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及其类型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及其类型分类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材料及设备供应合同是工程材料及机械设备供方与需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将工程项目的某部分工程或单项工程分包给某一分包商,完成所签订的合同,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发生。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的单价中并不包括所有的费用,故此不是成品单价。

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及其类型分类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划分

1.按工程合同的标的内容划分

按工程合同的标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勘察设计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材料及设备供应合同、加工订货合同、工程咨询合同。

(1)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发包方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全过程承包的总承包商,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2)建设监理合同。建设监理合同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建设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协议。委托方必须委托与实施合同内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为完成商定的土建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工、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情况与进场期限,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4)材料及设备供应合同。材料及设备供应合同是工程材料及机械设备供方与需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供方一般为材料物资供应商或机械设备生产厂家,需方应按土建安装施工合同中对供应物资及设备责任方的规定,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总承包商。

(5)加工订货合同。加工订货合同是加工合同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加工合同的标的通常称为定做物,定做物可以是构件、机组设备或施工用品。加工合同的委托方称为定做方,该方需要定做物;另一方称为承揽方,完成定做物的加工。

(6)工程咨询合同。工程咨询合同是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是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他们提出咨询要求,称为委托方;另一方是提供服务的咨询单位或个人,称为顾问方。为建设单位进行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有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价设计方案等工作。为承包商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有投标前机会研究、施工计划编制、施工方案咨询等工作。

2.按合同的承包关系划分

(1)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就某一工程项目的承包内容签订的合同。总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在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发生。

(2)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将工程项目的某部分工程或单项工程分包给某一分包商,完成所签订的合同,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发生。

3.按承包合同的计价方法划分

(1)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为依据,按照商定的总价进行承包,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否则承包商不得要求变更总价。

这种合同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工期较短,且签订合同时已具备详细设计文件的情况。

2)调值总价合同。在报价及签订合同时,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当时价格计算签订总价合同。在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时,合同价应相应调整。这种合同建设单位承担了物价上涨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承包商承担其他风险。这种计价方式通常适用于工期较长,通货膨胀难以预测,现场条件较为简单的工程项目。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它是指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按单价合同办法分别填报分项工程单价,从而计算出工程总价,据之签订合同。这种合同方式要求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量比较准确,不宜采用估算的数值,因此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条件。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的单价中并不包括所有的费用,故此不是成品单价。因此,除单价提出的费用外,还需确定一些有关的费率,如施工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和利润等。

(2)单价合同。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时按工程量表中的估计工程量为基础,填入相应的单价作为报价。合同总价是根据结算单中每项的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计算得出,但合同的总价并不是工程项目费用的最终金额,因为单价合同中的工程数量是一个估算值,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招标时还难以确定比较准确的工程量的工程项目。(www.daowen.com)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与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虽然都是按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与单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合同方式。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的单价属于成品单价,即包括了产品全部费用的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一般是不能变的;合同中的工程数量是可以变化的。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又可划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单价合同。可调价单价合同的调价方法和调值总价合同相同。

2)纯单价合同。招标文件只向投标人给出各分项工程内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和工程范围及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承包商只要给出各项目的单价即可,将来实施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但对于工程费分摊在许多分工程中的复杂工程,或有一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项目,采用纯单价合同就会引起一些麻烦和争执。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加上固定的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这种承包方式主要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防汛抢险、震灾修复等紧急工程。在实践中可有以下4种不同的具体做法。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它指除直接成本外,管理费和利润按成本的一定比例支付。

2)成本加固定酬金。直接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目。

3)成本加浮动酬金。这种类型的合同要求双方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

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水平,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水平,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水平高于预期水平,则减少酬金。

4)目标成本加奖励。在仅有初步设计和工程说明书即迫切要求开工情况下,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详细设计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加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界限),则增加酬金。

(二)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项目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涉及多方面的合同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建设单位、承包商的合同关系。

1.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或服务)的买方,是工程的所有者,他可能是政府、企业、其他投资者,或几个企业的组合,或政府与企业的组合。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需要确定了项目整体目标,是所有相关合同的核心。要实现工程总目标,建设单位需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等工作委托出去,必须与有关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主要包括施工承包合同、咨询(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设备和材料供应合同等。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8-1所示。

图8-1 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

2.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承包商是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者,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者。承包商通过投标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和承包商是任何建设工程中都不可缺少的,但是,任何承包商都不能、也不必具备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和供货能力,他同样必须将许多自身不能承担的专业工作委托出去。所以,承包商常常又有自己复杂的合同关系,主要包括分包合同、供货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保险合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8-2所示。

图8-2 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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