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等,都对个人所得项目给予了减税免税的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离退休工资、离退休生活补助费。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见义勇为奖金。

10.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等)免税。

1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

13.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