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作品著作权保护

第四节 电视作品著作权保护

与电视节目不同,电视作品本身就是一个著作权制度上的概念。所谓著作权,又常被称作“版权”,其在英语国家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也就是传统印刷出版的复制权。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媒介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和扩展。从这一定义来看,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创作的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也是著作权人取得和行使相关权利的基础。(https://www.daowen.com)

著作权与电视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电视作品关系密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6条明确规定,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一方面,著作权是电视作品在法律上的重要权利载体,尤其是对于电视台等大众传播组织而言,电视作品是其节目制作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成果和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这些成果和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以著作权的形式出现)也是其参与行业竞争的重要立足点;另一方面,在组织作品创作、储备内容资产、开发版权资源、开展版权交易等过程中,著作权与电视作品的归属、转让、保护以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