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均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其中,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涉及的预测与评价方法既有与规划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类似的,也有一些独特的地方,因为建设项目的不确定性问题比规划项目的要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