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相对财产与最终财产的关系探析

相对财产与最终财产的关系探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财产不同于直接国家财产。我们说明了,在全民所有制经济领域,企业财产是归企业实际占有的经营财产,还必须指出,这种企业财产是一种相对的财产,是作为最高的和最终的国家财产的转化形态。这一调整,把传统体制下的削弱企业地位与作用的直接国家财产形式,改造成为国家最终财产与企业经营财产的双重财产体制。

相对财产与最终财产的关系探析

如何通过所有制关系与具体形式的改革、完善来搞活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需要首先在理论上探讨清楚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实行占有私人化。这是个别人的主张。显然,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改革的最终模式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传统的公有制模式有其严重的弊端,但这并非意味着公有制注定不如私有制,关键在于要深化改革,大胆实践,创造出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所有制形式。

第二,实行占有企业化。一些同志主张,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模糊问题,不仅应该确认企业通过自有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归企业所有,而且,还可以设想将大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归企业所有。这些同志认为,只有实行企业集体所有,通过把全民财产分化为小集团财产,才能彻底落实企业的责、权、利,解决企业经营活力的问题。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不完全的,具有某些局部占有因素,实行两权分离后,企业的自有资金也将具有某些局部占有性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全民所有制的改革,包括有某些局部占有因素,但这并不是说,有必要和应该实行全面的占有企业化,将全民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因为,集体所有制也有其局限性,它并不注定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部门、任何行业都拥有优越性。

第三,通过对全民所有制的深入改造,去掉传统高度集中的、否认企业权益的全民所有制模式的弊端,在保留全民所有制的框架内发展、充实企业经营权,以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我认为,这是搞活国有企业最为可取的途径。

基于这一思路,人们就有必要实行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首先要建立企业法人财产体制。什么是企业法人?

第一,法人是拥有民事诉讼权利的独立的法律实体。企业法人不同于自然人,对股份制企业来说,法人是独立于所有股东之外的经营主体,一个企业股东的数量和具体的构成都是不断变化的,但是法人的身份却是不变的。实行法人制度,赋予企业以法人身份,其要义在于使企业成为超出于所有主体之外的独立的经营实体,不停顿地进行良好的生产和经营。

第二,法人拥有归它支配的财产——企业资产。企业财产不同于直接国家财产。直接的国家财产是传统的国有企业的财产形式,它意味着国家与企业合为一体,企业的资产既归国家所有,又由国家直接支配、使用、经营和处置,唯一的占有财产的主体就是国家;而企业财产则是资产归国家所有,企业直接支配、使用、经营和一定程度的处置,占有财产的最终主体是国家,直接营运主体是企业。赋予法人以归它支配的“企业财产”或法人财产,其要义在于使所有者——国家不再有权干预企业日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使企业成为商品经济中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的基本营运单位。(www.daowen.com)

我们说明了,在全民所有制经济领域,企业财产是归企业实际占有的经营财产,还必须指出,这种企业财产是一种相对的财产,是作为最高的和最终的国家财产的转化形态。这是由于:

第一,作为这一财产的主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作为统一的社会联合劳动组织的基层单位,是大联合体中的细胞,离开了社会大联合体,就谈不上企业小联合体的存在。这种情况与集体所有制领域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存在是完全不相同的。

第二,企业财产在这里是指企业拥有充分的支配使用权、一定的利得权与处置权的资产,这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实际占有权,但是主体却没有对客体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上述最高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法律和法规来约束企业的活动。此外,国家可以分享企业剩余产品的主要部分,从而拥有经济上的所有权。例如,实行独立经营的国有企业必须照章向国家上缴税利,股份制企业除交税以外,必须保证国家股的红利。

总之,在法人财产制度下形成的企业财产属于财产的使用权或实际占有权,因而实行企业法人制度的改革乃是赋予企业以充分的财产支配权,这是一种经营产权的构建,它使企业在财产支配使用中的益、权、责进一步充实,但是国家作为最高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与经济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因而这种企业财产实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转化形式,是一种派生的和相对的财产。

以产权构建为内容的企业改革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两权分离的深入发展,实际上是所有制关系、具体形式和结构的调整。

法人财产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全民所有制结构的一种新分化和局部调整,它把资产的、法律的与经济的所有权归之于国家,而把占有权,即资产的支配使用权、部分处置权、部分利得权归之于企业。这一分化的结果是最终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范畴的确立。这种全民所有制内在结构的调整的实质是,在全民所有这一基本占有格局与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赋予企业以实际占有权,实行权、益的向企业分散,同时将更严格责任加之于企业。这一调整,把传统体制下的削弱企业地位与作用的直接国家财产形式,改造成为国家最终财产与企业经营财产的双重财产体制。借助这一双重财产体制,既可以克服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的传统体制下削弱与侵犯企业权益的弊端,但又保持与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公共占有的基础。它既能收搞活企业之效,但又不至于削弱企业财产的社会公有性。可以说,双重财产体制可以恰当地处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结构内部的国家、企业的利益,这种财产结构使企业能充分地适应发达的商品经济的需要。因此,我认为,这是一个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可行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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