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网络视听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上,理解既有著作权体系及法律适用,协调新兴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利益,是著作权制度安排的关键。“网络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冲突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播成本的降低,数字技术使信息与有形载体完全分离,实现了传播的无时间差和无地域性;二是传播技术的转移,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使信息传播渠道不再仅由少数商业机构控制,私人间的交互式传播逐步成为主流信息传播方式。”[6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