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优惠
2025年09月26日
第三节 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由于其具有附加税性质,因此,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也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税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税。但对出口产品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还、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5.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6.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7.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是否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8.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