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阻力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阻力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大势所趋。在我国法律制度迥异、配套制度空白的大环境下,全面推行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二)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运行基础不扎实制度的生长壮大需要肥沃的土壤,长期以来,我国奉行严格的职权主义,法官主导诉讼过程,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处于相对消极的地位。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阻力

司法鉴定意见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意见,往往决定着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司法鉴定意见有时还可能关系到被告人的生与死。有些刑事案件的结果,在更大程度上是被司法鉴定意见所决定的。在一宗故意杀人案中,因涉及数名被害人,引发的舆论关注很大。对该名被告人是否具有精神病的精神司法鉴定意见,就可能关乎其是否会被判死刑的问题。因此,讨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问题,探讨如何对各种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法庭质证,不仅是个案审判时应当关注的重点,更是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有着很高的依赖性,然而,辩护律师大多不具备鉴定领域的专业能力,难以对存疑的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法庭质证。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成为刑辩律师对抗控方司法鉴定意见的一大辩护利器。专家证人制度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庭审实质化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大势所趋。其阻力主要来自法治环境、诉讼机制、运行基础几个方面。

(一)我国法律诉讼机制与之不适应

制度的顺利成长还需要配套制度的养料,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孤立的,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与支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推崇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则坚持法官自由心证;英美法系在鉴定人资格认定上秉持宽资格、严质证的原则,而大陆法系则是严资格、略质证。在我国法律制度迥异、配套制度空白的大环境下,全面推行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二)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运行基础不扎实(www.daowen.com)

制度的生长壮大需要肥沃的土壤,长期以来,我国奉行严格的职权主义,法官主导诉讼过程,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处于相对消极的地位。虽然法律的修改吸收了一些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做法,逐渐强调庭审中双方的平等对抗,但也很难动摇我国诉讼文化中的职权主义基础。

(三)难以解决专家证人制度的缺陷

制度的成功运行更需要对制度缺陷进行防范,如上所述,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存在严重弊病,如难以保证专家证人的中立性和诉讼效率。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我国尚未具备充足的法治条件的当下,引入真正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制度,可能会因此产生更多的问题,并加剧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混乱的状态。

总的来说,目前司法实践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专家证人名称不统一,存在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等多个名称;二是诉讼地位不明确,没有明确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三是专家证人出庭的审批程序不规范,有的法院因此不同意专家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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