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CIF买卖合同中需注意的问题

CIF买卖合同中需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的问题1.象征性交货问题按照CIF术语的规定,卖方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已履行交货义务。2.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CIF合同的卖方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必须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6.必须认真核算运费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

CIF买卖合同中需注意的问题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

(一)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在指定装运港按合同规定日期或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自付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自付费用取得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以及证明已按本规则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买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按合同约定收取货物,接受交货凭证,支付价款。

(二)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的问题

1.象征性交货问题

按照CIF术语的规定,卖方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已履行交货义务。卖方是凭单交货,即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卖方只要提交和转让提单和保险单等单证给买方,即视为交货。另一方面只要单证不符,买方也可拒付货款,拒收货物。上述特点表明,CIF合同不是到达合同,而是装运合同,故把CIF术语称作到岸价格是不确切的,容易引起争议。

2.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CIF合同的卖方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必须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如果卖方不能及时租船或订舱,而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船交货,即构成违约,从而需承担被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惯例,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船或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出口业务中,如国外买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我方也可灵活掌握考虑接受。

3.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CIF和CFR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CIF贸易术语要由卖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需要向买方转让保险单,而CFR贸易术语则由买方自行办理投保并自付保险费。按照CIF贸易术语,卖方虽负责投保并付保险费,但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起,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对运输途中的货物已不再拥有可保权益,卖方实际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投保。因此,投保什么险别和如何确定保险金额,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否则容易在货物遭受损失时因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引起纠纷。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卖方按CIF货值的110%投保最低险别即可。根据2010惯例,最低险别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条款(C)”(Clause C)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4.卸货费用的负担

如在FOB术语中已述及的,班轮运费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因此,如货物系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IF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如大宗货物使用租船运输,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应由卖方支付,对于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其规定方法,可以在合同内用文字具体订明,也可采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1)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卸到码头的费用;(www.daowen.com)

(3)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Lighterage and Wharfage Charge)。

在上文阐述FOB术语变形时,对贸易术语变形的解释及其在实际业务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所做的说明,也适用于CIF术语变形。

5.单据买卖

从商业观点看,有人曾认为,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a Sale of the Documents)。CIF合同的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来完成其交货义务。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所谓“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而买方则必须凭上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运单据支付价款。如前所述,CIF合同属装运合同性质,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此有必要指出,如果在采用CIF术语订立合同时,卖方被要求保证货物的到达或以何时到货作为收取价款的条件的话,则该合同将成为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

6.必须认真核算运费

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那种不分销售地区,不分距离远近,都按同一价格出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约定目的港的交付点,以便卖方准确核算应该支付的运费。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运输距离的远近,同一种货物,如运输距离不同,其运输费用也必然有别,所以在按CIF条件成交时,应当核算运输成本,以体现地区差价。

(2)是否需要转船,一般地说,直达运输比中转船运输的费用低。所以按CIF条件成交时,应考虑是否需要转船,如在成交量少而无直达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必须中途转船运输,这势必增加一笔转船的费用,此项费用,也应计入运输成本并考虑到货价中去。在CIF条件下,不考虑转船与否,都按同一的价格出售这种不计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3)运价变动的趋势。买卖双方按CIF条件成交时,在确定货价的同时,应考虑市场运价变动趋势以及各种附加费,把运价变动的风险打到货价中去,防止出现只顾成交,不顾运输和只管货价,不管运价的偏向。

7.CIF术语与CIP术语的异同

CIF术语价格构成模式与CIP术语类似,均为运费、保险费在内价,二者的合同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其主要差别一是CIF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交货及风险分界点,而CIP以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为交货及风险分界点;二是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CIF术语仅适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三是CIP术语可能涉及海运、陆运、空运等多种保险,而CIF只涉及海运保险。

当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而不是交到船上,这时不宜使用CIF术语,而应使用CIP术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