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政权结构及其领袖

第六章 乡村政权结构及其领袖

谁是乡村政权中的真正领袖?财富、地位、影响力等因素在形成个人权威,特别是在20世纪艰难的环境之下,在加强乡村政权的过程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本章将回答这些问题。在第八章,我将考察国家政权的深入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些因素与村庄领袖之间的相互关系。

通过由保护人的地位和“面子”而形成的保护体系,使个人的财富及影响力转化为自己的政治资本。在权力的文化网络中,保护体系是由职能复杂的非正式小集团构成的,有别于其他的等级结构。所以,在这些体系中的权威教条往往体现为人际间的相互关系,而不一定代表乡村社会中制度化的正统价值。有时,如同秘密宗教网络一样,他们与正统秩序是相对抗的。

但是,以乡村领袖为中心的保护体系往往间接地加强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正统特征,即加强其与上层官府的联系。通过这些体系,乡村领袖(或称“保护人”)为村中被保护人提供各种服务,而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又加强了保护人在宗教、宗族,以至在20世纪初乡村政权中的领导地位。通过人际关系,这一保护体系又将不同的等级组织(如高层的国家政权和村级的宗族等)联结起来,使其融合进权力和文化的网络之中。

1900—1912年间,就我们的研究阶段而言,村级的正式政权制度已经定型,其“官员”往往由在宗教或宗族组织中已建立起自己权威的乡村精英们充任。尽管其宗教或宗族功能已渐失其往日的显赫作用,但许多精英们仍然发挥着“保护人”的某些社会职能,以保持其在被保护人中的地位和影响。

到了二三十年代,由于国家和军阀对乡村的勒索加剧,那种保护人类型的村庄领袖纷纷“引退”,村政权落入另一类型的人物之手,尽管这类人有着不同的社会来源,但他们大多希望从政治和村公职中捞到物质利益。村公职不再是炫耀领导才华和赢得公众尊敬的场所而为人追求,相反,村公职被视为同衙役胥吏、包税人、营利型经纪一样,充任公职是为了追求实利,甚至不惜牺牲村庄利益。

进入20世纪之后,村领袖们的主要职能是征收摊款,这是由村长和村首事们共同执行的。村领袖们还得为区公所或过往军队下达的各项工程拨派夫役。其另一不言自喻的职责是为政府或军队的临时摊派先代垫款项[1],因为村民手中常无现钱,只有收获之后,再与其他正税一同从农民中收回,这是往往由富人充当村长的原因之一。

与乡村集团相关的另一类公务多兴起于1900—1912年,这包括看青、管理村学和村庄自卫等等。一般情况下,村庄领袖们还得掌握村庄收支和账务,对此他们是向外保密的。1930年之后,河北省村长还担当起土地交易中“官中人”的角色,同时,某些村政权还代收牙税。[2]

尽管并无严格规定,但往往由村公会决定由谁来执掌村政权,由村公会来选择村长副并接纳和任命村公会新成员。在20世纪初期,村公会多由富裕人员组成,而他们又从自己的圈子内挑选新成员。直到1929年实行选举法之后,一些村庄的村公会仍然把持着对村长副的提名权。村公会是一个代表不同利益的个人集合体,故其所做决定带有明显的妥协性。[3]

1929年国民政府统一北方之后推行的乡镇和闾邻制,是集行政和自卫于一身的组织。各级长佐层层选出,最下一层为5家组成的邻,邻设长,邻长也是选举闾长的代表。[4]但实际上,在30年代,只有个别村庄实行了选举制,而闾邻制与过去10家连坐的保甲制亦无大的区别。30年代中,乡的规模和职能经常变动,直到1941年以后,在日伪政权强力推行下,大乡(1000户)制才基本取代了自然村落制。

村庄领袖群像

下面将结合财产占有和传记文字等资料来分析地产和非地产、宗族、保护关系等因素是如何决定乡村领导层的构成的,我还将探讨进入20世纪之后这些因素在乡村政治中作用减弱的程度。

沙井村 满铁调查人员认为沙井是华北平原一个比较典型的村庄,到20世纪30年代末,该村有70户人家,村中没有拥有许多佃户的大出租地主,但有数家拥有土地70亩以上、雇佣长工或短工的经营型地主。土地分配很不平均,占全村总户数60%的农户共占全村14%的土地,而占总户数15%的富户却占全村土地的52%。[5]

沙井村的领导权掌握在占总户数15%的富有人家手中,而且,不同于其他满铁调查过的村庄,这种富人掌权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1900年根据上级命令正式成立了青苗会,会首们的主要职责从宗教方面(即办“五会”)转向护秋等事。[6]在此之前,护秋是各自进行的。青苗会和会首制不仅是一个保护庄稼的村庄组织,而且,国家政权可以借此有效地征收捐税和摊款。

村公会的性质如何?据20世纪30年代及更早时期村公会成员占有土地的零星资料表明,拥有财富是进入乡村领导层的关键——这在早期更是如此。沙井村9个会首平均占有土地50亩,远远高于全村户均土地面积数(15亩)。[7]从历史资料来看,20世纪初期的村庄首事比40年代的首事更为富有(见表七)。

表七 沙井村首事土地占有情况(亩),1940

资料来源:《惯调》,第2卷,第524—536页;第1卷,第124—125、174页。

在1940年的9位首事中,有7位其上辈也任过首事,而且那时更为富有[8],另一些村民其先辈富有时曾任过首事,但由于家道中落,便自然而然被淘汰出首事行列。[9]不过,在1940年重新实行保甲制时,两个并不富有的人被任命为甲长,这表明,到民国晚期,村中财主开始躲避村中行政职务。[10]

对历任村长姓名稍作分析便发现,从清末开始,李氏一族基本上控制着这一职位。清末时李珍任村长,后来其子李振英、其孙李汉源、李洪源继任村长。李振英的兄弟(李振杰)任过村首事,而表七中李儒源便是此首事的儿子。据李振英的儿子讲,其祖父时家有土地200亩,其父亲有地100亩,而到自己一辈时则仅剩下20亩地了。[11]随着财产锐减,他们不再担任村长,甚至连首事也当不上了。这表明,只有当儿孙们达到一定的财产要求(仍是村中的富户)时,他们才能继承父辈的村长或村首事职务。未受到教育并不阻碍他们担任“公职”,许多村首事和村长便是文盲。

对村中3个主要首事稍作调查便会发现他们建立起自己权威的各种关系。村长杨源是某一富有的村首事的后代,他的两个兄弟亦任村首事,杨源土地不多,但在县城中有一作坊。与县城其他工商行业相比,这一作坊显得规模很小,杨源也无加入顺义县商会的资格,但对村民们来说,该作坊是与县城商界相联系的唯一窗口。杨源不仅自己向急需钱用的村民贷款,而且利用自己在县城中的关系向村民介绍放贷之主,并且向城居地主介绍佃户。[12]

用某种标准来看,杨源的“公务活动”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他和他的兄弟所隐之田比其他村民为多,而且,他将自己低湿之地(原为苇地)卖给村里。[13]但这似乎并未影响他在村中的地位,在村民或村与村之间的争端中,他是一个重要的调解人。他任村长达8年之久,到1940年时,土已对此职感到厌烦,急于推脱。不过,他对“公务”仍有兴趣,他被任命为4个村联合建立的小学校的校长。总之,杨源是一个小村庄中典型的保护人和领袖,他利用自己与村外的关系,用对村民的“恩惠”和“义务”建立起自己在村中的威望。

李儒源可能是村中最受尊敬的人,他任会首时间最久,尽管他的祖、父皆为村庄领袖,但他是靠自己的勤劳发家致富的。民国初年,他只有20亩土地,但到了30年代,土地已增加到70余亩。他是一位中医,“治病救人”,这更加强了他的名望,使他拥有大批的拥护者。他声称,在方圆50里内,无人不晓他的大名。同杨源一样,他也是村内或村际间争端的一位重要调解人——这是一个人身份高低的重要标志。

副村长张瑞的祖先较贫,并不是村会首。他经营有方,据传他将土地扩展到130亩。张瑞对乡村政务不太热心,但他十分富有,可以交付摊款,所以仍名列村会首之中。[14]每年冬天农闲之时,张瑞组织一些村民到北京一作坊做工挣钱,这些村民对张瑞十分感激,在村政上自然拥护张瑞。

侯家营 如前所述,由于不少人到东北做工或从事贸易活动,所以在20世纪前30年,侯家营显得欣欣向荣。1940年,全村有110户,约22%的人家有地0—10亩;47%的人家拥地10—30亩;将近20%的人家有地30—60亩;5. 5%的人家占地60—100亩;另有6家(亦占约5. 5%)各有地100亩以上,在这6家中,有3家有地150亩以上。尽管该村较为富有,但70%有地不到30亩的人家不得不向几户有余地的地主租地耕种。[15]

我已经较详细地分析过该村的政治结构(见第四章),简单地说,会头既是村中的“精英”,又代表了各家族门派。会头的选充有两条标准,既要看他是否富有,又要考虑他的宗族出身,即他必须能代表某一宗族。不过,新会头不是由宗族选举的,而是由其余会头在相应宗族中提名的。如同其他村庄一样,会头一职往往是父死子继,但儿子必须仍为富人并具备起码的才能。表八是1928—1929年会头制被闾邻制取代之际的状况,8个会头之中,两人有地百亩以上,另两人分别有80亩和50亩,其余4位各约有20亩土地,其中3个是第一次充当会头,约半数会头财产一般不是出自“会头世家”,这是一种新现象。侯家营的长者侯荫堂说,在民国初年他任村长时,非富有之人是不堪充做会头的。[16]

“精英”们控制着乡村政治,这从会头们的经济状况可以得到一些反映,而且,“精英”们还把持着村长副的职位(见表八,1914—1942)。民国之前,会头中无“会长”,一切决定由集体作出。1911年之后根据政府命令才设置了村长副,第一任村长由会头中人担任。其后村长副不由会头中产生,但他们都是村中的财主,5个村副中有3个也拥有相当的土地。

所以,尽管在1928年时8个会头中有4个“较贫”,但仍可以说在民国时大部分“精英”以会头或村长副身份参与村政。与其他村庄不同,侯家营的“精英”们尚无意从村政中退出。事实上,当捐税较轻或比较合理之时,担任“公职”是有某种好处的。

问:由土地多的人来担任会头或村长(后期为乡长或保长)对他们是否有好处?

答:是有好处。

问:有什么好处?

答:如果他人掌权,就有可能得多交村费。如果自己负责,则力图减少开支,从而使自己负担份额减小。[17]

表八 侯家营会头(1928—1929)及村长,副(1914—1942)的土地占有情况

资料来源:《惯调》,第5卷第8—9、41—?、56—57页。

a.对刘子馨第一次任村长的时期记忆不确,见《惯调》,第5卷第41—43、56—57页。

在侯家营,村长作为保护人的作用十分明显,村民们向其保护人送有3块匾额,其中一块木匾是送给一位会头的,被挂在其子的外屋,表现了村民对他调解争端、救济贫民、代理官司等善举的感激。另一块匾是1870年左右送给在县衙粮房当差的一位村民的,感激他常常代人垫封钱粮或请县太爷宽展比限。[18]第三块匾是在1937年送给萧惠升的,他在40年代时是村中最有影响的领袖。匾上刻着“热心公益”4字。此匾是由侯家营发起,以38村联合名义送给他的,主要是表彰他成功地调解了一场可能发展为诉讼(这是村民最不愿看到的)的争端。1934—1937年,萧惠升任电话局长,村民往县城打官司时往往找他协商。当村学款项紧绌之时,他发起募捐,还给侯家营做了许多其他善事,为此村民还送给他另一块匾。当然,这些匾都是送给在世之人的,以此来提高他的“面子”。[19]

萧惠升在侯家营长大,但他并不是出生于此村,他的父亲与一位寄居东北的侯家营人合伙做生意。当生意破产后,萧氏无处可去,便与其合伙人一同回到侯家营。萧惠升在县城上小学,后又进入东北一所大学,毕业后即在县政府得到一职位。据说他精通法律,故在形成诉讼前极力调解争端,而一旦诉诸衙门,他便不再干涉。他朋友众多,联系也广,常常乐于借此为村民办事。例如,他能为村民找到不要担保物的贷款,并且经常亲自充任契约中人。1937年,他回到侯家营,当时他有60亩土地,担任村副并任学校董事。他是全村最有威望之人,而且,他也可能是大乡乡长(一个地痞,我们在后面还要提到这个人)唯一畏惧的人。[20]

在第四章,我们已经看到宗族关系如何影响着该村的政体结构,萧氏在村中并无同族,但由于他自己有威望,所以并不需要宗族的支持。其他没有萧氏那样个人威信的村领袖,便要靠宗族关系和庇护体系来发挥自己的权威。刘子馨在20年代初和30年代末两次担任村长,他上过师范学校,并在县城小学中任过老师,家有170亩田地,是全村最富有者之一。他也向外借钱,到了30年代末,由于他不断地将抵押之田收归己有,故田产越来越多。但同时,他也经常充当不要担保物借贷的担保人,在借款人彻底破产之后,他不得不代为还钱。[21]

作为刘氏宗族的首领,刘子馨被卷进宗族争斗之中。1921年,刘子馨任村长时,侯家营为均平摊款对全村土地进行普查,结果发现刘子馨也隐瞒了不少土地。其他侯姓会头威胁说要将他告到官府,由于不少村民都多少不等地隐瞒了几亩土地,所以并无多少人愿意将此事弄大。结果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刘子馨不得不辞去村长一职,到县城去专心教学。1929年,他不再任教,回村居住,但仍充任县教育会董事。[22]

10年后,刘子馨得到了报复侯氏并重新建立自己威信的机会。30年代初,侯大生任村长,他蔑视村会头们的决定,滥用村款。结果,到30年代中期,村中10个有影响的人联名到县衙告他,侯大生被迫辞职。

问:那10个酝酿状告侯大生的是村中有地位的人吗?

答:他们土地多,是村中有才能有势力的人。由于他们地多,所以,不论村中有什么开销,他们都得拿大头。他们对此十分反感,所以,要告倒侯大生。

问:土地较少的普通村民是否也认为侯大生不好?

答:是的,贫民也不喜欢他。

问:为什么?

答:因为他花钱大手大脚。尽管贫民纳钱相对较少,但绝对数仍是增大了,所以,贫民也反感他。……侯大生浪费村款,一月吃喝达10次之多。[23]

刘子馨是策划、告倒侯大生的主要人物之一,很可能正是他亲自在知县面前告的状,因为他是教育会董事,有接近官府的机会。1939年,刘子馨重任村长,他担任此职直到1941年。[24]从这些个人小传及颂扬匾额中可以看出,村领袖常常与2个或3个纵向组织相关,并以此建立自己的地位和权威,如刘子馨和萧惠升那样。一些村领袖还将其在县城的关系转化成政治资本,带入乡村社会的精英政治之中。

直到30年代末期,在侯家营,村庄保护人仍然占据着村中各种“公职”,尽管会头中“贫民”的人数在增加,但精英们依然控制着各种重要职位。而且,从萧惠升的事例中可以看出,在乡村政治中,保护人仍在发挥作用。不过,随着国家政权的深入,精英们的影响力已不如从前,他们无法完全阻止政体的转变。1939年之后,各保甲长已失去了昔日作为“领袖”的权威,而只是保甲“代表”而已。[25]据时任保长的刘子馨讲,甲长中无人能靠自己的能力和威信充当乡村契约中人,他们太年轻,未受过教育,而且无财力负担任何经济责任。刘的继任者也非常富有,但在老会头们看来,他只是大乡乡长的“走狗”而已。[26]旧式乡村领袖的“隐退”与新政权中心(大乡政权)的出现有关,这些问题将在第八章中讨论。

冷水沟 冷水沟有4200亩土地(此乃大亩,1大亩等于2. 5常亩), 370户人家,土地分配比较平均:只有1家占地百亩以上,10家占地50—100亩,而大多数(340户)占地10亩(即25常亩)左右,约有20户为无地之户。10个居住于济南的地主通过高利贷在冷水沟占有土地,但与全村总亩数相比,其比例甚小。由于此村靠近济南,不少人家可以通过草编业或做苦力等副业来增加收入,补贴家计。所以,虽然此村两极分化不甚严重,而且来自村外的控制力较弱,但我们不应将其视为一个“封闭”的社会。[27]

1929年国民政府实行闾邻制之前,冷水沟村分为8段,每段设一“首事人”。据被访问者言,先有首事人而后有段,由首事人的威信高低而决定段的大小。首事人通常是村中富有并受人尊敬之人,他们调解纠纷、管理庙产和祭祀仪式,并组织看青。与其他村庄一样,首事人一职多是父子相继(但继承者必须也很富有)。[28]与满铁调查中的其他村庄相比,冷水沟可能是在20世纪时领导结构发生变化最为剧烈的村庄。

我们只知道清末首事人中一个人的财产状况,他有80亩土地。不过,通过访问调查、碑刻资料以及对1928年各位首事人家产的追踪,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各首事人皆非常富有并且很有声望。[29]值得注意的是1928—1929年间的变化。表九显示出1928—1929年实行闾邻制前后首事人及闾长的财产状况。

从表九中可以看出,20世纪乡村领导层最显著的变化是村、庄领导人财产的减少。1928年,首事人平均占有土地为52. 5亩,而1929—1939年,闾长平均占有土地为24. 1亩,即使我们只算较为富有的前8位闾长,其平均土地也只有35亩。更引人注目的是,1929年之前的首事人中无一位充任闾长之职。在其他村庄,如寺北柴,村庄首事们财产的减少与整个精英层财富“今不如昔”有关。但冷水沟的状况却不是这样,从以上材料中可以看出,富有地主的“公职”由中农或贫农所接任。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乡村精英们是有意退出“公职”的,调查人员与村民们的谈话可以印证这一点。

表九 1928年前、后冷水沟村领袖占地(大亩)情况

资料来源:《惯调》,第4卷第25页。参见马若孟(1970)对此材料的分析,马若孟算得闾长平均占地为28亩(第99页),而我则计算得24. 1亩。

问:段与保甲制(1940年后实行,与闾邻制相差不大)有什么不同?

答:保甲制是根据上面命令而建立的,段则是自生组织。

问:同段中各户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比与段外之户的关系更为密切?

答:是的,肯定比现时甲中各户的关系更为密切。

问:段中各户发生纠纷,首事人是否前去调解?

答:当然去调解。

问:现在的甲长是否也调解甲中争端?答:不一定,这要看他的能力如何。

显然,领袖与其被领导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首事人在各自的段中保持有传统的权威,这与他个人的威信有关,而甲长则不完全如此。而且,他们与庄长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原先是首事人推举庄长,后来则变为由庄长任命闾、甲长。[30]

在乡村政体发生变化之前夕,军阀张宗昌盘踞山东,大肆搜刮钱财和粮草,一些乡村精英退出村中领导职位可能与此相关。大约也是在此前后,新的庄长就职,他一直任职到30年代末。据说,在早些时候,庄长一职由富有之人把持,但在张宗昌的压榨下,原庄长于1928年去职,村中一时无合适之人充任庄长。[31]

1928年,庄首事们推举杜凤山为庄长。杜凤山声称他自己不愿充任,多次提出辞呈,但不为村庄首事人所接受。杜只有2亩地,尽管他养着200多只鸭,但在当时他并不被认为是富有之人——此点我在1986年访问该村时得到证实。由于那时无人愿充任庄长,村里决定每年给庄长约100元的津贴。[32]

杜凤山的事例在其他村庄中是不多见的。由于乡村精英们退出“官位”,乡村政治中出现空缺,“好人”不愿承充,但村中无赖却觊觎此位,他们视摊派和征收款项是榨取钱财的大好时机。用一个被访问人的话来说,30年代自愿充当庄长的只是那些无固定职业的大烟鬼或赌徒,即“土豪”或“无赖”。[33]

杜凤山并不富有,而且是个文盲,但他并不是土豪或无赖。尽管他要求辞职,但他对担任庄长一职十分自豪,因为,1929年之后2/3的村民拥护并投票选举他连任庄长。杜凤山表现得十分称职,在当时的环境下,他尽力办好各事,并因此而赢得了村民的信任和尊敬。无疑,他是村民或村际争端中最受人欢迎的调解人。他不仅帮助解决村民纠纷,而且,当地主和佃户发生争执时,人们也往往请他调解。据说,在赎回押出土地、要求借款,甚至在集市上出卖粮食讨价还价之时,只要有杜凤山的“面子”,条件便会从优。[34]在三四十年代,很少有人能像杜凤山那样久任庄长并建立起如此的威信。当乡村精英“隐退”之后,普通村民可以利用“公职”来提高自己在村中的地位,但这种情况必须视为例外。

寺北柴 由于居民们的经济状况不同,寺北柴和其他两个满铁调查过的村庄(指吴店村和后夏寨——译者注)与前3村的领导结构很不相同。寺北柴等3个村庄变得非常贫穷,到了20年代末期,村中再无保护人型、富有和威望较高的人充任“公职”。

寺北柴以棉花为主要作物,与周围其他村庄一样,1910—1930年间,该村的植棉面积超过谷物种植面积。据1871年县志记载,寺北柴村民共有土地2400—2500亩。[35] 20年代初和30年代初的几次天灾歉收使寺北柴迅速贫穷。到了30年代初期,该村1600余亩土地被转入城居地主之手,其中627亩土地是被抵押出去的,尚存一线被赎回的可能。实际上,到30年代末农产品涨价之时,不少农民即赎回了土地。[36]

但不论怎样,寺北柴是满铁调查过的两个最贫穷的村庄之一,全村户均占有土地不足10亩,耕种面积(包括租入土地)不足15亩,在当时条件下,一个5口之家需有25亩土地才能维持生存。[37]村中贫富分化并不严重,全村只有3户人家占地30—40亩。张乐卿是村中的一个“大地主”,有80亩土地,但他也不得不将其中的48亩抵押给城居地主。全村只有10户人家在一般年景不靠借贷度日。[38]

控制寺北柴大部分典押土地的3个城居地主允许村民继续租种原土地,寺北柴村民共租种1372亩土地,其中723亩租自这3家城居地主。[39]抵押佃户与高利贷者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即使在1937年之前,地主已经常捆绑交不起地租的佃民,而佃民则纵火报复。日军入侵该地区之后,兵匪横行,抢劫时有发生,使佃民无法及时收割庄稼以交租税。1940年日军“安定”此区之后,地主向佃农追要欠租。满铁调查员安藤镇正在与高利贷地主的长谈中发现,这些地主不仅以未交清欠租为由不许村民赎回押出土地,而且强迫村民按战后上涨物价交纳欠租,他们声称上涨部分是他们应得的“利息”。而且,地主们的无理要求得到县政府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佃农们有时团结起来一致要求减租。[40]

在第四章中,我从政治与宗族组织关系的角度分析过寺北柴的政治体系。为了使认识更为全面,下面我将从此村与外界相依赖的角度进一步分析其政治体系。该村政体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到了30年代末期,村长副中无一人被认为是乡村中有地位的领袖。事实上,全村中几乎没有一个人能够靠自己的财富和关系来树立威信以得到村民的拥戴。

零散资料表明,在早些时候,寺北柴的村领袖也是出自于较为富有的人家。1908年之前,村中有12位董事,他们代表不同的宗门,其中有的董事占地达二三百亩。[41] 1869年立的一块关帝庙碑记载,张乐卿的祖父曾任村董事,他一人向关帝庙捐钱九千五百文(相当于3亩地的价值)。[42]而且,据村民们讲,董事一职多是世袭的。

从前面土地占有及贫富差别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富有村民的数目在减少,其在村“公职”人员中的比例亦在减少。而且,因为过于贫穷,对村长副们来说,征收摊款十分困难(见下)。随着30年代时摊款增加,村公职——特别是村长一职——更换频繁。例如:1930—1934年有3位村长,而1939—1941年村长一职则四易其人。[43]

村领袖中唯一一个靠个人保护力赢得村民拥戴的是张乐卿。他是富有董事的后代,任村长达14年之久。但到了30年代后期,他在村中的地位亦在急剧下降。1930年之前,他有80亩土地。据他自己讲,由于他的兄弟经营饭馆、酒店亏本,加之20年代后期国民政府的苛捐杂税,使他不得不将48亩土地抵押出去。他为全村垫付摊款,但贫穷的村民却无力向他归还垫款,他不久便辞去公职。但在1934年,他又一次出任村长。1937年日军入侵之后,土匪在乡村横行,他们的手段之一便是绑架财主或村长以向其亲属或全村勒索赎金。张乐卿家遭到抢劫,他本人也差点被杀,从此之后他再也不当村长了。[44]

尽管财富不如昔年,但张乐卿竭力保持其作为村庄领袖的地位,他声称自己是全村唯一的一个被邀请参加所有婚丧大事的人。而且,由于他有“面子”,在借贷中他是村中最有说服力的中人。虽然他被村务缠身,但他仍以中医身份免费为村民治病。1931年后,他在家中开办小学,讲授《论语》和《孟子》,同时,他还是丈地的能手。[45]虽然他的话可能有点夸张,但无疑他是村中最有地位的人,无人能超过他。

但是,不能否认,张乐卿不仅财产减少,其威望亦在降低。随着高利贷地主对村庄控制力的加强,张在村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小,他自己将48亩土地抵押给最大的高利贷地主林风棲(原书中作王赞周——Wang zanjou,查《惯调》第4卷应为林凤棲——译者注),而且由于1937年时张未及时完租,林不许他赎回土地。张乐卿在村中激烈抨击这种抵押制度,并且是争取押佃人赎回权的积极鼓动者,对此人们不必诧异。[46]

张乐卿的威信在下降,但另一种有影响的人物——那些与城居地主有关系的人,却在村中崛起。村民们不仅将土地押给城居地主,而且仍作为佃户继续耕种押出之地。在田地涨价时提高押金、增加借贷或延长付款期限等问题上,村民都得乞求城居地主的“开恩”。随着城居地主控制力的加强,原先那些向村民介绍低利借贷和高价帮工雇主的村庄保护人的作用下降,村民们不得不转向依赖那些与城居地主有关系的人,而这些人则不一定完全替村民着想。

寺北柴的赵老有和郝老振即是后一种有“威望”的人。他们自己只有数亩土地,在宗族中的地位和威信亦不高,但他们是与3个城居地主打交道的唯一中人。据传,他们是城居地主在村中的“代理人”,他们每说合一宗租佃或借贷关系,便从中私自收取佣金。同时,他们暗中监视押佃土地的村民不得将押出土地卖与他人。他们从地主那里得到优惠条件,分别租种80和60亩土地,他们还能弄到无息贷款。村民们为从地主那里得到较优条件而经常请赵、郝二人喝酒吃饭。但事实表明,此二人从未站在村民一边,他们总是竭力保护和扩大其主子的利益。[47]

吴店村 吴店村是另一个“依赖型”村庄,清末时吴店村有2000亩土地,到1941年,该村仅剩1100亩地,而其中600亩归村外地主所有。该村个别财主在二三十年代移居县城,但土地减少的主要原因在于,20年代初期以后,连年天灾,加之兵荒马乱和苛捐杂税,村民不得不将大片土地卖给城居地主。良乡县位于北京之南,如县志所说,每有争战,良乡首受其害。[48]

正因为如此,全村(57户)77%的人家占有土地不到20亩(请注意,要维持一家温饱至少应有25亩土地)。[49]大部分村民靠佃种或佣工来增加收入。尽管如此,他们中的大多数仍不得不年终借贷,从而陷入无力偿还、抵押土地的恶性循环之中。3个有地1000至3000亩不等的大城居地主在吴店村共有200亩土地,其余400亩为中、小城居地主所有。[50]

与寺北柴一样,清末时吴店村也有由村中精英(称为“会首”或“会头”)组成的“公会”,负责村庙祭祀和看青等公共事务,这是负责征收摊款的“公会”的雏型。但是,据村民们讲,在前清时捐税很轻,首事们往往自己交纳而不向村民征收。[51]满铁调查时曾问及此事:

问:现在还有代完捐税的人吗?

答:如今都自顾不暇,哪里还有这种慷慨之人!

吴店村的富人从“公职”中隐退比其他村中早。从1919年开始,军阀们便在北京周围展开争夺,20年代初的直皖之战和后来的3次奉直战争对这一地区毁害尤烈。军队勒索无限,使许多富裕领袖辞职并逃离农村。1937年,最后两个家业较好的人也离开了吴店。[52]从此,村公职,特别是村长一职往往由那些鲁莽之徒担任,他们企图从中榨出油水。吴店村的事例清楚地表明乡村权力基础在发生变化。

20年代初期任村正的禹信三有百亩以上的土地。当时军阀混战,摊派特多,他差点因此而破产。不久禹信三故去,他家人从此拒任村长。[53]郭宽在30年代中期任村正,他可能是村中最富有的人。但到了30年代末,他辞去村正一职,移居县城。[54]较为富有、受过教育、颇具影响的赵权很受村民的尊敬,他是一位保护人型村庄领袖,发生争端时人们常常请他调解。民国初年他曾任村正,但在整个20年代和30年代前期,他再也不出任此职,他于1937年离开村庄。[55]

此后的村长与前期的村庄领袖有很大的不同,他们不仅将担任公职视为捞油水的机会,而且他们只能在传统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之外寻求支持,特别是勾结县衙中的营利型国家经纪作威作福。1942年起任参议(村长)的张启伦曾是一名警察,他担任村长不久,县政府便发现他有侵吞公款的劣行。传讯到县之后,他设法交还赃款,又回到村内。村民曾开会讨论此事,但由于无人愿充任村长,张启伦道歉之后仍继续留任。无独有偶的是,张启伦之前任村长(赵风林)也因贪污亩捐而被拘留,但此人被放出后,又到长辛店当了警备队员。[56]

后夏寨 后夏寨是个较穷的村庄,1942年时有130户人家。该村1911年时为100户左右,但全村土地数远远高于30年代末的土地数。向村外出售土地,加之人户增加,使户均土地面积减少到20亩左右。据村民讲,维持6口之家需30亩地。所以,不少村民不得不靠租入土地、出外做佣工或挑货贩卖来增加收入。[57]

村中土地占有差别并不很大,3个最大的地主各占地约50亩左右。将近一半的人家占地20—50亩,而略微高于半数的人家拥地不足20亩。[58]该村政权结构以3个大宗族为基础,采取“代表制”,这种体制在1937年以后为保甲制所取代。这一变化十分巨大,此前只有3个牌长和1个首事,但实行保甲制后,除村长副外,又设了13个甲长。3个牌长来自村中最富有的人家,而且往往是父子相承。到1937年,3个人均财力大减。[59]当然,众甲长户均土地面积比原牌长户均土地面积要小得多。遗憾的是,由于资料不足,我们无法断定这些甲长是来自村中上层还是下层人家。

我们略知一些关于庄长的情况。在日军侵入之前,村政比较稳定。一个比较富有的人(李僕)在1922—1929年间一直担任庄长。继任庄长的是村中最大的地主王保垣,他有70亩土地,任庄长达8年之久。[60] 1937年之后,由于摊款频繁,无人再愿充任此职,4年之间有6任庄长。为了制止这种走马灯似的更换,县政府规定庄长辞职需向区公所和县公安局提出申请。[61]

对村中领导权力基础的研究,可能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早先时期,父子相继担任乡村公职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他研究也得出这一结论。[62]当然,“继承”是有条件的,即儿辈们必须仍是富有之人。这表明,在中国乡村,血缘和经济状况是选择领导人的主要标准。第二,有“面子”的乡村领袖将其权威建立在发挥某些社会职能的基础之上,匾额及访问资料均表明,威信和地位并不完全取决于财富的多寡。当然,权力本身是可以产生威望的。掌权人往往出自富裕之家,富有几乎成为掌权人的先决条件。但是,作为一个保护人,除富有之外,他必须担当起下列某种社会责任:像乡村郎中那样治病救人、向村中宗教活动捐款、调解争端、介绍村民与外界经济和政治中心联系等。[63]

直到20年代初期,这种精英保护人在乡村领袖中仍十分普遍。此后,乡村权力基础发生明显变化,另一类人开始充任乡村公职。在不同的村庄,这一变化的起始时间不同,但在6个满铁调查村庄中,有3个村庄的变化发生于日军侵入之前。西尼·甘布尔对1932年前后的乡村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更为充实的证据,他分析了8个村庄中村领袖的有关资料,其中5个村的精英在30年代初已退出乡村政权。[64]在其他3个满铁调查村庄,这一变化发生于日伪政权进一步强化对乡村控制之后,我在第八章中将讨论国家政权的深入如何加剧了这一过程。这里先讨论经济强人在乡村政权中的作用,让我们看看国家政权在多大程度上吸引传统的乡村领袖加入新的乡村政权。

保护人和中间人:习惯法中的权威结构

农业经济必然需要一定的组织或权威,这便是习惯法产生的基础。习惯法即村民们在劳动和生活中达成的一种默契或共识,是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或惯例。为了使契约有效,签约时要有中人,而这一中人往往由村中的保护人充任。在土地买卖和借贷关系中,因保护人联系广泛,他可以将普通村民与外界之人联系起来。在“当面”关系为主的农业社会中,保护人所拥有的关系网对促进非个人的商业活动便极为重要。同时,保护人也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拥护网,可在文化网络中为政治或名望目的而加以应用。

我将集中讨论乡村中的3种契约关系:借贷、租佃和买卖土地。在日益商品化的华北乡村社会生活中,这3种契约类型都至为重要,且都离不开中人。中人起着各种作用:第一,经常是中人将供需双方介绍到一起;第三,他是签约,的见证人,在发生诉讼时,往往要传中人到堂作证;第二,在某些契约,如借贷契约中,中人又常常兼作保人,以保证归还借款。

此外,在发生争议和悔约时,中人有权利和义务进行调解。这是中人最有趣的方面。让我们看看中人如何发挥其重要作用:买卖双方很可能互不相识,但他们都认识中人,通过中人这一第三者,使商业关系个人化,从而降低了违约的风险。当中人地位较高或很有“面子”时,便使这种“个人关系或义务”更为强化,从而加重了违约者的心理负担。当发生争议时,中人的地位越高,调解成功的希望就越大。在村民与比自己更强一方(如城居之人等)打交道时,中人的作用尤其重要。在这种两人地位不平等的交易中,中人的“面子”越大,他为“弱者”争取较优条件的能力也就越大。当然,他争取的优惠条件越多,知名度便越高,他的“面子”也就越大。

从以上叙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中人不完全是非常富有或很有威望之人(要求有担保人的契约例外),但对村民来讲,特别是在与村外人打交道时,找一个有“面子”的中人非常重要,这在以下的讨论中会显得更为明显。村民们经常向村中有威望的人物求助,这本身即表明,他们不仅仅是交易中人,而且是乡村社会的保护人。

习惯法中权威结构的中心是“面子”,而对这一重要的文化因素尚缺乏系统的研究。杨懋春在研究村庄冲突的一章中曾涉及到这一概念,他将“面子”与“荣誉和羞辱”联系起来。[65]他认为“面子”是名人的潜在标志,“面子”的增失有赖于具体事件的社会环境,这一环境是由当事人双方的相互地位以及与各当事人相关的人物因素决定。例如,当一个年长之人正要教训触犯了自己的少年时,人们便会劝他“照顾一下孩子父亲的面子”,这一劝说往往见效。

但是,“面子”并不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心理意识,而且还是某些人的外在特征。通常情况下,富有和有影响的人有“面子”,但获得“面子”必须有一个“过程”,即将自己的物质财富转化为人们所承认的精神财富,如威信、地位和信任,其中信任是面子的重要因素,一个满铁调查人员曾将信任和“面子”等同起来。在经济交往中,一个人的可信度很难与他的贫富状况及在社会中的地位分开。从实际效果来看,面子实为一种有具体用处的“工具”。

在经济契约中,中人的面子起着两种不同的作用。第一,面子可以直接影响交易中的几个因素。例如,在借贷关系中,中人的面子几乎与市场一样重要,可以决定贷款的数目、期限甚至利率。造成这种现象也可能出于纯经济上的考虑。让我们举例说明:假设甲、乙、丙分别是贷款人、借款人和中人,甲对乙的信誉并不了解,为了降低风险,甲可能只同意向乙下放小额、短期、高利贷款。但如果中人(丙)信誉较高,则情况则会大不一样。

“面子”的第二个作用并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关。这里,中人的面子对交易的一方(经常是更有势力的一方)可带来社会压力。例如,如果一个农民想提前赎回自己押出去的土地,其成功的可能主要依赖于中人面子的大小。造成这种现象有两个社会条件,或称前提:其一,在乡村社会中,市场状况并未能操纵所有经济交易;其二,国家立法并未能很好地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在市场规律和国家政权皆未能完全左右经济关系的乡村社会,农民及其家庭往往依赖地方强人,或者称保护人来实现契约,在交易中求得平等待遇并免遭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66]作为回报,保护人得到农民的感激和忠诚,他以此作为自己的政治资本。由此,保护人与被保护人之间结成一种“互惠”关系,但不要误会,这种关系并不是完全平等的。[67]事实上,被保护人往往受保护人的支配,前者对后者是既爱又恨。

下面我将考察在华北乡村的经济活动中保护人的权威程度,并且考虑这一权威作用是否与村政权相连。换句话说,我将考察乡村社会中经济权威与政治领导之间的关系。

让我们首先看看满铁调查村庄中中人在借贷契约中的作用。获取贷款有3种方式:典押家产、抵押土地和寻找保人。在最后一种方式中,中人往往兼任保人,风险最大,我先考察这类情况。

很难确切估计涉保借贷的频率和比例,但在侯家营,据说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借贷方式。它常常是一种同村外人签订的短期借贷,在这种借贷中,中保人(中人兼保人)的责任最重。据说,在侯家营,5个最受尊敬而且最有权威的村领袖经常充任此职,其中刘子馨、萧惠升等4人是村中有面子的财主,完全适合作村庄的保护人。[68]中保人中的另一个人为孔子明,他并不富有,只有20亩地,但他路子很广。1940年,他从一日本公司那里租得50亩肥沃田地,雇佣两个人来耕种。孔因为受过教育而极受村民尊敬,他经常引经据典,而且,因为他在奉天经商多年,故口才极佳,他非常热心于担任公职。他不仅在各种契约中担任中保人,而且还是一个很有手腕的调解人,他自己调解了刘、侯二姓的冲突,并且领头为萧惠升送匾。1940年,他被举为村副。[69]

孔的事例表明,中保人并不都很富有;他之所以被请为中人,是因为他的技巧和声誉,这暗示保人可能很少代替自己所保之人偿债。但在沙井村,情况却并非完全如此,两个人因作保而遭受了财产损失,这一现象值得注意。杜祥是一位村会首[70],他的父亲亦任过会首,其伯(叔)父是有名的大地主,有地700亩。在民国初年,杜祥有54亩地。那时,他热心于为村民安排借贷和租赁土地。有一次,他为一位亲戚作保借钱,该亲戚无力归还,他因此而失去了10亩地。由于各种原因,他的土地不断减少。到了30年代,虽然他还充任中人,但据传他的面子已不如以前。赵廷魁也有同样的经历,他为某人作保,而此人死去后其家无力归还,赵只得代还。[71]

在有些地方,粮仓老板或粮食投机者放贷粮食时也要求有保人,沙井村的情况即是如此。其有威望的村长杨源因在集市上人缘很广,故常常充当保人。[72]在寺北柴和吴店村,到30年代时由于村庄十分贫穷,往往难于找到合适的中保人。在村民经济极不稳定的状况下,为其担任中人是极危险的。自然,当借贷者破产时,此类保人亦往往无力代还,最后形成诉讼。很明显,县衙常常偏袒借贷人及保人,而将其开释。[73]

在冷水沟和后夏寨,保人代还的原则被严格执行。由于被押出土地往往由田主暗中卖掉,所以钱庄和商行在放贷时都要求借贷者提供保人;如果保人去世,其儿子得继承其父作保的责任。这样一来,只有非常亲近的亲戚或朋友才愿出来作保,当然,保人必须是有丰厚财产的人。[74]

在有抵押物的借贷关系中,中人的主要职责是作为见证人,证实契约的内容,特别是证明被抵押财产确实归借贷人所有,并且在必要时作为调解人。中人有责任在借贷双方之间来回传话,商讨延期还债,或催促借贷人交纳利息。

为了执行以上职责,中人必须能说会道并对借贷双方的情况了如指掌。但从借贷人的角度来看,特别是对一个贫民来说,找一个有面子的人作中人非常重要。一个有威望的人往往与村外的富人有交情,所以能得到较优条件。如低利息、长时间或延期,有时还可以说服放贷者免除部分利息。据说,如果中人威望极高,借贷时甚至不必签订契约。[75]

虽然找一个有面子的中人很有好处,但不是每一个村民都能找到这样的保护人,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有威望的人都愿意出任中人以负责任。以上所举侯家营3个中人之中,2个是财主,而所有3人都是受人尊敬的村公职人员,他们“免费”提供此项服务(不收佣金),但受惠村民为了向他们表示感谢,常常给他们的小孩一点小礼物。[76]在沙井村,村长杨源和村首事杜祥常常被请为中人,在村民与村外人签约时更是如此。[77]但到了30年代,另一种类型的中人则悄然崛起。

20世纪30年代初期,身无分文的小贩傅菊随母亲来到沙井村中,他有时亦做点零工。虽然贫穷,但他联系广泛,这可能与他挑货游走各村有关。到了20世纪30年代末期,他成为一位很有势力的城居地主的佃户,并以此为“靠山”经常出任中人,特别是介绍村民将土地抵押给城居地主。与村中的保护人和村领袖不同,他在介绍中是收取佣金的,但他却不愿公开承认。[78]

在寺北柴,获得借款的主要方式是抵押土地(指地借钱)。如上所述,村中很大一部分土地已抵押给城中的高利贷者了。村民只能通过村中的两个人与高利贷者打交道。同傅菊一样,此二人也是“贫民”。据说他们是城居地主的“代理人”,并且从中得到好处。由于他们与村外操纵借贷市场的高利贷主有着特殊关系,村民们常常向他们求助。但他们并不是独立的保护人,并不能靠自己的面子为村民争取有利条件;相反,他们是作为中人出现的城居地主的“代理人”,或者说是“准经纪”,并因此而向村民收取费用。张乐卿是寺北柴前村长,其财产在逐渐减少,他对上类中人与保护人作了如下的区别:“如果承典人(押入土地者)觉得贷出款项已为数不小而不愿再加钱时,他将此意告诉中人,中人则将此话转达给出典人(押出土地的农民)。但如果我是中人,就不会只作简单的传话筒(即要为出典人多争取一点钱),那样的话,我会觉得脸上无光。”[79]

在河北,租佃土地大多不需要保人,因为在许多村庄,租期仅为一年(如沙井)或者并不确定(如吴店)。[80]在这种情况下,不按时交纳地租则意味着被立即夺佃并且很难再租到土地。

在沙井村,土地租佃中最活跃的中人是傅菊。[81]不是向城居,而是向邻村地主租种土地时,则往往请自己的亲戚为中人。[82]在吴店和寺北柴,租种土地较多,往往是由城居地主自己选择中人,由中人弄清候选佃农的生产能力,如劳力、牲畜、农具等状况,以及佃农自己有多少土地,是否能全力耕作佃地等,弄清情况后才决定是否出租土地。中人也有责任催促佃农及时交租,并且在必要时为地主作证。[83]在这些村庄,几乎无人能说服这些城居大地主,他们中不少人在县政府中任官。

在山东的两个村庄,那里租佃时期较长,往往需要保人,在佃户欠租时由保人代交。在冷水沟,不是由村领袖,而是由有一定财产的亲友担任保人。在后夏寨,城居地主开始要求村长副担任保人,但由于村长副并不都很富有,所以大多数保人仍是普通农民。

在土地交易中,中人有几个职能,常常是卖主请中人寻求买主并讨个好价。中人必须对土地质量(肥瘠)和大小等负责,更为重要的是,他还必须调查卖主的邻居及同族之人,以保证卖主对该地具有毫无争议的所有权,他还得监证银钱的交付并调解争端。

村民们认为找到一有面子的中人非常有利,因为他可以向买主要到较高的售价,而且,中人的面子可以减少毁约。例如在侯家营,一卖主想以40元的价格将已典出去的一块沙地卖给承典人,他请来有面子的孔子明为中间人。虽然买主同意了卖主的要价,但是他说:“我之所以同意此价是因为照顾到中间人的面子,我知道中人难作,如果我嫌价高而不买此地,便会伤了中人的面子”。[84]在寺北柴,已经很少被请来担任中人的张乐卿感叹地说:

如果卖主反悔而改变主意(不卖土地)要退回预付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人是一个贫民,则买主绝无答应的可能。但如果我是中人,我将用自己的面子说服买主收回预付金。而在这种情况下,买主常常要求对预付金收取利息,但若中人善于说和,则此利息亦可免掉。[85]

在侯家营,所有有脸面的村首事们都充做中人[86],他们见识广、熟人多,故可以在讨价还价中争取一个好价钱。但在其他满铁调查村庄中,土地交易中的中人很少是有威望之人。[87]在吴店村,据说来自普通人家的中人与来自村首事人家的中人一样多;在沙井,充任中人的往往是自己的亲友或神通广大的傅菊。在寺北柴,由于土地多为城居地主所买,故村民往往先找同族中一人,由他再找那两个“代理人”中的一个,最后找到买主。后夏寨和冷水沟的中人均不是有名望之人。

从以上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在华北乡村中,中人、保护人以及村庄领袖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联系。概括地说,在中国契约中有3种类型的中人。第一种类型是很有面子的保护人,他通常很有财产,与村外,特别是与集市的联系广泛。同时,他极有可能是村领导成员,不仅主持村政,而且照看村民的一般事务。作为中人,他可以经常为村民争取好的条件,他并未期望由此而得到实物报酬。第二种类型的中人往往是交易中一方的亲戚或朋友,而交易对方对中人也不陌生。由于他与交易一方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他竭力为其争取有利条件;但除非他与另一方的关系也不错,他的成功率比保护人为低。在交易双方属于市场体系中不同的村庄时往往采用这种方式,而中人则是一方交易人住于另一村庄的亲戚。在20世纪30年代后期经济秩序混乱、村庄与市场中心联系减弱的条件下,这种亲戚关系的作用更为普遍。第三种类型的中人既不是村庄中很有地位的保护人,又不是寻求交易的一方的亲友,他可能是城居地主的代理人、村中强人或者是一个职业经纪人,他在介绍过程中收取一定的佣金。由于他既无面子而与交易人又无特殊关系,所以他很少为村民争取到好的条件。

当然,这种类型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他们常常互相重叠。不过,从分析角度来看,我认为这一区分是有用的,它可以帮助我们看清不同村庄的变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寻找什么样的中人是由契约类型所决定的。在要求有保人的借贷中,借贷人往往得找一个不仅富有而且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作保。与此不同,如果一个农民想从另一村中租种土地,则他往往请居住于该村的亲友作中人,如果他想向城居地主租赁土地,则可能请有广泛联系的有威望的保护人为中人。

但更为普遍的是,随着村庄环境的变化,村人所寻找的中人类型亦随之变化。换句话说,村民可能找不出自己理想的中人。当然,这是一特殊的历史时期,那些在30年代时没有富有保护人的村庄,在早些时期情况可能并不如此。所以,对不同村庄中不同类型中人的研究必须与前述乡村领袖的历史变迁相联系。

在侯家营,直到1940年重新推行保甲制时,富裕而有声望的地主仍然担任村庄公职,他们常常被请为各种契约中的中人。甚至在1940年以后,他们仍然充做中人,因为他们虽然离开公职,但未离村。不过,这已足以表明,村政权已与传统的保护人的一般职责分离开来。

在沙井村,富裕财主也一直掌握着村政权,但他们并不经常充任中人,村中3个最为活跃的中人是:与市场有广泛联系的受人尊敬的村长杨源,财富和面子都在减弱但仍热心说事的村领袖杜祥,原为小贩但后来建立起自己关系网的傅菊。另外,亲戚和朋友也常常互为中人。所以,可以说沙井村3种类型的中人皆有。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后期,在租佃和抵押土地的契约中,傅菊成为主要的中人。从20世纪30年代村政权执掌者很少充任中人这一事实可以断定,村领袖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在减弱。

在寺北柴和侯家营,村领袖的变化发生较早,在这里,村领袖与中人类型的变化几乎同时发生。在寺北柴,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村庄渐渐贫困。特别是进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贫困加剧,村领袖也由强变弱,很少有富人担当起保护人的责任。经济状况的恶化伴随着城居地主对该村操纵的加强,这一变化从前任村长张乐卿的经历中可以反映出来。早些时候,张乐卿不仅是村长,而且是村民的保护人,他很痛心地发现自己的职位由两个城居地主的代理人所接替。到了20世纪30年代末期,村民们几乎完全依靠这两个代理人充任中人。

在吴店村,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由于军阀混战,勒索无度,富有的乡村领袖不是卖掉土地便是逃离村庄。战后,局势仍然动荡不安,他们再也未返回村中。所以,村中几乎找不到富有之人,故也无人承担起保护人之责。而且,与寺北柴一样,村中资源(土地)越来越多地陷入城居地主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亲友们勉力充任交易之中人。

关于山东两个村的人事资料十分零碎,这使我无法肯定其中人所属类型,但资料显示出两村(特别是在冷水沟村)领导层基础的显著变化。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期,有势力的乡村领袖不是逃离村庄,便是躲避公职,只有一个很有声望的村领袖常常被请出来充任中人,此人便是冷水沟村长杜凤山。他面子如此之大,以至人们在集市上出售粮食时也请他讨价还价。但这是一个例外,大多数中人只是交易一方的亲友而已。

结论

所有类型的中人及其关系网络都便利了习惯法的施行,马若孟和陈张馥梅认为习惯法在商品化的中国农业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88]尽管中人并不能直接再生这一社会秩序的政治价值,但他确实再造了这一秩序赖以存在的必要条件。无疑,围绕保护人以及亲友等发展起来的各种关系构成了权力的文化网络的组成部分,在这方面,保护人的作用尤其突出。利用他自己同外界的联系,他不仅建立起自己的村际威信,而且建立起自己的支持体系。这种围绕保护人而形成的感激与责任关系(亲友关系亦是如此,只是程度较轻而已),成为他在其他组织中建立自己权威的资本。

在国家权力的深入、战乱以及经济状况恶化等因素联合作用下,有声望的乡村精英不是逃离村庄,便是由富变穷,那种名副其实的保护人在逐渐减少。到了20世纪30年代,富有而有声望的人在经济中的领导作用日渐减弱,其在政治中的作用更是如此。

失去地方保护人的权威调节,习惯法如何发挥作用?失去这些保护人给乡村社会的职能带来多大的损失?自然,村民们仍然按习惯法来签订各种契约,从事各种活动,这可能是因为中国习惯法固有的特性:即离开地方权威它仍可以在更低层次上发挥作用。如果毁约,则毁约人以后再也难以找到保人,这就使所有村庄在无保护人权威的情况下可以照常运转。不过,村庄为此是要付出代价的,它的村民在集市或政治中心中很难得到“优待”。

另一些村庄则直到20世纪40年代尚有自己的精英保护人,在这样的社会,文化网络中经济关系的权威仍然比较稳定。但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特别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后期,这种经济权威越来越与乡村政权相分离,从而使乡村政府的地位和力量降低。保护人退出乡村政治领导层对民国政权尤为不利。在国家政权深入乡村并推行新政之时,它特别需要乡村精英们的密切合作。当国家政权企图自上而下地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社会秩序时,特别是在加强控制和推行现代化举措方面,它更离不开乡村精英们的支持。


【注释】

[1] 《惯调》,第1卷第131、175页;《惯调》,第3卷第44—45页;《惯调》,第4卷第20、34、405、407、409页;《惯调》,第5卷第9、15页。关于其正式任命,见《惯调》,第1卷第175、186—187页;《惯调》,第3卷第50、414页;《惯调》,第5卷第9、41、407、418页。

[2] 《惯调》,第1卷第104、116、121、151—152页;《惯调》,第3卷第44—45页;《惯调》,第4卷第14、18、29、329、405、412页;《惯调》,第5卷第10、37、301页。

[3] 《惯调》,第1卷第99—100、123页;《惯调》,第3卷第30页;《惯调》,第4卷第6、24页;《惯调》,第5卷第9页。

[4]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641—645页;又见松本善海:《中国村落制度的历史研究》,第546—547页;甘布尔:《华北农村》,第41页。关于国民政府时期乡制的建立,见《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535、618页。

[5] 《惯调》,第1卷第76页;又见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第43页。马若孟画出劳伦斯曲线(该书第44页)来表示沙井、吴店、寺北柴、后夏寨4村的土地分配状况。吴店村的数字是不能与其他3村相比较的,因为吴店村是指各家耕种亩数,而其他村则是指各家拥有土地亩数,这一点是本次玲子提醒我注意的。而且,此曲线并未给我们展示村中财富的实际分配状况,因为制图时未列入无地之佃农。

[6] 《惯调》,第1卷第174、187页。

[7] 同上书,第76页;《惯调》,第2卷第72页。

[8] 《惯调》,第1卷第124—125页。

[9] 同上书,第124—125页。

[10] 同上书,第188页。

[11] 同上书,第138页。

[12] 同上书,第2卷第40、195页。

[13] 《惯调》,第1 卷第187、189—190 页;《惯调》,第2 卷第488 页; 《惯调》,第1 卷第107、189— 190 页;《惯调》,第2 卷第98 页。

[14] 同上书,第2卷第92—93、193、195页。

[15] 《惯调》,第5卷《概况》第5页。

[16] 同上书,第14、42、149页。

[17] 《惯调》,第5卷第20页。

[18] 《惯调》,第5卷第37—38页。

[19] 同上书,第39页。

[20] 同上书,第5、37、39、41、50、58、131、258页。

[21] 《惯调》,第5卷第5、11、14、41—43、152、258页。

[22] 同上书,第43、56~58、100页。

[23] 同上书,第18页。

[24] 《惯调》,第5卷第100页。

[25] 同上书,第47、209页。

[26] 同上书,第48、209页。

[27] 同上书,第4卷《概况》第9页。关于另一估计,见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第338页。

[28] 《惯调》,第4卷第8页;《惯调》,第4卷第50页。

[29] 同上书,第25、27、34页。李相龄是首事,有80亩地。

[30] 《惯调》,第4卷第20、57页。

[31] 《惯调》,第4卷第6页。

[32] 同上书,第6、24、31页。

[33] 同上书,第25页。

[34] 同上书,第7—8、180、207、265页。

[35] 《惯调》,第3卷《概况》第5页;《栾城县志》,卷二第23页。

[36] 《惯调》,第3卷《概况》,第5—7页。

[37] 同上书,第5—6 页。

[38] 同上书,第5—6页。

[39] 同上书,第6—7页。

[40] 《惯调》,第3卷第163—164、173—174、193、215、226页。

[41] 同上书,《概况》第6页;《惯调》,第3卷第41、50页。

[42] 同上书,第41、56页。

[43] 同上书,第50、59页。

[44] 《惯调》,第3卷第50—51、53、56、63、170页。

[45] 同上书,第53、250、275、278—279、348页。

[46] 同上书,第164、170—172页。

[47] 《惯调》,第3卷第263、269、277、281—282、300、304、353页。

[48] 同上书,《概况》第6页;《良乡县志》,卷三第6页。

[49] 同上书,《概况》第6页。一般民户占地不到10亩。

[50] 同上书,《概况》第6—7页。

[51] 《惯调》,第5卷第420、426—427、532页。

[52] 同上书,第420、426、430页。关于战争,见谢里登:《分裂的中国》,第60—64页。

[53] 同上书,第430页。

[54] 同上书,第430、509、553、574页。

[55] 同上书,《概况》第6页;《惯调》,第5卷第412、431、445、520页。

[56] 《惯调》,第5卷第421—422页。

[57] 同上书,第4卷《概况》第10页。

[58] 同上书,《概况》第10页。

[59] 同上书,第408页。

[60] 同上书,第404、561页。

[61] 同上书,第404—405页。

[62] 甘布尔:《华北农村》,第51页。

[63] 《惯调》,第4卷第401页。这种奇特的职能的结合似乎也是其他地区乡村领袖的共同特征,见斯特劳斯《马来西亚邦国中的华人农村政治》,第164—165页。斯特劳斯强调外界联系在塑造村庄领袖过程中的作用,这在他研究的多民族的社会中更为重要。我自己的研究表明,即使在单一民族的社会之内,外界联系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参见哈耶斯:《香港地区》,第128、175—176页。应该提及的是,我的研究也得出与哈耶斯重要论点相同的结论,即在村庄一级的共同组织中,多是由庶民担任领袖。

[64] 相关的村庄为甘布尔(见《华北农村》)所称的B村、D村、H村、I村、K村。尽管村庄对离村地主的依赖十分明显,但我对这些社区领袖的概括并不是根据社区束缚作用如何,从这一点来说,我的研究角度与黄宗智(见《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不同,他用“封闭”、“团结”和“分裂”来概括村庄的变化。这两个观点并不是完全不相容的,因为,我注重的是领导体系而不是社区行为,不过,两者还是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黄宗智将后夏寨、冷水沟归入在外界威胁下自我封闭而达到内部团结的类型,但在我的研究中却显示出,冷水沟的领导模式经历了巨大变化。而且,到30年代末期时,后夏寨也开始进入领导层的极不稳定时期。

[65] 杨懋春:《中国的一个村庄》,第167页。

[66] 艾森斯塔特和罗尼杰:《社会交换中的保护人与被保护人关系》;又见盖尔纳和沃特伯里编:《中世纪社会中的保护人和被保护者》;施密特等编:《朋友,追随者及宗派》。

[67] 古尔德纳:《互惠关系简说》。

[68] 《惯调》,第5卷第258、260页。

[69] 同上书,第5卷第17、24、32、39、42、50、95、206、258页。孔子明首次当村副时拥有31亩土地,但到满铁调查时,他剩下不到20亩地(《惯调》,第5卷第42页)。

[70] 同上书,第1卷第124页;《惯调》,第2卷第32、41、44、77、107—108、260、311页。

[71] 同上书,第1卷第124、138—139页;《惯调》,第2卷第238—239页。

[72] 同上书,第2卷第40、194—195页。

[73] 《惯调》,第3卷第13—14页;《惯调》,第5卷第435、579—580页。

[74] 同上书,第4卷第220—221、225—226、262、479、506、511页。

[75] 同上书,第3卷第275页;《惯调》,第4卷第221页;《惯调》,第5卷第578页。

[76] 同上书,第5卷第268页。

[77] 同上书,第2卷第107、195页。

[78] 《惯调》,第2卷第20、169、211、229—230页。

[79] 同上书,第3卷第275页。

[80] 同上书,第2卷第56页;《惯调》,第5卷第438页。

[81] 同上书,第143页。

[82] 同上书,第40、44、46页。

[83] 《惯调》,第3卷第179、206页;《惯调》,第4卷第154、158、463—464、470—471页;《惯调》,第5卷第525页。

[84] 同上书,第5卷第206页。

[85] 《惯调》,第3卷第278—279页。

[86] 同上书,第5卷第204页。

[87] 同上书,第2卷第20页;《惯调》,第3卷第247、249页;《惯调》,第4卷第26、479、502页;《惯调》,第5卷第436页。

[88] 马若孟和陈张馥梅:《清朝时的习惯法与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