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及其地位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及其地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于专家证人是否应当赋予其诉讼地位,以及赋予何种诉讼地位,立法者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专家证人对弥补控辩双方专门知识的不足有重大作用,有必要进一步考虑其诉讼地位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赋予专家证人一定的诉讼地位是必要的。在考察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时,必须考虑其与既有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制度的兼容性。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及其地位

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各主体由于在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及与案件的关系不同,诉讼地位有着明显差别。当事人基于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参加诉讼,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重要作用,或是原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共同原告,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是被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共同被告、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或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或是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地位的被害人。对于专家证人是否应当赋予其诉讼地位,以及赋予何种诉讼地位,立法者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从有用性上看,该主体是否能够满足诉讼中的特定需要,能否解决诉讼中的特定问题。专家证人对弥补控辩双方专门知识的不足有重大作用,有必要进一步考虑其诉讼地位问题。

第二,从可替代性上看,该主体为满足特定需要,是否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专家证人在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功能上,与鉴定人的作用有交叉、重叠之处,但是从具体的目标指向和作用对象上看,两者有很大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赋予专家证人一定的诉讼地位是必要的。(www.daowen.com)

第三,从立法角度看,赋予特定主体的诉讼地位,是否会与既有立法形成较大冲突,甚至造成难以调和的矛盾。在考察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时,必须考虑其与既有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制度的兼容性

第四,从实践角度看,立法者还应当考虑,要赋予特定主体的诉讼地位,是否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该主体的作用。专家证人的诉讼角色定位同样如此,我们必须关注何种诉讼角色能够在实践层面上最大限度地帮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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