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此,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有资本使用、处分及其收益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4]另一方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标准较为模糊,上缴比例偏低,不确定因素较大。企业国有资本地区分布不均,导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地区差距存在不合理现象,影响地区公平。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虽说我国国企改革经历了三十多年,但迄今为止,国有企业仍尚未彻底完成市场转型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政府仍过多地进入一般市场竞争领域,政府职能不清以及国有垄断现象依然存在。[2]②虽说政府在特定时期基于扶持弱势地区或弱势产业、技术创新或产业结构调整等考虑,可以适当进入市场竞争领域,但这与政府应当退出的一般市场竞争领域之间存在界限模糊和漏洞问题。③国有企业尚未完全比照非市场竞争或特定市场领域的特殊企业和市场竞争领域的普通商事企业进行国家公私产或类似划分的区别法律规制等。

鉴于此,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有资本使用、处分及其收益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管及其分配使用来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不合理垄断利润及其立法冲突

由于我国尚未彻底完成国有企业市场转型改革,以及国有企业尚未完全比照特殊企业和普通商事企业进行国家公私产或类似划分的区别法律规制,同时又要考虑到国企历史欠账、改革成本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导致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不合理的垄断利润及其立法冲突。一方面,政府过多地进入市场竞争领域,形成非自然垄断的高额垄断利润。比如,截至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额达到1001.90亿元,其中主要集中在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等行业,这说明国有垄断利润仍是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3]另一方面,在国有资本收益等统一立法中又存在彼此难以协调之处和一些不得不为之的规定。比如,《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地方性立法《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立法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有关规定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管体制不畅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不统一,导致收益征管体制不畅。我国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目前主要有国资委、财政部等,导致立法紊乱,国有企业在产权界定、登记、使用、处分、收益、监管等方面均存在诸多冲突和不协调之处,从而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管及其分配使用留下了诸多漏洞。比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管机构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或是两家机构?又是由谁负责催缴?由此可能造成两家机构相互推诿的现象。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和比例偏低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过窄,上缴比例偏低,不确定因素较大。一方面,虽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正在不断扩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但是仍有许多国有企业尚未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截至2011年底,仍有4100多户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尚未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尤其是42户中央金融类企业虽然开始上缴利润,但仍未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4]

另一方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标准较为模糊,上缴比例偏低,不确定因素较大。从国际经验来看,虽然不同国家国有企业分红比例的差别很大,但总体而言,分红比例都较高。根据世界银行对16个经济发达体中49家有分红数据的国企进行统计,每家国企自2000年到2008年的平均分红率为33%,大部分国企的平均分红率均在20%至50%之间。[5]从我国来看,《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分别为10%、5%和免交等三类的基础上,提高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比例,并将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为15%;第二类为10%;第三类为5%;第四类为免交国有资本收益。虽然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不断提高,但相比于国际经验及我国国有企业近年来利润增长以及上市公司近年来现金分配额占净利润的比例而言,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仍显偏低。尽管这较为符合国有企业目前的发展现状,但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长远需求。而且,这种分类规定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商榷,从而会影响利润分配负担公平性问题。[6](www.daowen.com)

此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标准在中央与地方立法中也存有差异性与模糊性规定。比如,《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10%提取)为基数,2015年按20%比例征收,并逐步提高,2018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第4条规定,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所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所持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30%上缴。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产(股)权的应得股利(红利),按20%上缴;所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实行分类上缴,其中所持有的境内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50%上缴,我省持有的中国电信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100%上缴。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按20%上缴。[7]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并未对国有企业比照特殊企业与普通商事企业加以区别法律规制,又要考虑到国企历史欠账、改革成本和社会稳定等因素,从而在统一立法中又发现彼此存在难以协调之处和一些不得不为之的规定。

(四)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使用不尽合理

国有财产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原则尚未确立,加之历史原因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导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使用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如下:

(1)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权过多地集中在中央。根据财政部的数据统计,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收入,2007年分别为11 521.87亿元、4310.11亿元;2008年分别为8261.8亿元、3581.7亿元;2009年分别为9445.4亿元、3946.8亿元等。

(2)企业国有资本地区分布不均,导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地区差距存在不合理现象,影响地区公平。比如,从2007年国有资产总量的经济带对比来看,东部沿海地区的国有资产总量为94 712.6亿元;中部内陆地区的国有资产总量为10 133.3亿元;西部边远地区的国有资产总量为10 760.5亿元等。[8]

(3)存在不合理的国有垄断利润和行业差距。国有企业尚未完全比照特殊企业和普通商事企业加以国家公私产或类似划分的区别法律规制,以及公权力制约不足等因素导致我国目前存在不合理的国有垄断利润,以及不合理的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待遇差距,如金融、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航空运输等许多国有垄断行业工资较高,国企薪酬福利水平过高,职务消费失控,加剧收入差距和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

(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过多回流到国企本身。根据财政部的统计,从2007年到2009年,国有企业收益共计1572.2亿元。[9]但有将近90%的国企利润被留在了国企。从央企上缴红利支出来看,其主要被用于五个方面:支持央企重组支出比例为54%,支持央企自主创新与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支出占比13%,支持央企灾后重建、应对金融危机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分别占比18%、14.9%和0.1%。这意味着过去几年央企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基本全部返还,用于央企自身。[10]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经济类的支出比例仍然比较大,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公共性支出三年平均占支出总额的比例仅为14.33%。很显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的大部分资金又回流到了国有企业内部。[11]如果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回流国企是为了国企市场转型改革,弥补改革成本,那么其是必要的。但除此以外,如果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回流国企是为了进一步加大一般市场竞争领域的投资经营性支出,导致权力寻租和地区、行业、企业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那便只能加剧国有企业恶性循环和社会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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