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350万买下二手房 老人持菜刀拒交楼
◆港人350万买下二手房 老人持菜刀拒交楼
律师提示
购房者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通常只关注权属方面的风险,但物理上的移交决定了购房人能否顺利占有、使用房地产,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尽量亲自现场看房查验,要注意观察物业的产权人与实际居住使用人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时,需要确认并落实真实原因;如果是租客在使用,应了解租客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是家人居住,应了解家人对于物业出售的态度是否一致,存在态度不一致的情况应谨慎对待,在约定交楼押金时可增加押金的金额以增加其保障性。
典型案例
王先生以350万元买下的物业为101平方米的三房单位,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某小区。合同签署后双方顺利履行相关义务,王先生付完全部楼款,与业主杨女士到国土房产部门完成递件过户,王先生名下该物业的红本房地产证已核发,领取房地产证原件后,在法律上王先生已成为该物业的合法业主。“我拿着房产证上门收楼时,却未见杨女士的身影。”王先生称,杨女士与其签署买卖合同后便远去国外,“对交楼之事置之不理。”
“房子是家人出钱共同购买的,她(杨女士)没有经过家人同意私自出售,我们拒绝搬出去。”居住在该物业中的两位老人自称是杨女士的家属,阻止王先生收楼。王先生无奈之下到物业管理处办理水电停用手续,但占据该物业的两位老人通过接驳电源、从邻居借用水源等方式解决生活所需。一年来,王先生数十次试图进入自己的物业,均遭杨女士家人的暴力阻止。“每次上门收楼,老人连门都不让我进,更别说对话协商的可能了。”据了解,王先生先后报警四五次,警方出警后因物业中居住的为两个老年人,且每次上门调解纠纷时两位老人均拿出菜刀以死相逼,警方担心出现人身伤害而阻止王先生强行收楼。王先生称,他也试图通过向街道办、南山区侨办等政府部门投诉,要求协调解决,但至今未有效果。
王先生买下的物业为101平方米的三房单位,小区内同户型的物业整套租金目前已达8000多元/月,按此计算,由于无法收楼,一年来王先生至少损失10万元。“成交时合同约定预留了五万元交楼押金,但这五万元是用于保证结清物业欠费、物品损坏补偿的。”王先生称,该物业被非法占用期间的房租损失已远远超过五万元的交楼押金。据了解,王先生已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受理。在等待司法程序的漫长过程中,王先生的损失每天都在增加,更重要的在于,即使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物业,但物业被非法占用期间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恐怕很难从两个老人身上执行回来。
案例点评
从本案例来看,王先生对该物业的物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杨女士家人对该物业的非法占据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太不应该。
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尽量亲自到现场看房查验,要注意观察物业的产权人与实际居住使用人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时,需要确认并落实真实原因;如果是租客在使用,应了解租客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是家人居住,应了解家人对于物业出售的态度是否一致,存在态度不一致的情况应谨慎对待,在约定交楼押金时可提高押金的金额以增加其保障性。
警方处理中过于考虑执法风险
警方在此事的处理过程中过于考虑社会维稳因素,没有考虑到物权法是最高层级立法,没有考虑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更高层面的司法追求,仅因为侵权人是两名老人以死相逼占据该物业,就阻止业主依法行使所有权,思维方式和考虑的因素过于片面,难免被人诟病为了防止自身的执法风险宁愿不作为。
法律优先保护物权
当物权与债权(或许杨女士家人对杨女士享有债权,事实上杨女士家人也是以此为由霸住物业不走)发生碰撞时,优先受到保护的应当是物权。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法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态安全”。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明显高于债权的私下约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