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进步与海洋法的发展——基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分析

论科技进步与海洋法的发展
——基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分析(1)

程时辉(2)

摘要:科技进步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极大。科学技术作为影响海洋法发展的内在动力,推动了海洋法的诞生和发展,极大地扩大海洋法的外延,并丰富和完善了海洋法的内涵。同时,科技进步也加剧了国际社会的海洋冲突和争端;部分国家凭借科技实力而采取单方面行动,对海洋法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应加强海洋研究、加快海洋调查,推动海洋学科的发展;在处理海洋事务的过程中注重科技与海洋法的综合运用,提升我国海洋“话语权”;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进一步提升我国在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关键词:海洋法;科学技术;国际海底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当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且对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海洋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海洋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海洋法作为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之间在各种海域从事有关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发展也无疑受到科学技术的深刻影响。那么,科学技术对海洋法发展到底产生了哪些影响?对推动海洋法发展完善有哪些积极影响,又对减损阻碍海洋法律制度发展有哪些消极影响?科学技术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能为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哪些借鉴和启示?在我国不断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下,进一步深入分析、探讨科学技术对海洋法发展产生的影响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海底活动的兴起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结束后,全球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世界各国探索、利用海洋的需求越来越高,海洋活动越来越多样化,这与海洋技术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这一时期,海洋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海洋军事技术飞速发展,近海石油采矿工业取得长足进步、海洋科学研究和调查方兴未艾。(3)

(一)海洋军事技术发展迅速,海底空间安全受到主要国家的广泛关注

“二战”结束后,冷战的阴霾笼罩着国际社会,大国集团的对立愈加严重,海底军事技术的发展更加受到重视。海洋军事技术的发展使得海底军事化的利用成为现实,海底空间战略意义和海底安全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当在海底建设大型人工军事设施和永久性防御工事成为可能时,海底军备竞赛便在科学技术足够发达的国家之间展开。(4)由于海底空间的军事战略意义凸显,冷战军备竞赛由陆地、海面进而向海底扩展,更多国家尝试将海底用于军事目的。上述现状在20世纪60年代末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联合国第22届大会决定专门研究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床和洋底的和平利用问题。(5)1969年10月,美、苏共同向日内瓦裁军会议提交了一份名为“禁止在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的美苏联合草案”。(6)1970年12月,《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海床条约》)在联合国获得通过。《海床条约》确定了“为和平目的探索和使用海床洋底”(7)的原则,并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确立的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近海石油、采矿工业的发展,促进各国对海底矿产资源巨大经济价值的重视

近海石油工业的发展对“二战”后的海底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8)随着“二战”结束,世界经济复苏,全世界的能源需求量迅速增加。按照1945年的石油消耗量计算,当时探明的石油资源只够15年的开采,(9)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技术先进国家(主要是当时的发达国家)将目光投向近海海底,以便迅速而经济的开采石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技术取得飞速发展,(10)近海油气的勘探和开发正以不可阻挡的势头向深海推进。海洋石油工业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认识到海底蕴含矿产资源的巨大经济价值。工业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海洋石油产业创造的高额利润吸引了商业资本进入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资本与技术的相互促进使得海底矿产资源的开采成为可能。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采技术迅速发展,国际社会对几乎整个海底产生了浓厚的商业兴趣。(11)深海资源开采技术的发展为海底矿产资源开采工业带来了远大前景,也引发了各种法律和政治问题,这也注定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各国关于“区域”制度的争论和博弈会异常激烈。

(三)“二战”后世界范围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和调查方兴未艾,为国际社会确立“区域”制度提供了必要信息和科学依据

人类首次发现、鉴定、分析深海底锰结核矿产资源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是1872—1876年英国“挑战”号进行的大规模环球海洋勘探活动。“挑战”号的环球之旅取得了有关海底的大量探测成果,取得第一批锰结核矿等海底样品。至20世纪60年代,海洋学进入大发展时期,各国对深海底的兴趣再次被激发,针对深海底的科学研究和调查活动再次如火如荼展开。1965年美国科学家约翰·梅罗所著的《海洋矿物资源》一书的出版对国际社会认识“区域”有着重要意义。(12)梅罗关于海底矿物资源的研究成果引起了采矿业、法律顾问和联合国的注意。该书在国际社会引起了一场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底制度的大辩论,也在世界范围了带动了其他各国研究海底矿产资源的热情。海洋科学的发展推动了海洋及其资源的新发现,同时加快了国家管辖权向海洋的延伸。(13)国际社会对海底日渐热烈的科学研究也推动了联合国的参与。1966年12月,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进一步通过了题为《海洋资源》的2172号决议,要求秘书长提交一份“概述世界范围内海洋科学技术活动和有关改进海洋科学方面国际合作……的补充报告”。(14)联合国有关海洋科学的研究和调查,为后续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区域”制度的制订提供了必要信息和科学依据。

总之,自“二战”结束后,有关海底的军事技术、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和海洋科学研究取得了快速发展,海底活动在全世界引起了高度重视。各国针对海底问题分别在法律、政治、军事、技术和经济方面采取了行动,进一步促使解决海底问题出现在联合国的议事日程上。

二、科学技术进步与“区域”制度的形成

(一)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形成和确立

随着海底开采技术不断进步,按照《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可开采标准”,大陆架外部界限会逐步向深海底延伸,深海底将被技术先进的沿海国瓜分。(15)在此背景下,1967年,帕多大使提出“区域”及其资源应适用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提案。帕多在提案中指出:鉴于技术先进国家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担心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床和洋底会逐步被各国竞相占有和利用,技术发达国家很可能会利用技术优势建立固定的军事设施……以采尽对世界有巨大潜在利益的资源。(16)“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作为海洋法上新的法律制度的基石,不仅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支持,也逐步为不少发达国家所接受。当然,“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确立和适用也并非一帆风顺。以“七十七国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传统的海洋法只反映了国际社会少数成员的利益,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能使最贫穷的国际社会成员也有机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海洋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在参与管理和利用海底资源方面享有平等地位。(17)而以美、苏为首的技术先进国家则坚持主张深海开发是一种公海自由、“海床本身应适用与公海相同的制度”,(18)“区域”及其资源应适用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坚决支持下,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宣告“区域”及其资源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19)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得以通过,“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作为一项新的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立。

(二)科学技术促进了“区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随着海底问题的凸显,国际社会希望建立一项新的国际制度规范海底活动的意愿越来越强烈。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深海科学技术持续快速发展使得深海采矿日渐成为现实。20世纪70年代,以海洋石油工业为主的勘探、开采活动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二是开发海底所需要的一切技术几乎全部被发达国家控制。海底活动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然而技术先进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科技实力的差距逐步扩大,这决定两者开发、利用海底的能力有着巨大区别。(20)技术先进国家拥有先进的深海装备和技术,长期进行海洋调查和科研,掌握了较全面的海底资料,具备丰富的海底活动经验;而发展中国家则既没有充裕的资金,也缺乏先进技术来发展海底事业。因此,技术先进国家希望尽快确立一项满意的国际制度以便更快的攫取海底财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通过国际机构来规制技术先进国家的海底活动,以免技术先进国家利用技术、资金优势垄断海底资源。深海底勘探和开采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获取深海资源成为可能,技术先进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达成了制订海底制度的共识。

从1982年“区域”制度的确立到2017年《“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草案》的公布,“区域”制度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和完善。随着深海勘探技术的发展及国际社会对“区域”矿产资源研究调查的深入,国际海底管理局(下称管理局)根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先后制定了三个探矿和勘探规章。深海勘探开发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着人类对“区域”资源由探矿和勘探向着开发和进步发展。2012年4月,管理局制订了《关于拟订“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开发规章的工作计划》,(21)标志着“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的制定正式开始。2017年8月,管理局审议并公布了《“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规章草案》),(22)并要求各国提出评论意见,“区域”制度取得进一步发展。《规章草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区域”制度对科技进步的依赖。《规章草案》首次将“最佳可得科学证据”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最佳可得科学证据”是指在合理的技术和经济限制下,以国际公认的科学实践、标准、技术和方法为基础,在特定情况下可获取和可得到的优质、客观的最佳科学信息和数据。(23)此外,“最佳可得技术”“最佳环保做法”等也成为《规章草案》的重要内容。《规章草案》的制定高度依赖物理海洋学、化学海洋学、海洋生物学等学科的进步。海洋科学的进步和技术标准的更新,不断推动着“区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科技实力的不平衡导致了“区域”制度制订过程中的主要分歧

科技实力的不平衡,导致了“区域”制度制订过程中科技实力不同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坚持不同立场。

“区域”制度和机构的性质是各国或国家集团的主要分歧之一。技术先进国家主张成立松散的注册性制度和机构,管理机构的权力应得到限制,各国应对海底开采作业享有广泛的自由权。(24)例如,英国在提案中指出已拥有海底技术的国家在(国际机构)理事会内享有特殊地位;(25)美国则主张建立一个权力仅限于颁发采矿执照的国际制度。(26)发展中国家提出在“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下建立完全由管理局开发、管理的强有力的国际机构。(27)另外一个充分体现技术先进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分野的重要问题,是关于海底资源开发主体和开采条件问题。代表发展中国家的七十七国集团的提案认为:“该区域的一切资源勘探、开发,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及其他一切相关活动均应由管理局进行。”(28)而技术先进国家则强调最大限度开发、利用海底资源,并更注意海底资源开发的具体规则和条件,希望尽可能快地将开采权限交由开发实体。(29)不难看出,技术先进国家希望享有更大的自由权限对海底资源进行开采,以获得相应收益;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建立更大权限的管理局来防止技术先进国家凭借技术优势攫取海底利益。

此外,技术先进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分歧,还表现在平行开发制度、单方面开采、管理局审查制度、(管理局)大会和理事会表决制度等方面。总之,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因为科技水平的差距而产生的分歧和斗争是全面的,且贯穿于整个会议期间。

三、科学技术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

近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提高了人类探索和利用海洋的能力,尤其是在更大范围内勘探、开发海洋资源的能力。通过分析科学技术对“区域”制度发展的影响,由点及面,不难发现,科学技术对整个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同样有着深刻的影响。当然,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对海洋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也为海洋法律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科学技术对海洋法发展的积极影响

(1)科学技术推动了海洋法的诞生和发展。在中世纪以前,人类生产力水平极为有限,对海洋的利用仅限于“鱼盐之利”“舟楫之便”。彼时海洋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之物”,严格意义上的海洋法并未形成。16世纪以后,欧洲自然科学研究和工业水平取得长足进步,航海技术飞速发展。地理大发现后,海洋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际法之父——雨果·格劳秀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海洋自由论充分反映了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对开展航海贸易的需要。(30)可以说,海洋法基石之一——海洋自由原则的形成与当时航海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领海制度是另一个在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下而确立的海洋法律制度。领海制度的产生与主权国家沿海的渔业、盐床及军事安全利益有着密切关系,(31)具体体现在围绕领海宽度的不同学说和观点上。主要学说包括:航程说、视野说、大炮射程说及3海里原则等。其中,大炮射程说认为:“使陆地的权力扩展到炮弹爆炸的地点,陆地的权力是以武器威力的范围为范围。”(32)大炮射程说得到了普遍认同并在后来演变为3海里宽度规则。(33)由此可见,人类对海洋的探索和利用总是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的。

(2)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拓展了人类在海洋的活动范围,进而扩大了海洋法的调整范围。事实上,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及“区域”制度的形成都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34)以大陆架制度为例,在人类尚不具备探索、开发近海油气资源技术时,大陆架只是地理学、地质学的概念;(35)1945年,《杜鲁门公告》的发表使得大陆架作为一个海洋法律概念应运而生。(36)1958年,《大陆架公约》正式确立了大陆架制度,大陆架的定义采用的是“可开采标准”,(37)这与当时的技术水平是相适应对的。《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外部界限作出规定:“(1)按照本条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到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2)按照本条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点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限,……但划定大陆架对的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 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 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38)可见,外大陆架划定是建立在海洋勘探、测绘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之上的,《公约》精确地反映了技术的发展。

(3)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海洋法调整的新领域不断出现。当前,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BBNJ)、海洋保护区等晚近海洋法发展的新议题,均是因为科学技术进步而产生的。

科学技术进步加快了人类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也对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带来了挑战。(39)一方面,生物技术的进步凸显了BBNJ的巨大价值。20世纪50—70年代,随着生物化学、生物学、生态学、有机化学和药理学等学科在海洋科学领域的充分应用,科学家从加勒比海绵状隐藻中首次获取了海洋生物活性化合物海绵胆碱和海绵胸腺嘧啶,并证明该物质具有抗癌和抗病毒活性。(40)BBNJ的潜在商业价值逐渐受到重视,特别是在化妆品、药物、生物修复、遗传研究和各种工业应用领域。(41)另一方面,人类大量的海洋活动严重威胁了BBNJ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成为各国共识。近几十年来,人类从事了大量捕捞、海洋倾倒、矿物开采、海洋废弃物污染、地质工程、管道和电缆铺设、生物勘探等海洋活动。至20世纪末期,人类海洋活动对BBNJ的威胁达到了危机点。(42)2004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特设工作组,研究与BBNJ的相关问题。(43)2015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就BBNJ问题拟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设立筹备委员会,正式举行政府间谈判。(44)

另外,《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以下简称“科咨附属机构”)对推动海洋保护区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2002年,“科咨附属机构”提议,启动就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问题确定适当的机制和责任事项的讨论。(45)随后,“科咨附属机构”就海洋保护区问题建议:一是有必要在科学信息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设立海洋保护区;二是……探索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设立海洋保护区的方式。(46)2008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9次缔约国大会通过了《确定公海水域和深海生境中需要加以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的海域的科学准则》和《建立包括公海和深海生境在内的代表性海洋保护区网的选址的科学指导意见》,(47)文件对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有着重要意义。“科咨附属机构”作为缔约国大会的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对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选择和划分海洋保护区建立了科学标准。

(4)科学技术提高了人类利用海洋的能力,同时也引起了海洋环境的破坏,国际社会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制定了更加严格和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以海洋石油工业为例,近一个世纪以来,海洋石油的生产、运输造成的石油泄漏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48)海洋石油污染是海洋石油工业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止、控制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第一个全球性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是1954年的《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该公约提出了“禁排区”概念。(49)鉴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大规模海洋石油污染事故频发,国际社会于1973年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这是第一个全面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50)该公约在1954年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污染物的种类扩大为一切“有害物”,(51)并对船舶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为了适应技术发展的变化,该公约先后在1978年、1992年、1997年、2008年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1982年,《公约》进一步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作出了全面规定。

近年来,海洋塑料污染逐渐成为广受国际社会关注的新兴问题。2014年,首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发布的《联合国环境署2014年年鉴》指出:海洋塑料垃圾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旅游业和近海渔业养殖造成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失高达130亿美元。(52)事实上,海洋塑料污染主要的问题之一是微塑料污染。微塑料一般是指直径小于1毫米的塑料颗粒,其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常规塑料垃圾物理变形后形成的;另一种是产品中的微塑料,最典型的如化妆品中的塑料颗粒。(53)毫无疑问,微塑料污染是工业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近年来,联合国注意到海洋塑料污染问题,并已经展开了行动。2014年,首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将海洋塑料污染列为最值得关注的十大紧迫环境问题之一。此外,已有不少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应对海洋塑料污染。例如,美国于2015年通过了《无微珠水域法案》;加拿大于2016年将塑料微珠认定为有毒物质。尽管当前有关海洋塑料污染防治的国际法律制度十分有限,但可以预见,有关海洋塑料污染防治的建章立制将很快实现。

(5)科学技术的发展丰富和完善了海洋法的内涵。海洋自由原则是传统海洋法的基石。格劳秀斯提出的海洋自由主要强调航行自由与捕鱼自由,《公约》进一步发展了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原则,确立了公海六大自由。(54)公海自由吸收了海洋自由理论中符合现代国际法理念的内容,又发展了海洋自由理论。(55)其中,在公海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需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依托;(56)飞越自由是建立在近代航空器的发明和航空技术高速发展的基础上的;铺设海底管道更是一项对海洋工程技术有着较高标准的复杂工程;海洋科学研究则与海洋学的发展密切相关、相互推动。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传统海洋自由原则的内容。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促成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形成和适用,完善了海洋法基本原则。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的国际海洋秩序。“二战”结束后,随着大量第三世界国家的独立和崛起,就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问题而言,第三世界国家坚持“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作为海洋法的一项新的重要基本原则在《公约》中得以确立,使得当前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丰富了海洋法的内涵。

(二)科学技术对海洋法发展的消极影响

(1)海洋科技的迅猛发展,提高了人类利用海洋的能力,导致了海洋争端和冲突。“二战”结束后,主权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问题逐渐凸显,其中相当一部分争端是由于国家管辖权的扩大导致对海洋资源的争夺而引起的。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各国利用海洋的能力,国家管辖权逐步向海洋拓展,海洋争端由此产生;另一方面,科技进步使得人类对各种资源的需求快速增加,更多的国家将目光投向海洋,并且科技进步使得资源更具有稀缺性,(57)国家为了争夺海洋资源而导致了为数众多的海洋争端。

(2)技术先进国家往往利用技术优势采取单方面行动,对海洋法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基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建立起来的“区域”制度使得以美国为首的技术先进国家极为不满。(58)1982年9月,美、英、法和联邦德国签订了《关于深海海底多金属结核的临时措施的协议》,(59)该协议被称为“小条约”。技术先进国家的单方立法和签署“小条约”的行为严重违反国际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正如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许通美主席所指出的:“任何国家在公约以外开采深海底资源的任何尝试,将招致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并将造就严重的政治和法律后果”。(60)尽管技术先进国家的单方面行动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将科学技术作为国际谈判的武器,引导海洋法向不良方向发展的做法值得警惕;同时,技术先进国家在参与海洋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将科技与海洋法充分结合的模式也值得思考和借鉴。当然,《公约》及其“区域”制度最终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国家的这些单方面行动无疑给海洋法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启示与建议

“区域”制度作为“二战”后海洋法新发展的重要部分,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受关注的部分。从“区域”活动的兴起到“区域”制度的建立,不难看出科学技术对海洋法发展产生的深刻影响,事实上,海洋法的众多制度均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并且,科学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发展。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更快、更深入地影响着海洋法的发展。因此,为应对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海洋法的变革,更好地维护中国海洋权益,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应对。

(一)加强海洋研究、加快海洋调查,推动海洋学科的发展

一方面,海洋科学研究和调查是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深入地参与海洋事务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另一方面,海洋科学研究是《公约》赋予所有缔约国的基本权利之一,海洋科学研究和调查一般不会引起国际争端。

首先,应加强海洋基础学科的研究,主要包括物理、化学、生物、水文、地质学等学科。总体上讲,我国当前的海洋科学研究与欧美等海洋大国还存在较大差距,加强海洋基础学科的研究既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

其次,注重海洋热点问题研究。当前海洋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失、深海开发等。这些热点问题既关系到人类与海洋的和谐相处,也关系着我国的重要海洋权益。

再次,应加强海洋装备研发。海洋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海洋装备的发展,从传统的海洋科考船,到深海勘探开发装备,再到全球海洋观测系统都体现了海洋装备在推动人类认识和利用海洋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后,在开展海洋研究和调查的海域选择上,可以南海和西太平洋作为重点。近年来,南海问题不断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一大因素便是南海被认为蕴藏着大量的资源。然而,无论是南海的地理信息还是南海资源情报都缺乏权威的统计(61)不同科研机构的调查和分析结果相差甚远。因此,加强南海科考调查有利于我国更全面、具体地掌握南海地理、地质信息和资源储量、分布情况,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南海的利益。此外,西太平洋地质构造特殊,被认为是“最理想的天然科学实验室”,(62)矿产资源储量极其丰富,且是“全球海洋生物种源中心”,(63)并在军事和安全上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地缘政治意义。对西太平洋的科考和调查,中国既可以单方面进行,也可以联合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联合开展,以期更好地促进与周边国家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在处理海洋事务的过程中应注重科技与海洋法的综合运用,提升我国海洋“话语权”

海洋科技和海洋法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科技实力决定了我国开展海洋活动的实际能力,海洋法则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工具,两者缺一不可。当前,在海洋法的诸多领域,科技和法律相结合的趋势已经逐步显现。例如,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下称“法技委”)成员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从事海洋勘探、开采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且“法技委”负责与深海海域活动有关的多项职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日常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64)再如,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提供科学技术咨询的“科咨附属机构”,对推动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保护区等制度的形成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科学技术实力决定一国参与谈判、磋商的能力。科学技术和科学家在海洋事务谈判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65)在涉及“区域”制度的谈判过程中,针对七十七国集团的提案,技术先进国家提出了各种建议和问题,而这些涉及科学细节和技术规定的问题几乎完全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的能力范围,技术先进国家凭借其科技实力处于优势地位。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技术先进国家在探索、利用海底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大量的一手资料;而发展中国家掌握的海底资料极少,在信息资料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提案无疑是极容易被技术先进国家找出漏洞,其观点也就更容易被攻击。可见,科技实力往往决定了一国或国家集团的话语权,进而决定了该国或国家集团对国际制度的影响力。因此,加快海洋科技和海洋法领域的交流、推动科学技术与海洋法的综合运用,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意义重大。

(三)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进一步提升中国在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科学技术进步对海洋法的影响是深远且明显的。当前,科学技术正在加速发展,且不断催生着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和海洋议题的出现。为进一步提升中国在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从观念上,应高度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针对当前与海洋制度有关的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生态问题,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新制度与旧制度问题,不同国家和国家集团之间往往分歧较大,且各国利益点错综复杂,单纯依靠法律制度谈判,往往会事倍功半;而科学技术标准则较为客观、统一,只有深刻认识科学技术在海洋法发展中的意义,或许才能为构建海洋法律制度提供新的思路。

(2)加强研究,准确把握海洋法律秩序变革进程中的科学技术因素的影响。尽管科学技术海洋法发展的影响深刻且明显,但具体来说,科学技术对海洋法影响的“作用力”大小、影响路径、影响方式等问题都亟须研究。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海洋法律秩序变革进程中的科学技术因素,能为我国参与海洋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很好的借鉴。

(3)结合当前科学技术发展态势,积极预判未来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和海洋议题的发展趋势。从海洋法的发展历程中不难发现,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先于法律制度构建步伐的。这是因为,只有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人类才能对海洋有更深入和全新的认识,并开展相应的海洋活动,进而构建相应的海洋法律制度。为此,我国应结合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探索未来海洋法发展的新动向,做好前瞻性研究,提升中国在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五、结语

科学技术作为当今人类社会生产力变革的第一动力,对人类社会活动和国际社会的交往有着深刻影响。在人类探索、开发和利用海洋的过程中,科学技术因素尤为突出。通过深入分析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不难发现,科学技术作为影响海洋法发展的内在动力,推动了海洋法的诞生和发展,极大地扩大海洋法的外延,并丰富和完善了海洋法的内涵。当然,科学技术进步也加剧了国际社会的海洋冲突和争端,部分国家恶意凭借其科技实力而枉顾海洋法的规定,对海洋法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可以预见,科学技术对海洋法的发展必将更加广泛而深入。当前,中国正在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充分把握、积极利用国际海洋秩序变革过程中的科学技术因素,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也将为海洋法的良性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和中国方案。

On the Influen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he Sea
——Taking Legal Regime of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as an Example

CHENG Shihui

Abstract: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had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he Sea.Science and technology,as the internal driving force affe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he sea,have promoted the bir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he sea,greatly expanded the extens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and enriched and improve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At the same time,advanc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ve also aggravated the maritime conflicts and dispu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Unilateral actions taken by some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thei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trength have had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he sea.In order to safeguard China's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better,we should strengthen marine research,accelerate marine surveys,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science;In the process of dealing with Marine affairs,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law of the sea,so as to enhance the“right of discourse”in China's ocean activities;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influen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n the law of the sea,which will enhance our role in the formation of a new maritime legal system in further.

Key Words:Law of the Sea;Science and Technology;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重叠问题研究——基于公海保护区的国家实践”(17XFX005)阶段性成果;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维护中国国家权益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7JJD820006)的阶段性成果。

(2) 程时辉,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调创新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海洋法。

(3) Robert W.Gehring,Legal Rules Affecting Military Uses Of The Seabed,Military Law Review,Vol.54,1971,pp.168-209.

(4) See Arvid Pardo,Who Will Control the Seabed?,Foreign Affairs,Vol.47,No.1,1968,pp.123-137.

(5) See A/2340.

(6) “Revised American-Soviet Draft Treaty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Emplacement of Nuclear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on the Sea-Bed and the Ocean Floor and in the Subsoil thereof,October 1969”.Department of State,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FRUS), Nixon-Ford Administration, Vol.E-2, Documents on Arms Control and Non-proliferation, 1969-1972.

(7)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Treaty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Emplacement of Nuclear Weapons and Other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on the Sea-Bed and the Ocean Floor and in the Subsoil thereof,February 11,1971”,available at:http://disarmament.un.org/treaties/t/sea bed,last visited on 26 April,2018.

(8) 参见[加]巴里·布赞:《海底政治》,时富鑫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317页。

(9) [美]杰拉尔德·丁·曼贡:《美国海洋政策》,张继先译,海洋出版社1982年,第242页。

(10) See Arvid Pardo,Who Will Control the Seabed?,Foreign Affairs,Vol.47,No.1,1968,pp.123-137.

(11) 参见[加]巴里·布赞:《海底政治》,时富鑫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317页。

(12) See Doug Bandow,Developing the Mineral Resources of the Seabed,Cato Journal,Vol.2,No.3,1982,pp.793-821.

(13) See John A.Knauss,The Effects of The Law of The Sea on Future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of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on the Future Law of the Sea,Louisiana Law Review,Vol.22,1985,pp.203-208.

(14) A/2172.

(15) 参见张晏瑲:《国际海洋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49页。

(16) See A/6695.

(17) See John E.Noyes,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Past,Present,And Future,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Vol.40,Issue 1-3,2012,pp.447-466.

(18) 周忠海:《国际海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59页。

(19) See A/RES/2749(XXV).

(20) See Douglas M.Johnston,Law,Technology and the Sea,California Law Review,Vol.55,Issue 2,1967,pp.449-472.

(21) Se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Work plan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the exploitation of polymetallic nodules in the Area,ISBA/18/C/4,25 April,2012.

(22) Se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Draft Regulations on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ISBA/23/LTC/CRP.3*,August 8,2017.

(23)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Draft Regulations on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ISBA/24/LTC/WP.1,Schedule 1.

(24) See A/8421.

(25) See A/8421.

(26) See A/AC.138/25.

(27) See A/CONF.62/C1/L.7.

(28) C.1/CRP.4.

(29) See C.1/CP.2.

(30) 参见白佳玉:《论海洋自由理论的来源与挑战》,载《东岳论丛》2017年第9期,第41—47页。

(31) 参见刘中民:《领海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的国际关系分析》,载《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3期,第17—28页。

(32)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33) 参见杨泽伟:《国际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54页。

(34) 例如,有学者认为:20世纪末海洋法领域最重要的3个新增部分都是海洋技术发展及对海洋资源利用直接导致的。这3个部分是:由捕鱼业发展和捕捞技术提高推动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由海洋石油勘探、开采技术进步而促成的大陆架制度;由深海底矿物资源开采现实可能性的提高而形成的“区域”制度。参见周忠海等:《国际法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页。

(35) See Milford E.Shirley,Mariculture,the Law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Offshore Oil Recovery:A technology Affected by a Body of Law Effected by a Technology,Resources Law,Vol.11,No.4,1979,pp.725-753.

(36) See Milford E.Shirley,Mariculture,the Law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Offshore Oil Recovery:A technology Affected by a Body of Law Effected by a Technology,Resources Law,Vol.11,No.4,1979,pp.725-753.

(37) See 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Article 1.

(38)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Article 76.

(39) See Niels Jobstvogt,Nick Hanley,Stephen Hynes(eds.), Twenty Thousand Sterling Under the Sea:Estimating the Value of Protecting Deep-Sea Biodiversity, Ecological Economics, Vol.97, 2014, pp.10-19.

(40) See David leary,Marjo Vierros,Gwenaelle Hamon(eds.),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A Review of Science and Commercial Interest, Marine Policy Vol.33, 2009, pp.183-194.

(41) See Harriet Harden-Davies,Deep-Sea Genetic Resources:New Frontiers for Science and Stewardship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Deep-Sea Research II,Vol.137,2107,pp.504-513;See Louise Angelique de La Fayette,A New Regime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and Genetic Resources Beyond the Limit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24,2009,pp.221-280.

(42) See Louise Angelique de La Fayette,A New Regime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and Genetic Resources Beyond the Limit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24,2009,pp.221-280.

(43) See A/59/24.p.12.

(44) See A/69/292.

(45) See UNEP/CBD/SBSTTA/8/3.

(46) 参见郑苗壮、刘岩、徐靖:《〈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研究》,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40—45页。

(47) See UNEP/CBD/COP/9/20.

(48) See G.Dudley,The Problem of Oil Pollution in a Major Oil Port,Field Study Council,Vol.2,1968,p.21;参见曲波、邓声贵:《灾难性的海洋石油污染》,载《自然灾害学报》2001年第1期,第69—73页。

(49)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by Oil,Annex A,Article 1.

(50) 参见朱建庚:《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3页。

(51) Se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Article 2.

(52) See Smith J,UNEP Year Book 2014:Emerging Issues in Our Global Environment,Nairobi:UNEP,2014,pp.48-53.

(53) See Marcus Eriksen,Sherri Mason,Stiv Wilson(eds.), Microplastic Pollution in the Waters of the Laurentian Great Lakes, 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 Vol.77, pp.177-182.

(54)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公海六大自由分别是:(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e)捕鱼自由;(f)科学研究的自由。

(55) 参见白佳玉:《论海洋自由理论的来源与挑战》,载《东岳论丛》2017年第9期,第41—47页。

(56) 关于这一问题的更详细论述,参见谈中正:《科技发展与法律应因:人工固岛的国际法分析》,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4年第2期,第71—95页。

(57) 例如,捕捞技术和航海技术的发展使得渔业资源更加稀缺;化石能源的巨大消耗使得不少国家之间为了海底资源而引起了岛屿争端、大陆架划界争端等。

(58) Myron Nordquist、Esquire:《深海探矿的习惯法地位》,江家栋译,载傅崐成等编:《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论文精选集(1977—2007)》(第一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

(59) See James H.Breen,The 1982 dispute resolving agreement:The first step toward unilateral mining outside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Law,Vol.14,Issue 2,1984,pp.201-233.

(60) A/CONF.62/PV,p.193.

(61) 参见杨泽伟主编:《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1页。

(62) 李春峰:《中国海洋科技发展的潜力与挑战》,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18期,第37—43页。

(63) 林茂、王春光、王彦国等:《西太平洋浮游动物种类多样性》,载《生物多样性》2011年第6期,第646—654页。

(64) “法技委”主要职能包括:审查工作计划申请;监督勘探或开采活动;评估此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提供咨询意见;以及与理事会就所有与勘探和开采非生物海洋资源有关的事项达成协议。Se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The Legal and Technical Commission,available at https://www.isa.org.jm/authority/legal-and-technical-commission,last visited on 20 May,2018.

(65) See John A.Knauss,The Effects of The Law of The Sea on Future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of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on the Future Law of the Sea,Louisiana Law Review,Vol.22,1985,pp.20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