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社会史研究方法浅议

后记 社会史研究方法浅议

作为历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相结合的产物,社会史学者常常面临着使这两类精神探索模式分离开来的许多根本性不同。这种不同表现在一系列的相互对立之中,如研究中央化过程与地方化过程的不同,上层文化与大众文化、机能与结构、历时性与共时性、叙述与分析等的不同。一般说来,历史学家偏重于前者,而社会科学家则倾向于后者。但对社会史学者来说,却力图将两者沟通起来。

例如,作为一个历史学家,社会史学者的任务是在历史长河中找出事件的原因和结果,并用叙述方式将其展现出来。但社会史学者选择的研究对象——它包括社会生活形式的各个方面——往往很少留下历史记载,而且,地方制度和大众文化(在不同社会中其所占地位亦不相同)也不宜于叙述体裁。无奈,社会史学者只得借用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的研究方法对制度与文化进行共时性研究。

这种社会史研究还力图通过将区域研究放入更为广阔的历史进程——通过考察特殊来折射一般以加深对历史的理解。但要做到这一点却是易说难行,这并不仅仅因为资料缺乏,即使在地方社会档案保存完整的地方,虽然我们可以“细述”地方制度的各个方面,但诸如资本主义和国家政权建设等上层运动对地方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影响既不完全相同也不会同时发生。地方制度有自己的时间范围——它有自己的运动轨迹和周期,它们受外部力量的影响以及它们对外部作用的反应也不尽相同。正因为如此,用我们现有的概念和范畴几乎无法辨明社会变迁的主线或主导模式。换句话说,将地方社会制度放入时间维度中考察会带来两种损失:一是失去共时性社会分析的精确均衡性,二是失去传统叙述文体的连贯性。

我们需要创造的是一些兼容并包的新概念——这些概念能够联结社会发展规律和历史偶然性,能够沟通上层文化与大众文化,能够将各个对立方面调和起来而不使任何一方受损。安东尼·葛兰西(Antonio Gramsci)的“文化霸权”和布罗代尔的“习惯”均是这类概念中的很好事例。[1]虽然这两个概念调和了上层文化与大众文化、结构与功能等对立面,但对研究某一特定文化细节的社会史学者来说,它们过于广泛和抽象。确切地说,我们所需要的是能够将我们观念的普遍性与所研究的特殊文化相联结起来的概念。

“权力的文化网络”正是这样一个起联结作用的概念。它是一位历史学家在某种制度背景中记叙事件展开的方法与社会分析学家对我的发现而产生的,又通过不同社会——时间领域来指导我的假设不断作出评判的长期互相影响的结果。在研究乡村社会时我发现,要理解村庄权力结构的变化,就必须考察更大范围的历史变迁——在这一事例中,指国家政权的变迁,然后又回到农村,有了更为广阔的历史背景知识,便会对乡村社会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文化网络”正是这一复杂相互影响的结果,在我不断撰写和重写这一不断展开的历史,不断从某一领域涉足其他众多领域时,这一概念反复出现。

“文化网络”不仅弥补了中国学研究的方法论不足——将帝国政权、绅士文化与乡村社会纳入一个共同框架,并将权力、统治等抽象概念与中国社会特有的文化体系联结起来。它以揭示地方社会中权威的产生过程及表现而做到这些。沿着这一方向继续探讨下去,我们便面临着更为艰难的方法选择——如何将共时性分析(它强调社会功能及其再生)与对持久矛盾和冲突的记叙有机调和一起。[2]

将各对立面调和起来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找出社会现象中的二重性。本研究中的政治制度与社会活动充满了矛盾、冲突和二重性,若从历史角度观察问题则更是如此。不仅在“文化网络”,而且在“国家政权内卷”这一概念中也同样强调一种矛盾(paradoxes):在同一政权结构中,既有权力的扩张,也有权力的瓦解和削弱。此外,我们还看到种种谋略,这些谋略将合作与竞争融为一体,在制度实践中将感情与利益结合一处,并提供一些既使意见趋于一致又促进地方利益的符号。认为社会活动中充满二重性并不是什么新发现,马克思主义者的辩证唯物主义早就提出事物的二重性,辩证法定将成为新的社会科学的基石。我们所“发现”的只不过是强调指出:社会现实中存在着二重性确是它不宜于作科学的、规律性理解的原因之一。

在本研究中,我同时接受了斯科特和波普金的理论,他们二人对指导农民行动的基本规律的概括是对立的[3],研究表明,他们二人中任何一位的理论都不完全符合华北农民的行为特征,但他们各自强调的不同因素在华北乡村中似乎相处得十分融洽。人们可能发现,指导村庄分配摊款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的,有时甚至具有进步性。例如,在一些村庄,占地不到5亩的农户可以免纳摊款(当然,他还得交纳田赋)。[4]而且,在早些时候,村庄保护人往往为村庄提供各种服务,有时村庄(这种村庄并不少见)发展起密切的内部关系来保护其共同利益。但另一方面,村庄仪式、宗教团体、准亲戚关系的称谓以及缺乏大规模的经济合作等又加深了村庄内部不同派系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而村际间为摊款多少的争斗则使这一竞争进一步加剧。

宗族组织是一个研究双重性的很好事例。将同族成员联系在一起的基本感情本身即包含着分门别类和远近亲疏等实用性考虑。在宗族型村庄,血缘关系和经济地位是选择村庄领袖的双重标准,长久以来,村领袖实行继任制,村民们对此已达成默契。不论是选择政治代表还是经济合作对象,人们总是优先考虑同族之人,这使社会结构中的两极分化得到加深和再生。在宗族之中,政治代表往往是族中的精英,富裕的儿子可以继承其父的领袖地位,但家道中落者则无权继承。农户往往在同族之中选择合作对象,但前提条件是两家经济状况“门当户对”。否则,两者的合作是不平等的,它不会给富有一方带来实际利益。

礼仪和宗教同样会使社区显得既开放又封闭。在水会之中,祭祀组织的范围根据人户的多寡可伸可缩,他们之间为了用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尽管表现方式不同,有关关帝的神话亦包含着二重性:在对关帝的共同信仰框架下,不同的社会集团对关帝有着不同,甚至对立的理解,他们在关帝的护佑下追逐着各自的利益。在以上事例中,二重性并不是无理性的大众文化中的偶然现象,它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它为正统权威的社会表现提供了场所。

如果社会现象中充满不可预测的矛盾和怪象,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社会史学者必须放弃将那些不确切的陈述公式化的希望?如果设想产生某种社会效果的社会行为会产生相反的结果,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来谈论方法问题?对于以上疑问,我不想深究,但我坚信,为了避免妄下结论,我们首先要如实地记录我们对特定社会的考察所得。

为达到此目的,我们必须采取新的研究取向,即在研究村镇等具体而微的社区之前,首先要分析这些村镇所处特定有机环境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在这一特定的有机环境之中,我们还须进一步观察和记录二重性在各种制度、行为、观念和符号等方面的种种表现方式;还有诸如权威创立结构的功能及功能障碍、政权内卷化的种种方式;它是如何将古老帝国的文化及政治机制组合在一起而又允许其在体制内变化的种种方式。随着我们开始理解这些,我们必须利用这些矛盾,用它们来掌握社会历史学家面对的各种对立——最为根本的是:一种文化甚至在经历巨大的历史变革时仍保持自身认同的方式。


【注释】

[1] 如果套用布劳代尔的惯用语——习惯,而不引用他的说明文字则很难理解其含义。据我理解,“习惯”是指约束日常行为的规范,该词联结物质结构和其所期望的行为与人类社会实际作用之间的差距(布劳代尔:《简明行为理论》,第78页)。关于葛兰西“文化霸权”的概念,其丰富的内涵使人无法用短语给其下定义。人们经常引用,但实际上并不完全的一个特征是“人民大众对领导集团指导社会生活的确认”。它比“虚假意识”一词更为有用,后者亦是用来说明历史上不少集团的行为总是与其所在阶级或利益集团的价值不相符合。“文化霸权”则进一步说明下层集团如何在同一文化之下发展自己的自治策略并进而改变文化霸权(见葛兰西:《狱中笔记》,第12页)。近来,利尔斯(《文化霸权的概念》)对“文化霸权”这一概念作了精彩的解释和发展。

[2] 目前,在一些人看来,“功能主义”一词已经过时,但在我看来,该词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来自于“结构—功能主义”的用法,它根源于生物学术语中生物系统的自我平衡。尽管后来不少人力图转用和扩大该词的含义,但此意义上的“功能主义”一词始终难以与社会中冲突与变迁调和起来。其第二个含义接近我们日常生活中普遍的用法,它指一种社会活动可以产生效果,使已存的社会关系得到再生,但并无自然的或人为的法律来规定某种活动产生某种效果。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见《结构人类说学》,第13页)说过:“笼统地讲社会功能无可厚非,但狂妄地谈论社会功能的细节则荒谬绝伦。”所以,如果“文化网络”在某些重要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使社会的主导关系得到再生,那么,这并不是因为它要使社会达到某种平衡,而是因为清皇朝及其联盟在政治制度及意识形态方面大作文章,从而保持其统治地位。

[3] 斯科特:《小农的道义经济》;波普金:《理性的小农》。

[4] 《惯调》,第3卷第513页;附件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