“马举将精兵三万救泗州。”[250]益可证实此处确有脱文。

(3)卷一四五“魏既罢盐池之禁”句注云:

魏主践阼之初,中尉甄琛表弛盐禁,彭城王勰与邢峦以为不可,魏主诏从琛请。《通鉴目录》已提其要,此事今载于一百四十三卷齐东昏永元二年,而《通鉴》正文逸其事,错简置于百四十六卷天监五年。[251]

(4)卷一七五“宣帝子莱公衍、郢公术皆死”句注云:

《通鉴》书宣帝子衍始终备,但《目录》书大成元年立太子衍,亦自背驰。[252]

按:《通鉴目录》乃因司马光“恐读者倦于披寻,故于编纂之时,提纲挈要,并成斯编,使相辅而行,端绪易于循览”。故《目录》中之文字皆为《通鉴》一书中的“精要之语”。[253]加上《目录》一直与《通鉴》别行,因此后人据《通鉴》误改《目录》的几率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目录》失真的可能性。因此《目录》是雠校《通鉴》的宝贵资料。以上两则注文便是以《目录》校正《通鉴》本文之例。[254]

造成《目录》与《通鉴》正文记载不合,可以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传写过程中造成的讹误;二是由于《目录》与《通鉴》成书时间不一,有可能因为司马光在修订过程中顾此而失彼。《目录》与《通鉴》在系年排序以及文字上的不同,一方面可以为我们提供异文线索,另方面也为我们留下了司马光笔削改定《通鉴》的蛛丝马迹。

第二是胡三省还很注意根据《通鉴》本书的义例(即前文所谓“史法”)来校证《通鉴》的讹误。我们前面已经说过,胡三省在归纳《通鉴》“史法”方面成绩显著,更值得称道的是,他又很善于以这些“史法”为据,解决校勘方面的问题。

(5)卷一○五晋太元九年“(翟)斌怒,密与前秦长乐公丕通谋”,注云:

通鉴凡苻秦事,书曰秦;此“前”字衍。[255]

按《通鉴》书国号之例:凡国号相同易混者,增文以示别。故“姚苌书后秦,以别于苻秦也”;[256]太元十九年,苻秦灭,始书姚秦为“秦”。此处毋需增“前”字,读者依例即可知为苻秦也。《通鉴》书“前秦”者,除此处之外,另有卷一二四:“初,杜预之子耽避晋乱,居河西,仕张氏。前秦克凉州,子孙始还关中。高祖灭后秦,坦兄弟从高祖过江。”[257]此时已为宋元嘉二十三年,苻秦、姚秦皆已灭国,且于一句之中并见二秦,故以“前”、“后”别之也;与卷一○五此则为例不同。

(6)卷一一四“晋以盛为都督陇右诸军事、征西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盛因以宣行梁州刺史。”注云:

《通鉴》以晋纪年,则以盛为都督之上不必书晋,“晋”字当作“诏”字。[258](https://www.daowen.com)

按《宋书·氐胡列传》,此句作“以盛为都督陇右诸军事、征西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259]既无“晋”字,又无“诏”字。或者司马光于此增书“晋”字,乃为醒目耳?胡三省于此纠《通鉴》为例之不纯也,乃参用本校、理校之法;以“晋”字当作“诏”,虽无确证,然亦可见胡氏校书时眼光之犀利与心思之细密。

(7)卷一四五梁天监三年十二月,“己亥,魏主幸伊阙。”注云:

自南北分治,人主出行所至,《通鉴》皆曰“如”,自此以后率书“幸”,未晓义例所由变,盖一时失于刊正也。[260]

按:据《通鉴》书法,“幸”乃天子用语。北朝非奄有四海者,依列国之例,君主出行当称“如”,此处为例不严。

(8)卷一九二“以辰州刺史裴虔通,隋炀帝故人,特蒙宠任,而身为弑逆”,注云:

事见一百八十五卷高祖武德元年。按《通鉴》纪事各为段,凡改段处,率空一字,别为一节,此段头既空字,“以”字之上,合有“上”字,文乃明。[261]

按:此则乃据《通鉴》全书格式以校正本文,亦参用本校、理校之法,视角独特,所论极有见地。

(9)卷一百六十“辛未,高澄入朝于邺,固辞大丞相”,注云:

以《通鉴》书法言之,“辛未”之下当有“东魏”二字。[262]

按《通鉴》书列国例,北朝政权之国君,称“主”而不称“帝”,如“东魏主”(全书凡二十三见[263])。其王公大臣亦仿此例,书为“某国某官某”;如高澄之父高欢书为“东魏丞相欢”(凡二十八见),或“东魏高欢”(两见),如卷一五八梁大同四年,“夏,四月,庚寅,东魏高欢朝于邺。”注云:“既解丞相,遂不书官而书姓。《通鉴》纪实,非如《春秋》之有所褒贬也。”[264]并有“东魏”字样。故此处宜有“东魏”二字,胡氏所校是也。

(10)卷二七五“明宗慰抚之,各令还营”,注云:

以《通鉴》书法言之,“明宗”二字当书“帝”字,此因前史成文,偶遗而不之改耳。[265]

按同卷“以庄宗之命诛李绍琛”句注云:“庄宗已殂,故不书帝,而以庙号书之也。”[266]据此可推知《通鉴》书帝王之例,凡在世者不书庙号,径书“帝”也。

胡三省在避兵山谷,资料相对贫乏的情况下,能够克服困难,善于在本书内发现矛盾,并合理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对我们从事古籍整理与研究工作很有启示意义。

3.“胡注”在地理学上的价值与成就

胡三省素来被公认为是地理方面的名家;如明末清初的地理学家顾祖禹,对于胡三省的地理注“尤所服膺”,认为“采辑尤备”,“搜剔几无余韵”。[267]顾祖禹的《读史方舆纪要》以及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胡注”的启益。日本学者内藤虎次郎也说:

胡三省的历史地理之研究,对中国的影响自不用说,就是日本的学者也大受影响。日本人对中国历史地理的注意,是研究《通鉴注》之后所引起的。大体上,日本人对中国的书,特别是有关历史的书,并不是只当史学的书研究一下,或只站在史学研究的立场上,仅知道事实就算了,如赖山阳、古贺侗庵辈就说过,中国书的最大缺点就在地理方面。伊势的土井聱牙其人,首次考虑到历史地理的重要,遂在伊势津藩出版《通鉴》之时,为要作校订,而注意到胡三省的“注”。[268]

胡三省注释《通鉴》时,举凡地名之同异、州县之建置离合,以及都邑城池、邑聚市镇、津梁河渡、关塞长城,乃至于寺庙楼台、亭阁苑圃,无不原原本本,详加诠解。《通鉴》的地理注,不仅是山川自然地理,而且是沿革地理、政治地理、军事地理。这一点在前面第二章中已有一些论述。这里专谈《通鉴》地理注在学术方法上的贡献。“胡注”的地理考释,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特为突出。

首先,胡三省的地理注是真正意义上的历史地理研究。“胡注”不满足于仅注出古今地名的变更(即“释以今名”)或州郡的治所与四至八到;而是深入到地名沿革的背后,综合考察山川陵谷变迁等自然环境因素,人口移徙与民族融合等流动因素,以及政权更迭与行政区划变革等外部因素:确实做到了洞悉原委,因此称得起是真正意义上的历史地理研究。

(1)卷一三一“当推奉九江”,注云:

自宋以来,率谓江州为九江。晁氏《志》曰:太湖一湖而曰五湖,昭余祁一泽而曰九泽,九江一水而曰九江。余按《书·禹贡》曰:荆及衡阳惟荆州。江、汉朝宗于海,九江孔殷。孔安国《注》曰:江于此州界分为九道,甚得地势之中。《汉书·地理志》:庐江郡寻阳县,《禹贡》九江在南,皆东合于大江。应劭曰:江自庐江、寻阳分为九。《寻阳地记》曰:九江:一曰乌江,二曰蜯江,三曰乌白江,四曰嘉靡江,五曰畎江,六曰源江,七曰廪江,八曰提江,九曰箘江。张须元《九江图》云:一曰三里江,二曰五州江,三曰嘉靡江,四曰乌土江,五曰白蚌江,六曰白乌江,七曰箘江,八曰沙提江,九曰廪江。参差随水长短,或百里,或五十里,始于鄂陵,终于江口,会于桑落洲。《太康地记》曰:九江,刘歆以为湖汉九水入彭蠡泽也。夏撰曰:据此数说,皆谓江水至是分为九道;独曾氏谓为不然。曾氏谓下文“导江过九江,至于东陵东,迤北会于汇。”说者谓东陵,巴陵也。盖今巴陵与夷陵相为东西,夷陵一曰西陵,则巴陵为东陵可知。许慎曰:迤,邪行也。今江水过洞庭至巴陵而后,东北邪行,合于彭蠡,即经所谓“过九江至于东陵东,迤北会于汇”也。由是观之:九江不在浔阳明矣;所谓九江者,盖今洞庭也。考之前志,沅水、渐水、潕水、辰水、叙水、酉水、醴水、湘水、资水皆合洞庭中,东入于江,所谓九江者,岂非此乎!宋白曰:江州浔阳郡,《禹贡》:“九江孔殷,彭蠡既潴。”彭蠡在州东南五十三里,九江在州西北二十五里是也。然则彭蠡以东为扬州之域,九江以西即荆州之域。周景式《庐山记》云:柴桑,彭蠡之郊,古三苗国,旧属庐江地。又按《寻阳记》云:春秋时为吴之西境,楚之东境,本在大江之北,今蕲州界古兰城是也。秦并天下,以此属庐江郡,汉属淮南国,后汉为豫章、庐江二郡之境。三国之时,此地虽为督护要津,而未立郡,吴但分寻阳隶武昌。晋初,寻阳犹理江北,温峤移于此,始置寻阳郡,隋为九江郡。余按秦并天下,置九江郡。项羽封黥布为九江王,都六,《汉·地理志》所谓“九江在浔阳县南”。沈约《宋志》:寻阳本县名,因水名县。水南注江,二汉属庐江,吴立蕲春郡,寻阳县属焉。此时寻阳之地在江北。晋乱,立寻阳郡,后郡治于柴桑,而寻阳之名遂移于江南。晋惠帝置江州,治豫章,成帝移江州治寻阳。时人盖因《汉志》所谓“九江在寻阳县南”,而寻阳又为江州治所,遂谓寻阳为九江。若《禹贡》之九江,其地实难考见。若必以夷陵为西陵,遂以巴陵为《禹贡》之东陵,摭取会洞庭之水为九江;考之前志,会洞庭者不止九水,而郦道元《水经注》谓庐江郡有东陵乡,江夏有西陵县,故是言东,《尚书》云“江水过九江,至于东陵”者也。西南流,水积为湖,湖西有青林山。又考《水经注》,自沔口以下有湖口水、加湖江水、武口水、乌石水、举水、巴水、希水、蕲水、利水皆南流注于江,而后至青林水口,亦可傅合九水之说,但未敢以为是。九河之迹,至汉已不可悉考;而欲强为九江之说,难矣。[269]

这则近千字的长注解详细考察了“九江”的具体方位与沿革始末。“九江”之名始见《禹贡》,历代学者解说不一。《汉志》认为在九江在汉寻阳境内,江水于此分为九道,故名“九江”;至于九道支流的具体名目,各家说法不一。宋代曾彦和等人则认为,九江不当在寻阳,而是指注入洞庭之沅水、渐水等。以上两派学者所讨论的是《禹贡》中的“九江”。由各家所举支流名目之不一,可以看出,早在汉代,学者即已对“九江”的说法产生分歧;正如胡三省所说,“九河之迹,至汉已不可悉考;而欲强为九江之说,难矣。”因此他对于这些“傅合”的支流名目,都抱以怀疑的态度。

与《禹贡》中的“九江”相对应的,是人们实际生活中的“九江”,这个“九江”指的是江州(今江西九江市)。《汉志》说“九江在汉寻阳县南”,然而寻阳在历史上也是几经变迁。春秋时期,寻阳在吴之西境,楚之东境,一直到西晋时期,寻阳都还在江北;到了东晋咸和年间,因迁郡治于柴桑(今九江市西南),寻阳之名遂移于江南。于是人们就根据《汉志》所说的“九江在汉寻阳县南”,把当时的寻阳称做“九江”;又因晋成帝以寻阳为江州的治所,因此“九江”又成为“江州”的代名词。经过胡三省的考述,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汉志》把“九江”与“寻阳”联系在了一起,以后“九江”便随着“寻阳”的移徙,由江北播迁到了江南。这种地名搬迁的现象,在地名学史上颇为常见。

朱熹曾说:“《禹贡》地理不须大段用心,以今山川都不同了,理会《禹贡》,不如理会如今地理。”[270]这便是一种通脱的态度;胡三省的地理考释也具有这一优点。汉唐的经生,虽然做了很多文献上的考据工作,但是他们始终跳不出《禹贡》范围,这就决定了他们的研究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而胡三省的注解劈头一句就是“自宋以来,率谓江州为九江”,就把讨论聚焦在了历史实际生活中的地理沿革上,体现了“史注”的学科特色;也就是说,更注重在历史变化的运动过程中把握地理问题。接着他对“文献来源——前人成说——历史因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层层深入的考察,从繁杂的材料中,梳理出一条相对明晰的线索,同时力求避免附会,从而为读者提供一个相对质实的空间概念。

(2)卷一“云梦之竹,天下之劲也”,注云:

《书·禹贡》:云土梦作乂。孔安国《注》云:云梦之泽在江南。《左传》:楚王以郑伯田江南之梦。杜预《注》云:楚之云梦跨江南北。班《志》云:梦泽在南郡华容县南。祝穆曰:据《左传》云阝夫人弃子文于梦中,言梦而不言云,楚子避吴入于云中,言云而不言梦,则知云、梦二泽也。《汉阳志》:云在江之北,梦在江之南。又安陆有云梦泽,枝江有云梦城。盖古之云梦泽甚广,而后世悉为邑居聚落,故地之以云梦得名者非一处。竹箭之产,荆楚为良;云梦,楚之地也。[271]

“云梦”也是经史诗文中所常见的地理名词。在先秦典籍中,凡提到“云梦”,都离不开楚王的游猎生活;但这个“云梦”并不是后世所谓的“云梦泽”,而是一片广阔的,包含各种地貌的未开发地区,那里到处孳育着野生的动植物,是楚王田猎的场所。而“云梦泽”,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湖泽,据班《志》所言,其故址在南郡华容县南。汉代的时候,云梦泽尚存在,因此《汉志》的说法应该是可信的。但是到了魏晋以后,随着云梦泽逐渐消失,后代的注疏家对“云梦”的解说愈见分歧。从“胡注”所引的材料可以看出,在孔安国笔下,云梦泽还在江南,但是到了杜预那里,便发展成为“跨江南北”的“大云梦泽”:此其一;其二,“云梦”本来是一个泽,经过后代注家的发展,又演变出“云”和“梦”两个泽;其三,《汉志》中云梦在华容,以后又逐渐派生出“安陆云梦”、“枝江云梦”等不同的故址。我们认为,造成这些分歧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许多学者在观念上的偏颇。一方面是对“云梦”和“云梦泽”有所混淆;另方面是认为“云梦泽”只能有一个。为了使现实中的“云梦泽”能和先秦典籍中关于“云梦”的记载一一吻合,汉唐经生做了很多“大综合”的工作,经过他们的附会与牵合,云梦泽的故址越来越分歧,范围也越来越大……[272]

而胡三省所说的:“盖古之云梦泽甚广,而后世悉为邑居聚落,故地之以云梦得名者非一处。”这个思路是可取的。云梦泽消亡以后,当地的人们可能沿用云梦之名;同时,“云梦”也可能随着当地居民的迁徙而转变为另一泽薮的名称:因此,以云梦而得名者便不止一处。具体到《通鉴》原文中的这句话,胡三省只说“竹箭之产,荆楚为良;云梦,楚之地也。”这样的说法看似含糊,反而近是。

又,史炤在注释卷二八二“(安)审晖又败唐兵于云梦泽中”时说:“云、梦二泽名,在楚地。”此说本于祝穆;而祝穆所探讨的是古云梦,并不是唐代实际生活中的云梦。故胡三省驳之曰:

又安陆有云梦泽,枝江有云梦城。盖古之云梦泽甚广,而后世悉为邑居聚落,故地之以云梦得名者非一处。安审晖败唐兵于云梦泽,即安陆之云梦泽,非古之所谓云、梦二泽也。[273]

“胡注”又云:

《九域志》:安州安陆县有云梦镇。今安陆县南五十里有云梦泽。宋白曰:安州云梦县本汉安陆县地,后魏大统十六年于云城古城置云梦县。[274]

史炤可能不知道,自唐代以后,“古云梦”已为“安陆云梦”所取代,故《唐纪》中的云梦泽必在安陆无疑。胡三省在注书时,对同一地名,往往不避重复,一注再注。有时前后的注解完全雷同,有时则因建置沿革不同,随事随时而异。同样是注“云梦”,前一则注解很含混,这一处便极精确:这说明胡三省是如实地以发展变化的眼光来考释地理的。

(3)卷八十二“一居定襄之盛乐故城”,[275]史炤《释文》曰:“盛,《汉书》作成;乐因洛,城名,在并州新兴郡。”[276]胡三省驳云:

余按成乐县,前汉属定襄郡,后汉属云中郡;至献帝建安二十年,以塞下诸郡寇乱荒残,省云中、定襄、五原、朔方郡,郡置一县,领其民,合以为新兴郡。故新兴郡有定襄、云中二县,而成乐古城之地,弃之塞外矣。拓跋氏既盛强,尽据幽州塞外之地,猗卢遂据盛乐故城。史炤但知《晋志》新兴郡有定襄县,遂以为盛乐城在并州新兴郡;殊不知魏晋新兴郡之定襄县,《唐志》及《元丰九域志》忻州之定襄县是也,乃汉之阳曲县地。汉成乐古城,拓跋氏以为盛乐宫,后置盛乐郡。《魏土地记》:云中城东八十里有成乐城,云中城在阴山河曲。宋白《续通典》曰:汉定襄郡盛乐县在阴山之阳,黄河之北,后魏所都盛乐是也。唐平突厥,于此置云中都督府,麟德改单于大都护府,圣历改安北都督府,建中初为振武军节度使治所。[277]

盛乐古城在西汉时的又称成乐县,属定襄郡,东汉时属云中郡。东汉末年,由于匈奴犯边,塞外之民纷纷内徙,古城弃置不用。北魏拓跋氏兴起后,乃又占据盛乐故城。据《魏书帝纪》所载,什翼犍所筑的盛乐城“在故城南八里”,“故城”所指何处,虽然史无明言,但相去仅八里,看来位置变化还不算太大。但是比盛乐城更高一级的区划,如定襄、云中等,因受民族迁徙、军事征伐等因素的影响,可以说是迁废无常。(高层行政区划较基层区划易变,这是中国行政区划变革的特征之一。)用胡三省的话说,朝代更迭之际,“郡县城郭,扫地更为,必有非其故处者。”[278]而史炤恰恰就忽视了这一点,他先从《汉书》中找到定襄之盛乐(即成乐),又在《晋志》中找到定襄属并州新兴郡;由此便认为盛乐在并州新兴郡。这完全是以一种静止的眼光来看待变动的地理问题,把两段相差好几百年的史料,不加区别地拼接在一起使用:其结果只能是造成时空的错乱。

其次,胡三省考释地理,首先是从历史事件的空间大环境入手,而后对文献记载做具体的分析,力求作到文献记载与历史事件相契合;而不是相反,用文献记载来限定历史环境。由于采用了科学的考释方法,以往一些记载不详、方位不明的地名,经过胡三省的考证,才逐渐明晰了起来。

(4)卷三“秦师及楚战于丹阳,楚师大败;斩甲士八万,虏屈匄及列侯、执珪七十余人,遂取汉中郡。”注曰:

《索隐》曰:此丹阳在汉中。刘昭曰:南郡枝江县有丹阳聚,即秦破楚处。李埴《舆地纪胜》曰:丹阳在今归州秭归县东八里屈沱楚王城是也。余按楚遣屈匄伐秦,秦发兵逆击之,枝江之丹阳则距郢逼近,秭归之丹阳则不当秦、楚之路,《索隐》因下文“遂取汉中”,即谓丹阳在汉中,皆非也。此丹阳谓丹水之阳。班《志》:丹水出上洛冢岭山,东至析入钧水,其水盖在弘农丹水、析两县之间,武关之外也。秦、楚交战当在此水之阳。楚师既败,秦师乘胜取上庸路西入以收汉中,其势易矣。[279]

秦、楚会战于丹阳,此丹阳旧有“汉中”、“枝江”、“秭归”三说。这三说胡三省认为都不可靠,理由是不符合当时的军事形势。司马贞认为丹阳在汉中,是根据下文“遂取汉中郡”所做的臆断,并没有什么实际的证据。楚国伐秦,秦人迎击楚军于丹阳,那么这个丹阳应该在秦楚交界之处,而枝江的丹阳距离楚都郢很近,秭归县则不在秦楚之间,因此都不可能是战场所在。经过这样一番分析,胡三省认为只有把丹阳理解为丹水之阳,才能够合情合理。这就是直接从山川环境与军事进攻路线入手,来分析地理形势;与单纯的文献考证相比,更显得简洁明快,且说服力强。

(5)卷四“秦伐赵,拔石城。”注云:

《史记正义》曰:《地理志》:右北平有石城县。《括地志》:石城在相州林虑县西南九十里。疑相州石城是。余谓北平之石城,燕境也,相州之石城,魏境也,皆非赵地。此石城即汉西河之离石县城;拓拔魏分西河,置五城郡,又置石城县,盖此地是也。[280]

这一则也是根据当时列国的形势以考释地理。《地理志》认为石城在右北平,属于燕地,不属赵地;《括地志》认为石城在相州林虑县西南,这个相州石城在魏地,仍然不是赵地。因此,胡三省对这两说均不认可,因为不符合当时的地理大环境。那么“胡注”所说的“汉之西河离石县城”又是否正确呢?据2025年冬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编年纪》所载,秦昭王二十六年(即周赧王三十四年)“攻离石”。证明石城即离石;“胡注”所言不虚,而旧注皆误。[281]

(6)卷一“秦张仪及齐、楚之相会齧桑。”注云:

服虔曰:齧桑,翟地。徐广曰:在梁与彭城之间。裴骃曰:晋地。《索隐》曰:卫地。余按汉武帝《瓠子歌》曰“齧桑浮兮淮、泗满”,及塞决河而梁、楚之地复宁,无水灾。后汉王梁击佼强、苏茂于楚、沛间,拔大梁、齧桑,则徐说为近之。[282]

关于“齧桑”的具体方位,《汉书》与《史记》注家的说法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文献考证已经不能够解决问题,必须通过别的途径寻找证据。胡三省采用了“因史以证地”的研究方法;即进一步考察该地在历史上还发生过哪些重大事件,通过梳理这些史实而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根据《史记·河渠书》,汉武帝时期,“齧桑浮兮淮、泗满,”治河之后,“梁、楚之地复宁,无水灾”:可见齧桑在梁、楚之地。又据《后汉书》载,“杜茂击佼强、苏茂于楚、沛间,拔大梁、齧桑”:这也可说明了齧桑在楚、沛之间,且与大梁相距不远。经过这样一番排查,四说之中,当以徐广之说近是。这种“因史以证地”的研究方法,集中反映了地理考释与历史研究相表里的密切关系。

(7)卷八“沛公道砀,至阳城与杠里,攻秦壁,破其二军。”注云:

道砀,自砀取道而西也。此据班《书》书之。“阳城”,《史记》作“成阳”。韦昭注曰:在颍川,则是谓阳城也。《索隐》曰:在济阴,则是谓成阳也。杠里,孟康、虔皆以为县名,而班《志》无之。余按沛公之兵自砀而攻秦,道成阳与杠里,而后破东郡尉于成武。成阳县属济阴,成武县属山阳。济阴,唐为曹州,成武属焉。若取道颍川之阳城,当自此西趋洛、陕,安得复至成武耶!书成阳为是。杠里之地,盖在成阳、成武之间。[283]

(8)卷七十六魏正元元年,“汉姜维自狄道进拔河间、临洮。”注云:

“河间”,当作“河關”。河關县,前汉属金城郡,后汉属陇西郡。以地里考之,河關、临洮在狄道西,姜维自狄道西拔河關、临洮,意欲收魏之道县以自广耳。[284]

这两则注解都是通过军事路线的分析,订正旧史的讹误。

最后,胡三省在注释地理的时候,很注意结合自己的亲身实践或者注意参考前人的实践经验,做到实事求是。

(9)卷二五○唐咸通元年“二月辛卯,与(裘)甫战于剡西,贼设伏于三溪之南,而陈于三溪之北,”注云:

三溪,在今嵊县西南,一溪自新昌县东来,一溪自磕下山南来,与新昌溪会于湖塍,屈而西北流,溪流若三派然,故谓之三溪。

同卷“(郑)祗德始令屯郭门及东小江,”注云:

越州有东小江、西小江。东小江出剡溪,至曹娥百官渡而东入海。西小江出诸暨,至钱清渡而东入于海。皆曰小江者,以浙江为大江也。

“贼游骑至平水东小江,”注云:

越州,会稽县东南有平水镇,又东逾山,即小江也。北又一小江,源出大木山,南流合于剡江,故系平水东,以别东小江。

“命趣东、南两路军会于剡,辛卯,围之。贼城守甚坚,攻之,不能拔;诸将议绝溪水以渴之,”注云:

剡城东南临溪,西北负山,城中多凿井以引山泉,非绝溪水所能渴,作史者乃北人臆说耳。今浙东诸县皆无城,独剡县有城,犹为完壮。[285]

胡三省注释地理,讲究“博考史籍”,但是这几则注解中,却没有援引任何文献;况且类似“三溪”、“小东江”、“平水东小江”这样的小地名,在史志中也很难查到。胡三省是浙东人,剡县必是他亲历之地,因此才描绘如此详细,如反掌观纹一般;同时又以自己的生活经验纠正了史书中的臆说。[286]

(10)卷二六一“战于洞涡,”注云:

洞涡水出沾县北山,东流南屈,过受阳县故城东,西过榆次县南。此据《水经注》也。魏收《地形志》:“同过水一出木瓜岭,一出沾岭,一出大廉山,一出原过祠下,五水合流,故曰同过。”后语转为洞涡。按高欢建大丞相府于晋阳,魏收已策名霸府。齐受魏禅,以晋阳为别都。魏收多从其主往来晋阳宫,宜知地名之的。[287]

胡三省之所以更相信魏收的《地形志》,也是因为魏收的记载是由实践所得;比起《水经注》来,是更为可靠的直接经验。[288]

(11)卷二八一“应州马军都指挥使金城郭崇威亦耻臣契丹,挺身南归,”注云:

汉之金城,唐兰州五泉县是也。唐之金城,汉为枝阳县地,凉置广武郡,隋废郡为广武县,唐乾元二年更曰金城,属兰州。按此非兰州之金城,乃应州之金城县也。唐明宗生于代北之金凤城,及即位,以其地置金城县,仍置应州,治焉。郭崇威盖以土人为本镇都将。又《匈奴须知》云:应州东至幽州八百五十里;金城县东北至朔州八百里。如《须知》所云,应州与金城县似为两处,南北风马牛不相及,未能审其是,又当从涉其地者问之。[289]

(12)卷二八七“契丹主幽太后于阿保机墓,”注云:

胡峤《入辽录》曰:兀欲囚述律后于扑马山,又行三日,始自西楼。欧《史》曰:契丹于阿保机墓置祖州。《匈奴须知》:祖州东至上京五十里;上京西楼也。今并录之。若其地名之同异,道理之远近,必亲历然后能审其是。[290]

胡三省生当南北分裂的时代,入元以后更居家不出,杜门著述,故不可能有机会亲到北方游历。因此他在注释北方地理时,特别注意采纳曾出使过北方或在北方生活过的人的著述,如范成大《北使录》、胡峤《入辽录》、田纬《匈奴须知》等皆是。[291]如果还有不能解决的问题,便设法“从涉其地者问之”。考虑到古代的交通不便,以及国土分裂、南北交战等因素,地理学家很少有条件进行大规模的实地考察。胡三省有这样强的实践的意识,已是相当难能。

胡三省早年曾利用宦游之便为注书搜集资料。他每到一地,遇有异人异书,必就而取正。我们可以推想,地理问题一定是他所要取正的重要内容。胡三省第一次注书的稿子虽然在战乱中遗失,但是他宦海沉浮的阅历与他采访所得的经验,却保留在后来的《音注》中。他把从生活实践中所得的经验教训迁移、投射到古代历史中去,往往能够发前人之所未发。胡三省之所以在地理与制度这两大领域中成就过人,原因之一就在于他比那些独坐书斋的儒生有着更为丰富的社会政治经历。

4.“胡注”在典章制度之学上的价值与成就

宋元之际另一位与胡三省齐名的文献学家马端临曾言:

《诗》、《书》、《春秋》之后,惟太史公号称良史,作为纪、传、书、表,纪传以述理乱兴衰,八书以述典章经制,后之执笔操简牍者,卒不易其体。然自班孟坚而后,断代为史,无会通因仍之道,读者病之。至司马温公作《通鉴》,取千三百余年之事迹、十七史之纪述,萃为一书,然后学者开卷之余,古今咸在。然公之书详于理乱兴衰,而略于典章经制;非公之智有所不逮也,编简浩如烟埃,著述自有体要,其势不能以两得也。窃尝以为理乱兴衰,不相因者也。晋之得国异乎汉,隋之丧邦殊乎唐,代各有史,自足以该一代之始终,无以参稽互察为也。典章经制实相因者也,殷因夏,周因殷,继周者之损益百世可知,圣人盖已预言之矣。爰自秦汉以至唐宋,礼、乐、兵、刑之制,赋敛、选举之规,以至官名之更张,地理之沿革,虽其终不能以尽同,而其初亦不能以遽异。如汉之朝仪官制,本秦规也。唐之府卫租庸,本周制也。其变通张弛之故,非融会错综原始要终而推寻之,固未易言也。其不相因者,犹有温公之成书,而其本相因者,顾无其书,独非后学之所宜究心乎?[292]

这一段话讲了两点意思。第一是说司马光的《通鉴》“详于理乱兴衰,而略于典章经制”,也就是说,《通鉴》中对于历代典章制度流变的情况,叙述得不足;当然这并不是司马光的才识的欠缺,而是受到了编年体史书的体裁限制。第二是希望能以这部《文献通考》取配《通鉴》,作为《通鉴》在制度史方面的补充。马端临的经历也和胡三省有颇多相似之处,故旧史中多以此二人合传。他们都是南宋的遗民,入元后不仕,以整理故国文献为职志;并且二人在学术志向上也很近似,他们都注意到了《通鉴》体例上的薄弱环节,而多在典章制度之学上用功。只是二人所选择的著述形式有所不同,马端临是另起炉灶,自著专书,胡三省则是以注释来负载他的研究成果。典制体专书的优点在于它的系统性与条理性,相比之下,“胡注”的制度史内容则显得零乱而细碎。然而,“零乱细碎”的形式也给“胡注”带来了具体入微的优点。下面仍结合“胡注”中的实例略做说明。

第一,胡适曾说:“鄙意研究制度应当排除主观的见解,尽力去搜求材料来把制度重行构造起来,此与考古学家从一个牙齿构造起一个原人一样,这可称为再造Reconstruct工作。”[293]这是因为国家机器的发展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即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典章、法规才逐步地完善;因此某项制度的确立往往要比它的实际发展情况滞后。这就决定了制度史的研究不能单从典章入手。再者,由于古代典册的放失,即便是已经形诸章程的制度,有时可供后人寻绎的材料也极为稀少。在这种情况下,胡三省便特别注意搜求史料,力图通过史实来对制度进行“重构”。

(1)卷五,赵王以赵括代廉颇为将,括母上书,言括不可使。赵王不听,母因曰:“即如有不称,妾请无随坐。”赵王许之。注曰:

称,尺证翻。不称,言不胜任也。随坐,相随而坐罪也。观此,则知古者败军之将,罪并及其家。[294]

“古者败军之将,罪并及其家”,这个结论完全是从具体的史实中提炼出来,这就属于制度的“再造工作”。按刘向《古列女传·赵佛肹母》云:“赵之法,以城叛者身死家收。”[295]此篇所述之赵佛肹母,也是因为儿子作战失利,险些受到株连,和赵括之母的故事很相象,可参看;同时也可作为“古者败军之将,罪并及其家”之侧证。

(2)卷十二“(曹)参闻(萧)何薨,吿舍人:‘趣治行!吾将入相。’”注云:

师古曰:舍人,犹言家人也。一曰:私属官主家事者也。余据战国时苏秦使舍人资送张仪入秦,李斯为吕不韦舍人,谓为私属官可也,以为主家事则拘矣。[296]

“舍人”,是史志所不载的斗筲之官。关于它的职掌,旧注认为是管家之类,这是望文生义的主观见解。胡三省则通过战国时期两件与“舍人”有关的史事,说明“舍人”虽然在性质上是私人自聘的属官,但其职掌却不局限于家务事的范畴。

(3)卷十九“以公孙弘为丞相,封平津侯。丞相封侯自弘始。”注云:

汉初常以列侯为丞相,弘则既相而后封侯,故丞相封侯自弘始。[297]

卷三十三“上从(唐)林言,下诏,赐(师)丹爵关内侯。”注云:

自萧望之以谗间免官,赐爵关内侯,其后周堪等皆用此比,虽曰以恩师傅,其实倚阁之,使之优闲耳。[298]

卷三十五“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共和药进(王)嘉,嘉不肯服。主簿曰:‘将相不对理陈冤,相踵以为故事,君侯宜引决!”注云:

自周勃系狱,贾谊以为言,文帝自此待大臣有节,将相有罪皆自杀,不受刑。然景帝时周亚夫、武帝时公孙贺、刘屈氂犹下狱死。相踵为故事,言其概也。理,狱也。对理,对狱也。言大臣之体,纵有冤不对狱而自陈也。[299]

以上三则史料所涉及的制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均无特别明确的章程可寻,而是援引成例或是根据惯例行事。汉代以列侯为丞相,汉初的惯例是先封侯再拜相,公孙弘则是先拜相后封侯,以后便以公孙弘为先例。帝师免官后赐爵关内侯,则是仿萧望之的先例。“将相不对理陈冤”,这也是汉代司法制度中的惯例,是从文帝以来逐渐形成的“习惯法”。根据上列三则“胡注”,可以看出这类制度有三大特点。第一是它们的规定很具体很细致,所涉及的内容往往是章程之外的细节。第二是与“刚性”的章程相比,它们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将相不对理陈冤”,只是就大致情况而言,并非没有例外。第三是常为后人所援引,具有典范性,也就是所谓的“相踵以为故事”;此处的“故事”,可以理解为能在人事或司法领域中起到典范作用的案例及其文献记录。[300]总之,此类“惯例”是章程的必要补充,但在后代的典章中又很难寻得它们的踪影,因此唯一的途径便是从史实予以归纳。胡三省在注释《通鉴》时,对这些“惯例”做了重构,并追溯了它们的来源,有时还点明曾有的特例,这就有助于呈现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

第二,我们研究制度的目的,“是要知道那个制度,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平时如何组成,用时如何行使;其上承袭什么,其中含有何种新的成分,其后发生什么。如此才是制度史”。而典制体的政书为我们提供的往往只是凝固在纸面上的典章资料;又有些时候,政书的编写者还喜欢对于现行的或历史上的典制做一些理想化的构拟,从而形成一种不存在于历史上任何时期的、只在政书中可以找到的典制。这种典制的最大特点是形式的规整与系统的分明,因此胡适认为:“一切太整齐的系统,都是形迹可疑的,因为人事从来不会如此容易被装进一个太整齐的系统去。”[301]而“胡注”在制度研究方面的优长之处就在于能够突破这种“整齐”的表象,通过对具体史实的分析,从静态的文献记载中还原出相对活泛的制度的本身。

(1)卷三“肥义为相国,并傅王。”注云:

相国之官始此,秦汉因之;汉、魏以降,其位望尊于丞相。[302]

(2)卷十二“更以丞相(萧)何为相国。”注云:

自丞相进相国,则相国之位尊于丞相矣。[303]

(3)卷五十九“十一月以董卓为相国,赞拜不名,入朝不趋,剑履上殿。”注云:

汉自萧何为相国后,不复除拜。[304]

(4)卷七十七“夏,五月,诏以司马昭为相国,封晋公,食邑八郡,加九锡。”注云:

《汉书·百官表》曰:相国、丞相,皆秦官。又按《萧何传》,何自丞相拜相国;则相国尊于丞相。[305]

(5)卷七十八“冬,十月,丁亥,诏以寿春所获吴相国参军事徐绍为散骑常侍,水曹掾孙彧为给事黄门侍郎。”注云:

水曹掾,吴相府所置。吴未尝置相国,魏人以晋王为相国,因亦称吴丞相参军为相国参军。[306]

(6)卷八十三“于是赵王伦称诏赦天下,自为使持节、都督中外诸军事、相国、侍中,一依宣、文辅魏故事。”注云:

《晋志》曰:丞相、相国,秦官也,晋受魏禅,并不置。自惠帝之后,省置无恒,为之者赵王伦、梁王肜、成都王颖、南阳王保、王敦、王导之徒,非复人臣之职也。今按宣王懿以丞相辅魏,文王昭以相国辅魏,皆非人臣之职。[307]

以上六则是与“丞相”、“相国”有关的注文。“丞相”与“相国”是一对学者讨论很多但又常常混淆的官名。《汉书·百官公卿表》载: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绿绶。孝惠、高后置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复置一丞相。有两长史,秩千石。哀帝元寿二年更名大司徒。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308]

说得很笼统,只说相国、丞相皆起于秦代,到汉高帝十一年,丞相更名为相国。既谓“皆秦官”,那么似乎是说相国、丞相在秦代是两个官;“十一年更名相国”,则是说汉代的相国与丞相实际上是一个官,只是不同时期的叫法不同。那么究竟相国与丞相的相互关系及其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建制情况如何呢?《表》中并未明言。后代学者曾就二者之起源及其相互关系展开诸多探讨。其中以宋代吴仁杰所论较详,其《两汉刊误补遗》卷三“相国”条云:

《百官表·序》:“高帝置一丞相,更名相国。”《表》载元年萧何为丞相,九年迁为相国也。仁杰按:《何本传》:“使使拜丞相为相国。”盖自丞相迁为相国也。《史记》:“秦惠王以张仪为相。”秦初但有相耳。至武王二年,初置丞相,以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是相之外复置此员。其后庄襄王以吕不韦为丞相。太子政立,尊之为相国。则丞相之上自有相国,非丞相即相国也。应劭释丞相曰:“丞者,承也。”《春秋传》:楚使公孙宁帅师,请承。杜预曰:“承,佐也。”秦汉以来,凡设官而置佐,必曰丞;然则丞相以丞名,非以其佐相国耶?《表》谓其佐天子,虽于义为通,而设官之意,则有在也。昔伊尹相汤,仲虺为左相;崔子相齐,庆封为左相;楚公子午为令尹,公子罢戎为右尹。左相之于相,右尹之于令尹,则左、右丞相之于相国也。相国为百僚之长而丞相特佐助相国焉耳。《通鉴》载是岁“更以丞相何为相国”,是殆因《表序》之误。按:何自丞相迁相国,不得谓之更。若孝惠元年,“除诸侯相国法,更以曹参为齐丞相”,于此用更字则宜。[309]

吴仁杰从史实出发,并结合字义的分析,认为相国与丞相应为不同官职,且相国地位更在丞相之上;就丞相这一称谓而言,其建制之初,当有辅佐相国之意:此论颇有见地。

近人等则多以为“相国”是对宰辅之官的通称或尊称,与“丞相”实为同一官职。如齐思和认为:

在丞相之名未出现前,宰相之官,仅名为“相”,而通称之曰“相国”。丞相之官既立,相国之官仍相沿为相之尊称。故樗里疾,秦之丞相也,而《吕氏春秋》称其为相国。平原君,赵相也,而公孙龙亦称其为相国。荀子见齐相而说之曰:“相国上得专主,下得专国。”可见相国乃战国时宰辅之通称,而非官名。吕不韦为丞相,而始皇尊之为相国,亦犹沿世俗之尊称,而不肯以官名之耳。班固以汉制例秦制,遂误以为相国、丞相为两官。“宰相”之名,首先见于《庄子·盗跖篇》,又见于《吕氏春秋·制乐篇》、《韩非子·显学篇》,盖亦相之通称,而非官名。后世遂沿用其名以称宰辅卿相之官焉。[310]

此外,杨宽、祝总斌、安作璋等学者亦有类似观点。[311]我们看到,齐思和与吴仁杰都对《汉书·百官表》的记载提出了质疑,也都结合了一些具体的史实来进行考辨,甚至连所引以为论据的材料也有近似之处;但他们所得的结论却又大相径庭。因此,如能沿流讨源,并放宽视野,搜寻更多的史事,再结合以当时的背景加以考察,或能有所发现。而“胡注”这几则注文虽然很零散,也很细碎,但其所跨的时间范围却上迄战国,下至两晋,且各条注解之间,颇注意瞻前顾后。如果把它们联系起来,确可看出一些源流因革关系。

首先是周赧王十六年赵国肥义为相国,“胡注”云:“相国之官始此。”据明代董说考证,战国时秦、楚、赵、韩、燕等列强皆有相国。[312]非如《汉书·百官表》里所说,仅为“秦官”。那么是否如一些学者所说的,这里的“相国”只是一个通称,而非实际的官名呢?考《史记·乐毅传》:“赵惠文王以相国印授乐毅。”[313]可见相国有印。既有印,当为实授官职,而非通称。

第二则引文,萧何由丞相进位相国,“胡注”云:“则相国之位尊于丞相矣。”这和吴仁杰的观点相同:“相国”的地位高于丞相。由此反观战国时期的吕不韦,《史记》本传云:“庄襄王元年,以吕不韦为丞相,封为文信侯,食河南洛阳十万户。庄襄王即位三年,薨,太子政立为王,尊吕不韦为相国,号称仲父。”[314]其情况与萧何非常相似。汉承秦制,这可以作为相国更比丞相尊贵的旁证。[315]

不过,这两条材料虽能证实相国尊于丞相,但仍不足以说明“相国”与“丞相”是两个不同的官职。正如齐思和所说,“相国”有可能只是一种更为高贵的尊称;也有可能如《汉书·百官表》所说,相国的名称取代了原有的丞相,是同一职务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叫法。

至于齐思和所举出的,同一人在此书中称为丞相的,在他书中或称为相国。我们认为,这并不足以说明“丞相”与“相国”之间就是简单的对等互换关系;因为不同类别的典籍对于职官记载的准确度不尽相同,有的书记得严密些,有的记载则可能很随意。但如果能在同一文献的同一语段中,同时见到“相国”与“丞相”并称的情况,这样或许有助于我们证明相国既不是通称,也不由丞相更名而来;相国是与丞相同时并存的官职。为此,我们仅以《史记》为范围,就同一语句中同时出现“丞相”与“相国”的情况进行了检索,共得7篇9个结果。[316]这里只举四条说明。

1)《史记·孝文本纪》:“吕产自置为相国……丞相陈平与太尉周勃谋夺吕产等军。

2)《史记·曹相国世家》:“孝惠帝元年,除诸侯相国法,更以(曹)参为齐丞相。”

3)《史记·陈丞相世家》:“孝惠帝六年,相国曹参卒,以安国侯王陵为右丞相,陈平为左丞相。”

4)《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燕王卢绾反,勃以相国代樊哙将,击下蓟,得绾大将抵、丞相偃、守陉、得相国一人,丞相二人,将军、二千石各三人。”

由此可见,萧何由丞相进位相国,并非个别现象;至少在西汉初年,相国颇为常见。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三种情形。丞相陈平与太尉周勃是三公之官,而吕产则自封为相国,俨然凌驾于宰辅之上,这是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是汉初各诸侯国所设置的相国,直至惠帝初年方废除诸侯相国法。第三种情形可称为“军中相国”,即在重大军事行动中授予统兵将领以相国之号,以示优宠,并赋予其战时总领军政事务之大权。[317]

第三则注文,胡三省认为“汉自萧何为相国后,不复除拜。”此说不确。摈除吕产之相国乃自封之外,在萧何身后,至少曹参曾为相国。但汉初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相国”不常置却是不争的事实。曹参死后,陈平、王陵分为左、右丞相。《史记》有《萧相国世家》、《曹相国世家》,至陈平,则不称相国,而称《陈丞相世家》,可见相国与丞相身份有别。

接下来的几则“胡注”提供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相国”的情况。三国之中,吴、蜀两国未设相国,有时仿照魏国之例,亦尊宰辅之官为相国。这种情况下,“相国”当然只是尊称,可存而勿论。而自董卓以后,“相国”一职开始具有特殊的内涵。那就是在“相国”中,出现了一些“上欺天子,下压群僚”的“权相”。有时“相国”甚至成为谋朝篡位者逐步登上皇帝宝座的过渡性职位;也就是《晋志》与“胡注”所说的“非人臣之职”。如司马昭进爵为晋王后,人称“相王”,荀姸等欲对其行朝拜之礼,王祥义正词严地指出:“相国虽尊,要是魏之宰相,吾等魏之三公;王、公相去一阶而已,安有天子三公可辄拜人者!损魏朝之望,亏晋王之德,君子爱人以礼,我不为也。”[318]这时候的“相国”,虽然在名义上仍是宰相,但其实际地位却绝非如王祥所说的,仅与三公“相去一阶而已”。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了东魏的高洋。梁大宝元年正月,“东魏进太原公高洋位丞相、都督中外诸军、录尚书事、大行台、齐郡王”;二月,“进丞相洋爵为齐王”;四月,“进洋位相国,备九锡”。[319]高洋最后篡魏立齐。可以这样说,这一时期的“相国”是君、相权力关系发生质变的临界点。

通过这几则“胡注”,我们可以总结出:第一,相国之官始于战国时期,是实授的官职,而非通称或尊称。第二,秦汉两代,相国与丞相是两个官职,且相国的地位更比丞相尊崇,凌驾于三公之上。出于集权之需要,汉自萧、曹之后,不复拜相国;惠帝元年,并连诸侯之相国亦罢之;至于以相国之职典军的作法,则属于战时权宜之计。第三,汉末董卓复为相国,此后出现的一些权相使得相国之职带有了浓重的僭越篡逆色彩。

我个人认为,造成许多学者对“相国”产生错解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相国”并不是一个常置的官职,故历代政书对其记载多不详尽。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相国”是因人而设的特殊职位。萧何与司马昭是截然不同的两个宰相,但是他们却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功劳或权力太大,大到常设的官职不足以加封,所以才要用比常设的“丞相”更尊崇的“相国”来安置他们。如果从这一方面着眼,那么这几则“胡注”,以及不同时期的“相国”,便都可以贯穿起来。

(7)卷十四汉文帝前三年,“十二月,免丞相(周)勃,遣就国。乙亥,以太尉灌婴为丞相;罢太尉官,属丞相。”注云:

汉承秦制,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今周勃自丞相罢就国,灌婴自太尉为丞相,因罢太尉官;盖三公不必备之意,且兵柄难以轻属也。[320]

按:战国以后的学说都认为,古代天子下面的最高官吏是“三公”。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汉代人一方面以之追溯历史,如《史记·殷本纪》纣王“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321]另一方面,又往往将当时皇帝下面的最高官吏泛称为三公。虽然“三公”的提法屡见于皇帝的诏令,并为当时人所承认;但仍不能排除这是一种建制时本无其意,而是后人附加、追认的三公制度。从这则“胡注”便可以看出,西汉初年所谓的“三公”,并没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鼎足而三的意思,实际的情况是以兵柄难以轻属,故太尉不常置。[322]

(8)卷十三汉高后八年,“拜宋昌为卫将军”,注云:

班《表》:前、后、左、右将军,皆周末官,秦因之,汉不常置,蔡质《汉仪》:汉兴,置大将军、骠骑将军,位次丞相;车骑将军、卫将军、左、右、前、后将军,皆金紫,位次上卿。余据大将军始于灌婴,骠骑、车骑、左、右、前、后将军,景、武之后方有其官;卫将军则始置于此。[323]

(9)卷十九汉武帝元狩四年,“乃益置大司马位,大将军、票骑将军皆为大司马,定令,令票骑将军秩禄与大将军等。”注云:

应劭曰:司马主武事,诸武官亦以为号。《汉官仪》曰:时议者以为军中有侯司马,故加“大”为大司马以别异之。自此票骑将军同大将军品秩,位亚丞相。[324]

(10)卷二十七汉宣帝甘露三年,“上以戎狄宾服,思股肱之美,乃图画其人于麒麟阁,法其容貌,署其官爵、姓名,唯霍光不名,曰‘大司马、大将军、博陆侯,姓霍氏,’其次张安世、韩增、赵充国、魏相、丙吉、杜延年、刘德、梁丘贺、萧望之、苏武,凡十一人。”注云:

图画功臣自此始。观麟阁股肱之次,魏、丙列于霍、张、韩、赵之下,则知汉之丞相在中朝诸将军之后矣。[325]

以上三则注解描述的是汉代“中朝官系统”的建制情况。西汉时期中朝官的成员,主要有大司马、大将军以及前、后、左、右等诸将军。从史籍的记载看,中朝诸将“位次丞相”、“位亚丞相”或“位次上卿”——也就是从理论上讲,中朝官的品秩当在外朝公卿之下。但是自昭帝以后,霍光出于辅政的特殊需要,大量选拔地位稍低、资历尚浅却有实际才干的官员入值中朝,参与议政。这些中朝官员的任期往往很长,又因为他们经常备问御前,因此比一般的公卿大臣更得霍光及昭帝的信任。昭帝以后,这种制度依然被保留下,从而相成了与外朝的“公卿体系”相对应的“中朝官系统”。[326]中外朝的区分,是西汉中期以后中枢体制的一大特色;从麒麟阁功臣的位次来看,昭、宣时期的中朝诸将,已不再是《汉官仪》里所说的“位亚丞相”,而是位在丞相之上,即中朝官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及影响要普遍高于外朝的卿相。

以上这几组例子,都与汉代宰相制度有关。从中可以看出,当把一项制度核之史实或付诸实践时,其情形要远比人们原先所设计或想象的复杂。而“胡注”的好处就在于它为我们指出了制度在历史上、在实际运作中究竟是什么样子。

第三,前代学者曾把职官制度之学比为治史的钥匙,也就是说研读历史离不开制度的考释。不明了特定的制度规程,便不能够深刻理解历史上的政治升降;不理解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有时还可能造成阅读上的理解障碍。“胡注”的又一个好处就在于他常常为我们点明史事的制度背景,从而为读者扫清阅读上的“拦路虎”。

(1)卷十八汉元光四年,“冬,十二月晦,论杀魏其于渭城。”注云:

汉法,以冬月行重刑,遇春则赦若赎,故以十二月晦论杀魏其侯。此武安侯蚡之意也。[327]

窦婴、田蚡势同水火,极欲置对方于死地。魏其下狱,田蚡惟恐来春遇赦,故于十二月晦杀之。《史记》注家徐广怀疑论杀魏其非在十二月,[328]盖因不明汉制。

(2)卷三十二“(谷永)为大司农岁余,病;满三月,上不赐告,实时免。”注云:

故事,公卿病,辄赐告;上以其党于王氏,故实时免。[329]

按:汉律: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至和帝时,赐、予皆绝。[330]谷永病满三月,本可“赐告”,但因他是王根所荐举的人,故成帝一反常例,不予赐告。这也透露出成帝与大将军王根之间存在矛盾。

(3)卷七十一“是时,赵云、邓芝兵亦败于箕谷,云敛众固守,故不大伤,云亦坐贬为镇军将军。”注云:

据《晋书·职官志》:镇军将军在四征、四镇将军之上。今赵云自镇东将军贬镇军将军,盖蜀汉之制,以镇东为专镇方面,而以镇军为散号,故为贬也。[331]

(4)卷一九九“长安令裴行俭闻将立武昭仪为后,以国家之祸必自此始,与长孙无忌、褚遂良私议其事。袁公瑜闻之,以告昭仪母杨氏,行俭坐左迁西州都督府长史。”注云:

唐制: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太原、晋阳六县,谓之京县。京县令,正五品上。西州,中都督府;中都督府长史亦正五品上。但从辇毂下出佐边州,故为左迁。[332]

(5)卷二一四“补阙杜琎尝上书言事,明日黜为下邽令。”注云:

唐制:上县令从六品上,补阙从七品上。以此言之,则非黜也。盖唐人重内官,而品之高下不论也,况遗、补供奉官,地居清要乎![333]

这三则史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文字表述与制度之间发生了一些矛盾,即贬官之后的品秩似乎不比原先的低,甚至还高出一些。胡三省则通过对制度的具体分析消弭了这种表面上矛盾与不一致性。第一例中“镇东将军”是实授官职,“镇军将军”却是散官,由“镇东”而“镇军”,实权被剥夺,因此说是贬官。后两例的情况相似,即由京官出任州县官,尽管品秩相仿,实际上仍是贬斥的性质。杜琎由从七品的补阙到从六品的上县令,论品级是上升了一品,但史书上却分明用了一个“黜”字。这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补阙是内朝官,同时又是御前的言官,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更为紧要;而县令则是朝外官,品级虽高,实为苦差。杜琎身为谏官,上书言事乃是他本分,居然因言而获罪;因此采用了这种特殊的手法,由中央调往地方,表面上升一品,暗含着的意思却是谪贬。这种“明升暗降”的政治手腕,各朝各代都有,胡三省身经宦海沉浮,必然也已司空见惯,因此分析得鞭辟入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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