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与审判:“法律与文学”的重生 *

莎士比亚与审判:“法律与 文学”的重生 [43]

保罗·雅钦 德斯蒙德·曼德森 伍小凤 译 程笑男 校

一、保罗·雅钦:重申文学的紧要性

“莎士比亚模拟法庭”是正剧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启发着参与其中的法学和文学领域的学生、教授们以一种新的方式思考跨学科研究。模拟法庭的成员应用其分析和论证技能,完成莎士比亚法律的创制,处理诸如同性婚姻、反人类犯罪和宗教自由等关系到公众利益的问题。该模拟法庭项目由蒙特利尔麦吉尔大学艺术学院与法学院联合承办,现已圆满举办五年。该项目由德斯蒙德·曼德森(Desmond Manderson)创立,并受到曼德森和我、优秀的学生们、各位杰出的客串法官(Guest Justice),包括彼得·古德里奇(Peter Goodrich)、伊恩·沃德(Ian Ward)、丹尼斯·克林克(Dennis Klinck)和罗德里克·麦克唐纳(Roderick Macdonald)等法律史学家和理论家,以及迈克尔·布里斯托尔(Michael Bristol)、拉尔斯·恩格尔(Lars Engle)、理查德·斯特里尔(Richard Strier)、伊丽莎白·汉森(Elizabeth Hanson)和康斯坦斯·约旦(Constance Jordan)等文学学者的发展和培育。

在这门课程中,法学专业高年级的学生将与英语专业的研究生结队,共同围绕“莎士比亚法庭”(其全部的诉求法典和摘要均由威廉·莎士比亚的戏剧组成)的案件开展辩论。模拟法庭要求学生(作为律师)、莎士比亚研究者和法律学者(作为法官)采用竞争协作的比赛形式,结合莎士比亚戏剧对当代特定法律问题作出判决。我们首先从卡尔·海因里奇(Karl Heinrich)案入手。该案中,这名前党卫队军官,参与了现代意义上的危害人类罪。但是在模拟法庭中,问题在于其行为是否确实属于“莎士比亚法律”项下的罪行。莎士比亚是否已经形成了危害人类罪的概念?海因里奇称其行为体现了战时军事服从的美德,这一艾希曼式的辩护能否在莎士比亚历史剧、以及《冬天的故事》( The Winter’s Tale )和《暴风雨》( The Tempest )中找到支撑?之后的案件中,模拟法庭还探讨了同性婚姻、救援义务和世俗国家的宗教自由等问题,以及本文重点关注的案件中如何处理刑事审判中的品格证据(evidence of character)和前科证据(evidence of prior conduct)的问题。在所有上述案件中,我们都面临一个相似问题,即对莎士比亚的研究如何帮助我们理解性别与身份、对他人的责任、信仰与民主、真相与证据等现代世界中的核心议题。

作为一名“莎士比亚法庭”的法官,同时也是一名莎士比亚研究学者,我对法律论辩和裁决的实践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莎士比亚的批评都有兴趣。在与曼德森、学生们及法官们的工作中,我惊讶地发现,在模拟法庭中得出的任何有关案件的见解和主张,均离不开模拟法庭的成员基于竞争协作的实践,即针对案件的裁判所做逐层展开、相互联结的阐释、论证和决断。我因此十分重视模拟法庭的实际运作情况及其组成人员:“莎士比亚法庭”这一虚构事业(make-believe business)已经成为我的文学批评实践的主要观点来源。通过在“莎士比亚法庭”上学习不同的论证和判断方法,我也懂得了,作为一名莎士比亚研究者,自己应该如何着手反思自己的实践。

接下来,我想重点谈谈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的《诗性正义》(Poetic Justice)一书;尤其是,她在书中借用沃尔特·惠特曼(Walt Whitman)的话语,提出文学与文学想象是如何通过教会法律如何去裁判,“不像法官那样裁判,而是像阳光一样倾洒到一位无助者的周围”[44][45],从而使法律变得人性化。然而,我对她的论断有不同的观点,让法律成为文学,或者至少是文学研究的一种救世主。当然,这并非我心中的法律实践,而只是对上述实践的有趣的模仿。这似乎言之有理,尤其是努斯鲍姆有关文学的倾向性描述(tendentious account)本身就是一种针对模仿的模仿。我以为努斯鲍姆将文学定义为某些文学形式,尤其是对于小说而言,尽管这些文学形式可能体现了移情裁判(empathetic judgment)原则,然而还有许多文学作品提供的裁判并不具有移情特征,比如那些具有挖苦和反讽意味的文学,或者那些以情感上的远近为例证而拒绝决断的文学,尤其表现在一系列的抒情诗体中。

虽然我在莎士比亚法庭上所作的裁判文书也属于虚构,但是模拟法庭的正剧让我开始反思自己作为一名莎士比亚研究者所奉行的批判实践精神。我之所以宣称法律可以极大挽救或至少有助于改良文学研究,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与书写裁决书带给我的感受有关。毕竟,我的判决已经成为判例法的一部分,支配蓬勃发展的“莎士比亚法律”的程序性规则将支撑其持续的效力和影响力。学生扮演的律师和教授扮演的法官均需参考我的判决。尽管如此,想象中的我的法律文书中的公认的效力凸显了我学术批评中的某种从轻的特性,我认为这种从轻的特性主要是受社会和体制现状的影响,而并不是我的莎士比亚研究思想中所具有的内在的轻率特征。

在反思莎士比亚研究批判实践时,我着重关注两种相互联系的品质:可修正性与时效性。前者是一种对类似于法庭裁判的批判和修正保持开放的内在品质;后者是这些裁判所包含的时效性取向,这是一种对过往和未来的警觉,以及一种对发生于将来、无法预见其精确形式的裁判所持有的开放态度。我将列举第四期模拟法庭之前的一些主要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人物品格及类似的事实证据是否可采纳的问题。在对哈姆雷特和夏洛克的最终构想中,我将补充讨论两个条件。首先是判断性,它已经隐含在可修正性原则之中,尤其是模拟法庭的程序本身。最后我将与判断性联系起来探讨的是公开性,其基本含义是一种“公开的性质或状态”。对于这一问题,概括地说,我的观点是莎士比亚法庭的正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复原莎士比亚批评亟须且缺乏的四种特质,即可修正性、时效性、判断性和公开性。

对这些案件的裁判实践使我能够更好地从事莎士比亚文学批评,但是我在模拟法庭中仍然也遭遇了一些困难。例如,我因为在一些案件中持反对意见而声名狼藉,我无法与我的同案法官就海因里希案件达成一致,海因里希在我看来所犯的是无知罪(crimes against innocence),而并非反人类罪。[46]我对同性婚姻案的异议招来公愤。[47]我拒绝接受法庭的自由派共识,它将莎士比亚的爱情婚姻剧解读为个体的自我实现和公共身份认同,上述概念在我看来是非常现代化的,我认为莎士比亚笔下的婚姻从来不是满足个人需求的工具,而是个人将其个体及其性取向作为适应婚姻的工具。我还认为莎士比亚笔下的同性爱情因其过于美好而不适用于婚姻,以十四行诗第二十首为证:

造化大手笔,为君绘容颜,

我之情欲所在,君兼情妇情郎;

有芳菲柔嫩之心,无赝品尘垢之染,

更不像时髦女郎变幻异常;

明眸流转不矫情,胜过彼等亮丽,

一旦蒙君顾盼,无不镀上金黄;

君之男相,驾临万种雅态妍姿,

窃得男人回眸,令女人心神摇荡。

造化原本想塑造女相,

可她落笔时情迷意乱,

误添一笔耍我的花样,

那把戏使我无权把君独占。

可造化为君塑身想取悦女郎,

君之情归我,爱之功用由别人珍藏。 [48][49]

我认为异性恋在众多伴侣中已经退化为生物市场上的一种逐利行为(interest-bearing activity),这是显著而明确的。尤其与第二十首相同,在“劝婚”十四行诗之后的第三首中,诗人建议年轻人通过结婚和生儿育女实现其自然意义上的永生。十四行诗歌颂同性即男性与男性之间的爱情,将之作为唯一一种能够促成真爱的关系(与“爱之功用”相反,也就与异性恋关系的逐利或生育活动相反)。

我不全是出自一种相反立场而得出反对的裁决,更为重要的是,我坚信莎士比亚与现代观点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种距离使我们有机会根据加拿大“活树”模型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起源于过去的法律可以基于现实问题做出深思熟虑的改变,并且重要的是,这些改变使现今发展起来的法律与作为源头的法律之间形成一种交流互动的关系)。

最为重要的是,文学语言和实践与法律语言和实践之间的异大于同,然而,我的合著者曼德森强烈反对我的观点,他认为文学和法律都是富有诗意和想象力的创造世界的形式。“法律是一种文学”,他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如此评论道:“并且,进一步可以说,文学就其形式、权力、解释性策略以及话语效应而言也是一种法律。”[50]接下来,我将找出文学语言和实践与法律语言和实践之间的一些差异。不过,我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捍卫我所在学科领域的疆界,而是相信这些差异可以将对其关联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的一些元素归还文学批评实践。通过对哈姆雷特和夏洛克的构想,我认为莎士比亚作品本身所蕴含的法律形象就提供了文学批评重获公共生命的可能。

为了说明这一论点,我将主要探讨“莱尔德诉皇家刑事法庭案”( Laird v. The Crown ),这是最近发生的一起莎士比亚法庭案件。该案例牵涉到证据问题,也就是探寻真相的问题。在一起谋杀案的审理中,皇家刑事法庭认定这起间接证据案件的关键证据来自被告的犯罪前科和其残暴嫉妒的性格。在向莎士比亚法庭提出上诉时,莱尔德想要推翻定罪,认为不应采纳他的前科和性格作为证据,这是失之偏颇的做法。那么摆在法庭面前的问题是:在莎士比亚经典作品中,什么样的证据才能算合理证据,我们又该如何理解性格、行为和身份的关系。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法庭特别注意到《奥赛罗》( Othello )中的证据处理情况、《安东尼和克娄巴特拉》( Antony and Cleopatra )中的人物性格探索情况以及莎士比亚在《一报还一报》( Measure for Measure )中对法律形式的思考。

我发现莱尔德案的审判程序进行得尤为艰难。[51]该案件具有一定挑战性,因为案件中的法官本身具有难以避免的不确定性,他们不想要回答这一关键问题——究竟加斯顿·莱尔德(Gaston Laird)有没有杀害坦特里斯坦·金(Tristan King)?但是按照要求,他们必须对陪审团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进行裁定。由于我还必须考虑正反双方学生对此问题的看法,这使得判决变得更为困难,不是仅仅考虑案情中特别提到的莎士比亚的四部戏剧,而是包括莎士比亚的所有戏剧作品,并且我必须牢记,我正在为一个虚构的现实世界制定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不了解关键事实,但仍须基于判断力进行裁判和行事。就如莎士比亚研究者和客串法官拉尔斯·恩格勒(Lars Engle)在他的裁决书中指出的那样,这与莎士比亚戏剧里的情况极为不同,在后者中,我们迟早会被告知我们所需要知道的事情(如克劳迪亚斯(Claudius)是否真的杀害了哈姆雷特的父亲)。[52]

(一)可修正性

上述的情况均有利于理解这份工作的挑战性,但更为确切地说,莎士比亚法庭的审判方式与莎士比亚研究的写作批评方式有根本性的不同。我经历的困难正反映了我以往的批评实践中被忽略的不足之处。在撰写莱尔德案的裁决文书时,我需要承认可修正性是我这份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当然,所有的批评都应该保持接受修正的开放态度,文学研究领域中包括手稿评价、授权申请和书评等在内向来都是如此。然而,没有哪一种批判和修正方式将在产作品(work-in-progress)置于由一种或多种相互博弈的理解组成的逐点论述式对话中。更重要的一个事实则是,由那些相互博弈的理解共同发展而来的论点,不管与原来的观点有多么不同,往往都显得论证翔实和令人信服。与其他一些所持论点足以削弱本人裁决的法官进行对话后开展写作,便是要重新认识到,自己的作品永远属于未完成品,永远愿意接受同案法官的修正,也自然有可能在随后的案件中接受彻底的修改。

在莱尔德案审理中,我的思考提供了一个精彩、却并不罕见的可修正性范例。在庭审中,我站在被告方立场给出裁决,于是推断对品格证据的采纳符合我所了解的莎士比亚法律原则——即证据越多越有利。正如恩格尔(J.Engle)在他的裁决中指出:“就莎士比亚对人类行为知识的态度而言,似乎就是多多益善。事实上,相比对个人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的过分依赖,会由于缺少对个人品性知识的重视而急于做出判决而更容易做出错误的决断。”[53]然而,在距离案件审理结束的几个月后,我发现我不得不推翻我之前的结论,而站在上诉人立场进行推理:案件审理中对出示证据的特别安排——首先是科修斯科(Koscuisko)的供述,与莱尔德对家庭和慈善事业的热爱形成反差,其次是揭露——这几乎是史无前例的——莱尔德曾未被曝光的故意伤害罪,这些均很有可能将陪审员们引向一种简单和熟悉的叙事模式,即一个凶狠残暴和野心勃勃的人假装已经改变,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改变。如果就这样给出案件事实的结论,那么该结论必定基于成见,而不是基于与间接证据和品格证据之间展开的真正移情的和批判的互动,这种互动和诘问在我看来是用于确立莎士比亚法庭证据是否可采纳的根本原则。

我注意到,尤其在《奥赛罗》中的议会场景中,律师们除了对大量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比较,还审查了所有他们猜测可能不利于土耳其人利益和意图的证据。也就是说,他们把信息看作已经建构完整的证据,且已经被有心人设定于某一叙事中。由于他们赋予证据以理性、审慎意识的特质,所以可以说他们与之进行了一种移情的和批判的对话。当我设问莱尔德案的事实认定者们究竟是更像还是不像威尼斯的律师们时,我不得不如此推断,他们与那些更有洞察力的莎士比亚时代同行们不为不同。我由此得出结论:上诉人具有正当理由,“关于犯罪前科的证据是不可采纳和存在偏见的,而且很可能影响陪审团的事实认定”。

认识到可修正性是我法庭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不令人沮丧。确实,法律的可修正性与裁决文书的有效期分不开,所得裁决在延展的会话中保持对修正的开放性则意味着这些裁决不会轻易遭到淘汰。鉴于莎士比亚批评研究领域多数论著都免不了被淘汰的命运这一事实,它才显得尤为重要。18至19世纪的约翰逊(Johnson)和柯勒律治(Coleridge)以及20世纪的莎士比亚研究者巴伯(C. L. Barber)和阿尔万·克南(Alvan Kernan)等人的大量作品已经在瞬息万变的潮流中作废,因而退出了其所在领域。于是,可修正性可被作为这样一种原则,它能够将许多人的写作汇集到一起,从而成为一部持久、动态的批判性经典。

(二)时效性

批判性经典——其中的重大贡献具有长久的保存期限——或者更准确地说,它们在与其他法律论证与裁判保持持续对话中拥有了真实生命,因此根本不具有保存期限——这一概念与我对莎士比亚批评时间取向的理解一致。想到此,我意识到我的批评是历史主义的,因为我想掌握一些具有早期现代性特征的物质、知识、社会和艺术文化;我的批判也是现世主义的,因为我想要认识并影响一小群从事莎士比亚研究的同人。当我回首过往时,我能通过一些细节识别莎士比亚所处的时代,但无法断定莎士比亚时代与我所处时代的区别。而倘使我展望未来,我所能预见的不超过从交付出版手稿到评论正式发行中的三年。对我来说,在莎士比亚法庭撰写裁决文书一直是件困难的事,因为这样的裁决得永远对修正持开放态度;然而此刻我觉得尤为困难的是,在撰写裁决文书时,我还必须考虑遥远的和偏近的过往时代(毕竟,莎士比亚是宪法,而我有必要了解判例法),且由于这个裁决要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我在撰写裁决文书时必须具备强烈的未来导向。

把文学批评想象成一个发展的、面向未来、对话式的法律体系,并不是要对市场导向下的莎士比亚批评给出一种纯粹战略性的回应,而是要使文学批评能够回应莎士比亚作品本身的法律类似性质,并号召批评家参与莎士比亚审判和公共决策项目。我所关注的那些特点,如可修正性、时效、判断性和公开性,正好全部集中体现在《哈姆雷特》的结尾。在剧中,哈姆雷特的发展轨迹是对话式的交互而不是单方面的行动,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解释的那样,这是因为哈姆雷特明白,脱离对话的行动与行使野兽般的暴力并无二致。[54]的确,哈姆雷特的主要愿望不是要采取行动,而是要公开他父亲的鬼魂透露与他的秘密,这样他的报复行为才有可能大快人心,并在世人眼里有一定的价值。在死亡的那一刻,他被一种恐惧所侵袭,他的复仇缺乏一种明确的表达——而这是在他死后为他的行动正名所必需的。只有荷瑞修(Horatio)诉说他自己和哈姆雷特的故事,哈姆雷特的行事理由才可能在将来被给予公正的评价:

荷瑞修,我去了,

你还在;请把我和我行事的原因

讲述给不明真相的世人。

……

啊,好荷瑞修,假如真相不大白天下,

我将落得千秋骂名。

假如你还对我还存真心,

我求你隐忍

留驻冷酷的人间而暂舍天堂之福

把我的故事讲述分明。[55][56]

莎士比亚戏剧的多重法律类似特征不仅完整地在裹夹杂于哈姆雷特的临终遗言,而且也或多或少地表现为许多主要人物的突出特点,例如凯瑟琳(Katherine)(《驯悍记》( Taming of the Shrew)里的人物)、奥赛罗、卡利班(Caliban)、理查德二世(Richard II)和哈尔王子(Prince Hal)等。重要的是,这些剧本世界里法律类似特征的运作与现实世界里戏剧的动态运作具有一致性,戏剧演出史、读者接受史尤其还有批评史可以为此提供证据。(https://www.daowen.com)

(三)判断性和公开性

但是,当批评摆脱了暗含于行动轨迹和人物角色中对庭审渴望的裁决请求时,它就不再与公共性紧密结合。当然,没有任何理由让所有的批评都参与对莎士比亚的人物及其行为与命运的公开讨论;但如果几乎没有任何一种批评能够分担公共关切问题时,则表明文学研究有在学界内被孤立的倾向。而当批评确实涉及评判并因此参与到公开演说中时,以哈罗德·布鲁姆(Harold Bloom)以人物角色为中心的作品为例 [57],其被认为是一种跨界的商业性发表行为。我们忽略了一个事实,即每次对戏剧行动和戏剧角色所做的评判不一定都是陈词滥调,可能还确实将完善公共范畴内的文学疆域。例如,请思考夏洛克的问题。

正如我在别处所指出的那样,莎士比亚把夏洛克这个角色当成了一个狗人(dogman)。[58]他被反复称为狗,他的语言、仪态及行为设置都以狗性为依据。

我们还记得他是如何用语言反驳语言的,以及“契约”这个词为何初时听着像禽兽之言而非人类之语:

照约严办;别再啰唆纠缠,

照约严办;别再废话连篇。

我才不是傻瓜,易骗心软,

听了基督徒几句劝,就会

叹气摇头,网开一面。别跟着我,

住嘴,照约严办。[59][60]

夏洛克的狗性可怕至极而令人反感,但却并不会使我们惊讶,尤其鉴于犹太人与狗之间长久以来存在的联系,或者鉴于在莎士比亚时代文化概念中,并不是所有具备人类外形的生物都是人的事实。对我们而言,存在必然和明确的统一的人格概念:不分种族、性别、阶级、民族或性取向,所有人的尊严及社会、法律和政治权利都应该得到认可,这些权利自然地产生于这种认可中。但莎士比亚和他同时代的人们并不会自动且明确地认可女性、犹太人或下层人士属于和上层男性成员完全一样的人。基于此,我认为莎士比亚的人物塑造依据并不来自人类同为被造物的平等理念,而是来自按照能力和权益等级制度划分人类顺序、从而协调不同性别、民族、种族、宗教和社会等级差异的观点。这意味着,莎士比亚的某些角色可能比另外一些角色更为趋近动物。有关夏洛克狗性的观点既体现在剧本中,也较好地体现在对戏剧演出和戏剧的接受的发展中。但这绝不是对夏洛克的最终评价,尤其考虑到威尼斯法律给他提供了一个成为人类的机会。在剧中,诉讼被认为是一种普通人也可采用的公开表达和行动方式,甚至对像夏洛克这样的狗人来说也是如此,他不仅伺机利用合同法来对安东尼奥(Antonio)展开报复,而且能够在法庭上进行申辩。

夏洛克的人物塑造和故事与其始祖——马洛维(Marlowe)笔下的巴拉巴斯(Barabas)——有很大的不同,后者只要马耳他还有小瓶毒药就绝不可能不嫌麻烦地另以起诉方式对待其敌人。[61]无论夏洛克在出庭时表现的顽固、狗性及暴力威胁有多么严重,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他对其敌人安东尼奥采取的是公开报复而非私人报复。实际上,他是在利用法律挑战基督教的排他行为,后者使他成为公众眼中的杂狗,并阻止他成为我们可能所称的公共个体。

哈贝马斯认为,早期现代社会具有“代表的公开性”特点,即公共人格在当时实际上专属于君主和社会精英。[62]这可能是对英国早期现代社会的极度夸张概括,但莎士比亚本人记载了获得公共人格机会的极其不平等状态,例如,在十四行诗第九首中,莎士比亚将他的目标对象即那个贵族青年(整个世界是他的人生伴侣,如果他死后无嗣,“世界将像个丧偶的妻子为[他]哀哭”)与“所有私人寡妇”进行对比,后者尽管能从孩子们面庞中所显现出的已故丈夫的面容特征中获取安慰,却只是寡丧的无名之卒。此处所用“私人的”,在莎士比亚戏剧中常表示为被剥夺之意,它是汉娜·阿伦特所描述的一种存在——“已被剥夺真正的人类生命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将被剥夺来自他人所看到和听到的现实……隐私的剥夺在于他人的在场,就此而言,私人个体将不会出现,因此也仿佛并不存在私人个体。”[63]

夏洛克只能通过迎合戏剧之外的世界才能够现身于“人的世界”。安东尼奥所在的威尼斯城中,没有人会接受一个狗人的角色,也似乎没有人可以提出这个对于莎士比亚戏剧的忠实观众,尤其对于那些被要求信奉国教的人来说显而易见的问题,即根据基督教思想,强迫的宗教皈依通常既不可取,也不值得称颂。夏洛克确实可以通过公开方式重新成为人类的一员,但这意味着他必须努力在戏迷、戏剧表演者、读者和批评家中寻求理解和评判。

最后,我想说,莎士比亚模拟法庭提供了一条重建莎士比亚批评或其主要部分,并使其回归公共领域的途径。换句话说,模拟法庭强调了莎士比亚意义建构的历时性原则,囊括了学者、读者、表演者和改编者依据“活树”模型提出的有关戏剧意义和公共价值的批判性观点和主张,在继巴赫金(Bakhtin)后迈克尔·布里斯托尔(Michael Bristol)所谓的“巨大成功”[64]范围之内。模拟法庭这出正剧能够提供一种文学批评的实践模式,该模式是集体的、可修正的,面向过去和未来,从而使它与现在产生一种更有意义的关系。或许的确可以说,我们正在莎士比亚法庭这一司法剧院里为文学研究回归阿伦特的活动世界进行预演。

二、德蒙·曼德森:重塑法律特征

我的同事保罗·雅钦认为法律审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给予文学批评领域以公共领域的记忆、相关性和构成作用,这些在莎士比亚的戏剧世界里得到了明显的体现。作为回应,我认为莎士比亚模拟项目的文学幻想不仅在于促成教学目的。最近在法庭上演的“莱尔德诉皇家刑事法庭案”[65]引起了我们对作为审判实践的法律与文学联合项目的关注。同时,文学在该问题上的不同取向给予法律领域一个重要提醒,审判问题必与法官的品格、经历和主体性相关联。在莎士比亚时代,这个观点确实已被普遍视为进行文学或法律评判的必要组成部分,然而却似乎在许多方面被现代的大多数法律解读所忽视或排挤。美国参议院在索托马约尔法官(Sotomayor)[66]就职确认听证会期间的激烈争论无疑在证实,我们将一直需要这种类似文学给予法律的、以及莎士比亚留给现世的提示。

诚如我的合著者所言,对文学理论家来说,18世纪晚期文学的“私人化”已经掩盖了文学在公共话语中的作用。对法律理论家来说,18世纪后期法律的“公共化”已经掩盖了它与个人责任的联系。这两种观点共同揭示了启蒙运动的学科定义和划分计划——将公共行为领域分配给法律,将私人情感领域分配给文学——不惜牺牲一方的关联性和另一方的人性。劳伦斯(D. H. Lawrence)曾写道:

在我看来,哲学和小说(fiction)的分家是世界上最大的遗憾。它们从神话时代开始是一个整体。然后渐行渐远直至分道扬镳……于是故事逐步走向马虎草率,哲学也变得晦涩抽象。两者应该在小说中再度结合。

你必须在人类中找到一种新的、有助于新事物成长的推动力,但是通过抽象思考发现它是非常困难的。遗憾的是,哲学和宗教,这两者都沿着上述分歧的趋势走得过远。[67]

它同样也适用于法律。莎士比亚法庭引起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高度关注。

(一)文学和法律审判模式

有谁居然会认为莱尔德案的关键审判问题——通过对其品性和行为的评价来解读一个人或一段历史——是法律和文学项目中都不可缺少的环节呢?这是小说的一个新观点(莎士比亚毫无疑问就此已有所暗示),理解个人品性是理解真理和历史的必要条件。事实上,许多早期的小说都曾惊人地宣称过其小说本身就是历史。亨利·菲尔丁(Henry Fielding)的一部著名作品名叫《弃儿汤姆·琼斯的历史》( History of Tom Jones , a Foundling ) 。笛福在《鲁滨孙漂流记》中写道:“编辑以为这是一段事实记录;其中没有任何小说的痕迹。”[68]如果你认为这是一场玩笑或者是一个恶作剧,那就错了。这是有关真理和私人历史的见解,正如劳伦斯·斯特恩(Laurence Sterne)写道:“属于个人的内心故事。”[69]因此,这部小说在18世纪和19世纪得到发展,它的真正力量源自对内在生命、心理、动机和人物性格的关注,并将它们作为研究的宝贵和必要元素。如果把历史理解成一系列事实,却不了解促发和形成它们背后的人性,那实际上等于一无所知。

在文学中,正义一方面与我们对内在生命的理解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关系到立于法律门前来倾听那些复杂而具体的经验。当沃尔特·惠特曼写诗人“他是裁判”时,其脑海中就有这种模式。“他不像法官那样裁判,而是像阳光倾洒到一个无助者的周围……他看出永恒就在男人和女人身上,他不把男人和女人看得虚幻或卑微。”[70]在《诗性正义》一书中,努斯鲍姆写道:

这个大胆的观点首先提出了极多的细节和特性。当阳光倾洒到一个无助者的周围,它照亮了每一个曲面,每一个阴暗处;没有什么是隐蔽的,没有什么是看不见的。……但是这种亲密的关系也是严厉且相当无情的……这里有某种司法中立性的理想,但不是一种和冷漠的普遍性相连的中立性,而是一种和丰富的历史具体性相连的中立性;不是和准科学的抽象性相连,而是和一种人类世界观相连。所有这些都是对裁判的一种描述。它也是对文学想象的一种描述。[71]

因此,太阳的形象是一个完整的形象,在它那里没有什么是不相关的,没有什么是隐蔽的。这一永恒的形象认识到,需要与个人生活经验进行密切合作,而不是抽象地应用规则。

努斯鲍姆对文学的范式辩护为法律审判提供了一种它往常缺乏的特殊性(specificity)和具体情境。另外,文学因此不再仅仅是用来理解世界的一种模型。它还提供了有关该世界的具体证据:《土生子》( Native Son )中的种族歧视、《莫里斯》( Maurice )中的同性恋及《艰难时世》( Hard Times )中的贫瘠和残酷等相关体验和影响。[72]于是,努斯鲍姆极其重视笛福的主张,小说可以提供给我们有关重要内部事实的更佳真相。这一真相告诉我们性情和感觉非常重要,我们对这些事情了解得越多,也就越能得出更好的裁判。因此努斯鲍姆也批评赫伯特·韦斯切勒(Herbert Weschler),后者企图将法律确定为一种中立结构,拒绝接受努斯鲍姆提出的文学可为法律注入想象的同情这一观点。努斯鲍姆引用韦斯切勒宣称,“在我与查尔斯·H.休斯顿(Charles H. Houston)[73]一起处理最高法院诉讼案期间……我们知道,在休庭期间,我们要一起吃午饭就必须去联邦火车站。对于这一点他没有比我遭受更多的困难。”但努斯鲍姆继续写道,这个主张中有一种“怪异得仿佛来自火星的中立性”。

韦克斯勒曾经像一个小说家那样想象过午餐的意外吗,他想象过休斯顿知道自己不能和他在市区餐馆吃午餐,这对他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如果考虑一下这个问题,韦克斯勒很快就会明白,剥夺结社自由的意义是极其不同的,这对于韦克斯勒是一种不便(正如他在别的方面所注意到的)和内疚的来源;而对于休斯顿则是一种公开的下等身份……由于他刻意与压迫经历中涉及的情感保持距离,因此他未能完全注意到一种合理原则和普世原则,这种原则真正包含了隔离的不同意义,以及作为屈辱的隔离史。[74][75]

尽管两者共同承诺裁判和真相,但文学的综合性证据研究方法却与普通法的谨慎假设截然不同。在一个加拿大的重要案件“R诉汉迪案” (R. v. Handy)[76]中,最高法院确认,不予采纳“类似事实证据”,除非能够极力证明这些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偏见效应。[77]事实上,在此案中,法院承认这两个问题不一定存在负相关关系。换句话说,完全有可能是,即使被告的在先行为或性格与其是否实施了特定罪行有所关联,但法庭仍会断定它属于不正当偏见而予以排除。宾尼(Binnie J.)写道:

排除的政策依据在于,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从相似事实推断而来的习性可能是相关的,然而在某种轻微程度上它仍可能会引起事实判定者的过度关注。很可能发生潜在的偏见、干扰和时间的消耗,这些缺点几乎一定会超过它的证明价值。它通常不该在被告有应答要求的案件中发挥作用。尽管所有相关证据按照大致规定都是可采纳的,但它仍然需要被排除。[78]

在法律中,总体习性、性情或品性已被反复裁定为不可采纳的证据,被视为过往的残迹。在14世纪的英国,人们希望陪审团根据个人对涉事者品性的了解来确定事实,但现在人们说,仅根据被告的品性进行有罪推定是一种“被禁止的推理类型……对总体习性或性情证据的排除已经在该法庭上予以反复确认,且没有任何争议”。[79]科里(J. Corey)也宣称:“因此,习性或性情证据可能与被控罪行有关,但也通常不可采纳,因为其微弱的证明价值将最终被其强烈的偏见效应所抵消。”[80]主流的证据教科书上有这样的结论:“被告在其他场合的品性或不当行为证据……倾向于展现他的糟糕性情,因而不可采纳,除非它对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这种价值以能超过其可能造成的偏见。”[81]

宾尼等人一直致力于解决一个悖论,产生这个悖论的原因是,法律的说服力,即法院描述的证据力,与日常推理中的说服力之间存在根本的矛盾。很明显,对被告的“偏见”恰恰产生自被告的在先行为、性情、品性或其他应受责备的行为,无论这些证据是否与起诉直接相关,事实上许多人倾向于认为被告有罪。但凡一切偏见都让我们相信法律确有排除规则。法院害怕人类的主观判断习惯常常过分注重联系、偶合和品性。法律坚信应该尤其关注一些特定事件,即被告所处的背景、行为和品性之外的事件,它们就像盾牌,保护我们免受人类本性和主观推理倾向的侵扰。

然而,如果我们因此对所有相关证据加以限制,就会彻底背离那些文学理论思想,后者主张包容而非排除,极其重视个人品性和身份背景的证明价值,将之作为充分运用裁判的关键因素。对于那些运用“像阳光倾洒到一个无助者的周围”作为裁判标准的诗人而言,没有什么不可采纳,也没有什么需要排除。只有看得更多而非更少,我们才有可能恰当评判特定事件的意义。文学证据不受限制,并且恰恰触及法院最恼火的品性和经历等因素。这里似乎仅仅只是两种相反的真理观在发生作用。

(二)审判与法官的品格

莎士比亚处理证据的方式是复杂的。尤其在《奥赛罗》中,审判是一个中心主题。第一幕的议会场景展示了对有害土耳其人的证据的明智评价(judicious assessment),这受奥赛罗的关怀和责任意识的影响。与其相反,奥赛罗有弱点,容易被伊阿古(Iago)的阴谋蒙骗,这自然警告我们勿对间接证据产生过度依赖和情感依恋,尤其是伊阿古呈给奥赛罗作为物证证明苔丝狄蒙娜(Desdemona)犯罪的那块手帕。奥赛罗在戏剧开头表现出的深思熟虑与他在结尾表现出的鲁莽冲动形成鲜明对比,凸显出这部戏剧的悲剧主题,即正义的流产。很明显,莎士比亚与宾尼一样观察到人们常常面临的一些风险:证据评价过程中的粗心和偏见、让情绪影响裁判的倾向以及急于得出结论的意愿。奥赛罗便是一个典型的糟糕的法官。

莎士比亚法庭与我们自己的法庭的区别在于,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危险。不可否认,对于莎士比亚来说,人物性格是解释行为和事件的关键,这是莎士比亚经典作品的普遍特征,这一点在哈姆雷特身上得到了最为集中的体现。性格被普遍认定为决定我们命运的关键因素。喜剧褒奖人性的优点。悲剧推动毁灭人性的弱点。莎士比亚历史剧中,并非神或国家,而是人物的性格充当莎士比亚的主要解释性工具。莎士比亚利用人物性格创造出一种宿命感、必然性和因果关系。

然而,努力构建用以控制证据可采纳性的规则是一个非常现代性的问题。通过规章制度、结构与制度设计构建裁判,就如旨在克服人类的印象、偏见等主观判断性弱点的证据规则,抛弃了莎士比亚认为已经在英国法律中出现、还没有成为惯例的一种思想意识。在《一报还一报》( Measure for Measure )中,莎士比亚融合了三种法律批评,可以概括描述为对不受限制的君权(以公爵为代表)、法律形式主义[以安吉鲁(Angelo)为代表]和自然法[以伊莎贝拉(Isabella)为代表]的批评。三者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依赖于某些明确的“认可规则”[82],无论该规则的来源是国王、文字抑或上帝,通过它便有可能以一种直接和明确的方式让真相大白。对该规则的信仰使得这三个人物角色和三种审判方式都显得自大傲慢和不负责任。

如果要理解莎士比亚的裁判路径,我们需要转换视角。莎士比亚不是应用某些公式处理证据的判断问题。在莎士比亚的作品中,人物的品格总是非常重要。但在法律和生活中,最重要的不是被告的品格,而是法官的品格。

这里的裁判应该理解为一种人文艺术,而不是司法科学(forensic science)。强调运用个人美德而非体制性或结构性保护措施来区分好坏裁判,是莎士比亚时代的典型特征,当时的世界正沐浴在文艺复兴人文思潮中,但还没有遭受严格的启蒙思想的冲击。例如,正义女神像在1500年左右才首次戴上眼罩。[83]尽管这在莎士比亚时代已经是一种常见的比喻,但还没有像现在这样普及。相反,莎士比亚的世界充斥着“基督论”(Christological)的正义范式,[84]其建立的基础是法官的个人美德,而不是后来那些蒙蔽和束缚法官的结构。

再举一例,杰勒德·大卫(Gerard David)的一幅重要双连画《坎比斯审判》(The Judgment of Cambyses)同样可以追溯至1500年前后。[85]在城市治安法官工作的布鲁日市政厅里,挂着一些恐怖的图画,它们极其详细地描绘了一个腐败法官接受剥皮惩罚的过程,法官的儿子则被迫坐在一张椅子上接受审判,这张椅子的软垫就是用他父亲的肉做成的。这些图画让我们想到的不是法官的惩罚权力,而是法官也得接受惩罚,尽管法官拥有体制赋予的权威,但是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和决定承担个人责任。《坎比斯审判》描绘的并不是法官如何进行裁判,而是法官如何接受审判。这样的惩罚在当今法庭是很难想象的,当今法官的伟大程度与他们的权衡、协调和裁判任务的抽象化成正比。于莎士比亚而言,这些任务是对我们品格的主要检验和证明,包括法官、国王、公民以及观众,我们都曾觉得自己是蒙主召唤的人。那些承担无上重任的片刻会锻造和揭晓我们的身份。

从本质上说,莎士比亚认为裁判需要谦逊、自我意识,以及自愿接受裁判中不可避免涉及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上,贯穿悲剧始终的错误似乎就表现为,某一个人物角色拒绝以这种审慎的、尤其能自我感知的方式行使裁判。奥赛罗、莱昂特斯(Leontes)〔《冬天的故事》中赫敏(Hermione)的国王丈夫〕和李尔(Lear):他们都试图用某种形式结构和试验代替自己的判断能力,来证明爱的问题。在各自案件中,当被问及爱的物证时,苔丝狄蒙娜、赫敏和科迪莉亚(Cordelia)都陷入困境。赫敏宣称:

我将说的话

定与被控诉的罪名相反,然而

我能提供的证词又只有自己的申述。即使

辩称自己无罪,恐无用处。

我的真诚早已被视为虚伪,

即使此刻再表忠义,

亦无人会信。[86][87]

对某一客观事实比如手帕的搜寻,让这些领导者能够从自我裁判过程中抹去自身痕迹,这就是那个可摧毁其裁判的谬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对困扰他们的偏见和假设等危险视而不见。李尔的傲慢,奥赛罗的嫉妒,以及莱昂特斯的非理性疯狂,败坏了他们的判断能力,同时还使他们对自己的腐败茫然无知。每个人具有相同的悲剧性弱点,即缺乏一种自知之明:他们在裁判时寻求的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客观性,同时在得出裁决过程中无视自己的主观和情感介入。当他们意识到自己所做之事时,已经为时太晚。奥赛罗的案例是这一情形的极端表现。他是一个完全没有自我意识的人。他没有通过思考便采取行动,了解到的都是表面情况。这虽然使他成为一名模范军人,却使他具有判决所需的成熟心理。他轻易地成为伊阿古的猎物。这种草率的证据处理方式,没有激发主观判断能力和自我反思能力,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要想实现正确判断,绝不是证据越少越好;而是要更理智地利用这些证据。伊阿古的妻子伊米莉亚(Emilia)与奥赛罗一样,从实物和心理两处来源进行证据的收集,然而与奥赛罗不同,她得到了正确的答案。[88]她凭借的程序或证据与奥赛罗一样,只是胜于判断力和智慧。自我反省不仅可以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弱点,而且可以确保我们在裁判时运用人性关怀而非规则,适当平衡偏见和证据。奥赛罗由于缺乏自我意识而最终沦为伊阿古的玩物。而对于莱昂特斯和李尔而言,自我意识是他们经历从溺爱和愚蠢 [89]到智慧和救赎的转变的体现。

莎士比亚戏剧中最显著的特点表现为不断探索人性意识和反省精神,以及为维护和发展它们创造了一种新的戏剧形式——独白,即在描述行为之余揭示人物的思想。因此,“莎士比亚法庭”不应把证据限定为可采纳或不可采纳,而应该有一条综合的路径。然而,这要求我们慎重考虑,接受法院任命的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品格。在莎士比亚的世界里,裁判基于个人美德而非制度优势。

(三)转移责任

在裁判的作为中,真正接受考验的是法官的品格,它不能为任何结构性约束所取代——这一观念在《一报还一报》中得到了最全面的表达。长年表现公正无私的公爵不欲继续行使自己那套“严刑峻法”,开始了一段隐姓埋名的生活,命令安吉鲁(Angelo)为他做那些肮脏的活儿。反过来,安吉鲁隐藏了自己在法律条文背后的自由裁量权、虚伪和欲望。他声称法律让他别无选择,同时却强行让伊莎贝拉(Isabella)做出选择。伊莎贝拉则声称荣耀是她的唯一选择,同时还寻求转移审判克劳迪奥(Claudio)的责任,后者因拒绝接受死刑遭到严厉斥骂。[90]伊莎贝拉对她这位弟弟说:

去死吧!去毁灭!即使我弯弯腰

就可以挽回你的厄运,我也要看你大祸临头。

我将祈祷上千次要你死,

绝不说一句话救你活命。[91][92]

于是,每一位主要人物均试图摆脱附属于个人的审判责任,运用基督式的暗喻和坎比斯式的威胁寻求一种双重解脱。公爵认为他不需要对任何人负责,安吉鲁将责任转嫁给法律,而伊莎贝拉则倚仗上帝;然而,如果他们同等地将自己的责任施与他人,就会陷入推脱责任的无限循环。不会有人替他们自己所做的判决和解释承担责任,也没人会接受应该对他们负责。这个裁判是你的作为,而不属于我——公爵(长期以来藏身于无限王权之后)对安吉鲁如是说;安吉鲁(运用僵化的法律)对伊莎贝拉如是说,并且伊莎贝拉(受到不为所动的上帝保护)对克劳迪奥仍如是说。如果说公爵最终得以挽救局面,然而显然地,我们与其说因为公爵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还不如说因为他喜欢将自己的意志施加给别人。与其说他是正义手段,还不如说他是心血来潮。[93]

因此,判决责任将沿着两个方向转移:一是转移到客观结构,二是转移到其他需要为之承担责任的人,但这两种情形都绝非法官自己承担裁决的职责。这部戏剧的标题对此也有所暗示。“一报还一报”不仅反映了一种递延的处理方式;而且它还讽刺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审判方法,即认为能够盲目机械地应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法”。因此公爵说:

最仁慈的法律也要大声疾呼,

就算他自己也只能提出:

“安吉鲁给克劳迪奥,以命抵命!”

匆忙对匆忙,轻巧对轻巧,

相似换相似,一报还一报。[94]

重要的是,公爵并没有成功。“一报还一报”是对疾病的诊断,而没有开出治愈的良方。安吉鲁因为“以命抵命”而逃过一命,这不但不会起到平衡不公正的作用,反而会促成不公正。在该戏的最后,伊莎贝拉慷慨请求宽恕委屈她的那个人,打破了报复和不负责任的恶性循环。当我们有幸见证这种不绝对、不僵化和基于个人责任做出的判决时,戏剧也才算真正作罢。

(四)法律的女性气质和文学气质

在这些戏剧中,女人往往既是男性主义错判的受害者,而同样也是它的救赎。她们那种自知与理解的能力受控于人物性格,而非社会力量或社会结构的表面装饰,这赋予了她们另一种敢于斥责他人、纠正判决的智慧和能力。玛丽安娜(Mariana)(《一报还一报》中的角色),伊莎贝拉、伊米莉亚(Emilia)、宝琳娜(Paulina)(《冬天的故事》中的角色),鲍西娅(Portia)(《威尼斯商人》中的角色)——莎士比亚坚决谴责一切形式主义的审判,并将之与一种伦理的和女性的审判形式进行对比,后者不受规则约束,但具有自知和心智敏锐的特点。事实上,鲍西娅似乎同时代表了这两者,因为夏洛克的审判最具有形式主义和僵化特点。然而前提是夏洛克拒绝了鲍西娅的著名宽恕请求,此处鲍西娅的做法也可被解读为一种对无节制“法律”风险的强烈讽刺。

女性主义法学长期坚持的传统:反对抽象化、支持具体语境,反对规则、支持叙事,反对结构约束、支持个人判断。[95]我们可以在莎士比亚的作品中找到这一传统细小而重要的分流。我博学的同事雅钦在上文引用了莎士比亚法庭的一个判例:他认为,在十四行诗中,同性之爱被描述为一种极为重要而又独特的“规范秩序”,这个“规范秩序”不可能也不应该被纳入婚姻制度。[96]同样,在所有戏剧中,形式法律和正确判决都被描绘得独一无二和不可逾越。

对此,莎士比亚回应了这一悠久传统,即最好将法律审判理解为一种高尚之人的行为,这些人所希求的正义并非完美但却不受规则束缚。的确,该模式必然追溯至基督降生之前的所罗门,他所呈现的法官原型,通过运用自己的敏锐心智和想象力,找到解决那些棘手的证据问题的办法。[97]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自然不指望我们的法官也有“所罗门的智慧”,甚至想都不用想。最好的情况下,所罗门有可能被批评为一名激进的法官,最差的时候,所罗门也有可能依据诉求被推翻。

那么,文学给予法律的是一个提醒,即行使裁判的不是规则而是法官;法官必须聚集所有可得的、能够影响得出裁决的资源,并且担起最终的责任。当我们寻求法律公正时,别忘了最重要的是那些被我们委以重任的法官们的品格。尤其,我们应该要求他们具备谦逊、智慧、灵活和自我意识等特点。事实上,参议员(现任总统)奥巴马曾投票反对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就职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依据是约翰的就职将意味着在如何看待审判问题上的争议性转折。他说:

百分之五的案件不会直接适用宪法文本。在这些案件中,法律措辞并不完全清楚。法律程序本身并不会引导你做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你将决定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是否是对这个国家的歧视史所做的恰当回应,或者一般隐私权是否包含女性要求控制其生育决定的更具体权利……这些关键因素均由法官的情感内容所决定。[98]

“莱尔德诉皇家刑事法庭案”最终因为定罪证据不足,被第一场“莎士比亚法庭”(the Court of Shakespeare I)的法官推翻——不是因为采纳了不合法证据,而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体系在过去的两个世纪已经很少关注审判的性质和特征,以至削弱了审判的合法性。在宣判著名的“小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结果的那天,《纽约时报》的头条新闻写着“法袍(black robes)里面有人”。[99]现在是时候少些关注法袍和法律条文,而应该更多地想到里面的人,无论是好是坏。

我的同事认为,法律给文学提供了一种弥足珍贵的紧要性:它使文学重新变得重要起来。如果这是事实,那么文学给予法律的则更多。文学恢复了数个世纪以来法律传统中根深蒂固的、但却似乎已经被当今人们遗忘的审判惯例和标准,我们甚至以为这些惯例可以被一台正常运转、制作精良的机器所取代。但是,离开叙事、语境和自我反思——所有这些为文学所关注的内容——进行裁判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最重要的是,这两种类型的裁判重新连接,将把对法律重要的东西归还给法律。我的意思是,它与其他思考、感觉和判断形式连接在一起。将法律与故事、艺术、历史、记忆、心理等其他文化资源分离的策略有所欠缺。现在是时候更新策略,再次召唤这些重要的话语及其所维持的情感和文化传统,参与法律实践和对话。这样,“法律”将不再是今天的人们所普遍理解的那样,是一种强加给我们生活的工具结构,我们则好像是法律永不满足的监管欲望(law’s regulatory avarice)下的被动客体;相反,法律应该变成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东西,我们应该是积极地参与法律叙说和解释的主体。

如果文学需要重新获得公共面孔,那么法律就应该要求归还它的私人声音。这是莎士比亚通过多种方式提出的一种可能性,包括他的综合性和女性主义的裁判形式,他对形式法律的批判,以及他不断意识到存在着各个角色相互传达、角色自我传达、观众传达给戏剧的多重裁判。最重要的是,莎士比亚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打开世界的窗口,在这个世界里,我们了解到法律语言可以大力服务于社会意图,法律的、情感的和审美的判断并不是混乱的,而具有可靠和稳定的联系。法律与法律审判不可分离,共同组成这个世界的一部分。法律和文学都将从这轮新对话中获得一定益处。


[1]. 霍尔(Jerome Hall,1901—1991),美国著名法学家,综合法学先趋和主要代表人物。曾获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学位(Jur. Sc. D.,1935)、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S. J. D.,1935)。主要著作如《盗窃、法律和社会》(Theft,Law and Society,1935)《法学读本》(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 1938)《刑法学一般原理》( General Principles of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1947)《民主社会中的活法》(Living Law in Democratic Society,1949)《法学和刑法理论研究》(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Criminal Theory,1958)《比较法和社会理论》(Comparative Law and Social Theory,1963)《法学基础》(Foundations of Jurisprudence,1973)《法律、社会科学和刑法理论》(Law,Social Science and Criminal,1982)等。周静,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威廉玛丽法学院访问学者。本文原载J. Hall,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Criminal Theory ,Oceana Publications,Inc.,1958, chap. II,pp. 25—47.有些情况,须加说明:第一,原标题为“综合法学”,现略加改动,以便独立成篇,“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一词,之后美国著名法律史学家伯尔曼也曾沿用,见H. J. Berman,“Toward an 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Politics,Morality,History”,76/4 California Law Review 779—801(1988)。第二,文章第二部分四个小标题,系译者所拟。

[2].(原作者注)本文承以下文献惠允得以重印,并有修改:Interpretations of Modern Legal Philosophies,ed. P. Say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7,pp. 318—331。 The Rights of Man and Natural Law (1948).

[3]. Id. 60.

[4]. 参见:“没有人类知识时期,人类对自身比我们现在这个时代更加无法琢磨。我们拥有科学的、哲学的和神学的人类学,可是老死不相往来。因而我们对人不再拥有任何清晰协调的理念。”Max Scheler,引自Cassirer,An Essay on Man 22(1944).

[5]. Maritain,op. cit. The Rights of Man and Natural Law(1948),at 60.

[6]. Id. 63.

[7]. “所有这些不能推翻自然法,就像加法错误不能推翻算术,对于原始人而言,星辰即苍穹之孔隙,他们的特定过错也不能推翻天文学。” Ibid .参见,笔者在下述文献中的处理手法:Living Law of Democratic Society 77—79(1949).

[8]. Maritain,op. cit. The Rights of Man and Natural Law(1948),at 60.

[9]. Id. 11.

[10]. 人们显然很长时间不再使用“自然法”术语了,不仅因为它可隐约指代“物理规律”,还因为会混淆伦理原则和实证法。

[11]. “自然法系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的总称,来自以必然面目展现出来的(趋善避恶),还来自人是人这一简单事实,而不考虑其他。”Op. cit. The Rights of Man and Natural Law(1948),at 63.

[12]. 比较Blackstone,Com. 39—42.

[13]. 在一篇文章中,在写完上述观点后可见到,马里旦承认传统哲学的这些局限,并且力主考虑“历史和社会环境,及人类实际关切,对我们哲学观念形成的影响……”XXII,The Modern Schoolman 10—11(1944).

[14]. 见如Hobbes,A Dialogue Between a Philosopher and a Student of the Common Laws of England, 6 English Works 24—26.

[15]. 见如Pufendorf,Law of Nature and Nation,Bk. I,ch. 1,sec. 19,20(1703).

[16]. 例如,“由于关于应当的(what ought to be)知识预设关于是的(what is)的知识,立法预设法学,但法学并不预设立法。”Austin,Lecture on Jurisprudence,1112(4th edn.,1879).

[17]. 比较Schwarz,John Austin and the German Jurisprudence of His Time,Politica 178(1934).

[18]. Op. cit. Lecture on Jurisprudence,1115.

[19]. Id. 1123.试参见马里旦关于纯粹依赖性事实的刻画。

[20].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86(1923).

[21]. Holfeld,“A Vital School of Jurisprudence and Law”,in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332 (1923).

[22]. 对凯尔森相当详尽的批判,见笔者作品:Living Law of Democratic Society,Chap. 2(1949).

[23]. 见Sheldon,“Some Bad Results of Kant’s Thought”,The Heritage of Kant 166(1939).

[24]. Op. cit. Hobbes,A Dialogue Between a Philosopher and a Student of the Common Laws of England,6 English Works,p.352.

[25]. Nature and Source of Law 144(2nd ed.,1927).亦见,pp. 140—144,305.

[26]. Op. cit. Lecture on Jurisprudence,1114.

[27]. 例如,“人们……把令自己愉悦和欢快的东西,叫作善;而把令他讨嫌的东西叫作恶,……”Elements of Law pt. I,ch. 7,3,p. 22.(Tonnies,ed.,1928).

[28]. 见如Taylor,“The Ethical Doctrine of Hobbes”,13 Philos. 406(1938).

[29]. Feigl(ed.),20th Century Philosophy 407(1943).

[30]. 见如Ewing,Moore,Ross,Urban,Lovejov.杜威拒绝逻辑实证主义的价值处理手法,在他的下列作品所收文章中有过强烈表达:James as Empiricist ,Commemoration of William James 57(1942).

[31]. 比较Schlick,Problems of Ethics(trans. Rynin,1939).

[32]. Kelsen,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vol. I Twentieth Century Legal Philosophy Series 14 (1945);also 55 Harvard L. Rev. 49(1941).

[33]. Id.,42,119—20,170.

[34]. 由于凯尔森坚称法律规范不宜同下列并行行为相混淆,如立法者行为,因而他无法坚持,这一行为的意义无异于对规范的承认。

[35]. 笔者在以下作品中使“法律过程”一语:Theft,Law and Society,180—90(1935);164—173 (2nd edn. 1952)。

[36]. 49 Yale L. J. 826(1940).

[37]. 比较Fuller,Reason and Fiat in Case Law (1943),该书精选版又重刊于59 Harvard L. Rev. 876(1946).

[38]. 比较Goble,“A Redefinition of Basic Legal Terms”,35 Colum. L Rev. 535(1935).

[39]. 笔者在论文中有过讨论:“Toward a Liberal Legal Education”,30 Iowa L. Rev. 325(1945)以及本书其他章节,参见本书索引。

[40]. 试参见,笔者在下列文献中的法学分科体系:Reading in Jurisprudence(1938)。

[41]. 笔者在17 J. Crim. L. 4(1936)中的讨论。更充分的讨论,见笔者Living Law of Democratic Society(1949)第三章,见Theft. Law and Society(2nd edn. 1952)一书导论,及本书随后章节,如第六、七章及以下。

[42]. 试参见,笔者在Twentieth Century Sociology(ed. Gurvitch&Moore,1945)一书中的相关章节,及Gener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1947)一书第十五章。

[43]. 本文原载The European Legacy,2010,vol. 15(2),pp. 195—213.感谢两位作者的慷慨授权。保罗·雅钦(Paul Yachnin),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英语系教授,主攻英国早期现代文学,尤其是莎士比亚戏剧研究和法律与文学研究项目;德斯蒙德·曼德森(Desmond Manderson),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艺术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律理论研究,担任《法律与文学》及《法律、文化和人文》等期刊的编辑委员。伍小凤,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曾辅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第二学位。主要研究文学与法律,尤其是莎士比亚戏剧与法律。程笑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现就读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L.LM项目。

[44].a Martha Nussbaum,Poetic Justice:The 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Public Life,Beacon Press, 1997,p. 81.

[45].b 本文中惠特曼诗歌的翻译,主要参照和采用了惠特曼:《我自己的歌》,赵萝蕤,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46]. Paul Yachnin,“Judgment”,in re Attorney General for Canada;ex parte Heinrich[2003]1 C. of Sh. 1;online:The Shakespeare Moot Project(http://www.mcgill.ca/shakespearemoot/trials/judges02-03/).

[47]. 参见Desmond Manderson & Paul Yachnin,“Love on Trial:Nature,Law,and Same-Sex Love in the Court of Shakespeare”,49 McGill Law Journal,2004,p. 475.

[48].a 所有莎士比亚的引注均来自G. Blakemore Evans(ed.),The Riverside Shakespeare,2nd ed., Houghton Mifflin,1997.

[49].b 本文中引用莎士比亚十四行诗第二十首的文字,主要参考了[英]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十四行诗》,载傅正明译注《英美抒情诗新译》,台湾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并由译者结合本文语境作修改处理。——译者注

[50]. Desmond Manderson,“In the Tout Court of Shakespeare:Interdisciplinary Pedagogy in Law”,54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2004,p. 283.

[51]. “莱尔德案”的事实模式和程序记录可以访问,http:// www.mcgill.ca/ shakespea remoot/trials/facts05-06。2000年3月16日早上,Shakespeare Scansion and Suspension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特里斯坦·金(Tristan King),一家跨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和五步诗节出品人,经人发现在他自己的办公室里被殴打致死。加斯顿·莱尔德(Gaston Laird),该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与特里斯坦·金存在难以厘清的业务关系,他接任了这个最高职务,之后,该财务官被逮捕,并被指控谋杀了他所取代的人。皇家刑事法庭审理案件的依据是莱尔德有动机和机会这一事实,他和特里斯坦·金都为公司的员工所拥戴,但特里斯坦·金准备了一份文件,要求在即将到来的年度大会中解雇莱尔德。许多目击者证实了两人之间关系的紧张和破裂。莱尔德的法律顾问打电话给几名证人,证实了特里斯坦·金和他的执行秘书罗莎琳德·科修斯科(Rosalind Koscuisko)间的长期婚外情。被告辩称,罗莎琳德的丈夫也有强烈的谋杀动机,并向陪审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关于科修斯科的暴力虐待和嫉妒狂怒的历史以及过去持械抢劫的犯罪记录。被告打电话给一些证人,以证明其与无国界医生的广泛合作,以及他对妻子和三个年幼的孩子的忠诚。皇家刑事法庭要求并且法官允许将莱尔德年轻时在Shakespeare Scansion and Suspension公司做一线员工时曾因为殴打上司被判有罪且在监狱里待了6个月这个事实作为证据。莱尔德被判犯有谋杀罪。在上诉至莎士比亚法庭时,莱尔德试图推翻这一判决,他认为,有关他犯罪前科的证据是不可采纳的和有偏见的,而且很可能影响了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

[52]. Lars Engle,“Unpublished Judgment:A Question of Character:Laird vs The Crown” [2005] 4 C. of Sh. 1;online:The Shakespeare Moot Project http://www.mcgill.ca/shakespearemoot/trials/judges05-06/#ENGLE[Engle].

[53]. Lars Engle,“Unpublished Judgment:A Question of Character:Laird vs The Crown” [2005] 4 C. of Sh. 1;online:The Shakespeare Moot Project http://www.mcgill.ca/shakespearemoot/trials/judges05-06/#ENGLE[Engle].

[54]. Hannah Arendt,The Human Condition,2nd ed.,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 58.

[55].a G. Blakemore Evans(ed.),The Riverside Shakespeare,2nd ed.,Houghton Mifflin,1997, Hamlet 5.2.238–49.

[56].b 本文中引用《哈姆雷特》的文字,主要参照和采用了[英]莎士比亚:《哈姆雷特》,辜正坤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5年版。——译者注

[57]. Harold Bloom,Shakespeare :The Invention of the Human,Riverhead,1998.

[58]. 参见笔者的论文Paul Yachnin,“Dog-Words:Performing Shylock at the Species Threshold”, Discovering Performance Studies Speaker Series,University of Calgary,12 February 2007.

[59].c G. Blakemore Evans(ed.),The Riverside Shakespeare,2nd ed.,Houghton Mifflin,1997,on 3.3.12–17.

[60].d 本文中引用《威尼斯商人》的文字,主要参照和采用了[英]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辜正坤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6年版。——译者注

[61]. 参见Christopher Marlowe,The Jew of Malta,ed. T. W. Craik,Ernest Benn,1966.

[62]. J. Habermas,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trans. Thomas Burger,MIT Press,1991,p. 5.

[63]. Hannah Arendt,The Human Condition,2nd ed.,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 58.

[64]. 参见Michael D. Bristol,Big Time Shakespeare,Routledge,1996.

[65]. “莱尔德案”的事实模式和程序记录可以访问http:// www.mcgill.ca/ shakespea remoot/trials/facts05-06。

[66]. 2009年8月6日,美国参议院批准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她随即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拉美裔最高法院法官。——译者注

[67]. D. H. Lawrence,Selected Literary Criticism,ed. Andrew Beal,Heinemann,1955,p. 117.

[68]. Henry Fielding,History of Tom Jones ,1759;Daniel Defoe, The Life and Surprizing Adventures of Robinson Crusoe,1719.

[69]. 参见Jill Lepore,“Just the Facts,Ma’am,”New Yorker ,24 March 2008,online:The New Yorker (http://www. newyorker.com).

[70]. 惠特曼转引自Martha Nussbaum,Poetic Justice:The 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Public Life, Beacon Press,1997,p. 80.

[71]. Martha Nussbaum,Poetic Justice:The 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Public Life,Beacon Press, 1997,p. 81.

[72]. Martha Nussbaum,Poetic Justice:The 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Public Life,Beacon Press, 1997,p. 81;Richard Wright,Native Son,Harper & Bros.,1940;E. M. Forster,Maurice,Norton, 1971;Charles Dickens,Hard Times,1852.

[73]. 查尔斯·汉密尔顿·休斯顿(Charles Hamilton Houston),黑人律师,法学院教授。休斯敦制定了在美国结束合法的种族隔离制的方略。他为推翻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而展开的一系列诉讼,为马歇尔赢得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胜利创造了条件。——译者注

[74].a Martha Nussbaum,Poetic Justice:The 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Public Life,Beacon Press, 1997,p. 89.

[75].b 本文中引用努斯鲍姆《诗性正义》的文字,主要参照和采用了[美]玛莎·努斯鲍姆:《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丁晓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译者注

[76]. 申诉人因与詹姆斯·汉迪(James Handy)的自愿性行为转变成性暴力,向法院指控汉迪对其造成身体伤害。汉迪前妻揭发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七次性暴力史。法院面临的问题是,汉迪对前妻的性暴力史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宾尼(Binnie J.)是负责审理此案的大法官。——译者注

[77]. R. v. Handy,2002 SCC 56,[2002]2 S.C.R. 908,(2002),213 D.L.R.(4th)385[Handy].

[78]. R. v. Handy,para. 37 per Binnie J. Italics added.

[79]. R. v. Handy,paras. 35–36 per Binnie J.;See also Morris v. The Queen,[1983]2 S.C.R. 190, (1983),1D.L.R.(4th)385;R. v. Morin,[1988]2 S.C.R. 345,(1988),44 C.C.C.(3d)193[Morin];R. v. B.(C.R.),[1990]1 S.C.R. 717,[1990]3 W.W.R. 385[R. v. B.];R. v. Arp ,[1998]3S.C.R. 339, (1998),166 D.L.R.(4th)296 [Arp].

[80]. R. v. Arp,para. 40,Corey J.

[81]. Rupert Cross&Colin Tapper,Cross on Evidence,6 th ed.,Butterworth’s,1985,p. 311.

[82]. 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Clarendon Press,1961.

[83]. Sebastien Brandt,Shyp of Fooles,1497.

[84]. Robert Jacob,Images de la Justice,Leopold d’Or,2000.

[85]. Gerard David,The Judgment of Cambyses,1498.

[86].a The Winter’s Tale,3.1.20–26.

[87].b 本文中引用《冬天的故事》中的文字,主要参照和采用了[英]莎士比亚:《冬天的故事》,李华英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6年版。——译者注

[88]. Othello,5.2.

[89]. King Lear,4.7.60.

[90]. Measure for Measure,1.3.19–20;2.2.80–82;3.1.

[91].a Measure for Measure,3.1.145–49.

[92].b 本文中引用《一报还一报》的文字,主要参考和采用了[英]莎士比亚:《一报还一报》,彭发胜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6年版。——译者注

[93]. 这是一种有争议的解读,我知道公爵经常与我在上文提到的“基督论”正义模式联系在一起。这一解读完全剪断了公爵与我在此处所批评的“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economy of irresponsibility)之间的联系,完全符合我在这篇文章中的总论点。也就是说,有两个原因使我更倾向于对公爵的行为做批判性解读:(a)它与戏剧对法律和权威的普遍讽刺态度保持一致,(b)这一解读方式可以说明公爵为何在戏剧结尾用不可思议和专横的方式向伊莎贝拉提出了求婚。

[94]. Measure for Measure,5.1.405–9.

[95]. 参 见Carol Gilligan,In a Different Vo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Martha Nussbaum, Poetic Justice:The 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Public Life,Beacon Press,1997;Carol Smart,Feminism and the Power of Law,Routledge,1989;Margaret Davies,Asking the Law Question:The Dissolution of Legal Theory,Law Book Company,2002;Drucilla Cornell,The Philosophy of the Limit,Routledge, 1992.

[96]. Desmond Manderson,et al.,“Love on Trial,”49 McGill Law Journal,2004,pp. 509–511.

[97]. 当所罗门分辨不出这两个女人中哪个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时,他建议把孩子切成两半,两个母亲各给一半,从她们的反应中确定哪个女人在撒谎,哪个女人是在说实话。2 Chronicles 1:16–28。

[98]. 奥巴马(时任参议员)在参议院批准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时的反对性演讲,见Jeffrey Toobin,“No More Mr Nice Guy,”New Yorker(25 May 2009),online:The New Yorker(http://www.newyorker.com).奥巴马现已是美国前总统。——译者注

[99]. Bush v. Gore ,531 US 98(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00);New York Times,Tuesday 12 December 2000;参见Francis X. Clines,“Black Robes With Humans Inside Them,”The New York Times(12 December 2000),online:The New York Times http://www.nytimes.com/2000/12/12/us/contesting-the-vote-inside-the-court-black-robes-with-humans-inside them.html?sec= &spon=& pagewanted=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