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应税项目和税率不同可以分为适用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和适用比例税率计算方法。依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各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分别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按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8-8】某纳税人2013年5月份含税工资收入42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1)应纳税所得额=4200-3500=700(元)

(2)应纳税额=700×3%-0=21(元)

【例题8-9】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13年5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含税工资收入10400元人民币。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解:(1)应纳税所得额=10400-4800=5600(元)

(2)应纳税额=5600×20%-555=565(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8-10】某小型运输公司系个体工商户,账证比较健全,2013年12月份取得营业额为220000元,准予扣除的当月成本、费用及相关税金共计170600元。1~11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68400元,1~11月份累计已预交个人所得税13200元。计算该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20000-170600+68400=117800(元)

(2)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17800×35%-14750=26480(元)

(3)2013年该个体户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26480-13200=13280(元)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难以划分清楚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从业人员实际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例题8-11】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13年1~12月份,与4个朋友合伙经营一个酒吧,年底酒吧将35万元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平均分配。计算李某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表8.5)。

解:(1)李某分到所得350000÷5=70000(元)

(2)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0×30%-9750=11250(元)

第二种:核定征收的方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表8.5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figure_0164_0016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例题8-12】某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经营收入为48万元,应税所得率为10%,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是多少。

解:应纳税所得额=480000×10%=48000(元)

应纳税额=48000×20%-3750=5850(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例题8-13】2012年3月1日,某个人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2013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150000元,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交承包费30000元。计算承包人2013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1)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费用-每月必要费用扣减合计=150000-30000-(3500×12)=78000(元)

(2)2013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8000×30%-9750=1365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这几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

加成征收的具体办法是: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8-14】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0×(1-20%)×30%-2000=7600(元)

(二)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按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减征30%。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或=(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或=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题8-15】作家马某2013年2月份初在杂志上发表一篇小说,取得稿酬3800元,自2月15日起又将该小说在晚报上连载10天,每天稿酬450元。计算马某当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出版再连载视为两次稿酬。

(3800-800)×20%×70%+450×10×(1-20%)×20%×70%=924(元)

【例题8-16】居住在上海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7月份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0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比例分配稿酬。计算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6000×60%×(1-20%)×20%×(1-30%)=3 763.2(元)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四)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或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例题8-17】某市王强1~6月份每月取得出租居民住房租金收入5000元(按市场价出租,当期未发生修缮费用)。计算王强1~6月份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解:(1)1~6月份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3%×6=900(元)

(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营业税减按3%征收)

(2)1~6月份租金收入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00×7%=63(元)

(3)1~6月份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900×3%=27(元)

(4)1~6月份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5000×4%×6=1200(元)

(5)1~6月份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5000×3%×(1+7%+3%)-5000×4%]×(1-20%)×10%×6=2224.8(元)

【例题8-18】居住在上海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13年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000元。

要求:(1)计算李某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计算李某小汽车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1)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00×5%×(1+7%+3%)×3=275×3=825(元)

(2)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75)×(1-20%)×20%×3=2268(元)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

注解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注解2:小王于2013年1月28至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注解3: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例题8-19】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小刘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小刘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小刘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1)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

(2)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

(3)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六、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按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例题8-20】居住在上海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13年11月份,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6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000元。计算李某应缴纳的个税。

解: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18-200)×500-870-350]×20%=1556(元)

【例题8-21】我国公民张先生为国内某企业高级技术人员,2013年3月份转让2010年购买的三居室精装修房屋一套,售价23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13.8万元。该套房屋的购进价为100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为3万元。所有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凭证。计算转让房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转让房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30-100-13.8-3)×20%=22.64(万元)

七、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题8-22】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000元。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按照规定,计算商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陈某实际可得中奖金额。

解:(1)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陈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4000÷20000=20%,小于捐赠扣除比例30%。

(2)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20000-4000=16000(元)

(3)应纳税额(商场代扣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6000×20%=3200(元)

(4)陈某实际可得金额=20000-4000-3200=12800(元)

八、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九、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例题8-23】某中国公民王某201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含税奖金60000元,1~12月份每月含税工资为3800元。计算王某取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1)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按12个月分摊,每月的奖金是:

60000÷12=5000(元)

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

(2)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元)

注意: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其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六)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如共同写作一部著作而取得稿酬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例题8-24】甲、乙两个人合著一本书,共得稿费收入5600元。若两人平分,即每人各得2800元,那么,两人分别减除费用800元后,计算各自应纳税额。若甲分得4000元,乙分得1600元,则甲需纳税448元[4000×(1-20%)×20%×(1-30%)],而乙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题8-25】2013年4月份,吴先生一次取得不符合标准的退职费80000元,其月工资薪金8000元,计算其取得退职费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划分收入的月份:80000÷8000=10>6,按6个月划分计算6个月平均税额再退回全部应纳税额:

[(80000/6-3500)×20%-555]×6=8470(元)

(八)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