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概述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基于法律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有关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中,对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是否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强制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决定是否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