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海洋治理中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以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合作为例

区域海洋治理中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以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合作为例

杨帆(1)

摘要:海洋保护区是当前最为重要的综合性海洋治理工具,由于它的建立和管理涉及不同国际机构、国家和其他团体的权能,因此,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有助于海洋保护区的成功设立和有效运行。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地区分别建立了当前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合作机制,前者以《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和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为中心,委员会与多个国际机构签署了双边谅解备忘录,并制定了适用于多边合作的《集体协议》;后者在缺少区域环境保护条约和区域环境保护组织的情况下,通过成立马尾藻海联盟、订立《汉密尔顿宣言》,建立了以国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为主导,以软法机制为主要形式的国际合作模式。这两种模式丰富了全球海洋治理实践,各区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此外,我国也应当学习和借鉴两种模式的成功经验,提高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能力。

关键词:海洋保护区;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海洋治理;《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汉密尔顿宣言》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制定第三份执行协定以处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是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领域最重要的立法进程。以海洋保护区为代表的划区管理工具是这份执行协定重点关注的内容,但是从谈判所反馈的信息来看,国际社会就这项协议的诸多内容存在分歧,其中包括海洋保护区建立和管理中国际机构间如何进行协调与合作的问题。虽然当前没有一套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来处理这一问题,但通过考察区域海洋治理实践不难发现,各区域已经建立的海洋保护区或详细或简略地就国际机构间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作出了规定。为此,本文在对当前区域海洋治理实践进行一般性考察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最具代表性的两种国际合作法律机制——东北大西洋机制和马尾藻海机制,来分析它们的结构框架,总结它们的成功经验和未来的改善空间,从而为我国未来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区域海洋治理中国际合作问题的源起

(一)进行国际合作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施加给各缔约国的义务,也是建立和管理公海保护区时应当遵守的指导原则

UNCLOS第197条规定:各国在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拟定和制定符合本公约的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时,应在全球性的基础上或在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区域的特点。Tullio Scovazzi教授认为该条不仅为国际法主体在区域或全球层面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如缔结国际协定处理分歧或者协调海洋治理政策,同时也被视为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基础。

各国代表团在参加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2014年7月份会议的时候提出:将来缔结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应当是对UNCLOS第197条规定的国际合作义务的进一步阐释,其目的在于拟定适用于海洋保护区的准则,以确保不同机构间的兼容。(2)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文书草案要素的书面意见》中指出:国际合作原则应当成为新国际文书有关设立海洋保护区的具体指导原则,无论新国际文书作出何种制度安排,其都不能影响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事组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等现有机构的相关职能以及现有相关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但在设立海洋保护区的具体过程中,新国际文书有必要与现有区域或部门机构开展合作与协调。(3)上述表明,无论UNCLOS还是将来可能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它们都再三强调国际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究其原因就是认识到公海保护区的建立和治理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国际机构都无法通过使用单一或部门的手段解决所有的问题。公海的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结合渔业、海底采矿、海上运输、海洋生态科学技术等各个部门的力量,采用综合性的治理工具和措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主体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显得十分重要。

(二)区域海洋治理的碎片化问题日益严重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法”,(4)但它并不排除其他国际文件调整海洋问题。比如,在国家管辖范围外进行的捕鱼活动受联合国粮农组织管理,该组织通过采用行为准则、行动计划以及有约束力的文件为国际捕鱼活动提供指引。全球范围内的区域渔业组织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为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帮助;海洋运输以及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受国际海事组织的管理,国际海事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规定,决定设立特别区域以及特别敏感海域,对这些区域实施特别的措施以管控船舶污染;《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设立了国际捕鲸委员会以管制公海捕鲸问题等。

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建立了区域海洋项目(Regional Seas Programme,RSP)和行动计划,这些项目和行动计划覆盖全球大部分地区,其目的是通过支持区域内相关国家展开全面合作以保护远洋和沿海地区海洋环境。(5)迄今为止,这些区域海洋项目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比如,《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east Atlantic,OSPAR公约)、2004年生效的《保护地中海沿海地区及海洋环境公约》(《巴塞罗那公约》)、《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of the South Pacific,SPREP公约)、南大洋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CCAMLR)。这些条约的制定和生效构筑了区域海洋环境保护体系,与上述全球性部门国际组织只关注海洋治理中属于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某一问题或只采取某一种治理措施不同,这些区域海洋项目一般采取综合性手段和工具,对海洋环境和生物资源多样性进行系统性保护。

由上可知,当前区域海洋治理中既存在着只在某一领域享有权能但其权能范围覆盖全球的部门性国际机构,也存在着仅在某一特定区域享有权能但是可以采取综合性治理手段的区域机构。无论这些机构性质如何,他们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附属或支配关系,这就导致区域海洋治理体系变得支离破碎。在这种情况下,在不同国际机构间建立良好的协调与合作机制成为处理区域海洋治理碎片化问题的必然选择。

(三)区域海洋治理中的第三国问题

根据“条约不拘束第三国”这一古老国际习惯法规则,区域海洋治理机构和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只能拘束其成员方,第三国国民或者国内机构在这些海洋保护区内所进行的活动不受区域条约和区域机构的限制。(6)考虑到这些区域条约的缔约方数量有限,在缺乏非缔约方积极配合和国际机构通力合作的情况下,区域机构制定的海洋管理措施将很难发挥最大效用。该现象严重减损了当前区域治理体制的有效性。(7)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探讨。比如,欧盟认为其有权在透明、明确以及客观的标准上认定那些不合作的国家,给予他们充分的时间做出反应,对那些国家采取非歧视、合理且适当的措施,包括贸易措施;(8)大西洋金枪鱼保护委员会也出台了相应规则以规制非法的、未报告的及未受规范的捕鱼行为,如拒绝这种船只进入成员国港口、禁止与他们捕的鱼进行交易等。(9)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第三国问题和“搭顺风车”现象的负面影响。一些国际海洋法学者也提出建议以解决第三国问题。比如,Tullio教授认为保护和养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国际习惯法和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普遍性义务,无论一国位于何处都要为了该目标进行合作,就与第三国关系的条款可以效仿《南极条约》或者《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进行设计。(10)稍加分析不难发现,这一构想并不可行。因为南极地区是地球上一个特殊的区域,这就决定《南极条约》及相关议定书的适用具有其特殊性无法与公海保护区相类比;《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是UNCLOS下的一个执行协定,其目的是整合区域海洋保护区、对跨界鱼类种群或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管理进行统一安排,联合国大会第69/292号决议准备制定的国际文书就想达到类似的效果,但由于该文书短期内无法生效并实施,所以,对当下处理第三国问题并无助力。

为了处理“第三国问题”,提高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和区域海洋管理机构的有效性,区域海洋治理主体必须加强与国际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比如,在渔业问题上与FAO进行合作,在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上与ISA合作等,既可以利用这些全球性国际组织强大的影响力促使第三国与区域海洋治理主体进行对话沟通,也可以通过自身或其成员国影响这些国际组织内部的决策,在这些全球性国际机构内部制定适用于全球或者该特定区域的措施与决议,从而直接约束该组织所有缔约国在相关区域内的行动。

二、当前主要区域海洋治理现状

(一)东北大西洋地区

东北大西洋是世界上对ABNJ海洋生物资源最先提供深度保护的地区之一,该地区存在多元且稠密的国际性、区域性机构,包括由16个缔约方参与缔结的《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以及根据该公约成立的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NEAFC)、国际大西洋金枪鱼资源保护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捕鲸委员会等。所有的这些机构对于治理东北大西洋国家管辖外海域都做出了贡献。2010年,OSPAR委员会在东北大西洋ABNJ建立了第一个海洋保护区,迄今为止,它已经建立了7个公海海洋保护区。(11)考虑到OSPAR委员会在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渔业以及海运领域不享有权能,因此,对这些公海保护区进行管理的时候需要OSPAR委员会与其他各国际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事实上,OSPAR在协调与其他国际机构关系并与他们展开深入有效的合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这主要体现在其创造性的使用了谅解备忘录、集体安排等软法形式的制度安排,从而与相关机构建立协调与合作关系。

(二)马尾藻海地区

马尾藻海地区没有建立任何UNEP区域海洋项目(RSP),也没有任何立足于该地区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12)只有国际大西洋金枪鱼资源保护委员会(ICCAT)可以就该地区金枪鱼的养护和管理行使权能。英国海外领土百慕大群岛是马尾藻海地区唯一的陆地。尽管缺乏一个确定的区域治理框架,但国际社会一直试图通过共同努力建立海洋保护区。2011年,百慕大政府、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科学家以及私人捐赠者通过合作建立了马尾藻海联盟(Sargasso Sea Alliance,SSA)以负责该区域的海洋治理,其中,百慕大政府是这一倡议的领导者。(13)马尾藻海联盟通过利用现有的国际机制以实现对该区域的保护,比如,敦促国际海事组织在该地区设立特殊敏感海域以防止海运对该地区造成污染。2014年,百慕大、亚速尔群岛、摩纳哥、英国以及美国签署了《汉密尔顿宣言》(Hamilton Declaration)(简称《宣言》),尽管该《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些国家承诺通过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利用现存的区域或国际机构进行海洋治理。(14)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宣言》创设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如定期召开签字国会议、设立秘书处,创设科学咨询机构——马尾藻海委员会。(15)无论马尾藻海联盟还是马尾藻海委员会,他们都不是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组织,不享有管理权能,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活动的管理依然由现存的区域或国际组织承担,两者扮演的是协调不同国际机构的角色。在马尾藻海联盟及相关参与方的努力下,2012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一届缔约方大会一致同意认定马尾藻海为“具有重要生物和生态意义的区域”(Ecologically or Biologically Significant Area),这不仅标志着马尾藻海的重要性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也意味着马尾藻海治理模式取得初步成功。(16)

(三)西印度洋地区

西印度洋地区也存在着各种承担区域海洋治理任务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除了FAO、ISA、IMO这些在某一部门享有权能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外,还存在一些区域治理主体。国际捕鲸委员会在整个印度洋建立了鲸鱼禁捕区,以对该区域的鲸鱼提供保护;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以及最近几年刚生效的《南印度洋渔业协定》(SIOFA)均有权参与西印度洋ABNJ的渔业治理活动;此外,该区域还存在着一个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即《保护、管理和开发西印度洋海洋和沿海环境内罗毕公约》(简称《内罗毕公约》),但是与OSPAR公约不同,《内罗毕公约》的授权范围局限于缔约方管辖权范围以内的区域。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或者私人财团建立的治理机构,如西印度洋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协会(WIO-C)、西印度洋海洋环境协会(WIOMSA)、应对西印度洋海洋挑战项目(WIO-CC)等。巴黎可持续发展与国际关系研究所(IDDRI)在2015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虽然该地区存在诸多治理机构和国际协定,但能有效参与西印度洋ABNJ治理的却很少,即使那些可适用的协定也存在种种缺陷,如IOTC协定渐渐变得过时、SIOFA执行不力等。此外,由于这些国际机构在该地区进行治理的时候彼此独立,相互之间缺乏协调与合作,导致西印度洋地区迄今没有在ABNJ建立一块综合性、跨部门、多种目的的海洋保护区。为此,IDDRI的报告最后建议西印度洋地区的国际机构效仿东北大西洋地区海洋治理模式或者马尾藻海的治理模式,国际机构通过协调与合作在ABNJ建立海洋保护区。

(四)西南太平洋地区

虽然西南太平洋地区也存在着大量的组织、机制、倡议以及政治论坛参与该区域的海洋治理,但是与西印度洋地区不同的是,这些国际机制均有权力或者能力处理有关ABNJ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约》(SPREP公约)是该地区主要的保护区域海洋环境的公约,它的适用范围包括西南太平洋的四个公海区域,但该公约至今没有专门针对这些公海区域通过任何海洋保护措施,只有西南太平洋的个别国家通过制定国内渔业管理措施为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一定贡献。该地区渔业得到有效管理,比如,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最近几年通过了一系列措施对公海的渔业活动进行了管理,新成立的南太平洋渔业管理组织(SPRFMO)也将会对该地区离散的公海鱼类进行管理。此外,其他国际组织也在其权能范围内对西南太平洋地区的相关活动进行了管理。尽管该地区的许多国际机制都在ABNJ海域享有权能,但是由于这些机制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导致了西南太平洋地区治理框架的高度碎片化,其直接后果就是至今没有一块海洋保护区在西南太平洋的ABNJ海域建立。(17)或许是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CPPS)于2012年通过了《加拉帕戈斯宣言》,签字方通过该宣言承诺为了保护该区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他们将采取联合行动,加强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协调与合作。(18)

(五)地中海地区

1976年,地中海沿岸国家缔结了《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公约及议定书于1978年2月12日生效。1995年6月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修正案,将1976年公约修改为《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简称《巴塞罗那公约》),该公约于2004年生效。《巴塞罗那公约》是一个旨在全面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的区域性公约,它适用于海床、底土和公海地区。根据《巴塞罗那公约》及《特别保护海域议定书》的规定,对地中海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别保护区域(SPAMIs)被列入其中,这些区域有的位于公海。为了识别哪些海域构成SPAMIs,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了一套详细的认定标准、申请和批准程序。一旦被列为SPAMIs,议定书的缔约方就应当承担遵守在这些区域实行的相关措施的义务。尽管《巴塞罗那公约》及其议定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位于ABNJ的海洋保护区,但是,就如何协调海洋保护区内该公约与区域其他公约或国际组织(比如,地中海一般渔业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等)的关系并没有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1999年,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订立了一个国际协定以为地中海地区海洋哺乳动物的保护提供避难所(Pelagos Sanctuary for Mediterranean Marine Mammals,派拉格斯保护区),这一避难区包括大片公海区域,2001年,该避难所被接纳为SPAMIs。2005年,派拉格斯保护区内创建了一套国际层面的管理框架,以协调与地中海一般渔业委员会及其他国际机构的关系。(19)

在没有建立一套统一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其他具有权能的国际机构也参与较少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区域内合作,地中海地区就能建立了一套相对有效的治理制度以对包括公海在内的海域进行治理,其原因在于地中海的特殊情况,即沿岸国家大多没有划定专属经济区,一旦周边国家宣布建立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公海将会消失。然而,派拉格斯保护区的实践表明,即使地中海地区具有其特殊性,建立一个国际管理框架以协调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是提高地中海地区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通过上述对区域海洋治理现状的简要陈述,我们不难发现,在国际机构间建立良好的国际合作机制有助于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从而提高该区域的海洋治理水平。下面本文将以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的经验为例分析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本区域特点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

三、东北大西洋地区国际合作法律机制

(一)缔结国际公约,成立协调与合作中心

OSPAR公约是在对《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奥斯陆公约》,以及《1974年规制陆上污染源和海上采矿业引起污染的巴黎公约》进行合并和更新的基础上产生的,其缔约方包括除俄罗斯以外的东北大西洋沿岸国家以及欧盟,共16个缔约方。根据公约成立了OSPAR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16个缔约方的代表构成,其权能包括可以就除了渔业、航运以及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以外的事项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Decision)、给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Recommendation)以及其他安排。这表明在东北大西洋合作模式下不仅涉及海洋合作问题,还将处理具体的海洋治理问题。

OSPAR委员会作为协调与合作中心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邀请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缔约方会议,为他们提供合作的平台。另一方面,OSPAR委员会作为国际法主体,其有权与其他国际机构签署各种形式的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构建合作框架,敲定合作内容。

(二)订立谅解备忘录(MoU),与国际机构进行双边合作

迄今为止,OSPAR委员会已经与10个国际机构订立了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合作安排,这些国际机构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2009年)、《阿比让公约》秘书处(2013年)、欧洲环境署,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1年)、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2006年)、国际海底管理局(2011年)、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2008年9月)、国际海事组织(1999年11月30日)、马尾藻海联盟(马尾藻海委员会,2012年7月订立)、北大西洋鲑鱼保护组织(2013年)。尽管这些备忘录和合作安排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构成了双边合作的基础。(20)

这些国际机构的职能虽然涉及多个领域,管理范围也涉及不同区域,但从这些谅解备忘录的内容来看,合作机制的具体安排有相似之处:首先,奠定双方合作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生态系统路径原则、预防性原则、信息可为公共获得原则等;还应当在充分科学证据的基础上确定这些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和弱点,遵循UNCLOS在规制ABNJ活动时所制定的框架。其次,就涉及共同利益的活动加强合作,如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评估以及其他类似活动;还可以就海洋环境保护、机构管理以及研究成果和经验进行交流。再次,在搜集环境数据和信息上展开合作,在适当的情况下,发展一套标准格式和程序以搜集数据、交换数据并分享数据库,相互交流经过标准化的数据和信息,从而使得双方更好地了解进行合作的区域。另外,建立一个正式的沟通渠道也是备忘录关注的重点。在NEAFC与OSPAR签署的MoU中,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内部规则相互建立观察员制度,相互提供各自会议的工作报告,同时在合适层面上维持两个机构的工作关系,比如,在各个机构秘书处之间定期举行评审会议,可邀请其他国际组织参加;在ISA与OSPAR委员会的MoU中除了建议根据各自内部规则,邀请对方作为观察员参加各自主管机构举办的会议,还规定双方可以一起举行合作研究活动,如举办研讨会。最后,有些MoU规定了一套争端解决程序以解决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端、争议。《OSPAR公约》秘书处和《阿比让公约》秘书处签署的MoU中规定:两个机构的秘书处负有义务友好解决产生于MOU的任何争端、争议或者主张;如果两个机构秘书处在相互协调与合作时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努力通过磋商订立一项安排解决这一争议;如果依然无法解决争议,那么,双方可以各自提名一位人士,再由这两位人士要求一位独立于两个机构的第三人协助解决争议。(21)

通过订立谅解备忘录,OSAPR与其他国际机构建立了初步国际合作机制,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然而,该机制局限于双边层面,而东北大西洋公海保护区内人类活动多种多样,它的治理涉及不同领域国际机构的参与,需要多管齐下,因此,有必要在这一基础上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程度。因此,建立一个多边协调合作机制显然势在必行。

(三)发起“马德拉进程”(Madeira Process),订立《集体协议》(Collective Agreement),合作模式由双边转向多边

1.发起“马德拉进程”

认识到双边协调与合作模式的局限性,OSPAR委员会发起一项倡议,即在所有相关国际机构间建立一个更加广泛的合作机制。为此,OSPAR委员会邀请其他国际机构一起参加讨论他们之间未来的合作模式,由于第一次会议在马德拉召开,因此,被称为“马德拉进程”。在该进程下总共举办了两次会议,来自包括NEAFC、FAO、ICCAT、ISA、国际捕鲸委员会在内的多个国际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22)各国际机构在“马德拉进程”内的讨论十分积极且富有成效,多边国际合作机制进入实质性的构建阶段。

2.议定《集体协议》最终文本

议定文本阶段并非一帆风顺,只有NEAFC和OSPAR委员会能参与到该阶段。尽管如此,他们认为制定集体安排的目的是将它作为一个平台以供在该地区拥有权能的所有国际机构都参与其中进行合作。然而,由于缺乏其他国际机构加入,因此,很难一次性达成一个多边协议,这就使得NEAFC和OSPAR面临两种选择:一个是坚持《集体协议》这个多边协议,在主要的国际机构(如IMO、ISA)没有承诺加入前双方均不采纳。这就意味着他们应当继续努力促使其他国际机构承诺全面加入,在此之前都不签署;另外一个是,两者可以制定一个开放性的双边协议,然后,尽最大努力以促使其他具有权能的国际机构加入这一协议中,同时修改初始协议以适用于新的加入者。或者,其他国际机构也可以不必完全参加这一《集体协议》,而是在特殊安排的基础上仅部分参与或以类似于观察员的形式参与。(23)最终OSPAR和NEAFC选择了第二个路径。2014年,OSPAR和NEAFC正式一致通过了《集体协议》的最终文本,并于2015年开始执行。

3.《集体协议》模式对谅解备忘录模式的改进

首先,尽管保留了双边形式,《集体协议》并不意在仅仅成为一个双边协定,其在制定之初就将所有在该区域具有权能的国际机构的广泛参与作为其核心要素。即使其他国际机构还没有签署该协议,他们也可以作为观察员分享OSPAR委员会和NEAFC合作时所产生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就两者的工作提出意见。比如,双方在签订《集体协议》后第一次召开的正式会议上,尽管ISA不是《集体协议》的参与方,其秘书长依然远程参加了会议讨论并提供了相关信息。(24)ISA的行为为其他国际机构参与双边会议开创了先例。

其次,“马德拉进程”中大部分国际机构都希望促进他们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这表明它们愿意分享信息,避免损害其他国际机构在东北大西洋采取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集体协议》将先前订立的双边MoU纳入其中,要求签字方不仅要遵守《集体协议》本身规定,也要继续履行MoU规定的内容。在这种双重保障下,协议签字方一方面可以通过参加对方会议、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进行合作,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协议,对于那些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即公海保护区)进行持续的联合监督,在一定情况下相关机构甚至可以举行专门联合会议以讨论公海保护区有关的议题。(25)(https://www.daowen.com)

最后,从协议和MoU规定的内容上来看,前者规定了更加广泛和坚实的合作基础。除了纳入MoU,还包括任何可适用的国际社会认可的原则、标准和准则,以及所有相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科学证据原则也是双方建立合作的基础。由于《集体协议》对于合作基础的列举具有开放性,将来其他国际机构加入后所采纳的新的原则、标准以及准则可以在不用修订协议的基础上直接适用。此外,从具体的措施上来看,协议相比MoU也有重大进步,比如,《集体协定》第6段规定了不同国际机构进行合作的具体内容,除了规定了与MoU相似的内容外,还包括各方应当就不同区域的治理目标举行年度评估会议,以确定相关区域和现存措施的实施现状。

(四)未来改进之处

建立协调与合作中心、签署双边谅解备忘录、订立适用于多边合作的《集体协议》基本上构成了当前东北大西洋地区国际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这一机制在公海保护区建立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世界其他地区进行类合作提供了范式。但是,该机制并非可以解决文章第一部分提到的所有问题,它依然存在一些局限性,这体现在:首先,它实质上是软法机制,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上述软法文件的履行十分依赖各机构的善意;其次,出席磋商会议的代表多为各机构秘书处人员,在缺乏这些机构的成员方授权的情况下,这些磋商活动只能产生有限的效果;再次,由于OSPAR委员会设立海洋保护区的标准和其他国际机构使用区划管理工具的标准不同,比如,IMO建立PSSA的标准,这就会导致两者在某一公海保护区是否采取特定保护措施时产生分歧。除此之外,由于当前《集体协议》的参与方数目有限,将来如何更加有效解决“第三国”问题也是一个难题。

未来对东北大西洋地区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改进应当着眼于解决这些缺陷,比如使用CBD在识别EBSA时所使用的标准作为建立海洋保护区的标准,(26)这是因为统一化的海洋保护区认定标准有助于区域海洋保护区的治理得到其他国际机构的认可,进而对该地区实施保护措施;为了促使其他国际机构通过更多的保护措施以适用于OSPAR委员会设立的公海保护区,OSPAR缔约方应当相互协调立场,积极参与其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的活动,推动这些国际组织根据其内部程序通过辅助保护措施;继续推动与更多国际机构订立谅解备忘录,同时尽最大努力让那些在该地区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批准加入《集体协议》等。(27)

四、马尾藻海地区国际合作法律机制

马尾藻海(Sargasso Sea)得名于该地区存在着大量漂浮的植物——马尾藻,这片水域被大量马尾藻所覆盖,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环境。考虑到马尾藻海没有陆地边界,该区域存在的唯一陆地是英国的海外领土——百慕大,由于缺乏沿海国,导致这一地区迄今没有国家通过相互合作建立起区域渔业组织或者缔结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尽管如此,百慕大政府一直在努力通过其他路径在马尾藻海建立海洋保护区以使用综合方法对该海域进行系统治理。为了建立这样的海洋保护区,百慕大政府在马尾藻海地区建立了独特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

(一)通过不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文件建立合作框架

百慕大政府于2011年召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科学家以及私人捐赠者一起合伙设立了“马尾藻海联盟”(Sargasso Sea Alliance),其目的是通过利用现有的国际文件和国际机构在马尾藻海地区设立海洋治理机制。2014年,百慕大、亚速尔群岛、摩纳哥、英国以及美国采纳并签署了《合作保护马尾藻海的汉密尔顿宣言》,(28)虽然《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依然创造了一个新合作机制,包括定期举行签字国大会、设立秘书处、创设马尾藻海委员会这一科学咨询机构,此外,它还就资助方式和财务机制做出了规定。这些机制安排实际上取代了“马尾藻海联盟”。与东北大西洋地区不同的是,无论是马尾藻海联盟还是根据《汉密尔顿宣言》创建合作机制都不是硬法性的,马尾藻海委员会只是根据百慕大国内法和美国国内法设立的独立的法律实体,(29)不像OSPAR委员会那样拥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在马尾藻海机制是纯粹的合作模式,它不会建立任何具有管理权能的国际或区域机构。

从《汉密尔顿宣言》具体安排来看,它主要在以下方面促进国际合作:(1)马尾藻海委员会可以向区域或者国际组织提交建议案,在制定建议案的时候必须利用生态系统方法或者预防方法。这些建议案的内容主要是为了帮助国际组织就其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策,如航海运输活动、渔业资源保护以及保护脆弱海洋生态系统(VME)的措施等。(2)定期举行《宣言》签字方会议,为委员会作出的倡议和行动提供建议,审查、评议马尾藻海委员会制作的建议案,以选取并将其提交给具有相关权能的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3)鼓励对该事项感兴趣的其他国家政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通过成为《宣言》签字方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参与保护马尾藻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鼓励那些愿意就马尾藻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区域和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机构和实体作为合作伙伴参与《宣言》。(4)作为活动点搜集和分享信息和数据、作为信息和科学数据的储存点以让公众可以公开获取数据和信息;培养、促进公共意识和科学研究,与合适的国家、区域或者国际组织展开合作以达到上述效果;与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以发展环境影响评估、战略环境评估以及其他相关相似事项。(5)与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保持联络和合作,以就严重污染事件做出反应并发展一套应急计划。

(二)马尾藻海国际合作机制下具体的实践方式

(1)发挥《宣言》签字方在国际组织内部的作用。2012年11月,ICCAT委员会根据百慕大政府提出的建议,要求它的科学技术机构根据在马尾藻海地区可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对该海域金枪鱼及类似物种的生态重要性进行审查以加强对金枪鱼及类似物种的保护。2012年,马尾藻海域被《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认定为EBSA,这也是百慕大政府及其他马尾藻海委员会成员方积极努力的结果,(30)并促使国际社会认识到加强马尾藻海域海洋治理的重要意义。

(2)与相关国际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为了加强与东北大西洋地区海洋治理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马尾藻海联盟”与OSPAR委员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该软法文件随后被马尾藻海委员会所继承。(31)马尾藻海委员会还考虑将来与国际光缆保护委员会(ICPC)签署一项谅解备忘录,以将两者合作取得的最新进展和双方合作的透明度正式化。

(3)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32)不仅马尾藻海委员会、签字方会议以及秘书处的活动经费得益于这些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这些机构和个人在特定领域所拥有的专项技能也为马尾藻海的治理提供了重要帮助。迄今为止,马尾藻海委员会与杜克海洋地理空间生态实验室、德国高级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海洋与环境法研究所、海洋教育协会等社会机构建立起了合作伙伴关系,这些机构在为马尾藻海委员会的工作提供科学技术建议的同时也以技术顾问的身份参加其他国际组织的相关工作,从而在技术层面协同了不同国际机构的海洋政策。

(4)其他形式的合作与协调。为了规制远洋运输业对马尾藻海的影响,马尾藻海联盟于2011年在IMO海洋环境委员会开会期间资助举办了双方均列席参加的场边会议,通过交换意见表达自己的关切并敦促IMO采取行动;(33)与ICPC联合举办工作组以研讨海底铺设电缆可能对马尾藻海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商讨应对措施;在其他国际组织(如ISA)取得观察员资格,以作为观察员出席相关会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34)

(三)马尾藻海协调与合作机制存在的劣势

以马尾藻海联盟和《汉密尔顿宣言》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际合作机制为解决海洋治理中的国际合作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正如David Freestone所言:马尾藻海国际合作模式的意义并不在于马尾藻海委员会的行为,而是其本身就具有独创性,它没有一个固定的组织结构,借助现有的区域和国际组织,从而实现对该海域的有效管理。但是由于国际机构间的合作问题错综复杂,该模式在应用于某些情况时存在着明显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多个国际机构在该海域的合作问题,马尾藻海模式没有提供一个指导性框架。在OSPAR模式下,OSPAR委员会发起了“马德拉进程”并制定《集体协议》以解决该问题,马尾藻海模式依然以双边合作为主,还没有过渡到多边形态。另一方面,它同OSPAR模式存在一样的问题,即马尾藻海联盟或马尾藻海委员会与其他国际机构进行合作的时候缺少硬法机制,在这种情况下,船旗国没有进行国际合作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无法要求他们采取措施监督、管控本国国民在ABNJ的活动。未来对马尾藻海模式的借鉴或改革均需要处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五、区域合作经验总结及对中国启示

(一)海洋治理中区域合作经验总结

很显然,马尾藻海合作机制与东北大西洋地区的OSPAR模式存在着很大不同,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协调与合作中心的参与方不同,前者涉及大量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个人的参与,后者主要是由分享共同价值观念、具有共同利益需求、抱有相同目的和强烈意愿的主权国家组成。其次,合作框架产生的形式、法律性质以及目的不同,前者是通过没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建立起来的国内法律实体,它不享有任何海洋治理权能,它只能利用现有国际机构,通过与这些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从而实现管理马尾藻海的目的,因此,设立马尾藻海联盟或委员会最重要的目的是与国际机构进行合作。OSPAR机制下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建立OSPAR委员会,其本身就被公约赋予海洋治理权能,是当前最重要的海洋治理主体之一,进行国际合作是为了更好发挥自己的职能。再次,马尾藻海模式由于缺乏固定的组织结构,其活动资金很大程度上依赖私人捐赠者随机投入的资金,因此,其活动资金并不充裕且受制于个人团体。相较而言,OSPAR模式下存在一个固定的组织结构,成员方可以保证该组织的运行,该组织也可以利用各方资源达成其工作目标。最后,马尾藻海域建立起来的合作机制自由松散,建立这种机制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因此,较为容易产生,但是这也导致该机制碎片化的运行形态长期以来低效运行。以OSAPR委员会为中心的合作机制严密且高效,但它需要谈判缔结国际条约成立国际组织,因此耗时耗力,但是由于缔约方的支持,该机制一直保持着相对高效的运行。

上述两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决定了这两种机制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区域。具体而言,东北大西洋的OSPAR模式适用于那些区域内国家抱有相同海洋治理观念、海洋政策趋同,同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地区才有可能建立起组织严密的区域海洋治理机构并保证其高效运作。除了像马尾藻海这样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的海域,马尾藻海模式也能够满足那些区域内国家既不愿让渡主权,又不用投入太多财政支持,但又希望通过国际合作建立海洋保护区进行海洋治理的情况,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区域内海洋治理水平也一般,但在提高区域内海洋治理方面抱有强烈的意愿。

(二)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内容涉及海洋酸化与气候变化、海洋垃圾与海洋污染、海洋保护区及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等多个领域,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协定、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全球机构与区域层面等的协调与配合,涉及各国内部事务,采取行动需要各方共担责任,跨国乃至全球范围合作,需要构建涉及多层次和多种行为体的管理机制与问题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全球治理属性。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国际合作机制为我国找准参与全球或区域海洋治理的路径提供了引导。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该区域内成立协调与合作中心,无论该中心是否具备国际法主体地位,它作为核心机构必须能利用各种方法、各方资源处理不同国际机构间的关系,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合作。

第二,重视利用软法机制或软法安排以协调不同国际机构间的关系。在OSPAR模式下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和《集体协议》以及马尾藻海模式下最为重要的文件《汉密尔顿宣言》都具有软法属性,这种软法机制是对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的突破和创新。从实践效果来看,它不仅能吸引更多的参与方,也能最大程度地得到他们的遵守。在硬法机制面临着“国家同意”门槛的情况下,国家或国际组织利用软法文件建立合作关系是当前国际法上的流行现象。

第三,不同国际机构间的合作可以先从双边路径开始,随后再过渡到多边层面。双边合作可采用的形式多样,不同机构制定的措施出现矛盾的时候也更容易协调,因此,初期采用双边合作更易取得成功。在双边合作数量足够多、合作效果足够好的情况下,建立一个类似OSPAR《集体协议》的多边合作框架,将这些双边安排纳入其中以过渡到多边层面。毕竟只有建立一个多方参与的合作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海洋治理。

第四,在建立合作机制的时候必须纳入那些在全球和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海洋治理机构,考虑到渔业、海洋运输业、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构成了当前海洋经济的主流,应当将与FAO、IMO以及ISA这三个国际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放在首要位置。

第五,充分发挥区域内国家在其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内部的作用。国家在国际组织内部展开活动不仅可以促使这些国际组织制定适用于该区域海洋治理的专门措施,从而约束区域外国家在该区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由于区域内国家一般是多个国际组织的成员方,他们在国际组织内部的活动本身也可以促使这些不同的国际组织减少分歧,避免制定的措施出现冲突,从而促进他们在区域内的合作。

最后,重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参与。无论东北大西洋模式还是马尾藻海模式都起源于NGO的倡议,都有NGO的密切参与,(35)马尾藻海模式更是纳入了各种社会团体以及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德高望重的人士,这些足以表明当前的海洋治理已经超出了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能力范畴,非政府机构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非官方机构不仅具备很强的主观能动性,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海洋治理中,他们本身也具备丰富的资源和技能,既有能力直接参与海洋治理,也可以作为润滑剂协调不同国际机构间的关系。

中国政府2017年6月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明确提出:“建立紧密的蓝色伙伴关系是推动海上合作的有效渠道。加强战略对接与对话磋商,深化合作共识,增进政治互信,建立双多边合作机制,共同参与海洋治理,为深化海上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36)“蓝色伙伴关系”的提出表明中国开始着手与区域内国家展开合作,构建双多边海洋治理机制,这其中理应包括建立公海保护区。构建国际机构间合作机制是建立和管理海洋保护区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考虑到我国周边复杂的国际环境,通过缔结区域环境保护条约、成立区域环境保护组织以对国际机构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OSPAR模式似乎并不可行,而通过软法文件建立相对松散的国际合作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区域内主导国家的国际影响力的马尾藻海模式则更能为周边国家所接受。对我国而言,无论将来国际机构间合作机制采取哪种模式,都应当学习和借鉴OSPAR模式和马尾藻海模式的成功经验,积极主导区域内相关国际合作的展开,它符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举措,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37)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Legal System Dur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and Its Inspiration for Our Country

YANG Fan

Abstract:Marine protected area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ocean governance tools.In the absence of an effective global treaty,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through th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among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re the most viable option.Northeast Atlantic and the Sargasso Sea areas have respectively set up th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mechanism to ensure the establishment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the high sea marine protected areas,the OSPAR Commission and OSPAR Convention are key factors in the Northeast Atlantic,the Commission has signedaseries of memorandums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bilateral level with several international agencies,and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has also been established through the collective agreement;even though there are no regional environmental treaties and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in the Sargasso Sea,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argasso Sea Alliance,conclusion of Hamilton Declaration,it has built its own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mechanism in which soft law systems and arrangements as the core,states,NGOs and other social groups as the leading parties.These two modes have enriched the practices of marine governance,and each region can choose to apply these two modes according to its own situation.Besides,China should also learn and use these two successful modes,by doing this,China could improve its capacity when taking part in the global marine governance.

Key Words:Marine Protected Areas;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Legal System;Ocean Governanc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East Atlantic;Hamilton Declaration


(1) 杨帆,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2) Letter dated 5 May 2014 from the Co-Chairs of the Ad Hoc Open-ended Informal Working Group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General Assembly,available at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14/320/48/PDF/N1432048.pdf?OpenElement ,last visited on 8 June,201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文书草案要素的书面意见》,来源于http://www.un.org/depts/los/biodiversity/prepcom files/streamlined/China.pdf,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2日。

(4) 海洋与国际社会,来源于http://www.un.org/zh/law/sea/intercommunity.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5日。

(5) 关于UNEP建立区域海洋项目和行动计划的相关内容,来源于https://www.unenvironment.org/explore-topics/oceans-seas/what-we-do/working-regional-seas/regional-seas-programmes,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5日。

(6) Elisabeth Druel,Raphaë l Billé,Sébastien Treyer,2011.A Legal Scenario Analysis for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Report from the Boulogne-sur-Mer seminar,19-21 September,Studies N°06/11,IDDRI-IUCN-Agence des aires marines protégées,Paris,France,p.28.

(7) Kristina M.Gjerde,Charlotte Breide,Towards a Strategy For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s:Proceedings of the IUCN,WCPA and WWF Experts Workshop on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s,available at https://portals.iucn.org/library/sites/library/files/documents/2003-024.pdf,last visited on 15 June,2018.

(8) Council Regulation(EC) No.1005/2008.

(9) ICCAT Recommendation 2011-18,Recommendation by ICCAT Further Amending Recommendation 09-10 Establishing a List of Vessels Presumed to Have Carried out Illegal,Unreported,and Unregulated Fishing Activities in the ICCAT Convention Area,Point 9.

(10) Tullio Scovazzi,Marine Protected Areas on the High Seas:Some Legal and Policy Considerations,19(1)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1-17(2004).

(11) 关于这七个海洋保护区的名称和地理位置,来源于https://www.ospar.org/work-areas/bdc/marine-protected-areas/mpas-in-areas-beyond-national-jurisdiction,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5日。

(12) 西北大西洋渔业管理组织的管理区域与马尾藻海在北纬35度以上存在重叠,但重叠区域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

(13) Sargasso Sea Alliance website:http://www.sargas-soalliance.org/about-the-alliance.

(14) 关于《汉密尔顿宣言》的要点,来源于http://www.sargassoseacommission.org/about-the-commission/hamilton-declaration,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5日。

(15) Hamilton Declaration,available at http://www.sargassoseacommission.org/storage/documents/Hamilton Declaration with signatures January 2017.pdf,last visited on 15 June,2018.

(16) CBD Conference of Parties,Decision Adopted By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At Its Eleventh Meeting,available at http://www.sargassoseacommission.org/storage/documents/cop-11-dec-17-en.pdf,last visited on 15 June,2018.

(17) Druel,E.,Ricard,P.,Rochette,J.,Martinez,C.(2012), Governanc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at the regional level:filling the gaps and strengthening the framework for action.Case studies from the North-East Atlantic, Southern Ocean, Western Indian Ocean, South West Pacific and the Sargasso Sea.IDDRI and AAMP, Paris, France, p.102.

(18) Commitment of Galapagos For the XXI Century,VIII Meeting of Ministers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rmanent Commission for the South Pacific,Puerto Ayora,Galápagos,Ecuador,August 17th,2012.

(19) Mangos,A.,André,S.,2008.Analysis of Mediterranean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The Case of the Pelagos Sanctuary.Plan Bleu.

(20) 关于这些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定的详细内容,来源于https://www.ospar.org/about/international-cooperation/memoranda-of-understanding,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9日。

(21) https://www.ospar.org/site/assets/files/1357/13-12e mou abidjan e.pdf.

(22) Report of the Informal Meeting with Key Stakeholders on Op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posed Charlie Gibbs Marine Protected Area,available at https://www.ospar.org/documents?v=25466,last visited on 19 June,2018.

(23) On the process of Forming a Cooperative Mechanism Between NEAFC and OSPAR:From the First Contact to a Formal Collective Arrangement,available at https://www.ospar.org/documents?v=35111,last visited on 19 June,2018.

(24) Report of the first meeting is at http://www.ospar.org/documents?v=31983,last visited on 19 June,2018.

(25) Collective arrangement between compete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n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regarding selected areas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in the North-East Atlantic,available at https://www.ospar.org/documents?v=33030,last visited on 19 June,2018.

(26) CBD Conference of Parties,Decision Adopted by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at Its Ninth Meeting,available at https://www.cbd.int/doc/decisions/cop-09/cop-09-dec-20-en.pdf,last visited on 20 June,2018.

(27) Druel,E.,Ricard,P.,Rochette,J.,Martinez,C.(2012), Governanc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at the regional level:filling the gaps and strengthening the framework for action.Case studies from the North-East Atlantic, Southern Ocean, Western Indian Ocean, South West Pacific and the Sargasso Sea.IDDRI and AAMP, Paris, France, p.102.

(28) 截至2017年,《宣言》又纳入了四个签字方:英属维京群岛、巴哈马群岛、加拿大以及开曼群岛,来源于http://www.sargassoseacommission.org/about-the-commission/hamilton-declaration,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9日。

(29) http://www.sargassoseacommission.org/about-the-commission,last visited on 19 June,2018.

(30) 参见《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届会议报告》第170页,来源于https://www.cbd.int/doc/meetings/cop/cop-11/official/cop-11-35-zh.pdf,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9日。

(31) Collaboration Arrangement between Secretariats of OSPAR commission and the Sargasso Sea Alliance,available at https://www.ospar.org/about/international-cooperation/memoranda-of-understanding,last visited on 20 June,2018.

(32) 迄今为止,已经与包括IDDRI、自然保护国际联盟(IUCN)、世界自然基金会(WFF-International)在内的多个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来源于http://www.sargassoseacommission.org/about-the-commission/collaborating-partners,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20日。

(33) J.Roberts,Maritime Traffic in the Sargasso Sea:An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ctivities and their Potential Environmental Impacts,Sargasso Sea Alliance Science Report Series,No.9(Washington,D.C.:Sargasso Sea Alliance,2011).

(34) L.Parson and R.Edwards,The Geology of the Sargasso Sea Alliance Study Area,Potential Non-Living Marine Resources and an Overview of the Current Territorial Claims and Coastal States Interests.Sargasso Sea Alliance Science Report Series,No.8(Washington,D.C.:Sargasso Sea Alliance,2011).

(35) David Freestone,Can Existing Institutions Protect Biodiversity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Experiences from Two On-Going Processes(Marine Policy,2014), pp.167-175.

(36) 楼春豪:“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战略思考”,来源于http://www.oceanol.com/fazhi/201802/14/c7422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20日。

(37) “深入贯彻习近平海洋强国战略思想,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实践”,来源于http://www.oceanol.com/fazhi/201710/17/c6904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