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关税措施:直接与间接限制及进口配额制

非关税措施:直接与间接限制及进口配额制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关税措施名目繁多、内容复杂,从其限制进口的方法来看,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进口配额制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形式。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在关税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极高的配额外关税。非协定“自动”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政府并未受到国际协定的约束,自愿单方面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在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

非关税措施:直接与间接限制及进口配额制

关税措施名目繁多、内容复杂,从其限制进口的方法来看,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所谓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直接规定商品进口的数量或金额,或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限制、进出口许可证等。所谓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利用行政机制,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条例和标准,从而间接限制商品的进口,如进口押金制、外汇管制、最低进口限价、海关估价制度、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有关健康、卫生、安全、环境等过于苛刻繁杂的标准等。

(一)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

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的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关税后才能进口。因此,进口配额制是许多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进口配额制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形式。

1.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

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在这个数额内允许进口,达到这个配额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按照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又有全球配额、国别配额两种形式。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全球配额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总的限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具体做法是一国或地区的主管当局在公布的总配额之内,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顺序或过去某一时期内的进口实际额发放一定的配额,直至总配额发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同时,邻近国家或地区因地理位置接近的关系,到货较快,比较有利,而较远的国家或地区就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情况使进口国家在限额的分配上难以贯彻国别政策,因而不少国家转而采用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国别配额即政府不仅规定了一定时期内的进口总配额,而且将总配额在各出口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与全球配额不同的是,实行国别配额可以很方便地贯彻国别政策,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和歧视性。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和给予不同的额度。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通常进口国规定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

2.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时期内,对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关税配额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关税配额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优惠性关税配额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在关税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极高的配额外关税。

(二)“自动”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

“自动”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该国对某些商品的出口限额,在该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自动”出口限制和进口配额制虽然从实质上都是通过数量来限制进口,但仍有许多不同之处。这表现在:第一,从配额的控制方面看,进口配额制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限制则由出口国直接控制配额,限制一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因此是一种由出口国家适时地为保护进口国生产者而设计的贸易政策措施。第二,从配额表现形式看,“自动”出口限制实际上是在进口国的强大压力下才采取的措施,并非真正出于出口国的自愿。第三,从配额的影响范围看,进口配额制通常应用于一国大多数供给者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限制仅应用于几个甚至一个特定的出口者,具有明显的选择性。第四,从配额适用时限来看,进口配额制适用时限相对较短,往往为1年,而“自动”出口限制较长,往往为3~5年。

“自动”出口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非协定“自动”出口限制和协定“自动”出口限制。非协定“自动”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政府并未受到国际协定的约束,自愿单方面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在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此外,也有出口厂商在政府的督导下,“自动”限制出口的情况。协定“自动”出口限制是指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规定一定时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发放出口许可证或实行出口配额签证制,自愿限制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监督检查。目前“自动”出口限制的形式大多属于协定“自动”出口限制。

(三)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必须得到批准和领取许可证之后方能进口的措施。没有许可证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进口许可证常与外汇配额管理等结合使用。

进口许可证按照其与进口配额的关系,可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两种。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国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笔进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后即停止发放。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即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由于这种许可证的发放权完全由进口国主管部门掌握,没有公开的标准,因此更具有隐蔽性,给正常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困难。

进口许可证按照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又可以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公开一般许可证又称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对进口来源地没有限制。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只要进口商填写一般许可证后便可以进口。特别许可证又称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机构提出申请,经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口,这种许可证大多规定进口国别和地区。

(四)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外汇管制是一国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而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实行的限制。外汇管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在于:当一国实施外汇管制,出口商必须把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构,不能截留外汇收入;进口商必须在外汇管制机构按官方汇率买入外汇。同时,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境也有严格限制。这样,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确定官方汇率,以集中外汇收入和控制外汇供应数量,从而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控制进口国国别的目的。

外汇管制的方式包括数量型外汇管制和成本型外汇管制。数量型外汇管制是对外汇买卖的数量实行限制和分配,通过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外汇分配等办法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成本型外汇管制是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利用外汇买卖成本差异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口,方法是实行复汇率制度,即进出口的不同商品采用不同的汇率,鼓励或限制不同的商品出口和进口。(www.daowen.com)

(五)进出口国家垄断(National Monopolization To Import and Export)

进出口国家垄断的经营形式包括国家直接经营以及将商品的进出口权正式委托给某个垄断组织经营,是国家资本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一种表现。具体做法是:由国营贸易公司或专设机构在国外购买某些产品,然后低价出售给本国垄断组织;在国内向垄断组织高价收购某些产品,然后以低价在国外市场倾销。

(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措施。由于政府采购数量较大,政府采购本国商品使得进口商品受到歧视。如美国“购买美国货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货物,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者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的商品数量不够,或者国内价格过高,或者不买外国货就会伤害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购买外国货。

(七)国内税(Internal Taxes)

国内税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征收的各种捐税,如周转税、零售税、消费税、销售税、营业税等。任何国家对进口商品不仅要征收关税,还要征收各种国内税。在征收国内税时,可以对国内外产品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和税率,以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削弱其与国内产品竞争的能力,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八)进口最低限价制(Minimum Price)

最低限价制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若进口商品低于最低价,则禁止进口或征收进口附加税。目前有个别国家采用最低限价的办法来限制进口。

(九)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

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之后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周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十)专断的海关估价制(Arbitrary Measures for Customs Valuation)

海关为了征收关税而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的制度称为海关估价制。专断的海关估价是指某些国家为了达到增加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进口的目的,根据某些特殊规定,人为地提高某些进口商品的海关完税价格。在各国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中,以“美国售价制”最为典型。所谓美国售价制是指美国海关按照进口商品的外国价格(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市场的批发价)或出口价格(进口商品在来源国市场供出口用的售价)两者之中较高的一种进行征税。这实际上提高了进口商品缴纳关税的税额。WTO《海关估价协议》对各成员的海关估价程序作出了约束。

(十一)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Classifying Import Commodities)

进口商品的关税税额取决于进口商品价格与该类商品关税率的高低。在海关税率已定的情况下,税额的多少除了取决于海关估价程序外,还取决于海关对征税商品的归类。各国海关将进口商品归在哪一类税号下征税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进口商品的具体税号在海关现场决定,一般采纳较高税率的税号,这增加了进口商品的税收负担以及进口关税的不确定性,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十二)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内容广泛,涵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地以技术形式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十三)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s to Trade)

绿色贸易壁垒是近年来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措施。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实施种种保护贸易壁垒措施,诸如征收环保进口附加税限制或禁止进口相关商品。由于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在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时常面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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