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准则
2025年10月13日
二、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准则
1.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能批准的规定
2017年6月国家新修订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因此,作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该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提供技术服务时如何把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