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权的现代化与地方领导

第八章 国家政权的现代化与地方领导

在晚清时期,为了保护社区利益,乡村领导与国家政权及其代理人进行了长期而艰苦的讨价还价。但即使在受到财政和行政双重压力之时,他们与正统秩序仍保持一致,因为,在文化网络之中,他们作为地方社会领袖的法统与帝国政权是分不开的。20世纪的国家政权现代化运动迫使乡村领袖与传统文化网络逐渐脱离关系而越来越依赖于正规的行政机构。但是,国家政权的深入所产生的正式和非正式压力是如此繁重,除个别人为捞取油水而追逐职权外,大部分乡村精英都竭力逃避担任乡村公职。本章将探讨国家政权的深入如何导致了这一现象。

当国家政权正需要稳定而热心的政治领袖之时,传统的乡村领袖却纷纷躲避公职,是国家政权的深入还是战争或动乱对此应负责任?无疑,战争和由此而引起的匪乱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但通过考察国家政权不断侵犯乡村领袖的固有特权,我将揭示出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内卷化是造成乡绅“退位”的主要原因。在此之前的战乱中,乡村精英们存活下来,他们对重振声威和再次充任社区领袖充满热望和信心。进入20世纪以后,不断地向乡村领袖勒索摊款以及使乡绅日益失去传统地位的政策使他们对“公职”畏惧如虎,唯恐躲避不及。而且,国家政权的建设与战争并不矛盾,在欧洲历史上,二者是紧密相联的。在中国,因为军队的编制与文职机构一样,存在着内卷化的倾向,故战争并未起到加强国家政权的作用。在民国时期,雇佣兵越来越多,对他们来讲,战争只是一种谋生和求利的手段,并无为国家服务的意识。[1]

乡村精英逃离村中公职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得自这一公职的精神和物质报酬越来越少,而这一公职所带来的麻烦却越来越多,这主要表现在分派和征收摊款之上。如前所述,按规定,摊款每年征收两次,均在收获之后,那时农民手中可能有点现钱,但实际上,县、区及过往军队常常随意向村中临时摊派,有时一年竟达10次之多(在一些村庄中,摊款栏目中的最大开支是招待县、区派往村中的催款警察,美其名曰“招待费”)。

我这里将着重说明摊款对乡村领袖与村民之间关系的影响,从分析这一问题的角度来看,摊派方式比摊款的多少更为重要(那些关心摊款大小与国家收入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交易条件等因素之间的关系的读者可参看国家政权内卷化一章)。[2]尽管我们无法弄到有关摊款的各项精确数据,但总的趋势表明,农民负担的增长率远远超过其收入的增长率。

两个普通村庄的资料可以说明农民负担的加重程度,西尼·甘布尔为我们提供了日军侵入前华北农村的财政状况的绝好事例。甘布尔记载了1907—1932年河北中部新庄的财政支出,该数字包括村庄一级开支和军事摊款,而未包括县、区以及吏役的勒索。从村庄开支的实际增长来看(用南开经济指数计算而得,1926年为100),若不包括军队摊派,则民国初年开支约为373元,到20世纪30年代初开支为670元;增长了80%,若将军事摊派计算在内,则增长率为200%。若与1905年前后的开支相比,增长率则更高,因为那时开始推行各项新政,在此之前,村庄公共开支甚微。[3]另一事例来自侯家营,据一位满铁调查员计算,在20世纪40年代初期,该村60%的现金开支用于支付摊款。[4]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乡村领袖在征收摊款中的作用。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临时摊款并无定时,村民手中往往无钱,故常常需由富裕的乡村领袖先行垫付,而由村民在秋后归还。不用说,向贫穷的村民收回垫付之款并非易事。在冷水沟,村长杜凤山声称,在军阀张宗昌统治时期(1923—1928),摊款最繁,他因垫款而蒙受损失。[5]在寺北柴,前村长张乐卿也抱怨因垫款而受损。[6]在吴店村,村保甲长们因不能及时交纳摊款而受到警察的殴打。[7]

村领袖们不仅得向国家负责征收摊款,而且因此而与村民的关系趋于紧张,这使其两面受气,作为村长处境更为困难。寺北柴村长对此认识颇深。

问:村长认为,最难对付的是县衙吏役还是村民?

答:都不好对付……我整天公务缠身,无法顾及自己的事情。

问:与村民的关系怎样?

答:当我向他们征集摊款时,他们很不愿意交纳,好像这些钱都将归我自己使用。[8]

村长和其他负责征收摊款的村领袖被拖入困境,在这一困境中,任何一个有声望的保护人都无法继续保持自己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冷水沟的村长杜凤山是一个受人尊敬的村领袖,但据他声称,因为摊款的缘故,其他有影响的村民都不愿充当村长副,摊款是村务中最烦人的事情。[9]对村长来说,摆脱困境的一条途径是彻底投身于国家政权之中而与村民作对。例如,后夏寨村长将未交摊款的户主姓名报告给警察,由警察殴打被报告之人。[10]

在满铁调查的各县中,均发现村民认为村长及村首事摊款不公从而引起争议,其争斗激烈程度不同,但它曾导致后夏寨和侯家营正、副村长的辞职。[11]在吴店,因摊款之故,富有的村领袖不仅辞职而且迁出村庄。[12]在河北省顺义县和栾城县,村民和村领袖因摊款而发生争执,不得不捅到区公所,在这种情况下,区公所往往支持村领袖们的决定。[13]甘布尔在书中提到,在北京附近的某村,村民在一些反对派村首事的带领下,状告村长和其他村领导摊款不公,此次诉讼极大地削弱了原村长在村中的权力和地位。[14]

在栾城县也有几宗十分有趣的摊款纠纷案。在30年代,不少普通村民向县衙状告村领袖摊款不公,其中一个状子指控村庄首事“不遵乡规,私改新章”,其中声称:“民村多年乡规,杂派九十两银子,按六十两派款,以体恤贫民,不料今年村长合甲长公议杂派按九十两派款,当出地亩向当主要钱……如此以往,贫户谁堪负担……”[15]

该县的另两宗案件亦值得转引,因为它一直状告到设于天津的高等法院。与寺北柴相邻的岗头村由一条道路分为前街和后街两部分,分别住着70户和40户人家。但是,村领袖们按传统的平分(50∶50)方式征收摊款。到了20年代末期,随着摊款的增加,居民较少的后街起而反对这种分配方式。此案一直弄到高等法院,法庭决定将该村分为两个财政独立的单位。[16]另一村庄名为乏马铺,分为前后两牌,两牌土地差异较大,但村庄领袖们决定两牌平均摊款,愤怒的村民提出上诉。[17]此案在调查时尚未审理完结,故不知作何判决。

摊款增加是20世纪的特有现象,它是导致村庄领袖与村民暗中或公开对立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原因。为了取缔或减小营利型国家经纪的作用,民国时期,特别是国民政府和日伪政府时期的国家政权力图利用乡村领袖,特别是正、副村长推行自己的政策。但这些政策都在不断地加深村庄领袖与乡村利益的分化,特别是在村庄的传统习俗与法律文件相抵触之时,有声望的村领袖对担任公职更为畏惧。这在征收契税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它使村长在公务上更加难有作为。

清末之时(以前很可能也是如此),华北的大部分地契为未盖官府红印的“白契”,买主必须交纳契税,这是一项省税。民国之时,按规定契税为土地售价的6%,但到民国后期,加上各种附加,契税高达售价的12%。[18]故村民们千方百计地逃避契税。因为田赋经征处与契税征收科相互之间缺乏配合,所以有无红契并不影响到田赋交纳。但发生地权纠纷时,在法庭上有无红契对确定地权十分重要,所以只有当农民预料到可能发生纠纷时,他才交纳契税以获得红契。

国民政府统一华北之前,在许多集镇,有一官府任命的监证契约人,称“官中人”,他有时也包交契税。1930年,国民政府下令取消带有经纪性质的官中人,指令由村长监证村民交纳契税。从此以后,所有田地买卖都得填写官府颁发的“草契”,此契由村长自县衙购回,然后略加提价售予村中买地之人,其差价各县不同,但悉归村长所有。村长被称为官方“监证人”,他得按期将草契存根送交县衙,县衙由此可知土地买卖实况。[19]

官府认为村长比原“官中人”对村中土地交易更悉其详,故决定取消“官中人”而将其职责由村长代之。村长确实知悉全村土地占有情况,但实际上,他比其他村民更为费尽心机地保守这一秘密。从冯华德、甘布尔以及满铁调查人员的报告中可以看出,20世纪30年代时,华北的许多乡村均有两套土地册[20],一个供外人阅看,其与县衙所存册籍相符,另一归村中“私用”。1941年的田地调查揭示出,在一些村庄半数土地未登记入任何官册,但这些土地大多记入村庄第二套册簿,此册只有村人知悉,用来分配摊款和其他村费用。从这一点来看,村庄是一个封闭的“共同体”,它们有自己共同的秘密。一个热心于靠拢官府、企图告发所有土地交易状况的村长,对“共同体”来说是一个威胁(因为存在两个账簿,故对农家经济进行微观研究的学者在引用农户面积的资料时必须谨慎)。

对村民和其村领袖来说,值得庆幸的是,县政府很少能弄到其他资料来检验官方监证人报告的可信程度,这可能部分地因为契税归省财政收入而非县收入,所以县政府催征不力。据顺义县一位职员报告,村长担任官方监证人之后,更多的人开始交纳契税,但仍有大部分人不纳契税,村长对此则佯装不知。[21]不过,在另一些村庄,村长所受上级压力很重。在山东省历城县路家庄,警察根据村长的报告,进村催征契税并鞭笞那些匿不交税的人。[22]

民国后期出现的新型村长不得不从文化网络之外寻找其权力基础。个别村长纯粹靠自己的暴力来统治村庄,一些地方恶棍即是如此。不过,大部分新领导还是依靠与县、区的国家经纪的联系来获得权威的。这不仅从前章所举事例中得到证实,而且第五章讨论宗教问题时亦曾提及,如顺义县石门村樊宝山与县城僧侣以及衙役勾结即是一例。

1941年推行大乡制,取消自然村的管理职能,这为新型乡村领导创造了一个新的获取和施展权威的环境。如前所述,以1000户编为一乡的乡制是1931—1935年提出推行的,所有村庄政务都集中在乡一级,原自然村成为乡下一个单位,由乡副负责。从理论上来说自然村不再具有征收摊款、财政预决算、自卫和看青等自主权力。但实际上,在新乡制推行的最初几年,自然村依然保存着其原有功能。在一些村庄,虽然自卫和教育事务归乡政权处理,但自然村仍然按其旧有原则征收款项。[23]

直到1941年,日伪省、县政府强力推行之后,大乡制才成为现实。

他们企图以此来划定其控制的最基层单位,并使地方精英与原所在社区相分离,从而使基层政权更有效地服务于国家利益。昌黎县知县的一项告示表明,实行大乡制是为了使该层政权集权化和官僚化。[24]

一方面,此告示规定了正、副乡长选举的具体程序,并指明其责任和所得薪金待遇,同时它援引法令要求征收摊款要发给收据。另一方面,该告示规定,“乡镇公所职员办事权限如有争议时由乡镇长决定之。”但与国民政府《乡镇自治法》不同,此告示并未规定由何人监督乡(镇)长的所作所为。[25]此告示将权威授予一人,但又要求“乡镇公所职员:灭私奉公,勤慎耐劳,忠于职守,勇于服务”。

从各个方面来看,推行乡镇制表明国家政权企图使下层机构正规化,从而克服村民偷税漏税以及拒交摊款等积弊,这是与村庄利益相关的传统领袖与地方恶棍无法完成的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大乡制可以使政府更有效地清丈土地。但是,推行以上各项措施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团体,它不仅与旧有的职能及乡村利益无关,而且能有效地反击来自乡村精英和普通村民对这些新举措的反抗。

1942年调查过的两个村庄——侯家营和吴店村,为我们提供了大乡制具体运作的一些情况。从村民的观点来看,推行大乡制只能使基层政权内卷化进一步恶化。因为,第一,各村不得不为新一层领薪人员筹集款项;第二,乡公所装置了更为先进的通讯设施——电话,村民们认为这只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乡村而已。若村民拖欠税款,乡政府通过电话告知警察,他们便迅速来到村中强力征取。[26]

作为一个较大的基层单位,人们预想乡公所应举办一些公共事业,但我们找到的唯一成效是吴店村所在之乡公所动员村民打了一些井眼用来灌溉农田。不过,所有这些井眼都打在城居地主的地里,而这些人多在县政府中供职。据乡公所职员讲,打井的命令直接来自县长。[27]

侯家营所属之镇的镇公所在泥井,这里是集市和区政府所在地,该镇长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大恶棍。此人姓齐,他的父亲曾为军队采办粮草,通过这层关系,他成为泥井镇中的强人,并因此而积累了一些钱财,据传此人曾杀死自己的长子。齐某步其父后尘,成为地方一霸,他不仅富有,而且与知县有交情。成立镇公所之后,他贿赂一些保长从而推举他为镇长。

任职之后,齐对下属各村实行恐怖统治。他将全部公有财产攫为己有,并取消各种合理的摊款分配方式。他对各村保长进行威胁,从而向他们无限勒索款项。齐某唯一不敢惹的人是远近闻名的萧惠升,萧因各种义举而得到38村的联合赠匾。不过,这两个人是“井水不犯河水”,各行其道。1941年,人们再也难以忍受齐的胡作非为,3个人代表3个村庄向法庭控诉齐“会账不清,人格卑劣”,但齐在城中的后台颇硬,从而赢得了这场诉讼。3个上诉之人惧怕齐的报复,只得远走他乡。但齐却得寸进尺,以补偿其诉讼损失为名,向各村加派5000元钱。[28]

在这种环境下,有声望和地位的乡绅再也不屑于充任“公职”了,据说侯家营的保长只是齐某的走狗而已,其他保甲长也大多如此。据前村长刘子馨讲,像齐某那样的乡(镇)长并不少见。将政治权力集于镇长一身,加之管辖范围扩大而且乡(镇)公所所在地又是集市中心,这使乡(镇)长一职对地方恶棍更具有吸引力,他们与上级官员勾结,甚至与县长亦有关系,而后者(县长)则依靠前者进贡以饱私囊。[29]这些恶霸有钱有势有后台,这使他们不同于过去的营利型经纪,他们将旧有乡村领袖挤出村政权,即使在地方领袖根基较深的侯家营亦是如此。

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来看,推行乡制是成功还是失败了呢?此举确实达到了国家的某些目的,如催征钱粮、清丈土地,使国家行政机构得到加强。但同时,为完成这一任务而往往迫使乡村领袖与村民对立,结果使正直之人“退位”,地痞恶棍充斥于乡村政权,这使国家政权在民众中的威信更为降低,实际上这是一种“内卷化”的政权扩张。

清理财政:书手与土地丈量

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将搜集和转达田赋信息的旧有机制正规化。直到40年代日伪政权采用强硬措施之后,才将代表地方利益的精英集团与地方政权结构分离开来,并摆脱了书手等国家经纪对地方财源的垄断,从此国家政权对地方的赋税负担实力才有较为真实的了解。本节我将分析村庄、正式和非正式国家机构三方对控制财源的争夺以及对乡村社会命运的影响。

在民国初年,不论哪派军阀执政,当时的学者和财政官员都认为国家应该摸清地方财政实力,他们认为这不仅可以减少贪污中饱,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合理分配税收负担极为重要。1936年,《地政月刊》发表了一期论田赋改革问题的专号,万国鼎撰文认为富者常常逃税而贫民负担加重,他提议按田地等级制定不同的税率;但他同时指出,要实现上述目的,必须先成功地进行土地清丈,这是各朝代均想办而未办成的事。[30]

以前土地清丈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各政权在清丈时仍然依靠旧有机构以及职员(特别是里书或社书)提供资料。这些职员“清丈”自己所辖财政区划(社、里、图)的土地,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书手们的主要职责在于登记土地买卖、编制土地清册,从而为征收田赋以及附加提供依据。这种体制起源于明代[31],但20世纪时书手们的作用可追溯到19世纪中期清廷财政崩溃之时。此时,书手们兼行里甲和保甲的一些职责,如田地登记、传催,甚至征收田赋。19世纪中期社会动乱之后,鱼鳞册和黄册散失殆尽,国家不得不完全依靠这批书吏的过割底册来征收田赋了。

书手们的过割底册,以户口为主,载明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就其内容言,实即旧日之黄册,唯黄册每年编造一次,过割底册之重造年期,则向无一定。事实上,由于它仅靠书手个人能力调查各户土地过割,其可信度(指与实际土地占有情况是否相符)是值得怀疑的。[32]尽管有这些弊端,但在旧有编审制度崩溃、田赋需求增长缓慢的情况下,这种书吏体制似乎也能很好地为国家完成田赋征收任务。栾城县财政局长认为里、社等田赋征收区划是一种自愿组织,而书手则是该区划的专门代表,其最初职责是帮助农民申报并登记土地。[33]

最初的书手们可以被视为国家经纪,他们对社区既有保护作用又从中捞取好处(即营利型经纪),与负责治安与其他政务的“地方”一样,书手与乡村社会相连,甚至受社区控制,这使他的“榨取”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使他的作用呈现出两面性。到了19世纪末期,乡村领袖对“地方”一职滥用职权、损公肥己仍起着监督和控制作用,但对书手们的控制力却在减弱,这可能是因为书手与“地方”不同,他们越来越得到国家政权的信任和依赖。在官府看来,书手们可以无偿(不用为书手付薪)为国家登记土地、编册造簿;而且,由于书手多是当地人,他比其他人更熟悉土地交易情况,从而可以查出“黑地”,将其登记入簿。[34]

除为官府编制田赋征册之外,书手们还登记土地过户分割等,如田地买卖或分析家产,对此他常常收取小费,由买方交纳。这种田主转换往往发生于同里或同社之中,书手只需将其册簿中田主姓名更换一下即可,一般不费什么事情。但有时田地亦售往其他里、社,为了保证该地的田赋征收,书手定期聚会、登记割让的土地。小诏正发现,书手们经常在集市上碰头,不少村民则在周围等待着登记其新买的田地。[35]

在华北许多地区,书手们还负责转交征收的田赋及其附加。对冀东7县的调查表明,70%的农户经书手转交田赋。书手们征收田赋的方式与下一节将讨论的包收营业税的体制十分相似。在昌黎县,财政官员只与总社书打交道,如果想被任命为总社书,必须有两户商家作保,在总社书之下是各社的社书。按规定,在征赋期限结束之前,社书得代交未完纳之田赋。当然,此期一过,这些社书便向各欠户催要垫钱,并加取一定的利息。[36]

由于书手们垄断着田赋资料,他们可以上欺国家,下骗黎民,从而建立起自己的权威。只要田赋收入缓慢增长,国家政权也就懒得过问书手们的所作所为。但到了20世纪,对财政的需求急剧增加,国家政权就再也难以容忍由私人垄断至关重要的田赋资料了。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对书手展开了攻击。

到了20世纪30年代,花费250—500元才能买到书手的职位,大约一个中等农民积累数年才能凑齐这笔钱。这是书手一职在受到舆论抨击之后的“价码”,此前求得此职可能花费更高,当然,其收入必然会远远高于付出。[37]但即使在20世纪30年代,谴责书手制弊端的文章仍不断出现。

首先,书手们登记地权转让所收费用(即粮地过割费)并未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按官府的规定,交割每亩土地收费1角,但书手却收取1—3元。书手还利用农民不甚清楚清朝银两和民国银元的兑换比率,从银元折换中牟取暴利。书手还篡改账目,随意增减纳税的田地数目,从中要挟索贿。这里列举的只是时人抨击书手的几条例证而已。[38]

从清末到20世纪30年代,书手们的敲诈勒索不断升级,使人难以容忍,故不少人向衙门状告书手。在冷水沟,1874年,历城县知县出示晓谕,详细地规定了里书经办各种事务后收取多少手续费。1892年,冷水沟合庄与里书公议凡地亩宅基拨粮者悉遵以上告示(交纳手续费),并“勤石以重久远”。直到20世纪30年代,冷水沟的村民仍团结一致对付书手,由很有威望的村长杜凤山招待里书,报告土地占有及交易实况,代征各种契税。此外,每年送里书二三斗小麦,这份“礼物”由村民按摊款方式分摊负担。[39]

改革者们猛烈抨击书手,认为他们不仅欺压农民,而且是清丈土地的绊脚石,人们都明白,在乡村中,许多田地未登记入册。历届政府都想彻底弄清应征田地亩数,因为书手从混乱的账簿中易于浑水摸鱼,所以对清丈土地并不热心,甚至暗中阻挠。即使个别书手真心为国家利益服务,但他也无力完成清丈土地的重任。国家力图通过土地清丈来建立更为正规的田赋征收体系。[40]

20世纪40年代初较为成功的田地清丈表明,农村中未登记纳赋的“黑地”之多确实惊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清朝划给八旗子弟、庙宇、书院的免赋田地到民国时仍未登记入册,省、县政府对此缺乏记载。[41]

这些未纳赋田地中的最大部分是圈给八旗子弟的旗地,旗地的形成十分复杂,我们不必在此深究这个问题。18世纪时,直隶旗地达2000万亩,在山东亦有300万亩。大部分旗地出租给汉族佃农耕种。但到了19世纪,由于不少旗人破落贫穷,部分旗地被售与或抵押给汉族地主,但这些地仍不纳田赋。不过,直到19世纪末期,大部分旗地仍由汉人租佃,他们将地租交给庄头,再由庄头转交给内务府。[42]

辛亥革命之后,旗地的免税特权被废除。但在新旧政权的交替过程中,不少庄头携册潜逃,佃农因而成为所种之地的实际主人,但国家对此却无从知晓。1914年,袁世凯政权建立了清查土地的“经界局”,次年在良乡县和涿州设立分支机构。由于后来政局动荡,清丈工作被迫中断。与此同时,国家政权企图取消书手,但只有良乡县获得了成功,而其他地区则成效不大。例如,在昌黎县,1914—1926年动用警察代替书手催征未纳田赋;但1926年之后又恢复了老样子,由书手催征田赋。[43]

在静海县,县政府企图将书手纳入官僚体系。1917年,县署财政科附设粮租征收处,处设主任,为领薪职员。但由于交割田地、发放田赋催单及收据仍由里书照旧办理,其实质仍未改变,征收处主任只是将各书手“收归己用”,他们仍靠收取交割费和田赋浮收而谋生求利。[44]在大部分调查县份均可发现,尽管书手不像以前那样垄断田赋征收,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书手一职仍然存在。国家尚无力重建自己的税收体系,它不得不继续依靠书手等人。

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不少县份陆续建立了经界局(分支),但成效甚微。[45]在顺义县,为了鼓励田主申报土地,县府下令对申报者免于追究,立即发给田契。[46]在侯家营,1922年有数百亩土地被登记入册。但20世纪40年代的土地清查结果表明,20世纪20年代的申报只是触及事物表面而已。[47]

1928年国民政府统一北方,标志着清理财政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田赋征收拟由县—区—乡(镇)层层执行,从而使国家权威深入到乡村社会。所以,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国民党在打击“土豪劣绅”及破除迷信的同时,对书吏也发动了攻击。[48]

1931—1936年,不少县份取消了书手一职,但我们发现,许多书手仍改头换面地隐伏下来。如在河北一些地方,里书改称“征收员”或“总房”,直到20世纪40年代仍然如此。[49]河北省获鹿县一份指导田赋计算与征收的小册子对这种“改革”成效便流露出怀疑,尽管名义上由乡镇编造田赋征册,但实际上它仍是由旧书手来完成的。该书编者告诫地方官员提防书手改换名目继续作弊,要求县、区政府对乡镇编造征册要加强监督。由于阻力重重,土地清丈也虎头蛇尾,不了了之。[50]

正如万国鼎指出的那样,国民政府力不从心。要达到清查目的,便必须逐块丈量、绘图标记,而且为根除旧人员从中隐瞒作弊,必须从外区请用丈量专家,这一费用十分昂贵,不少县份因此纷纷泄气,仍然动用旧书手等体制丈量土地。万国鼎建议用飞机空中测量,但似乎未被采纳,直到日本人侵入后此议才成为现实。[51]

人们明知任用书手清理财政不会有什么成效,但乡(镇)长们为什么迟迟未编制出新的土地清册?这一疑问并不难回答。如上所述,20世纪30年代时乡镇中的实际组织单位仍是自然村,而村领袖和其他村民一样,都隐瞒有大量土地。而且,据冯华德调查,村领袖们隐瞒土地比他人为多。[52]清丈土地会导致这一村庄秘密外露,进而可能引发如20世纪20年代初期侯家营那样的宗族争斗(见第四章)。所以不难理解,村领袖们对清丈土地为何并不热心,甚至暗中阻挠。

乡村精英脱离乡村政务,在此状况下,国家政权为什么仍未达到查出隐田的目的?这是因为,即使在乡村政权脱离原文化网络的村庄,一乡利益仍然不能完全取代村庄利益,乡村精英与其他村民仍有共同利益,他们联合起来与新的倾向于政府的乡级政权作对。1940年日伪政府推行的大乡制和保甲制,正是要打破这种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利益集团而建立新的基层权力体系。

建立大乡制是取得清丈土地成功的第一条件,第二个条件是在县政府中建立专门的清丈委员会,其具体步骤可以昌黎县为例说明。1939年,日本侵略军在该县进行了初步的土地调查,他们下令各乡(小乡)重新登记其青圈内的土地,将结果送报县衙,然后由县衙派50名受过训练的专门人员下乡抽样查核。此举可能成效不大,因而中途流产。这一计划的命运与国民政府的一样,随即停止。在以后的两年中,大乡制建立起来,县政府对清丈方案进行了修正。专门清查人员由50人减少到16人,他们被派往区公所,与区长、大乡乡长共同监督土地清查。1940年5月,这一做法被推广到河北各县。[53]

这次清查的成效是显著的,在侯家营一村,可税地面积增加了1000亩,而昌黎全县则增加了7700亩。[54]栾城县增加了3000亩。据一条材料说,清查之后,整个冀东地区税地面积几乎翻了一番。[55]

国家政权至此才得以摆脱书手的愚弄而通过政府渠道掌握田赋征收状况,国民政府为此而奋斗了10余年。但遗憾的是,这一目的是在日本人手中才得以实现。作为入侵者,日本统治者在建立乡制的过程中,可以毫不留情地摧毁传统的乡村权威结构。大乡乡长直接受上级官僚控制,而很少受旧有乡村领袖或书手们的制约。乡长的权威并不是来自自身的声望、地位或技能(指书手那样的税收知识),他的权力来自于县、区政府的“赐予”。但不可忘记的是,在国家政权继续内卷和高赋税的压力下,促使乡长服从于国家目标的根本条件——与乡村社会利益完全分离——也迫使乡长成为最残酷的国家经纪人,他比以往的经纪人更有权威、更具压迫性。

政权建设与商税征收

在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欧洲国家的财政基础由农业税收转向商业税。1919—1935年,河北省间接税收入急剧增长,山东省也是如此,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从这一点来看,中国政权也在重蹈欧洲的先辙。大多数商税是从清末开始征收的,其急剧增长的原因与大量摊款一样,是出于“自强建国”的需要。

同其他领域一样,晚清政权将商税征收转包给私人团体,但对这些团体进行监督控制的机制却未相应地发展起来。于是,承包人贪污中饱与高税收同步增长——这是国家政权内卷化的一个典型事例。[56]本节我将考察20世纪时历届政府是如何利用和控制这一非正式的国家经纪机构(包税人)以及如何对乡村社会发挥影响的。

商税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向交易中人(牙人)征收的牙税。牙人的最初职能与中国习惯法中“中人”的作用无异。牙人将交易双方介绍到一起,由于当时的市场上并无商业立法保护商人权益,而通过牙人使交易公开(即有见证),从而使交易得到某种保证。牙人还是度量专家,他保存着标准度量器具。最后,对农民来说,一个有能力的牙人还可以为所售产品争取一个较高的价格。[57]

牙人的职能赋予牙人以某种权力,使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左右市场价格,国家政权向牙人颁发执照,借以控制牙人的行为及人数。直到20世纪以前,官府颁发牙帖还只是为了稳定市场。但进入20世纪以后,财政费用急剧增加,国家对牙人的控制性质亦发生变化,不断地出售牙帖成为官府增加收入的一项重要手段。[58]

直到1915年,河北省才将牙税改为按市场商品交易情况征收营业税,从此以后,牙人的主要职能转向征收商税,这在满铁调查资料中时有表现。[59]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将税率定为货值的3%。同时,由县政府拍卖收税权,由投标最高者充任包税人。自此以后,牙税的征收与20世纪初期的其他税收,如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烟酒税等的征收方式趋于一致。早期国民政府企图用这种包税制来加强对市场的控制并增加财政收入。[60]

在民国大部分时期,名义上县政府截留拍卖包税权所得的10%,而将其余部分报解省财库。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县衙邀请各包税人投标,中标者又将征收市场上某种商品税收权转包给中层包税人,后者又转包或雇佣集市甚至农村的商业中人代其征收商税。[61]

尽管这种包税制使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但它也带来了不少问题。从省政府的角度来看,问题出于县级挑选包税人体制不当,这些包税人经常不能按时完纳其所包税额。第一,由于包税人多由县政府官员自己内定,故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徒具形式。这些包税人多是地方上的恶霸,他们贿赂县衙职员甚至知县,而对投标中的竞争者则以暴力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财力雄厚的商人拒绝为包税人作保。尽管按规定包税人应提供两名保人并预交保证金,但包税人与县衙吏役勾结,往往在这个问题上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第二,由于中标包税人之下仍是层层承包,若其中任何一人未完纳预定税额,便会影响到整个包税系统,从而不能向县衙完纳所包之额。[62]

这种包税制亦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其原因在于包税制本身:为了包税余额(归包税人所有),包税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榨取商民。包税余额的大小大约与包税时期的长短成反比例关系,若包税时期较长,包税人为了保证税收来源,其榨取的程度可能会略微减轻。而且,如韦伯所指出的那样,国家政权保护税源限制征税人短期榨取能力的大小对纳税之人也带来不同的结果。[63]而在中国,包税期限一般为一年,而且因与县衙吏役有勾结,这就使限制包税人“竭泽而渔”的内在和外在机制都丧失作用,人们对民国时期的包税制怨声载道。

让我们列举两个事例来说明领帖牙人和包税人是如何增加其收入的:他们蔑视法律,向小商小贩征税(按规定,这些人应该是免税的);为了向买卖双方同时收税(按规定只向一方收税),他们不是把交易双方带到一起而是隔离开来。如此种种,不胜枚举。[64]

这种体制对市场中的弱者——未组织起来的农民,更为不利。集市上的大粮行往往有自己的领帖牙人,在称量农民粮食的过程中,他们总是偏向其雇主(粮行)一边。大的商人可以用闭门歇业或移往其他市场等手段来对付牙人的过分勒索,而小商小贩则无此能力,只能任人宰割。[65]

牙人及各分包税人之间的竞争可能会降低税率(以吸引行商),但他们之间达成的瓜分市场协议也使这一机构大为失效。在昌黎,牙纪们组成不同帮派,瓜分市场,而收入平分。在栾城县亦有类似的组织。[66]

为了逃避包税人的过分榨取,农民们也想出各种对策。如尽可能找出自同村的牙人交易,人们觉得牙人剥削同村之人会使他失“面子”,这种看法不一定完全正确。农民还钻空子在市场之外交易,但包税人有自己的眼线,一旦被查知,则罚款很重。[67]

很久以来,村民们反对牙人盘剥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合村领取一个牙帖,代村民交纳各种商税。这是保护乡村共同利益不受国家经纪人侵犯的又一种联合组织。邢台县东汪村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事例。该村1900年立的一块碑文曰:“本村苇草买卖,道光以前系由乡村保长,并无经纪。自咸丰初年,始有人入县揭帖,充当经纪,后又续有揭帖之人,至再至三;则赔累不堪矣,后因赔累不堪,缴帖两张,仅剩吴仁顺一帖。仁顺思念,村中向来本无经纪,愿复旧规,与村中董事等商议,将帖归入申义堂,申义堂为之出大钱一十四千文,又花费钱文,将帖交清,每年苇草买卖典(?)人办理。自今以后,永远不许揭帖,如有私行揭帖者,男盗女娼,从揭帖人手卖者亦如之。”[68] 1895年昌黎县泥井镇屠户推举地方代交牙税亦属此例(见第二章)。以上两例都表明,集体行动具有明显的保护作用。

进入20世纪之后,如同摊款征收领域中的保护型组织渐渐向营利型组织转化一样,征收牙税的机构亦在发生变化。在顺义的某些村庄,村政权“自动地”担当起征收牙税的责任,但其目的似乎是为了增加自身(村政权)的收入。20世纪初村庄开始成为一个财政实体,但从那时起支出便常常超过收入,不得不时时寻求新的财源,没收庙宇和其他公产便出自这一动机,征收屠宰税又为其提供了一个增加收入的机会。不过,某一个村庄也认识到为营利而征税不仅与保护村民利益的职能不符,而且削弱了村政权的基础,降低了其在村民中的威信,因为村领袖们并不愿告发自己未交纳屠宰税的亲友。到了30年代后期,该村将收税权转交给一个村民,但此人也抱怨告发同村之人使自己大失面子。[69]

在山东省历城县和河北省栾城县,20世纪30年代时政府命令村庄负责征收某些杂税。在栾城县,由村长代征棉花税,因为棉花是该地区一项重要商品,而没有人能比村长更了解一村的棉花产量及交易情况。如同历城县情况那样,村长不愿背上另一负担,他将税收权转包给几个私人[70],这种村庄包税制便失去了其保护功能。

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商税征收中村庄经纪机能的内卷化与征收摊款的状况所差无几。20世纪初期,摊款由村庄领袖负责征收,随着村庄领袖人物的变化,其营利性质变得越来越明显,到后来分配和征收摊款成为某些人“捞油水”的好时机。在20世纪之前,村庄征收商税是为了对村民起保护作用,后来村庄从中捞取好处,由于与共同利益直接冲突,村领袖便将征收权转包给私人。虽然方式不同,但结果都一样,即村政权逐渐放弃了其开始时所具有的保护村民的作用。

鉴于以上种种弊端,国家政权,确切地说是省政府,便设法对征税人加强控制。1925年,直隶政府下令将捐税征收法律化,正式授权给商人,由他们代政府收税。[71]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国民政府亦曾力图使这一税收体系官僚化。[72] 1932年,河北省财政厅下设的一个调查委员会提议,用受过训练的领薪税务职员代替过去的包税人和牙人,从而将其纳入行政官僚机构,但这一建议只为少数县采纳。很明显,县政府更为欣赏旧的税收体制,因为它在向小商小贩(小额交易,这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征税方面比官僚税收体系更为有效。[73]而且,不论改归官办有什么好处,取消包税制会影响到县衙官员们的非法收入,这是县政府对采取新体制并不热心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大多数满铁调查县份,直到日伪政权巩固之后,即1941—1942年之间,商税征收改归官办才基本上完成。如同实施田地清丈和建立大乡制一样,日本人之所以能完成国民政府的一些设想,是因为作为入侵者,他们对摧毁旧有社会体制无心理负担。

为了理解日本人控制华北市场交易的企图,有必要先归结一下他们的一般计划。1937年日军侵占华北之后不久,他们便深感资金和各种装备十分短缺,于是他们提出经济统制的庞大计划。1940年为了封锁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经济统制更为严格。由于日军控制着主要交通线,他们对钢、铁、煤、油、盐等物质供应实行严格的控制。同时,他们采取措施,控制粮食市场,以供应日伪军队和城市居民。林科·李(Lincoln Li)在研究日军“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时写道:这不仅是要恐吓和包围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志士,而且是借机搜刮乡村资源的一种垂死挣扎。[74]

与对根据地实行的“三光”政策不同,日军对占领区农村与集市之间粮食流通的控制手段较为“和缓”,但却更为严密,其利用的主要工具是半官方性质的“新民会”,这是一个从上到下直到村庄的组织,其主要宗旨是同日本侵略者合作并为其殖民统治服务。不过,并不是所有加入该会的村民都衷心拥护其组织宗旨,在有些地区,取得会员资格可得一点小恩小惠:如从该会组织的合作社中可得到低息小额贷款。[75]

新民会下属合作社的一个主要任务是为日军提供各种农副产品,山东历城县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事例。该县伪政权规定,某些农产品(如大米)只能卖给合作社,他们谎称这样一来农民便可免遭商人的剥削,实际上合作社将收购来的大米等统统运给设于济南的日军统配组织。受日军统购统配制直接危害的是中国商人集团,但农民也间接受害,他们抱怨说如果自己将大米直接运往济南销售,则比交给合作社会得到更好的价钱。同时,农民还被迫以高于济南市价的价格从合作社中购买煤油、火柴、香烟等生活必需品。[76]

在新民会的威胁下,由国家税收官员取代了过去的包税人,他们直接到下层收税。为了便于征收(当然,这只是原因之一),日伪政权于1941年对市场体系进行了整顿,集市场所减少,其动机可能想使集市与区公所数目相符。[77]而在集镇之中,交易场所被固定在某一地区,称为“交易场”,各种单项市场多被取消。在各县建立了不属县政府管辖、而直属省财政厅的税务局,该局在各区设立派出机构,管理该区市场并征收捐税。[78]

县级主要税务官员以及区税务监督由省政府直接任命并领取薪金,但在税收员身上却出现问题:尽管区级税收员也是领薪的公务人员,但其薪金甚微,月薪20—30元不等。[79]而且,这些人多是过去的包税人,有些地区甚至继续利用过去的小商品交易中人,国家很难真正控制这些最下层的具体收税人员。用一位同时代人的话来说,尽管税收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革,但在最下层却无实质性变化,那些税收人员仍然逍遥于国家控制之外。[80]

甚至在牙人并未被雇佣为税收员的地区,这些交易中人仍未完全退出市场。官方税收员东奔西忙收取营业税,但中人仍以为交易提供各种便利(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官方税收员无法做到的)而收取佣金。[81]为了开支各项费用,新民会下的合作社对交易市场中的买卖人也抽取一定的“手续费”。[82]如此,农民每一次买卖均要遭受3次盘剥。税收体系官僚化可能保证了国家收入,但它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结论

在20世纪之前,清朝政府利用“国家经纪”处理乡村社会中的税收及行政事务。国家经纪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人如知县下面的各级书吏和差役,他们视其手中职权为榨取钱财的绝好招牌;另一类为乡村社会的集体组织,他们代村民收税,以使社区免遭国家政权及营利型国家经纪的无理盘剥。

尽管在整个有清一代充斥着抨击国家经纪的呼声和文章,但这种经纪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并调和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些国家经纪来自于乡村社会之中,他们办起事来比外来官员可能更为有效。而且,由于专制的封建国家政权不愿承认在下层社会中其统治职能是由中间商代为执行的,所以,长久以来,这些中间商未得到一合适的名称,亦未在政权结构中获得合法的地位。因此,在大多数人眼中,他们是大众的压迫者和社会的寄生虫。随着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控制欲望的膨胀,这些人的“压榨性”表现得更为突出。特别是在20世纪推行的现代化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过去的“中间商”是国家政权和经济建设的绊脚石。

进入20世纪之后,国家企图通过两条途径来改革这种“经纪机制”。

其一,目的十分明确,即将包括区、乡在内的下层行政职员官僚化,但“官僚化”进程十分缓慢,直到日军入侵之后才大体完成。即使在县政府一级有限地实现了官僚化,它也未能彻底淘汰营利型经纪体制,这在推行乡制和增设官中人一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事实上,一方面是半官僚化、雇员增生、财政需求增大;而另一方面,上层政权却缺乏控制这些机构和人员贪污中饱的能力,这使国家政权深入蜕化为将营利型经纪体制推进到社会最下层。

其二,国家政权不公开地将某些税收及政府职能转嫁到村庄领导者身上,企图以此来摆脱对经纪机制的依赖。这种村庄负责制貌似传统的保护型经纪体制——至少在动机上是这样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政权的强化不断地压迫原乡村政权,使后者陷入困境,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保护特征,那些营利型国家经纪纷纷钻入村政权,以窃取国家转让给村庄的部分权力。这首先表现在摊款的分配、征收以及契税征收的过程之中,当村庄将牙帖转让给求利之徒以后,这种“病毒”又传染进牙税征收之中。最后,在田地清查之时,使原乡村领袖与村庄政权结构彻底分离。

伴随着国家政权的深入而出现的营利型经纪体制的再生及延伸极大地损害了政权在人们心目中的合法地位。这从日本殖民政府中可以得到反面的印证:在国家政权合理化和内卷化的联合作用下,日伪政府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但它同时又是最未能赢得民心、最缺乏真正权威(指获得被统治者拥护)的一个政府。在大乡制建立之前,政治领袖脱离原文化网络的过程是渐进的。无论是内心不愿还是没有能力与旧精英彻底决裂,实际情况是,历届中国政府都未能像日本人那样一举革除旧制而建立起大乡制。

如果不采取那种激烈措施,中国政府是否能按照自己的政策、筹集足够资金以击退到处泛滥的政权内卷化逆流?如果历届国民政府采取那些激烈措施,它们是否能创造出全新的法统基础?对这两个假设问句,从今日发展中国家的经历中可找到答案: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在被释放出来的“非法”(delegitimation)力量冲倒之前,过渡政权必须建立起新的合法性,这是一场关系着政权命运的竞赛。


【注释】

[1] 李友华:《军阀之兵》,特别是第42—48、74—78页。在少数村庄,1929年国民政府推行选举制以后,一些传统的精英领袖被排斥于权力层之外,甘布尔(见《华北农村》,第165—166页)研究之中的某一大村(307户人家,靠近北京,属于宛平县)即是一例。该村前街居民较贫,后街居民较富,后街控制着村庄政权,很久以来,两街居民相互对立。在第五章中我曾提到,围绕着由前街贫民发起的一起宗教事件而导致了两街固有矛盾的激化。1929年推行选举制以后,前街可以推举自己的代表进入村公会,在其“初战告捷”的鼓舞下,前街居民要求为其子弟建立一所独立的学校,并掌握从前街居民中收起的那部分经费,该村的分裂已不可避免。甘布尔研究中的H村位于河北省东部,拥有375户人家,是一个大村,在1929年之前,由村中6户有势力的人家控制着村政权。1922年,一些农户联合起来企图迫使该小集团扩大代表人数。这一企图失败之后,他们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并开始征收费用。作为对这一企图的反击,原村庄权威们与县政府勾通,联合命令那些人解散其组织。1928年,国民政府统一北方之后,“争取民权之声到处可闻”,村中的反对派借此机会吸收6名新会员。但是,在1929年的选举中,原先的村领袖凭借其号召力仍然当选(甘布尔:《华北农村》,第229—231页)。一般来讲,选举并不是权力基础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一些地方,如河北省定县翟城村,人们曾希望通过选举来削弱富豪之家对村政的控制,但即使在这一模范村中,村中的行政权仍然操纵在原领导集团手中(甘布尔:《定县》,第150页)。我认为,在大多数村庄,选举并无实际意义,至少在30年代情况如此。在多数情况下,是原村庄领袖自愿放弃领导权,或者像吴店村,特别是寺北柴那样,村庄的贫困化使村庄中没有富裕之人来控制村政。

[2] 杜赞奇:《国家政权内卷化》。

[3] 甘布尔:《新庄》。

[4] 小沼正:《华北农村田赋征收机构考察》,第29页。对于这一问题的其他认识,见杜赞奇:《国家政权内卷化》;天野元之助:《苛捐杂税下的河北农村》;易劳逸:《流产的革命》,第181—244页;甘布尔:《定县》,第166—184页;又见《河北省各县概况一见》评论。《地政月刊》(1936年)第4卷第2、3期(合期)集中讨论了30年代初期的田赋问题,请特别注意万国鼎、庄强华和翁之镛的文章。

[5] 《惯调》,第4卷第6页。

[6] 同上书,第3卷第55、63页。

[7] 同上书,第5卷第421页。

[8] 《惯调》,第3卷第59页。

[9] 同上书,第4卷第6页。

[10] 同上书,第407页。

[11] 同上书,第407页;《惯调》,第5卷第18页。

[12] 同上书,第5卷第420、430页。

[13] 同上书,第2卷第345页;《惯调》,第3卷第47页。

[14] 甘布尔:《华北农村》,第199页。

[15] 《惯调》,第3卷第512—513页。

[16] 同上书,第48页。

[17] 同上书,第3卷第48页。当然,反对漫无边际的摊款不只是河北省才有的事。田中忠夫(《近代中国农村之解体与农民之斗争》,第379、427页)从当时报纸(1932—1934年,此为较为安定,即无军阀大战时期)上搜集了中国各地100余起群众反对苛捐杂税的事件。例如,在1934年2月,河北省邢台县2000余农民在县城游行抗议过度摊款。1932年8月,北平近郊800余农民要求取消向青苗会征收的“公益捐”,他们在北平市国民党党部门前集会,最后达成妥协,捐额大减,将部分款项退还给村庄。另外,村庄土地若有变更(指村民卖出或买入土地),在向政府报告之后,应摊负的捐额要作相应的调整。

[18] 《惯调》,第3卷第369页;又见天野元之助:《苛捐杂税下的河北农村》,第15—19页。

[19] 《惯调》,第3卷第161页;《惯调》,第5卷第200、660页;《华北地券契约制度研究》,第158—159页。

[20] 冯华德:《旅涿见闻杂记》;《惯调》,第2卷第513、527—536页;甘布尔:《华北农村》,第169页。

[21] 《惯调》,第2卷第378、427页。

[22] 同上书,第4卷第369页。

[23] 同上书,第6页;又见旗田巍:《中国村落与共同体理论》,第249页。

[24] 《惯调》,第5卷第354—355页。

[25]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卷第644页。

[26] 《惯调》,第5卷第52、610页。

[27] 《惯调》,第5卷第515—516页。

[28] 同上书,第48、50—51、273页。

[29] 同上书,第52页。

[30] 万国鼎:《中国田赋鸟瞰及其改革前途》,第160页。关于16世纪80年代那次土地清查的复杂结果,见黄锐:《田赋与明朝财政》,特别是第300—301、329—330页。

[31] 李陵:《河北省静海县之田赋及其征收制度》;又见天野元之助:《苛捐杂税下的河北农村》,第30—33页;小沼正:《华北农村田赋征收机构考察》,第21页。

[32] 万国鼎:《中国田赋鸟瞰及其改革前途》,第133页;李陵:《河北省静海县之田赋及其征收制度》;天野元之助:《苛捐杂税下的河北农村》,第33页;《惯调》,第3卷第367页。

[33] 《惯调》,第4卷第403页。

[34] 据说新官上任之后,一切安置费用由书手们提供(《惯调》,第6卷第23页);又见小沼正:《华北地区田赋征收机构考察》,第28页。

[35] 小沼正:《华北地区田赋征收机构考察》,第23页。

[36] 《惯调》,第5卷第333、362、400、403页;《惯调》,第6卷第28页。

[37] 同上书,第3卷第387、404页;《惯调》,第4卷第210、538页。

[38] 《惯调》,第4卷第210、274页;《惯调》,第6卷第23页;甘布尔:《华北农村》,第127页;石田文次郎:《土地、公租、公课》,第39、79页;小沼正:《华北地区田赋征收机构考察》,第25页。

[39] 《惯调》,第3卷第404页;《惯调》,第4卷第288、393页。

[40] 同上书,第6卷第23页。

[41] 庄强华:《一年来各省田赋之兴革》,第304—305页;又见《惯调》,第2卷第518页;《惯调》,第6卷第1—3页。

[42] 《直隶全省财政说明书》,田赋部分,第23页;《惯调》,第6卷第1—3页;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第218页。

[43] 万国鼎:《中国田赋鸟瞰及其改革前途》,第161页;又见翁子镛:《田赋整理问题》,第318页。关于良乡和昌黎的情况,见李陵:《河北省静海县之田赋及其征收制度》;小沼正:《华北农村田赋征收机构考察》,第33页;《惯调》,第5卷第622—623页;《惯调》第6卷第23页。

[44] 李陵:《河北省静海县之田赋及其征收制度》。

[45] 万国鼎:《中国田赋鸟瞰及其改革前途》,第161页。

[46] 《惯调》,第2卷第442页。

[47] 同上书,第5卷第57、362页。

[48] 《河北省获鹿县田赋计算说明书》,第170页。

[49] 《惯调》,第4卷第290、294页;《惯调》,第6卷第23页。

[50] 万国鼎:《中国田赋鸟瞰及其改革前途》,第162页。

[51] 万国鼎,同上书,第161—162页。

[52] 冯华德:《旅涿见闻杂记》。

[53] 《惯调》,第5卷第353、362页。

[54] 同上书,第3卷第417页。

[55] 同上书,第6卷第1页。共产党利用揭露隐地作为一种斗争策略,到抗战后亦是如此,见佩珀:《中国之内战》,第261、269、270页。

[56] 冯华德(《河北省牙税性质之演变》,第1067、1073页)研究表明,19世纪时直隶牙税收入约5000余两(约合360元),到1931年时,其收入已增长到300余万元。

[57] 《惯调》,第5卷第605页。

[58] 琼斯:《县级贸易组织》,第72页;冯华德:《河北省牙税性质之演变》,第1067—1068页;《直隶全省财政说明书》,厘金部分,第10页。

[59] 冯华德:《河北省牙税性质之演变》,第1070—1071、1073页。

[60] 关于河北省赋税征收体系的“极大成就”在第三章已讨论过。在山东省,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前,还是征收牙帖税,此后才改为由国家向商人征收营业税。经纪人纳税领取牙帖,有效期5年。尽管山东省按年征收其他商税,如牲畜税、屠宰税、烟酒税,但未采取按年征收牙帖税制度(小沼正:《华北地区田赋征收机构考察》,第233页)。

[61] 《惯调》,第2卷第397页;《惯调》,第3卷第399—400页;《惯调》,第4卷第274页。

[62] 王志信:《河北省之包税制度》,第1060、1062页;又见天野元之助:《苛捐杂税下的河北农村》,第47—48页;小沼正:《河北集市上的牙行》,第228页;《惯调》,第4卷第516页。某县牲畜屠宰包税商账簿内有“小费”支出一项,达1000余元,虽然没有指明交给何人,但可以推测,这笔钱是贿赂给政府官员的(王志信,上引文,第1063页);又见小沼正:《河北集市上的牙行》,第228页;《惯调》,第3卷第457—458页。

[63] 韦伯:《经济与社会》,第965—966页。

[64] 《惯调》,第5卷第328—329、341页;王志信:《河北省之包税制度》,第1061页。

[65] 《惯调》,第4卷第339页;小沼正:《河北集市上的牙行》,第222页;王志信:《河北省之包税制度》,第1061页。

[66] 同上书,第3卷第458页;《惯调》,第5卷第342页。

[67] 同上书,第2卷第304页;《惯调》,第5卷第632页。

[68] 同上书,第6卷第370页。

[69] 《惯调》,第2卷第306—307、418页。

[70] 同上书,第3卷第387页;《惯调》,第4卷第328—329页。

[71] 琼斯:《县级贸易组织》,第83—84页。

[72] 冯华德:《河北省牙税性质之演变》,第1078—1079页。

[73] 王志信:《河北省之包税制度》,第1063—1064页。

[74] 李:《日军在华北》,第133、166—167页,引文见第146页。

[75] 《惯调》,第3卷第309页;《惯调》,第4卷第15、505—506页;《惯调》,第5卷第269、419页。

[76] 同上书,第4卷第15、227—229、343页。

[77] 同上书,第6卷第14页。

[78] 同上书,第3卷第488页;《惯调》,第5卷第569页;《惯调》,第6卷第14页。

[79] 小沼正:《河北集市上的牙行》,第235页;《惯调》,第2卷第504页;《惯调》,第5卷第382、593、598页。

[80] 《惯调》,第2卷第303页;《惯调》,第5卷第328—329、336—337页;小沼正:《河北集市上的牙行》,第235页。

[81] 同上书,第3卷第458页;《惯调》,第5卷第336、384页。

[82] 同上书,第5卷第593页;《惯调》,第6卷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