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陵墓“列树成林”礼俗

秦汉陵墓“列树成林”礼俗

中国古代丧葬形式在秦汉时期逐渐完备,并走向定型。秦汉丧葬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显著的影响。秦汉陵墓“山林”营造是值得注意的历史文化现象。帝陵“树草木以象山”,民间冢墓“列树成林”,以“植物”“藩陵蔽京”显现生机(《后汉书》卷六〇上《马融传》),也许亦有利于墓主威势的炫耀与灵魂的上升。汉代帝陵有以“溉树”为职任的守视者。禁止“樵牧”以保护陵墓植被,是国家行政决策层面予以明确的“守陵”“守冢”“守墓”人员的责任。民间冢墓也特别注意林木的保护。相关制度礼俗对后世形成影响,成为长久继承的文化传统。陵墓植被保护,体现出宗法意识在各阶层人心中的强烈渗透,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具有可能对现今仍然有某种启示意义的内涵。

秦始皇陵“树草木以象山”

秦始皇陵建造,是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倾力经营的国家工程。营造耗时长久,工程量空前。太史公在《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提示了有关这座陵墓的具体的信息:“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穿三泉,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满之。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二世曰:‘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葬既已下,或言工匠为机,臧皆知之,臧重即泄。大事毕,已臧,闭中羡,下外羡门,尽闭工匠臧者,无复出者。树草木以象山。”其中说到陵上封土的形式:

树草木以象山。

裴骃《集解》:“《皇览》曰:‘坟高五十余丈,周回五里余。’”张守节《正义》:“《关中记》云:‘始皇陵在骊山。泉本北流,障使东西流。有土无石,取大石于渭南诸山。’《括地志》云:‘秦始皇陵在雍州新丰县西南十里。’”裴骃《集解》与张守节《正义》对于“树草木以象山”的解释,只说陵山位置规模,并未言及“树草木”。有人说《史记》“此段乃葬始皇时事”,“笔势竦厚之极”,赞美其“作记妙手”(1),也没有对“树草木”有所说明。不过《汉书》卷三六《刘向传》说:“其后牧儿亡羊,羊入其凿,牧者持火照求羊,失火烧其臧椁。”《水经注》卷一九《渭水》也说“牧人寻羊烧之”,可见“树草木”之说确实。有学者解释“树草木以象山”文意:“意谓在墓顶堆上土,种上草木,看上去就像山丘一样。”(2)明人吕坤《四礼翼》中《丧后翼》“莹房”条写道:“生而宫墙,殁而暴之中野,吾忍乎哉?作室于墓,莱以周垣,树以松楸,犹然室家也。生死安之。堪舆家言,墓不宜木。秦树草木以象山,后世陵寝因之,未见有不宜者。”指出这种方式对“后世陵寝”形制形成了长久的影响(3)。清人《读礼通考》卷八七《葬考六》“通论”题下引吕坤曰:“生而宫墙,没而暴之中野,吾忍乎哉?作室于墓,筑以周垣,树以松楸,犹然室家也。生死安之。堪舆家言,墓不宜木。秦树草木以象山,后世陵寝因之,未见有不宜者。”(4)字句略异。

贾山是对秦政多有评判的西汉政论家。我们对秦史的一些具体的认识,来自贾山的回顾。对于秦始皇陵的形制、规模和工程组织,贾山说:

死葬乎骊山,吏徒数十万人,旷日十年。下彻三泉合采金石,冶铜锢其内,桼涂其外,被以珠玉,饰以翡翠,中成观游,上成山林。为葬薶之侈至于此,使其后世曾不得蓬颗蔽冢而托葬焉。

所谓“上成山林”,说到陵冢植被覆盖的形式。对于“蓬颗蔽冢”,颜师古注:“服虔曰:‘谓块墣作冢,喻小也。’臣瓒曰:‘蓬颗,犹裸颗小冢也。’晋灼曰:‘东北人名土块为蓬颗。’师古曰:‘诸家之说皆非。颗谓土块。蓬颗,言块上生蓬者耳。举此以对冢上山林,故言蓬颗蔽冢也。’”(《汉书》卷五四《贾山传》)颜注不赞同以为“蓬颗”形容“小冢”的意见,指出“蓬”就是“块上”所“生”植物。“生蓬”的提示,对于认识陵丘的自然形态相当重要。王先谦《汉书补注》取《颜氏家训·书证》“北土通呼物一凷”(5),说明“块”“颗”双声,“块亦为颗”,解释了“颗谓土块”(6),而“蓬颗,言块上生蓬者”之说,也得到助证。颜师古以为“蓬颗蔽冢”与“冢上山林”对应的意见,是合理的。

其实,冢墓“树”“木”的情形先秦时应当已经出现。《周礼·春官·冢人》:“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郑玄注:“别尊卑也。”贾疏云:“尊者丘高而树多,卑者封下而树少,故云别尊卑也。”(7)如果考虑《周礼》成书年代存在争议,那么《吕氏春秋·安死》:“世之为丘垄也,其高大若山,其树之若林。”高诱注:“木聚生曰林也。”则明确反映战国时事。《淮南子·齐俗》:“殷人之礼,……葬树松”,“周人之礼,……葬树柏。”又追溯到殷代。而《吕氏春秋·安死》:“尧葬于谷林,通树之。”高诱注:“通林以为树也。”则说到更古远的时期。

不过,《易·系辞下》:“古之葬者,……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从比较明确的关于古来“不封不树”传统礼俗的历史记忆看,“世之为丘垄也”“其树之若林”的情形,出现不会很早。《太平御览》卷九五二引《孔丛子》:“夫子墓方一里,诸弟子各以四方奇木来殖之。”传说中孔子弟子们搜求四方奇木的这种纪念形式,有相当长久的影响。但是,有学者指出,“《孔丛子》一书的结集,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必然经过了长期的编纂、续修过程。”即使“秦末汉初之际,孔鲋可能已经写定、编纂完成《孔丛子》”的“前六卷”(8),书中关于“夫子墓”早期形制的记录,亦未可确信。不过,孔子及其家族的墓园后来称作“孔林”,则体现了冢墓所植林木成为代表性文化标志的情形,与我们这里讨论的主题有关。正史关于“孔林”最早的记载,见于《旧五代史》卷一一二《周书·太祖纪》:“……遂幸孔林,拜孔子墓。”

秦始皇陵“树草木以象山”,“上成山林”,可能是重要陵墓比较早的“树”“木”的实例。有学者曾经指出,秦始皇陵可以看作我国最早的陵墓园林(9)。这一说法是有一定根据的。《吕氏春秋》的记载比较明朗地指出“为丘垄”“树之若林”的做法。该书撰成于秦地,以为此说首先体现秦地世俗现象的理解,也许比较接近史实。

“天子树松”与茂陵“溉树”

明确说到汉代埋葬制度“树”“木”的等级的,有《白虎通》卷一一《崩薨》“坟墓”条:

封树者,可以为识。故《檀弓》曰:“古也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不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含文嘉》曰:“天子坟高三仞,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

所谓“天子坟高三仞,树以松”,是帝陵植树的制度史记录。《说文·木部》也有这样的文字:

栾,栾木。似栏。从木,声。《礼》:天子树松,诸侯柏,大夫栾,士杨。

同样明确说“天子树松”。段玉裁注指出“栾木,似栏”的“栏”,就是“楝”。他又写道:

“士杨”二字,当作“士槐,庶人杨”五字,转写夺去也。“《礼》”,谓《礼纬含文嘉》也。《周礼·冢人》:“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贾疏引《春秋纬》:“天子坟高三仞,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虊草;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药草”二字,“栾”之误也。《白虎通》引《春秋》、《含文嘉》语全同,正作“大夫以栾”。又《广韵》引《五经通义》“士之冢树槐”。然则此“士”下有夺可知矣。《含文嘉》是《礼纬》。《白虎通》云《春秋》、《含文嘉》。盖引《春秋》、《礼》二《纬》,而《春秋》下有夺字。唐《封氏闻见记》引《礼经》及《说文》皆讹舛。

《白虎通疏证》卷一一《崩薨》:“《含文嘉》曰:‘天子坟高三仞,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陈立指出:“此引《含文嘉》文,《冢人疏》引作‘《春秋纬》文’,《御览》引‘天子’上有‘《春秋》之义’四字。又《白虎通》旧本于‘《含文嘉》’之上有‘《春秋》’二字,当是《礼纬》、《春秋纬》并有其文也。”(10)大略可知,“天子坟”“树以松”,经儒学学者的宣传,已经成为汉代社会普及程度相当高的礼学常识。《艺文类聚》卷八八引《三辅黄图》说,“汉文帝霸陵,不起山陵,稠种柏。”谢承《后汉书》卷二《虞延传》:“陈留虞延为郡督邮。光武巡狩至外黄,问延园陵柏树株数,延悉晓之,由是见知。”(11)都是帝陵“种柏”史例。看来,“天子坟”“树以松”,也不是非常严格的定制。

古代等级比较高的陵墓,多选择“高敞”地方。晋人杜预赞赏“郑大夫”墓葬选址,称美其“造冢居山之顶,四望周达”,就体现了这一理念。“高敞”除有效防避水害而外,还可以“四望周达”,显现高贵。而四方仰望冢墓高顶,也会因视觉效应产生敬重之意。理解这种考虑,萧何对刘邦所说“非壮丽无以重威”的话(《史记》卷八《高祖本纪》),可以参考。杜预“先为遗令”,对自己的葬地也有所安排。其中关于葬地的选择,也说到“东奉二陵,西瞻宫阙,南观伊洛,北望夷叔,旷然远览,情之所安也”(《晋书》卷三四《杜预传》)。人为营造与自然条件共同生成的景观,可以产生“壮丽”“重威”的作用。《晋书》卷二六《食货志》:“昔汉遣轻车使者氾胜之督三辅种麦,而关中遂穰。”汉成帝时任议郎,曾在关中地区督导农业的氾胜之,在其农学名著《氾胜之书》中写道:“种木无期,因地为时,三月榆荚雨时,高地强土可种木。”(《艺文类聚》卷八八“榆”题下引《氾胜之书》)万国鼎以为“木”乃“禾”之误(12)“五陵原”地方,正是典型的“高地强土”(13)

汉代的“五陵原”,应当有人工林在比较好的条件下得以发育(14)

帝陵作为重点护卫对象,应有足够员额设定。《长安志》卷一四《兴平》“汉武帝茂陵”条引《关中记》云:

汉诸陵皆高十二丈,方一百二十步。惟茂陵一十四丈,方一百四十步。徙民置县者凡七,长陵、茂陵皆万户,余五陵各五千户。陵县属太常,不隶郡也。守陵、溉树、扫除,凡五千人。陵令属官各一人,寝庙令一人,园长一人,门吏三十三人,候四人。

其中“园长一人”之“园长”职名,值得注意,或可帮助我们理解前引早期“陵墓园林”的说法。而“守陵、溉树、扫除,凡五千人”,明确出现“溉树”这一有关浇灌林木专职工作的信息。

汉武帝茂陵专门的“溉树”职任的出现,历代学者多曾注意。《元和郡县图志》卷二《关内道二·京兆下》“汉茂陵”条写道:“汉茂陵,在县东北十七里,武帝陵也。在槐里之茂乡,因以为名。守陵、溉树、扫除,凡五千人。”《太平寰宇记》卷二七《关西道三·雍州三·兴平县》“茂陵故城”条也说:“汉武帝陵在槐里之茂乡,因以为名。守陵、溉树、扫除,凡五千人。”清佚名《汉书疏证》卷三《武帝纪》“葬茂陵”条“守陵、溉树、扫除,凡五千人”这条史料,引《元和郡县志》(15)。清人许鸿磬《方舆考证》卷三四亦称引《元和志》(16)。清人沈钦韩《后汉书疏证》卷一四《右扶风》“茂陵”条则与《长安志》同,亦引《关中记》曰:“汉诸陵皆高十二丈,方一百二十步。惟茂陵高一十四丈,方一百四十步。徙民置县者凡七,长陵、茂陵皆万户,余五陵各千户。陵县属太常,不隶郡也。守陵、溉树、扫除,凡五千人。”(17)顾炎武《肇域志》卷三四引《关中记》:“汉诸陵皆高十二丈,方一百二十步。惟茂陵高一十四丈,方一百四十步。徙民置县者凡七,长陵、茂陵皆万户,余五陵各五十户。陵县属太常,不隶郡也。守陵、溉树、扫除,凡五千人。陵令属官各一人,寝庙令一人,园长一人,门吏三十三人,候四人。”(18)今按:一作“余五陵各千户”,一作“余五陵各五十户”,应为“余五陵各五千户”。

我们曾经指出,汉代“五陵原”有比较好的促成人工林得以发育的条件。其实,从茂陵“在槐里之茂乡”的地名信息,可以推知当地很可能原本就存在繁茂的原生林木。

汉代冢墓“列树成林”

上文说到《白虎通》卷一一《崩薨》“坟墓”条引《含文嘉》曰:“天子坟高三仞,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指出“坟墓”植树,已成确定的礼俗风尚。即使“庶人无坟”,亦“树以杨柳”。当然根据等级差异分别“树以松”“柏”“栾”“槐”“杨柳”的说法,可能只是理想化的礼制规范,而实际情形应当因地理条件、区域传统和家族财力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不会整齐划一。如《晋书》卷八七《凉武昭王李玄盛传》说河西地方树种与内地即有不同:“先是,河右不生楸、槐、柏、漆,张骏之世,取于秦陇而植之,终于皆死,而酒泉宫之西北隅有槐树生焉,玄盛又著《槐树赋》以寄情。”

袁绍在谴责曹操组织盗墓时说道:“梁孝王,先帝母弟,坟陵尊显,松柏桑梓,犹宜恭肃。”(《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载绍檄州郡文)可知梁孝王“坟陵”栽植的树种是多样的。《艺文类聚》卷八八引《圣贤冢墓记》说:“东平思王归国,思京师。后薨,葬东平,其冢上松柏皆西靡。”东平思王刘宇,汉宣帝甘露二年(前52)立。《汉书》卷八〇《宣元六王传·东平思王刘宇》:“立三十三年薨。”颜师古注:“《皇览》云东平思王冢在无盐,人传言王在国思归京师,后葬,其冢上松柏皆西靡也。”诸侯王陵上植“松柏”,也违反了《白虎通》引《含文嘉》“树以柏”的规范。

《艺文类聚》卷八八还引录了一则冢墓“种松柏”的史例:“《广州先贤传》曰:‘猗顿至孝,母丧,猗独立坟,历年乃成。居丧逾制,种松柏成行。’”猗顿是战国时著名富户。《史记》三见“猗顿之富”的说法,即《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引贾谊《过秦论》,《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引贾谊《过秦论》,《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引徐乐语。又见《汉书》卷六四上《徐乐传》《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说:“猗顿用盬盐起。”裴骃《集解》:“《孔丛子》曰:猗顿,鲁之穷士也。耕则常饥,桑则常寒。闻朱公富,往而问术焉。朱公告之曰:‘子欲速富,当畜五牸。’于是乃适西河,大畜牛羊于猗氏之南,十年之间其息不可计,赀拟王公,驰名天下。以兴富于猗氏,故曰猗顿。”《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猗顿用猗盐起。”颜师古注:“猗顿,鲁之穷士也。猗,盐池也。于猗造盐,故曰猗盐。”《汉书》卷三一《项籍传》也说到“猗顿之富”,颜师古注:“越人范蠡逃越,止于陶,自谓陶朱公。猗顿本鲁人,大畜牛羊于猗氏之南,赀拟王公,驰名天下。”猗顿成功于战国时,因其富有,汉代依然“驰名天下”。《三国志》卷六五《吴书·韦曜传》也可见“猗顿之富”字样。猗顿故事虽然并非严格意义的汉代史料,却因年代临近,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汉代有关冢墓植树的民俗现象。

古诗十九首中,有诗句说到“陵”“墓”“丘”“坟”景象,借以表述对社会人生的文化感觉。其中可见冢墓的林木:

青青陵上柏,磊磊磵中石。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斗酒相娱乐,聊厚不为薄。驱车策驽马,游戏宛与洛。

驱车上东门,遥望郭北墓。白杨何萧萧,松柏夹广路。下有陈死人,杳杳即长暮。潜寐黄泉下,千载永不寤。

去者日已疏,来者日以亲。出郭门直视,但见丘与坟。古墓犁为田,古柏摧为薪。白杨多悲风,萧萧愁杀人。

“陵”“墓”“丘”“坟”左近,多有“松柏”“白杨”。所谓“古墓犁为田,古柏摧为薪”,说冢墓被破坏的情形。“古墓”和“古柏”是一体化的前代遗存。对于“青青陵上柏”句“陵”的理解,马茂元说:“‘陵’,大的土山。”(19)《文选》卷二九《杂诗上·古诗十九首》张铣的解释是:“陵,山也。”但接着又写道:“此诗叹人生促迫多忧,将追宴乐之理。”以“山”解“陵”字,合理的意义应当不是一般的“土山”,其义或近似战国秦汉人语言习惯称冢墓之“山陵”。如《史记》卷四三《赵世家》“一旦山陵崩”,《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张守节《正义》引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骊山陵”。又《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汉书》卷二七上《五行志第七上》“山陵昭穆之地”,《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孝成赵皇后》“谤议上及山陵”,《汉书》卷九八《元后传》“先帝弃天下,根不悲哀思慕,山陵未成,公聘取故掖庭女乐五官殷严、王飞君等”。《水经注》卷一九《渭水》:“秦名天子冢曰山,汉曰陵,故通曰山陵矣。”元人郝经《续后汉书》卷八七中下《录第五中下》“山陵”条说《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记述,“山陵之称始此,汉因之,特为陵号。”(20)清人余集《滑承芳同年望云图》诗:“青青陵上柏,郁郁松间墓。寂寂墓中人,杳杳即长暮。”(21)应当说其理解比较接近《古诗十九首》“青青陵上柏”句本义。

《白虎通》引《含文嘉》所谓“庶人无坟,树以杨柳”,是说最低等级的墓葬,一般的墓葬,往往都会追逐土方工程和造林工程相兼的“成坟”“种树”的社会风习。《东观汉记》卷一六《李恂传》写道:

李恂遭父母丧,六年躬自负土树柏,常住冢下。

谢承《后汉书》卷六《方储传》也记述了情节类同的事迹:

(方储)幼丧父,事母孝。除郎中,遭母忧,弃官行礼,负土成坟,种松柏奇树千余株,鸾鸟栖其上,白兔游其下。(22)

“负土”与“树柏”“树松柏”并说,都体现出了以这种行为表现孝心的情形。

冢墓植树,在汉代已经成为盛行一时的社会礼俗。《盐铁论·散不足》记载,“贤良”批评普遍的奢侈消费风习,也说到丧葬方面的问题:“古者,瓦棺容尸,木板堲周,足以收形骸,藏发齿而已。及其后,桐棺不衣,采椁不斲。今富者绣墙题凑。中者梓棺楩椁,贫者画荒衣袍,缯囊缇橐。”又说:“古者,明器有形无实,示民不可用也。及其后,则有酰醢之藏,桐马偶人弥祭,其物不备。今厚资多藏,器用如生人。郡国繇吏,素桑楺偶车橹轮,匹夫无貌领,桐人衣纨绨。”对于冢墓及附属建筑营造的铺张,“贤良”也有所指责:

古者,不封不树,反虞祭于寝,无坛宇之居,庙堂之位。及其后,则封之,庶人之坟半仞,其高可隐。今富者积土成山,列树成林,台榭连阁,集观增楼。中者祠堂屏合,垣阙罘罳。

“积土成山,列树成林”,成为“富者”引领,又影响社会不同层次,而受到广泛崇尚的民间风习。

陵墓“林木”的象征意义

前引《白虎通》说,“树”有直接“可以为识”的意义。我们还讨论了陵墓“树草木以象山”,或许追求“壮丽”“重威”作用的动机。陵墓植树,其实还有文化象征的意义。

比如,“松柏”,是汉代冢墓“列树成林”的主要树种。以致有这样的故事,“张湛好于斋前种松柏,时人曰:张湛屋下陈尸。”(《艺文类聚》卷八八)“松柏”竟然被“时人”以为冢墓的标志。“松柏”有最强的生命力,也象征高贵的等级地位。孔子说:“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论语·子罕》)这其实已经形成一种文化共识。《庄子·让王》:“天寒既至,霜雪既降,吾以是知松柏之茂也。”《荀子·大略》:“岁不寒无以知松柏;事不难无以知君子无日不在是。”而这一理念通过《吕氏春秋》对秦代文化曾经有所影响,在汉代是又得到强化宣传的。《吕氏春秋·慎人》:“大寒既至,霜雪既降,吾是以知松柏之茂也。”《淮南子·俶真》:“夫大寒至,霜雪降,然后知松柏之茂也;据难履危,利害陈于前,然后知圣人之不失道也。”

“松柏”,还有神秘的意义。《艺文类聚》卷八八引《列仙传》曰:“仇生赤,当汤时,为木正。常食松脂,自作石室,周武王祠之。”又曰:“偓佺好食松实,能飞行逮走马。以松子遗尧,尧不能服。松者,松也。”仙人“常食松脂”,“好食松实”,又“服”“松子”。与“松”的亲密关系,可以近仙人,得长生。《艺文类聚》卷八八引《嵩高山记》曰:“嵩岳有大树松,或百岁千岁,……采食其食,得长生。”同卷引《汉武内传》曰:“药有松柏之膏,服之可延年。”也都体现了同样的意识。

《文选》卷二九何敬祖《杂诗》:“秋风乘夕起,明月照高树。”“心虚体自轻,飘飘若仙步。瞻彼陵上柏,想与神人遇。”李善注:“古诗曰:‘青青陵上柏。’《文子》曰:‘天地之间有神人、真人。’”李周翰注:“柏之耐寒而不凋,故想与神仙之人与之遇合,求长生也。”汉代兴起的黄肠题凑葬制,即上文所引《盐铁论·散不足》所谓“题凑”所提示者,以柏木为葬具原材料。这种选择的出发点,还没有明确的有充分说服力的解说。结合“青青陵上柏”的神秘意义,或许也可以分析促成墓主“与神人遇”的可能性。

张光直先生曾经分析古代中国“巫师通神的工具和手段”,首先举列的就是:“(一)山”“(二)树”(23)。其论说细致充分,详尽有力,没有必要再在这里重复。我们所受到的学术启示,包括秦汉山陵树木神秘作用的理解,可以从“通神”追求的视角有所考察。前引“瞻彼陵上柏,想与神人遇”诗句,其实已经可以开启有重要意义的学术思路。

如果以生态环境史的思路分析,“树草木以象山”的努力,也许还有维护葬地某种生机与活力的出发点。前引方储故事:“负土成坟,种松柏奇树千余株,鸾鸟栖其上,白兔游其下。”“鸾鸟”“白兔”的表现,颂扬者以为理想境界。在秦汉人的意识中,陵墓可能是需要这种生动活跃的气息的。张光直先生曾经分析过古代社会对于死后“魂魄”的形态和去向的认识。他指出,古代人的意识中,“人死之后魂魄分离,魂气升天,形魄归地”,于是,“古代的埋葬制度与习俗便必然具有双重的目的与性格,即一方面要帮助魂气顺利地升入天界,一方面要好好地伺候形魄在地下宫室里继续维持人间的生活。”“不论南北早晚,中国古代葬俗对魂魄两者都是加以照顾的。”张光直先生提示我们注意,考察古代葬俗葬制,不宜忽略对“人神沟通的象征意义”的关注(24)

也许对秦汉时期“山陵”“林木”的意义的思考,有必要注意多角度多层面的分析。

秦汉陵墓植树礼俗的历史影响

《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真传》裴松之注引《世语》:“(魏)明帝治宫室,(杨)伟谏曰:‘今作宫室,斩伐生民墓上松柏,毁坏碑兽石柱,辜及亡人,伤孝子心,不可以为后世之法则。’”看来,“墓上松柏”,可能已经成为反映社会丧葬文化常态的一种冢墓风景。

令狐愚参与了一次未遂政变。《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凌传》记载,事态发展进程中,“愚病死”,其事败,遭到司马懿集团以发冢为形式的惩罚,又“剖棺,暴尸于所近市三日,烧其印绶、朝服”。裴松之注引干宝《晋纪》写道:“兖州武吏东平马隆,托为愚家客,以私财更殡葬,行服三年,种植松柏。一州之士愧之。”在令狐愚冢墓“种植松柏”,成为一种庄重的纪念方式。对同一故事的记述,《晋书》卷五七《马隆传》:“隆以武吏托称愚客,以私财殡葬,服丧三年,列植松柏,礼毕乃还,一州以为美谈。”

山涛在母亲冢墓“植松柏”事,见《晋书》卷四三《山涛传》:“涛年逾耳顺,居丧过礼,负土成坟,手植松柏。”以“植松柏”尽孝情形,可见《晋书》卷八八《孝友传·夏方》:“方年十四,夜则号哭,昼则负土,十有七载,葬送得毕,因庐于墓侧,种植松柏,乌鸟猛兽驯扰其旁。”同卷《孝友传·许孜》:“孜以方营大功,乃弃其妻,镇宿墓所,列植松柏亘五六里。”类似情形,又如《南齐书》卷五四《高逸传·宗测》:“母丧,身负土植松柏。”《南史》卷七五《隐逸传上·宗测》:“母丧,身自负土,植松柏。”《陈书》卷三二《孝行传·殷不佞》:“身自负土,手植松柏,每岁时伏腊,必三日不食。”《南史》卷七四《孝义传下·殷不佞》:“身自负土,手植松柏,每岁时伏腊,必三日不食。”《隋书》卷七二《孝义传·刘士儁》:“性至孝,丁母丧,绝而复苏者数矣。勺饮不入口者七日,庐于墓侧,负土成坟,列植松柏。狐狼驯扰,为之取食。”《北史》卷八四《孝行传·刘士俊》:“性至孝。丁母丧,绝而复苏者数矣。勺饮不入口者七日。庐于墓侧,负土成坟,列植松柏,虎狼驯扰,为之取食。”《南史》卷二六《马仙琕传》:“父忧毁瘠过礼,负土成坟,手植松柏。”《旧唐书》记载冢墓“植松柏”事多例。如《旧唐书》卷六〇《宗室传·淮安王神通传附子道彦传》:“丁父忧,庐于墓侧,负土成坟,躬植松柏。”《旧唐书》卷一〇二《褚无量传》:“其所植松柏,时有鹿犯之,无量泣而言曰:‘山中众草不少,何忍犯吾先茔树哉!’”《旧唐书》卷一七七《崔慎由传》:“弟兄庐于父墓,手植松柏。”《旧唐书》卷一九三《列女传·孝女王和子》:“闻父兄殁于边上,被发徒跣缞裳,独往泾州,行丐取父兄之丧,归徐营葬,手植松柏,剪发坏形,庐于墓所。”《旧唐书》卷一九三《列女传·郑神佐女》:“便庐于坟所,手植松槚,誓不适人。”《新唐书》卷二〇四《列女传·李孝女妙法》:“结庐墓左,手植松柏,有异鸟至。”

唐人孟郊《哭李观》诗:“旅葬无高坟,栽松不成行。”(25)表述了行旅中意外去世,不能归葬故里,坟墓未能实现理想形制的遗憾。可知正常的安葬,是应当从容“栽松”“列植”“成林”的。前引刘士儁“列植松柏”,林木似已略成规模。其他言“植”“手植”等,不清楚栽植数量。《北史》卷七一《隋宗室诸王传·蔡景王整》:“文帝初居武元之忧,率诸弟负土为坟,人植一柏,四根郁茂,西北一根整栽者独黄。”只是“人植一株”而已。前引《晋书》卷八八《孝友传·许孜》说到冢墓“列植”林木的规模,称“亘五六里”。《北齐书》卷四五《文苑传·樊逊》:“衡性至孝,丧父,负土成坟,植柏方数十亩,朝夕号慕。”所植柏林以“亩”计。《旧唐书》则可见“植松柏”株数的记载。《旧唐书》卷一八五上《良吏传上·薛季昶》:“葬毕,庐于墓侧,蓬头跣足,负土成坟,手植松柏数百株。”同卷《良吏传上·高智周》:“庐于墓侧,植松柏千余株。”《旧唐书》卷一八八《孝友传·张志宽传》:“及丁母忧,负土成坟,庐于墓侧,手植松柏千余株。”又《宋史》卷四五六《孝义传·易延庆》也写道:“居丧摧毁,庐于墓侧,手植松柏数百本,旦出守墓,夕归侍母。”

宋元时期沿袭这一风习的史例,还有《宋史》卷三二四《张奎传》:“其后母卒,庐于墓,自负土植松柏。”又《元史》卷二〇〇《列女传一·马英》:“及丧母,卜地葬诸丧,亲负土为四坟,手植松柏,庐墓侧终身。”

冢墓种植林木的风习,也见于异族史迹。《梁书》卷五四《东夷传·高句骊》:“积石为封,列植松柏。”

我们还看到在冢墓旁侧种植“花卉”的情形。《梁书》卷五一《处士传·何点》:“园内有卞忠贞冢,点植花卉于冢侧,每饮必举酒酹之。”此说“植花卉”,又作“植花。”《南史》卷三〇《何点传》:“园有卞忠贞冢,点植花于冢侧,每饮必举酒酹之。”

“禁樵采”:冢墓“林木”保护

墓上植树,是沿袭久远的风习。冢墓“林木”因多种原因会有所损伤。三国魏人管辂过毌丘俭墓下,曾经发表“林木虽茂,无形可久”的感叹(《三国志》卷二九《魏书·方技传·管辂》),透露出某种憾恨。刘曜“葬其父及妻”,“二陵”工程宏大。《晋书》卷一〇三《刘曜载记》记载,后来因“大雨霖”“大风”,“墓门屋”及“寝堂”受损,“松柏众木植已成林,至是悉枯。”陵墓“松柏众木”规模“成林”,然而“悉枯”,可能是由于自然因素所导致。人为因素的破坏,也是普遍发生的情形。

墓上“林木”是与冢墓结为一体的宗法关系的象征。据说宋太宗时,兵部尚书卢多逊在上层政治权争中失利,以“交结亲王”“大逆不道”之罪,全家流配崖州。《宋史》卷二六四《卢多逊传》说,“(卢)多逊累世墓在河内,未败前,一夕震电,尽焚其林木,闻者异之。”卢多逊家族墓地林木因雷击而焚毁,被看作他政治命运发生转折的一种征兆。

冢墓“林木”遭到损坏,确实可能对于宗族成员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真传》裴松之注引《世语》:“(魏)明帝治宫室,(杨)伟谏曰:‘今作宫室,斩伐生民墓上松柏,毁坏碑兽石柱,辜及亡人,伤孝子心,不可以为后世之法则。’”《晋书》卷八八《孝友列传·庾衮》又记载这样的故事:“或有斩其墓柏,莫知其谁,乃召邻人集于墓而自责焉,因叩头泣涕,谢祖祢曰:‘德之不修,不能庇先人之树,衮之罪也。’父老咸亦为之垂泣,自后人莫之犯。”这是以“自责”为表现的一种反应。而通常的情形,“伤”“心”之外,会激起强烈的愤怒。

在能够得知家族墓地林木破坏者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形式暴烈的报复。《晋书》卷九二《文苑列传·李充》写道:“(李)充少孤,其父墓中柏树尝为盗贼所斫,(李)充手刃之,由是知名。”这种全力维护家族墓地的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肯定。唐代还曾经发生以乡人砍伐其父亲墓地上的柏树为借口,将其杀害的情形。如《旧唐书》卷一六五《柳仲郢传》:“富平县人李秀才,籍在禁军,诬乡人斫父墓柏,射杀之。”墓上林木的保护,受到政治权力的支持,《晋书》卷三七《宗室列传·忠王尚之》说:“(司马)文思性凶暴,每违轨度,多杀弗辜。好田猎,烧人坟墓,数为有司所纠。”这里所说到“烧人坟墓”,很可能是指烧毁墓上林木。唐肃宗时,韦陟任吏部尚书,“宗人伐墓柏,坐不相教,贬绛州刺史。”(《新唐书》卷一二二《韦陟传》)宗族中人伐取墓柏,因未能严加管教,竟然受到贬官的处分。

汉代已经有比较完备的陵墓保护制度。“守陵”“守冢”“守墓”机制初步形成。国家行政力量的陵墓保护对象,除了当代帝陵之外,还包括先代帝王和一些贤人名士的墓葬。上文说到茂陵守护人员包括“溉树”,说明陵墓的“林木”必然在保护范围之内。《晋书》卷一〇五《石勒载记下》记载,石勒追念介子推事迹,“有司奏以子推历代攸尊,请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立祠堂,给户奉祀。”《旧五代史》卷四《梁书·太祖纪》:“宗正寺请修兴极、永安、光天、咸宁诸陵,并令添修上下宫殿,栽植松柏。”所谓“植嘉树”“栽植松柏”,都体现对陵墓原有“林木”予以恢复的努力。

唐代《天圣令》卷二九《丧葬令》有明确的对陵园林木予以保护条文:“先代帝王陵,并不得耕牧樵采。”(26)后世继承了这种制度(27)。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五“前代陵墓”条,对古来陵墓有所保护的制度有所赞赏。其中第一例“古人于异代山陵,必为之修护”事,即“汉高帝十二年十二月诏”,也就是宣布对“秦皇帝、楚隐王、魏安釐王、齐愍王、赵悼襄王”及“魏公子无忌”安排“守冢”的正式命令。随后“魏明帝景初二年五月戊子诏”宣布保护“汉高”和“光武”“坟陵”,其中为“坟陵崩颓,童儿牧竖践蹹其上”深表痛心。“童儿牧竖”的“践蹹”也是直接的植被破坏。顾炎武列举的“南齐明帝建武二年十二月丁酉诏”也说到“牧竖”行为。所说历代帝王保护“异代山陵”的诏令中,说到明确规定禁止损害陵园“林木”者,有“魏高祖太和二十年五月丙戌诏:‘……各禁方百步,不得樵苏践踏。’”“孝明熙平元年七月诏曰:‘……诸有帝王坟陵,四面各五十步,勿听樵牧。’”“隋炀帝大业二年十二月庚寅诏曰:‘前代帝王,因时创业,君民建国,礼尊南面。而历运推移,年世永久,丘垄残毁,樵牧相趋,茔兆堙芜,封树莫辨。……自今以来帝王陵墓,可给随近十户,蠲其杂役,以供守视。’”“唐玄宗天宝三载十二月诏:‘自古圣帝明王,陵墓有颓毁者,宜令管内量事修葺,仍明立标记,禁其樵采。’”顾炎武写道:“宋熙宁中,‘……唐之诸陵,悉见芟削,昭陵乔木,翦伐无遗。’小民何识,自上导之,靡存爱树之思,但逐樵苏之利。吁,非一朝之故矣。”顾炎武还引录了金太宗大会七年二月甲戌诏:“禁医巫闾山辽代山陵樵采。”以及“本朝洪武九年八月己酉”,遣专人“分视历代帝王陵寝”,以及“百步内禁人樵牧,设陵户二人守之”的命令。

对于“先代陵庙”“禁樵采”的规定,又见于《宋史》卷一〇五《礼志·吉礼八·先代陵庙》载录的诏令。

《日知录》对于陵墓“修护”,除了“异代山陵”之外,还关注了“士子故茔”。他引录“陈文帝天嘉六年八月丁丑诏”,谴责前代陵墓破坏,“零落山丘,变移陵谷,咸皆翦伐,莫不侵残”“无复五株之树,罕见千年之表。”这里是涉及“林木”破坏的。即使在帝陵保护受到重视,“桥山之祀,苹藻弗亏,骊山之坟,松柏恒守”的情况下,又提示许多政治闻人和文化名流的冢墓保存状况依然非常恶劣:“惟戚藩旧垄,士子故茔,掩殣未周,樵牧犹众。或亲属流隶,负土无期,子孙冥灭,手植何寄。”回顾刘邦创制“守冢”制度的初衷,提示“汉高留连于无忌”的意义,宣布:“维前代王侯,自古忠烈,坟冢被发绝无后者,可检行修治,墓中树木,勿得樵采,……。”(《陈书》卷三《世祖纪》)顾炎武肯定这一政策的意义:“不独前代山陵,即士大夫之丘墓并为封禁,亦兴王之一事,可为后法者矣。”所说“封禁”“禁樵采”,是主要保护措施之一。

上文说到唐《天圣令》对陵园林木予以保护的条文:“先代帝王陵,并不得耕牧樵采。”在后世法律文书中还可以看到对于民间冢墓“林木”破坏现象的处理方式,以及具体的案例。《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宋代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司法公文的分类合集,有法律思想史、司法史资料的意义。该书卷九《墓木》题下有“舍木与僧”“争墓木致死”“庵僧盗卖坟木”“卖墓木”条,都记述了有关保护墓园林木的案例。如“舍木与僧”条:“舍坟禁之木以与僧,不孝之子孙也;诱其舍而斫禁木者,不识法之僧也。若果如县断,则是为尊者可舍墓木,为侄者不合诉墓木,与法意大差矣!程端汝勘杖一百,僧妙日不应为,杖六十。帖县照断。”墓园的林木是“坟禁之木”“禁木”。程端汝将“禁木”施舍“与僧”。“僧”“斫禁木”。事被程端汝之侄所诉。“县断”以为程端汝“为尊者”,判定“为侄者”败诉。而更高等级的司法判断,是程端汝“舍坟禁之木”,是“不孝之子孙”,而“诱其舍而斫禁木者”之“僧”,为“不识法之僧”,分别受到“杖一百”和“杖六十”的惩罚。又如“庵僧盗卖坟木”条:“许孜,古之贤士也。植松于墓之侧,有鹿犯其松栽,叹曰:鹿独不念我乎!明日,其鹿死于松下,若有杀而致之者。兽犯不韪,幽而鬼神,犹将声其冤而诛殛之;矧灵而为人者,岂三尺所能容哉!师彬背本忘义,曾禽兽之不若。群小志于趋利,助之为虐,此犹可诿者,潘提举语其先世,皆名门先达也,维桑与梓,必恭敬止,今其松木连云,旁起临渊之羡,斤斧相寻,旦旦不置,乡曲之义扫地不遗,此岂平时服习礼义之家所应为乎!事至有司,儆之以法,是盖挽回颓俗之一端也。师彬决脊杖十七,配千里州军牢城收管。”罪罚对象“庵僧”可能即“师彬”,判定“师彬决脊杖十七,配千里州军牢城收管”,处罚是严厉的。“背本忘义”,违反“礼义”原则的责备,至于“曾禽兽之不若”的程度。

许孜故事,见于《晋书》卷八八《孝友传·许孜》:“许孜字季义,东阳吴宁人也。孝友恭让,敏而好学。年二十,师事豫章太守会稽孔冲,受《诗》、《书》、《礼》、《易》及《孝经》、《论语》。学竟,还乡里,冲在郡丧亡,孜闻问尽哀,负担奔赴,送丧还会稽,蔬食执役,制服三年。俄而二亲没,柴毁骨立,杖而能起,建墓于县之东山,躬自负土,不受乡人之助。或愍孜羸惫,苦求来助,孜昼助不逆,夜便除之。每一悲号,鸟兽翔集。孜以方营大功,乃弃其妻,镇宿墓所,列植松柏亘五六里。时有鹿犯其松栽,孜悲叹曰:‘鹿独不念我乎。’明日,忽见鹿为猛兽所杀,置于所犯栽下。孜怅惋不已,乃为作冢,埋于隧侧。猛兽即于孜前自扑而死,孜益叹息,又取埋之。自后树木滋茂,而无犯者。积二十余年,孜乃更娶妻,立宅墓次,烝烝朝夕,奉亡如存,鹰雉栖其梁,檐鹿与猛兽扰其庭圃,交颈同游,不相搏噬。元康中,郡察孝廉,不起,巾褐终身。年八十余,卒于家。邑人号其居为孝顺里。”许孜经营“二亲”墓园“列植松柏亘五六里”,又有“有鹿犯其松栽”及“鹿为猛兽所杀,置于所犯栽下”情节。而“自后树木滋茂,而无犯者”,是“服习礼义”者以为理想的境界。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墓木》“庵僧盗卖坟木”案例,“师彬决脊杖十七,配千里州军牢城收管”的判决,是以司法形式维护这种“礼义”境界的故事。

与“礼义”处于另一观念层次的社会追求,也许同样值得我们注意。即“树木滋茂”“鸟兽翔集”向往所体现的生态意识,似乎透露出追求自然和谐的倾向。前引方储事迹“种松柏奇树千余株,鸾鸟栖其上,白兔游其下”,应当也是表现之一。以当时的社会理念为背景,这种自然,即“使动植之类,莫不各得其所”(《宋书》卷二七《符瑞志上》)的环境条件。史籍所见类似表述,又有《南齐书》卷四七《王融传》:“臣闻春庚秋蟀,集候相悲,露木风荣,临年共悦。夫唯动植,且或有心。况在生灵,而能无感。”《隋书》卷一四《音乐志中》:“微微动植,莫违其性。”这一情形,应当是适宜于陵墓主人“魂魄飞扬”的自由的。“魂魄”的这种自由,在古人的意识中似乎相当重要。我们看到,《汉书》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第七下之上》:“心之精爽,是谓魂魄。”《史记》卷八《高祖本纪》:“(高祖)谓沛父兄曰:‘游子悲故乡。吾虽都关中,万岁后吾魂魄犹乐思沛。’”《后汉书》卷四五《袁敞传》:“欧刀在前,棺絮在后,魂魄飞扬,形容已枯。”又《宋书》卷二一《乐志三》载古词《乌生》之《乌生八九子》:“唶我一丸即发中乌身,乌死魂魄飞扬上天。”这些历史文化遗存,都体现了相关理念。


(1) 〔清〕程馀庆撰,高益荣、赵光勇、张新科编撰:《史记集说》,三秦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111页。

(2) 韩兆琦注译,王子今原文总校勘:《新译史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增订二版,第333页。

(3) 〔明〕吕坤:《四礼翼》,明万历刻《吕新吾全集》本,第16页。

(4)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668页。

(5) 〔北齐〕颜之推撰,王利器集解:《颜氏家训集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7月版,第427页。

(6) 王先谦撰:《汉书补注》,中华书局据清光绪二十六年虚受堂刊本1983年9月影印版,第1089页。

(7) 〔清〕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12月版,第1698页。

(8) 孙少华著:《〈孔丛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56页。

(9) 徐卫民、呼林贵:《秦建筑文化》,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61—162页。

(10) 〔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第559页。

(11) 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34页。

(12) 万国鼎辑释:《氾胜之书辑释》,农业出版社1980年12月版,第100页。

(13) 参看王子今:《说“高敞”:西汉帝陵选址的防水因素》,《考古与文物》2005年第1期。

(14) 王子今:《西汉“五陵原”的植被》,《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5) 〔清〕佚名:《汉书疏证》,清钞本,第48页。

(16) 〔清〕许鸿磬撰:《方舆考证》,清济宁潘氏华鉴阁本,第4555页。

(17) 〔清〕沈钦韩撰:《后汉书疏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4月据清光绪二十六年浙江官书局刻本影印版,第273页。

(18) 〔清〕顾炎武:《肇域志》,清钞本,第1143页。

(19) 马茂元著:《古诗十九首初探》,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6月版,第49页。

(20)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19页。

(21) 〔清〕余集:《忆漫斋剩稿》,清道光刻本,第1页。

(22) 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第413—414页。

(23) 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二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5月版,第52—55页。

(24) 张光直:《〈中国著名古墓发掘记〉序》,《考古人类学随笔》,三联书店1999年7月版,第19—20页。

(25) 〔唐〕孟郊撰,华忱之校订:《孟东野诗集》卷一〇《哀伤》,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7月版,第179页。

(26)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10月版,第351页。

(27) 参看王子今:《两汉“守冢”制度》,《南都学坛》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