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完善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美法系法律在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的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做法;大陆法系在奉行鉴定制度的同时亦适度借鉴了专家证人制度。完全对抗性的专家证人制度所引发的“专家论战”,促使立法者强调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优先责任。目前,就我国民众的法治信仰程度、司法理念、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而言,采用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完善专家证人制度更符合国情。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完善

司法,或称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司法的运作是借助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而进行的,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的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司法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渐突出,这就迫切需要在改革中逐步改善。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原有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方式逐渐向对抗制转变,这一司法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少法官收集证据的职能,使庭审方式从询问向听审转化。改革后的庭审方式实际上采取了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取证模式,这为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提供了基础。绝对的垄断和绝对的自由都不是最佳的选择,逐步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家证人制度才是最佳选择。[3]

就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彼此借鉴、优势互补是一种趋势。英美法系法律在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的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做法;大陆法系在奉行鉴定制度的同时亦适度借鉴了专家证人制度。如德国司法中,在不影响鉴定人工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聘请自己的鉴定人参与官方的鉴定活动。这些措施都是针对本国制度本身的缺陷、坚持本国诉讼价值,进行借鉴、中和的成功表现。在世界范围内,两种制度的融合是当今各国司法发展的趋势。(www.daowen.com)

可以看到,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有其天然的生存环境,即强调完全的对抗和意识自治,体现程序的公正透明及诉讼双方的地位平等。同时,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着先天的弱点——奢侈性、烦琐性和倾向性难以彻底消除。完全对抗性的专家证人制度所引发的“专家论战”,促使立法者强调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优先责任。英美国家以巨额诉讼成本为代价换来的经验教训,我们要重视,防止其在我国诉讼活动中的变相发生。

目前,就我国民众的法治信仰程度、司法理念、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而言,采用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完善专家证人制度更符合国情。[4]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国目前诉讼水平、诉讼能力和司法理念的,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平等利用诉讼资源的专家证人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辅助性,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打破鉴定意见的垄断地位,对鉴定意见起到监督作用,同时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这将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明智之举和最佳选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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