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据保全
2026年02月22日
五、证据保全
互联网语境下的各类证据存在容易灭失和篡改的特点,对于维权者来说,在维权之前及时保全证据十分重要,如果不能及时保全证据,则无法固定侵权事实,从而直接导致维权失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一规定的颁布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效力,也为维权人保全证据提供了便利,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一般在网络上即可完成取证过程,这对于打击互联网音乐侵权行为是极其便利的。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对电子数据的效力判断进行了相对具体的规定。目前从事电子存证服务的机构已经有许多,如e签宝、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