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全解析

广西通志: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全解析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90年代开始,广西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与劳动关系调整变化,大致分两个阶段实施。为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广西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通过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关系调整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就业行为。劳动力行政调配制度取消后,企业有真正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有充分择业自由权。

广西通志: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全解析

1991—2005年,广西劳动用工制度由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时期,经过一个由“堵”“管”逐步到开放、服务渐进的过程,与在全国城乡管理上长期实行二元体制逐步改变相同步。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4个规范性文件,起到对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先声作用,但是,由于新旧两种用工制度并存,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最明显的是职工能进能出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推动。1987年前,国营企业一直处在“一统天下”的局面,劳动者就业把进入国营企事业单位作为唯一选择,职工离开国营单位,缺乏再就业社会条件。因此,在实施国务院的4个规定文件时,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多。1988年,为调整劳动关系,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精神,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仲裁机构。199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广西劳动行政系统仲裁机构从劳动合同鉴证入手,使劳动关系的确立做到规范化、合法化。

20世纪90年代开始,广西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与劳动关系调整变化,大致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1991—1994年),首先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深化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1991年,根据劳动部提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总体设想,广西提出今后十年逐步建立一种“国家计划指导,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目标。1992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固定工制度,由个别试点转为全面推广。从1993年起,劳动部门不再给企业下达招工指标,根据劳动部政策指示精神,同时整顿、废除子女“顶替”和“内招”办法,开办有组织的劳务市场。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开除、辞退职工等。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逐步得到施行。由于社会保障体系未形成、城乡户籍分割等因素问题影响,劳动用工市场化推进缓慢。在全局指导上政府一度片面强调减员增效,致使大量富余职工下岗。此时,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出现,开始成为国营企业分流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

经济转轨带来劳动关系重大变化,主要表现:承包经营权的实行,而企业和劳动者对国家依附关系基本未变;国有企业改革涉及产权和经营权变动,劳动者仍处于依附企业地位;随着企业改革走向深化,劳动关系运行逐步转向市场;混合型经济及私营经济出现,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社会就业中介参与,产生雇佣劳资关系,劳动用工出现竞争态势。(www.daowen.com)

第二阶段(1995—2000年),为劳动合同制全面实施阶段。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劳动法》,废除国家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企业内实现新招工人与企业内原有职工并轨统一,实行统一全员劳动合同制。自治区劳动厅和各级劳动部门根据劳动部制定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做好劳动合同的审查鉴证,监督和检查劳动合同签订。1995年,首先在非国有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至1997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企业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合同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998年,广西企业实施改革整顿,加大国有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改革用工管理制度。全自治区除仍控制从农村招工和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人外,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办理企业招工录用和审批手续,改变国家统一下达招工计划、统一招收录用做法。此后,随着企业改革和调整经济结构,用工和就业实现市场化,企业富余职工日益增多,大量劳动关系需要变更和调整。同时,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行为不规范。为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广西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通过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关系调整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就业行为。劳动力行政调配制度取消后,企业有真正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有充分择业自由权。2000年,随着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改变劳动力行政调配职能,对企业招工、调动审批改为依照市场规则和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一个新型的,按照劳动力市场客观要求及运行规律来构建和推动的劳动用工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2001年,自治区普遍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即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002年,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使集体合同具备可操作性。14个市全部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2005年,广西劳动制度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配固定工制度平稳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用工自主,劳动者自主择业,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框架。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就业行为从而迈进市场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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