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以多层治理为视角
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以多层治理为视角
夏海斌(1)
摘要:虽然世界各国的海洋政策各不一样,但仍有共同之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支持在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全球层面对海洋和沿海区域的管理和开发采取新的合作和治理方式。欧盟一直在尝试建立综合、统一的海洋开发和利用政策。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的生成背景、政策制定机制、实践发展状况及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可为我国和区域海洋治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多层治理
让·莫内曾经承认:“欧洲从来没存在过,人们必须真正制造欧洲。”(2)长期以来,欧盟一直在危机中前行,一直希望通过输出观念、制度和规范来推动其自身和全球不同层次的机制建设。当前欧盟经济整体乏力,再加之难民危机、分裂危机、恐怖主义等危机叠加,欧盟正遭遇“生存危机”。关于欧洲是地理的欧洲还是文化的欧洲,抑或是经济的欧洲,欧洲真的衰落了吗?这些问题又被重新重视,但随着国际力量对比的变化,欧盟调整了其全球治理的路径选择和议程设置,表现出更加务实、更加注重实效的多边和多层次治理,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便是一例。
一、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的生成背景:“地理即命运”
欧洲与海洋的特殊关系,离不开欧洲的地理因素,欧洲被地中海、波罗的海、北海、黑海和许多岛屿以及大西洋和北冰洋所环绕。早期,海洋在欧洲文化身份和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欧洲文化经历了一个以地中海为中心,逐步向外发展传播的过程,而且是暴力式的海洋争夺战,而后进入更广阔的海洋世界,使欧洲主导权得以确立。(3)欧盟成员国除卢森堡、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以外,其余国家都为沿海国家,其成员国管辖下的海洋空间大于其陆地领土,而且欧盟海洋空间也存在于印度洋和加勒比海。历史上许多人都将这种地理位置的特性看作是欧洲人对外扩张殖民的“理由”或“集体无意识”得以产生的地理因素,是形成“一个形象”“一个声音”的欧洲理由之一。(4)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能力得到了增强,但如果管理和决策水平不能跟进,人们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效益将受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开启了一条新的国际关系道路,即欧洲一体化,这不仅是新的实践,而且是新型的国际关系形态。欧洲更多地通过“软权力”而不是“硬权力”来整合一体化进程,其中“软权力”的三个基本要素包括文化、制度和政策。(5)政策既包括对内政策也包括对外政策。根据新功能主义理论观点,功能领域合作可导致合作政策逐渐“外溢”到其他领域,最终实现一体化政策。
当前欧盟成员国关于海洋运输、海洋工业、沿海地区能源、渔业、海洋环境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政策都是相互独立的,且有些政策措施相互产生冲突,这进一步加重了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决策的碎片化也阻止了协同效应的发挥。因此,欧盟认为现在提出海洋愿景,在国际层面、欧盟、国家和地方层面设计和实施新的海洋管理政策是恰逢其时。(6)同时,海洋的全球特性要求海洋治理需要基于科学的生态系统方法来制定政策,因此,欧盟议程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7)欧盟委员会在其《欧盟2005—2009年战略》中提出特别需要意向全面的海洋政策,旨在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发展繁荣海洋经济。2006年,海洋工业和服务业约占欧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海洋原油、气、水产品等除外),整体海洋经济占欧盟GDP的40%以上。(8)海洋产出如此重大,以致有“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之说法。因此,2006年欧盟委员会拟定了综合性海洋政策,而且这项海洋政策获得了科学研究、技术和创新的有力支撑。以上政策理念既反映了成员国的愿望,更是欧盟不断有所作为的体现。欧盟在把握情势变更和机遇的同时,不断扩大自己的共享职权,以期最终形成共同的海洋政策。
二、综合性海洋政策制定机制
首先欧盟强调“在制定所有涉海政策时,在不同决策层面加强合作和有效协调”以及运用“综合性、跨部门的方法”。(9)欧盟的体制框架是非常复杂的,总体上,大致可以用“四方机构”来描述,其中的一方是由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组成的行政机构:大致发挥着国家元首领导集体(欧洲理事会)以及政府和指挥部(欧盟委员会)的作用。另一方则是由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组成的立法机构:可以与上下两院组成的议会制相当。此外监督机构、协商机构、金融机构和各类办事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10)当前,欧盟的许多领域的政策制定权力分配已出现了多元化,包括超国家行为体、成员国政府和地区、地方等次国家行为体。
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是在原宪法性条约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它采取欧盟传统的修订条约的方式,修订了《欧洲联盟条约》与《欧洲共同体条约》,并将《欧洲共同体条约》重新命名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6条将欧盟的权能划分为专属权能、共享权能、政策协调权能和采取支持、协调和补充行动的权能。同时,辅助性原则是欧盟框架内处理权能分配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政策,其基本含义就是欧盟与成员国、地方政府以及地区政府在共享权力范围内需要对某一事项最初决策时,应当由与该事项联系最为密切、受该事项影响最大的行为体做出;在该行为体没有能力做出决策或者没有能力做出较好决策的时候,才由更高一级的行为体来做出决策,本质上是欧盟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宪政原则。(11)
具体到海洋政策而言,欧盟采取先易后难的合作路径,《欧盟2005—2009年战略》中提出特别需要意向全面的海洋政策,旨在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发展繁荣海洋经济。2006年6月,欧盟颁布了《欧盟综合海洋政策绿皮书》,提出今后的方向是加强对涉海工作的协调,加强成员国间的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2007年10月,欧盟委员会在各成员国磋商的基础上颁布了《欧盟海洋综合政策蓝皮书》。2008年6月,欧盟又出台了《欧盟海洋综合政策实施指南》,提出用战略方法制定国家海洋政策、提高区域合作效率。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制定了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采取共同行动的框架指令——《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2012年9月,欧盟委员会又以通讯的形式发布《蓝色增长:海洋和海洋可持续增长的机会》。(12)之后欧盟又相继出台了系列海洋行动计划涉及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洋环境的保护等诸多方面。
《关于适用辅助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议定书》第9条为委员会设定了四项基本义务:咨询、推进、信息和发布。自2006年7月欧盟委员会拟定综合性海洋政策绿皮书,(13)经过一年的咨询期,考虑了各方利益相关方,2007年6月,欧洲理事会经过辩论,要求委员会制定欧洲行动计划,委员会邀请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以及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成员国和地方当局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来积极响应该政策,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蓝皮书随之产生。较之前的绿皮书和蓝皮书其有较大缩减,提出的主要政策主张包括海洋政策的治理框架和方法,即适用综合海洋政策的治理框架方法,以及横向和纵向的政策工具,即财政支持和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综合性海洋政策将主要集中开展行动的五个领域,即最大限度地利用海洋和海洋的可持续利用、建立基于知识和创新型的海洋政策、在沿海地区提供高质量的生活方式、促进欧洲在国际海事事务中的领导地位、提高欧洲海洋事务的透明度等。(14)由于海洋治理需要基于科学的生态系统方法,而欧盟在实施上述海洋政策主张和行动方面最具优势,可以将共享权能更多的逐步转化为专属权能。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508/2014号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1255/2011号法规对综合性海洋政策(IMP)的发展做了进一步规划。欧盟(EU)1255/2011号法规中规定欧洲海事和渔业基金(EMFF)的范围包括对IMP的支持及推动海洋、沿岸地区、海事部门等开展合作经营、决策制定,同时也是成员国间各不相同的有关政策的补充,尤其是CFP、运输业、工业、国土整合、环境、能源、旅游业等方面的政策。要确保波罗的海、北海、凯尔特海、比斯开湾、伊比利亚海岸、地中海、黑海海洋盆地等不同区域的政策之间能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15)
三、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进展情况
全球治理理论是全球化发展的产物,多层治理理论(Multi-level governance)也是欧洲一体化实践的结果,正所谓理论来源于现实,也高于实践,能更好地解释指导实践。在欧洲政治语境下,多层治理是在一个新的民族国家联合体中,包括国家与超国家,甚至还包括次国家行为体的一种非等级、协商的“多层治理”的独特政治构架。(16)
(一)总体进展
欧盟自从2007年推出综合性海洋政策以来,就在寻找通过促进跨越部门、跨越国境的所有海事产业之间的合作,使欧洲海洋经济更好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的方法。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欧洲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从2009年开始,欧盟在所有有关海洋的政策中都提出了关键建议,以增强欧洲经济竞争力。通过避免重复花费资金,鼓励海洋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一体化政策已为欧洲经济和成员国海事部门带来了具体的利益。欧盟希望海洋经济发挥出巨大潜力,由此提出了“蓝色增长”。(17)
欧洲一体化工程,发展到今天得益于联合框架下的自我利益实现以及主权的汇集,那就是将民族国家互信的意愿与通过分享而受益的机遇进行了有机结合。尽管一体化发展过程危机不断,但是“欧盟越变化,欧盟越趋同”的主线没变。(18)欧盟相关法规的修改,也为综合性海洋政策向共同海洋政策转变奠定了基础,促进政策融合,不仅是有好的治理理念,关键是有务实的方法和显著的成效,具有可持续性。同时,先进科技的发展尤其是海洋科技的可持续性是欧洲发展海洋经济的前提,它关系着欧洲经济长期竞争力的发挥。
(二)多层治理进展情况
多层治理理论认为欧盟成员国、沿海地区、各产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好管理和协调,对高效、可持续发展海洋经济至关重要。同时,欧盟海洋经济源源不断的信息、数据、实践能促进投资和创新,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1)成员国方面。越来越多地开始为海洋经济的发展寻找相适应的方法,例如,法国、葡萄牙、德国通过国家策略;一些国家通过具体的积极措施,例如,英国的海运单、丹麦的海洋战略、爱尔兰的科学战略。2011年,德国也采取了一个促进海洋经济增长的计划。一些成员国,例如,塞浦路斯、法国、荷兰、波兰已采取部门间的协调、增加部门岗位等措施。一些沿海地区,例如,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西哥特兰、布列塔尼,从2009年起进一步发展了他们的地区海洋战略。2010年,17个成员国和相关国家发布了《为培养健康、富有生产力的海洋的联合计划》,(19)以促进研究资源和能力之间的协调。
(2)欧盟方面。2010年10月,欧洲议会采纳了关于欧盟海洋政策一体化的决议,确认了管理海洋事务方法一体化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并邀请欧盟委员会参与《欧洲2020战略》。2011年12月,欧洲议会与欧共体理事会建立了一个计划,以支持欧盟海洋一体化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并使之有效。它为欧盟海洋政策一体化在2012年至2013年提供了第一份具有操作意义的计划文件,其具体实施细节在SEC文件6.2.5中描述。规则中的法律依据为欧盟海洋政策一体化提供了直接的方法。(20)总务理事会采纳了《关于IMP的结论》这份跨域文件,他们对近年发展进行概述,并表达了对正在进行的积极措施的支持,促进进一步的发展。2011年1月,地区委员会采纳了一个意见,该意见强调了基于环境、经济、社会因素,保证欧盟海洋政策一体化成功的重要性。欧洲经社委员会于2011年2月采纳了支持海事活动之间的跨部门、跨境协调的意见。
(3)国际方面。为配合2009年国际范围的欧盟海洋政策一体化交流,欧盟委员会在海洋、海洋法、可持续捕鱼决议上表现积极,不断促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球海洋管理机制的发展。一个特别的成就是发起欧盟范围的进程,其将最终引至国家管辖范围之外保护和可持续使用海洋生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的协商。欧盟在2012年6月里约热内卢“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国大会”上表示,欧盟想在保护海洋及管理海洋上两方面争取更大的发展。大胆的对外行动已得到了成功,区域捕鱼管理组织的执行力增强,增加与第三方国家打击非法、未经申报、违规捕鱼的合作。海洋事务在欧盟与其他国家的对话中已是一个常见的话题,例如中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美国。部门间对话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以在全球海洋事务中拥有更多合作。由此可以看出,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已具备了欧盟的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的属性。
四、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面临的挑战
不可否认,法律在欧洲一体化不可逆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51年《巴黎条约》、1957年《罗马条约》、1965年《布鲁塞尔条约》到1987年《单一欧洲文件》;从1991年《欧洲联盟条约》、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和2000年《尼斯条约》再到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欧盟的每一步发展都有法律依据和保障。
但是,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很明显超出了单个国家的海洋主张范围,管辖范围的不确定导致政策的不协调,反过来又造成对资源的破坏性竞争,最终带来政治紧张。全球性范围的过度捕捞就是这种趋势的症状体现。2012年,欧盟启动的“蓝色增长战略”旨在发展包括沿海风力、油气、渔业和水产养殖,以及航运和港口产业,但仍把海运部门和海运雇主排除在外。2014年,欧盟委员会将以前单独的环境和海洋事务与渔业组合合并,这种合并意味着一位专员Karmenu Vella将首次负责欧盟三大海洋相关政策——CFP、IMP和海洋战略框架指令。然而,这种结合并不能保证欧盟海洋政策更加一致。如IMP的情况所证明的那样,即使在一个单一的策略中也很少有协调。蓝色增长战略、海洋资源和知识的倡议、海上航行监测的指导、海上监视的倡议以及各种海底战略的倡议已经启动,但每个倡议都有自己的具体内部逻辑,并且几乎没有协调。虽然IMP在具体操作层面有许多实践,但在更高的政治层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整体规划。(21)
五、综合性海洋政策评估及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海洋政策一体化重申了欧盟海洋的重要性。它已发展为一种工具,为欧洲海洋发展、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了具体的利益。欧洲海事部门为实现欧洲经济、欧洲2020战略的目标作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采取了协调措施使成本降低、资源效率提高、风险降低,并通过创新来确保欧洲的海洋治理领先地位。
如果采用欧盟政策的三个软权力指标,即合法性、互惠性和有效性(22)来评价欧盟的综合性海洋政策。政策基于科学的生态系统方法,发展海洋经济、保护环境,无疑符合欧盟法律,是合法的。一体化政策已为欧洲经济和成员国海事部门带来了具体的利益,可以说具有互惠性。有效性一方面指政策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指决策和执行效率,前者有一定效果,但在进一步推动决策和执行方面还远远不够。
基于已取得的成绩,欧盟可将“蓝色增长”作为未来政策的目标。因为“蓝色增长”将带领欧盟海洋政策一体化的第二个阶段,以实现一个健康的海洋经济,为欧洲提供创新、增长、可持续性发展。2016年11月10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首个欧盟层面的全球海洋治理联合声明文件,是欧盟对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是对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回应。它是基于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先生在联合国、其他多边论坛以及与主要全球合作伙伴双边方面开展国际海洋治理的政治任务。该文件称将改进国际海洋治理框架;减少人类对海洋的压力,为可持续的蓝色经济创造条件;加强国际海洋研究和数据共享三大优先领域,旨在将良好的海洋治理的内部和外部安全层面联系起来,应对全球海洋挑战,以实现安全、可靠和可持续地开发利用全球海洋资源。正如世界自然基金会欧盟海洋政策专员萨曼莎·伯吉斯表示“在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上,希望欧盟能够率先垂范,颁布新的立法规范,通过加强与各国政府合作,确保欧盟和全球海洋实现可持续发展。”(23)
回顾历史,人类关于海洋权利之争理论上一直存在“自由论”和“封闭论”之分,但在具体实践和利用海洋、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两者没有根本之别,无非是哪些人、在多大程度上开发利用、保护哪些海洋以及对海洋的精确或者大概的分配。反思中国的海洋治理,有学者提出应汲取自由主义的海洋秩序观强调的形式自由和平等,也要处理好各国非直接的结构性联系所带来的实质不平等,建立包容性的海洋秩序。(24)正如詹姆斯·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中提出的:治理塑造着秩序,并将国际秩序分为经验性秩序和规范性秩序,前者指全球事务随着历史演进的相关安排,不论这种秩序是多么的不受欢迎;而后者则排除了历史上那些因战争等因素而陷入无序的时期。(25)我们既要避免无政府的丛林自由,也要避免主权至上的封闭,要在现有经验性秩序的基础上,不断推进规范性秩序建设。无疑,欧盟综合性海洋政策具有借鉴意义。欧盟采用生态系统的方法和先易后难的合作路径使地区合作容易达成共识并取得突破。欧盟(欧洲经济共同体)自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开始逐渐成为国际海洋事务的重要主体,并且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唯一的国际组织缔约方,欧盟有关《公约》的实践不仅是欧盟推动《公约》和国际海洋法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且还构成了《公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影响《公约》和国际海洋法逐渐发展和编纂的重要因素。(26)由此可以看出,欧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国际法的发展形成影响和冲击是显而易见的。欧盟对外有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对内有共同的司法内务制度,尤其是欧洲的法院判决对成员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无论欧盟及欧盟法一体化向何处发展,它注定要影响到其他国家乃至世界法治的走向,并进一步影响世界经济、政治和法治面貌。(27)以上仅为欧盟法治在全球治理议程设置的典型实例,而且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海洋外交也应加大议程设置能力。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目标,在近些年中呈现出逐渐重视宏观战略规划的趋势,但研究发现,我国海洋政策占政府施政比重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且缺乏持续性。(28)(https://www.daowen.com)
欧盟法是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29)为核心形成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30)从欧盟海洋政策不断扩大的调整范围可以看出,区域海洋治理既需要宏观设计的架构,也需要微观操作制度的及时跟进。我们应学习欧盟在国际层面、区域层面的治理经验。2003年,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政府发表了首份《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其中提到在《中欧海运协定》框架下建立中欧定期会晤机制,开展在海运及海事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组织中的协调配合。2010年,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盟委员会关于在海洋综合管理方面建立高层对话机制谅解备忘录》,2013年双方共同制定的《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提到继续开展海上安全和反海盗合作,提升海事安全,加强相关国际法专业知识的共享,加强包括联合研究项目在内的北极事务交流。规划还指出:加强中欧在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空间规划、海洋知识、海洋观测与监测、海洋科技研发、海洋经济发展、海洋能源利用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2014年,中国政府发表第二份对欧盟政策文件——《深化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其中提到充分发挥中国-欧盟海洋综合管理高层对话机制作用,开展海洋事务高级别对话。上述文件都对中国欧盟之间的海洋合作都有专门介绍,从中也可以看出中欧在海洋事务方面合作的重要性。
2018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在过去5年,我国在“深海探测”“海洋保护和开发有序推进”“有效遂行海上维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都有了突破性进展。(31)中国不仅建构着有效的国内秩序,有意识地防止对外输出负面影响,还通过积极的对外作为,不断为全球治理提供增量治理资源,并寻求消解现有秩序中存在的种种弊端。(32)接下来,在国内层面,需完善相关海洋政策和海洋治理机制;在区域层面,中方已与东盟国家在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框架第一份草案已形成。(33)中国和欧盟在世界海洋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中欧已召开第三次海洋综合管理高层对话,为深化中欧海洋合作、国际海洋治理,包括与域外国家、区域合作不断贡献彼此的智慧和力量。(34)
Lessons of the Maritime Poli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the Ocean Governance Of China— Multi-Level Perspectives Governance
XIA Haibin
Abstract:Although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maritime policies,but there is still something in common.In 1992,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adopted Agenda 21,supporting new approaches to cooperation and governance at the national,sub-regional,regional and global level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marine and coastal areas.The EU has always tried to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and unified ocean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policy.The formation background,policy formulation mechanism,practical development status,and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aced by the Integrated Maritime Policy(IMP) can provide lessons for China and regional ocean governance.
Key Words:European Union;Integrated Maritime Policy;Multi-Level Governance
(1) 夏海斌,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欧盟法与欧洲一体化。
(2) 罗国祥:《“一”与“多”——欧洲经济、政治、法律协调中的文化背景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3) 姜凤龙:《海洋史与世界史认知体系》,载《海交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26—27页。
(4) 罗国祥:《“一”与“多”——欧洲经济、政治、法律协调中的文化背景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5) 俞新天教授指出软力量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思想,包括理论、理念、学说、原则等;第二方面是制度,包括机制、体制和法制;第三方面是战略和政策。参见俞新天:《“软力量”断想》,载《外交评论》2007年第4期,第35页。秦亚青教授对欧盟软权力研究设计了三个资源要素就是文化、制度和政策。参见秦亚青主编:《观念、制度与政策:欧盟软权力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6) Brussels,7.6.2006 COM(2006) 275 final, Volume II—ANNEX, GREEN PAPER Towards a future Maritime Policy for the Union:A European vision for the oceans and seas.
(7)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 the review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A platform for action—COM(2006) 658 final/2 Documents from the Commission are available at http://eur-lex.europa.eu/, the Council at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and the EP at http://www.europarl.europa.eu.
(8) Brussels,7.6.2006 COM(2006) 275 final, Volume II—ANNEX, GREEN PAPER Towards a future Maritime Policy for the Union:A European vision for the oceans and seas.
(9)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Blue Paper,2007,p.2.
(10) [法]奥利维耶·科斯塔(Olivier Costa)、娜塔莉·布拉克(Nathalie Brack):《欧盟是怎么运作的》(第二版),潘革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77页。
(11) 回颖:《欧盟法的辅助性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9页。
(12) “Blue Growth Opportunities for Marineand Maritime Sustainable Growth”,COM(2012) 494 final,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maritimeaffairs/documentation/publications/documents/blue-growth en.pdf, last visited on 10 May, 2018.
(13) 绿皮书是欧盟委员大会的一种磋商机制文件,是一份包含着在特定领域展开行动建议的文件,目的是与各利益方的代表以及欧盟的机构和其他内设机构进行交流,它虽然不包含任何行动的义务,却是开启一个进程的第一步。
(14) COM(2007) 575 final,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An Integrated Maritime Policy for the European Union.
(15) REGULATION(EU) No 508/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May 2014 on the European Maritime and Fisheries Fund and repealing Council Regulations(EC) No 2328/2003, (EC) No 861/2006, (EC) No 1198/2006 and(EC) No 791/2007 and Regulation(EU) No 1255/201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16) 朱贵昌:《多层治理理论与欧洲一体化》,载《外交评论》2006年第6期,第51页。
(17) “Blue Growth Opportunities for Marineand Maritime Sustainable Growth”,COM(2012) 494 final,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maritimeaffairs/documentation/publications/documents/blue-growth en.pdf, last visited on 10 May, 2018.
(18) 欧盟之所以称为一种“模式”,源自它的独特性,其特殊的和平与发展模式,以及通过“软实力”塑造和构建世界秩序和规则的对外关系模式。欧盟是一个正在形成的体系,会随着外部压力的加大而不断发生变革,在全球化的世界中,这种模式最终也会对中国产生影响。参见[德]贝娅特·科勒-科赫主编:《欧盟治理模式》,周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19) COM(2007) 575 final,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An Integrated Maritime Policy for the European Union.
(20) Progress of the EU's Integrated Maritime Policy Report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the Council,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COM(2012) 491 final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21) Jan-Stefan Fritz,John Hanus,The European Integrated Maritime Policy:The next five years,Marine Policy 53(2015), pp.1-4.
(22) 秦亚青主编:《观念、制度与政策:欧盟软权力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页。
(23) International ocean governance:EU's contribution for safe,secure,clean and sustainably managed oceans,available at https://eeas.europa.eu/headquarters/headquarters-homepage/14581/eu-proposes-steps-for-safe-secure-clean-and-sustainable-oceans en ,last visited on 15 April,2018.
(24) 郑志华:《中国崛起与海洋秩序的建构——包容性海洋秩序论纲》,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第102页。
(25) James N.Rosenau,“Governance,Order,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in James N.Rosenau and Ernst-Otto.Czempiel,eds.,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8,pp.10-11.转引自陈志敏:《国家治理、全球治理与世界秩序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14页。
(26) 刘衡:《欧盟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早期实践(1998—2006)》,载林燕萍、张皎编:《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79—294页。
(27) 吴越:《欧洲一体化存在的问题及对世界法的影响》,载米健主编:《欧盟法与欧洲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28) 张海柱:《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海洋政策演变——对1954—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分析》,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第105页。
(29) 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欧洲宪法条约〉为新视角》,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30) 张晓东:《国际经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31) 李克强:“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来源于http://www.gov.cn/guowuyuan,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5月19日。
(32) 陈志敏:《国家治理、全球治理与世界秩序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21页。
(33) “王毅就中国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来源于http://www.fmprc.gov.cn/web/zyxw/t1444203.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21日。
(34) 蔡璧岭:《中欧举行海洋综合管理第三次高层对话》,载《中国海洋报》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