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危险货物的概述及特点分析

危险货物的概述及特点分析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前节相比,两种“危险货物”概念的些许不同导致对其外延的差异,从文本上可以理解为法规适用不同范围。私人物品是非供出售的商品,并非货物,通常危险货物监管并不适用于旅客携带的行李和私人车辆中非商业 出售目的物品。该法第68、第135条在规定商业运营领域托运人、承运人、船舶出租人职责时,使用为商业目的的“危险货物”一词;而第113条在规定旅客携带物品时,用非商业目的的“危险品”一词。

危险货物的概述及特点分析

“货物”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场合有着不同的理解。“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品”在商业运营和法律应用中也存在不同含义。与人类文明中的其他词语相似,法律词语反作用于容纳它的法律体系,其歧义、演变或者超出文本原意的约定俗成,有时甚至使法律规范与制度为之折变,令人迷惑。本节试图厘清辨析,或可为理解之匙,以期有助于阅读本书时豁然开朗。

交通运输部2016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称危险货物为“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危险货物”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运输条件后方可运输的物质或者物品。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相比,增加了“放射性”的危险特性,但只针对有“运输”特别条件者,仅限于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没有进一步增加的开口。该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管理要求,并指出在其含义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者,与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类标准、又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的交集。与前节相比,两种“危险货物”概念的些许不同导致对其外延的差异,从文本上可以理解为法规适用不同范围。

物流从业者则常认为,经由运输部门或仓储部门承接运输、仓储的一切原料、材料、工农业产品、商品以及其他产品,称为“货物”。也有人从经济活动对象的角度认为“货物”应指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供出售的各类非不动产物品。前者的立足点在“运输、仓储”,后者则在于“可供出售”。英文“Dangerous Goods(DG)”常翻译为“危险货物”。多个英文法律辞典则把“goods”定义为“供出售的物品”;而运输的商品是“cargo”,不包括旅客私人行李。如果“货物”不限于供运输,指更广范围的“供出售的商品”,那“危险货物”适用于商超、装卸等环节,不影响法律体系和语言的稳定性。但“危险货物”的监管是否仅限运输或仓储,是否应包括装卸环节等问题有不同见解。私人物品是非供出售的商品,并非货物,通常危险货物监管并不适用于旅客携带的行李和私人车辆中非商业 出售目的物品。

“危险品”一词含义更为广泛,不仅限于为商业利益供出售的货物,也包括私人行李、各类托运物品,甚至旅行携带和交通运输环节之外各类具有危险特性的物品。2014年起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 276R1)指出,“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该定义来自下文将介绍的“橘皮书”。《技术细则》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危险品”是“危险物品”的同义简称。不过,《技术细则》中英文也称为“Dangerous Goods”,中文译为“危险物品”或“危险品”,与“危险货物”相比可回避歧义,更加反映将个人物品和商业性货物同时列入航空运输安全管理范围的风险控制要求。这个翻译的由来不知是无意插花,还是译者体会到词语间微妙又深远的差异,而在民航安全法规领域做出的精妙之举。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危险货物”与“危险品”也是两个不可混用的专业名词,指向行政监管不同对象。该法第68、第135条在规定商业运营领域托运人、承运人、船舶出租人职责时,使用为商业目的的“危险货物”一词;而第113条在规定旅客携带物品时,用非商业目的的“危险品”一词。相应两个不同适用对象安全管理有明显区别,条理清晰,词语和法律结构更为稳定、严谨。商业性货物运输和个人物品运输安全规定有所区别的法源可以追溯至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俗称“橘皮书”“规章范本”,或者UN TDG),2011年规章范本第17版第1.1.1.2条指出,该法规不适用于零售包装又是个人携带自用者。(www.daowen.com)

2002年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均使用“危险物品”一词,规定了运输用包装、容器及运输工具安全要求。201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规定,但在涉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船舶适装时使用“危险货物”一词;从该法其他条文来看,似乎“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两词可以互换使用,如第八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这是安全领域两个概念混淆的结果还是原因之一呢?

美国“Hazardous Materials Transportation Act”指出,法案适用于“商业中HAZMAT的运输”。美国运输部颁布的“49 CFR Parts 100 to 185 Hazardous Materials Regulations(HMR)”中指出HAZMAT包括危害性物质、危险废物海洋污染物等,不存在危险废物运输是否应执行危货安全要求或者参照实施的问题,危险废物本就是“HAZMAT”中的一种。DOT下属的管道与危害性材料安全管理局(PHMSA)称HAZMAT为“商业中运输时对健康、安全或财产具有不合理风险的物质或材料”,同时称HAZMAT在国际法规中的对应词为Dangerous Goods。加拿大运输部、美国运输部与墨西哥交通运输部联合编写的“运输事故初期应急指导手册(ERG)”把DG和HAZMAT两个概念等同视之。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OSHA)29 CFR 1910.1200规定了“Hazardous Chemical危害性化学品”的危害沟通,美国国会制订的《综合性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CERCLA)则从场地治理和环境应急角度定义了“Hazardous Substance危害性物质”,均不直接界定HAZMAT的监管。如果HAZMAT和Dangerous Goods一样,在国内较多译为“危险货物”,“货物”在具有可出售、有商业价值之意,包括无价值废弃物在内的“危险废物”是否能被“危险货物”一词容纳值得探讨。如果回归Material一词“材料、物资”的本意,HAZMAT翻译为“危险品”,也推动了国内对Dangerous Goods一词的重新翻译,更得其妙。

与美国OSHA不同,加拿大把工作场所的危险品也称为“Hazardous Material”,其实施多年的分类和标签体系WHMIS,在2015年版本中直接吸收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的GHS标准。澳大利亚DG与规章范本和中国“危险货物”的适用范围一致,HAZMAT则指各种“危险品”,包括在运输仓储环节之外,如社区内使用者。英语国家法规和监管部门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Hazardous Substance一词,接近于Hazardous Chemical。澳大利亚安全监管部门官网辨析了“Dangerous Goods”与“Hazardous Substance”的异同,可作为参考。有时Hazardous Goods、Hazardous Cargo也可指“危险货物”。从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化学品分类等角度,Hazards指“危害”,是物质本来可能造成人员或物体物理损害、健康损害或环境损害的内在因素;Danger指“危险”,是可能导致事故或者事故的状态、征兆。“危险”需要考虑“危害”和其他更多因素。

危险货物分类和监管法规发源数十年,相对于化学品危害性分类规范更早成熟,原意旨在规范运输领域,对物品进行危险性分类的实用价值和逐步完善的体系性使得其应用范围超过运输领域,成为很多国家在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 GHS,俗称“紫皮书”)之前对化学品仓储、装卸甚至生产、废物处理等环节危险性分类上的依据,方便安全和环境风险监管,甚至可以说,彼时化学品危害性分类多依附于危险货物法规。“化学品”不一定都是“货物”,是否“危险”,各标准也有不同之处;“危险货物”中很多不是“化学品”,应在立法中厘清与“危险化学品”的关系、在供应链的不同环节适当区分,可使各自安全管理要求适得其所。伴随欧盟和诸多国际组织对国内的化学品法规体系的影响,GHS被广为接受,并制订为国内标准逐步深入实施。“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区别已成为法规事务和化学品安全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本册后文有专章从技术法规角度论述其异同,以及对仓储等法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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