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意识和意识——现实

第七章 梦过程的心理学

我们是无法把梦解释为一种精神过程的,因为一旦我们决定要解释,就意味着已知的东西要被追溯,然而,到现在,我们都还没有充分的心理学知识可以拿来作为研究梦的心理的基础,甚至说,我们是完全没有。我们将不得不提出很多新的假定情况,不过,这只是对心灵组织结构及其内部发挥作用的自由活动的推测。我们必须要时刻注意,如果我们一不小心偏离了原本最简单的逻辑结构,那么,它的价值就会受到怀疑。而即便证明我们的推论不存在错误,而且已经发现了各种逻辑的可能性。但是,我们对基础材料的不全面陈述,导致了我们可能依然会处于得出完全错误的结果的危险之中。对于梦或者其他任何单独活动,即使我们给予了最仔细的研究,我们也无法对精神机构的结构和功能得出任何结论。不管怎样,我们先要做的就是将整个心理活动与那些被证明丝毫未曾改变的这些现象进行对照。因此,根据梦过程分析得出的心理假设,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它们可以和其他研究结果联合起来之前,我们都还是在原地踏步,这些研究是从另一个起点开始的,希望能深入到同一问题的核心部分。

第一节 梦的遗忘

我给出一点建议,首先,我们有必要把注意力转到这样一个主题上来,因为这个主题使得我们将一种反对意见直接忽视了,而它很有可能会不断削弱我们曾努力建立起来的解梦基础。不少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对于我们想要解析的梦其实并不是真的十分了解,也就是有时候,我们甚至都无法知道梦是否真的发生过。

首先,那些没有忠实再现的记忆将我们对梦的记忆和解析方法搞得支离破碎,因为我们的记忆在梦的保留这一点上好像欠缺能力,而且,令人头疼的是,它遗漏的经常是显梦里最为重要的部分。因为每当我们努力集中精神去思考那些梦时,我们便常常抱怨说,我们记住的,远比做梦的内容少很多。不幸的是,我们似乎只了解这一小片段,甚至连对这个片段的记忆也变得逐渐模糊、不确定了。还有,早已被证明的是,当在我们的记忆中再现时,梦已经变得不全面、不真实,甚至完全歪曲事实了。一方面,我们也许会怀疑梦中发生的事是否真的像我们记忆中的那样残缺不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能怀疑,一个梦是否如同我们描述的那样前后一致。在努力将梦再现时,我们是否曾经用一些随意挑选的新材料来填补那些真实存在的或者因健忘出现的空隙;我们是否曾对这个梦进行加工、修饰过,从而丢失了它的真正的内容,导致我们无法给予任何结论了。

在为患者们进行梦的解析时,我使用了下面这一从来都会成功的主张进行检验,假如我们很难理解一个梦的第一次报告,那么,我就会告诉做梦者再叙述一遍,我们会发现,在叙述同一个梦时,做梦者很少使用完全相同的文字。但是,从他改变的描述中,我们更容易发现梦伪装的弱点,这就好比齐格飞衣服上的绣记代表的哈根的意义一样。这些可能就是分析的起点。我要求患者重述,就是想让他知道我想对这部分的梦进行着重解析,为了顺应抵抗的驱使作用,他马上又会推翻之前那种靠不住的表达,而采用更不切题的描述方式。这样做,还是为了保护梦伪装的那些弱点。于是,原先那些被他抛弃的表达,再次引起了我的注意。从做梦者极力想避开对这个梦的解析的行为,我反而能将梦企图伪装的部分推断出来。

然而,我曾经提到过的那些作者,我们会在判断梦的关系时极力强调怀疑的作用,这根本找不到什么正当的理由,因为这种怀疑根本不存在理性层面的依据。尽管在我们的记忆中,已经无法找到任何的保证,但我们还是必须要相信它给予的描述。无论是对梦的高精确度的再现,还是对梦里个别材料的怀疑,都只是梦的审查机制的又一产物而已,也就是梦念进入意识出现的阻力。这种阻力并不会因为已经产生的移植和取代而自行耗尽,所以,它依旧会用一种怀疑的方式附着在允许出现的材料上。它会更容易被我们辨析出来,因为它格外小心,从来不对梦中那些加强的元素采取攻击,而是只攻击那些看起来十分微弱的元素。不过,我们已经明白的是,在梦念和梦之间,已经发生了所有精神价值的转换,也就是,变形的发生只有在贬低精神价值后才有,它经常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呈现自己,不过有时候也会对这样的现状感到满足。假如显梦中的一个不清晰的元素再次被质疑,从这一指示出发,我们也许能在这个元素中找到其中一个违抗梦念的直接派生物。所以,我必须坚持一点,在为一个梦进行解析时,一定要努力让自己尽量避免那些可靠性标准的一切尺度,假如其中某一元素在梦中有任何出现的可能,我们就要认为这是绝对的可能。在对那些梦的元素进行追根溯源时,对于其表层的东西,我们必须要懂得排除,否则,任何分析都不可能有进展。如果对于有关元素具有的精神效果不予理会的话,那么,在这一元素背后的那些原本不想要的相关观念,也就不会被他的脑海纳入。其实,这一结果并不是没经过证明而自动呈现的。这一说法——“对于梦里的这点或那点,是我拿不准的部分,但我还是产生了这样的想法”是合乎情理的。然而,一直都未曾有人说过。怀疑正是分析的干扰因素,使其变成了精神阻力的一种衍生物和工具。心理分析的猜疑的理由是正当的,而在其中就有这样一个规则:只要是会对分析工作产生干扰的都被看成是一种阻力。

除非我们努力从精神审查机制这一力量进行解释,不然,我们仍然无法理解梦的遗忘。在很多的例子里,做梦者感觉自己在睡着的情况下看到了许多东西,但最后能记起的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也许还有一层含义:它也许表明梦的工作通过一种能被感知的方式持续了一夜,只不过最终留下的只是一个短梦而已。然而,一个梦在做梦者清醒的状态下被遗忘也绝不是不可能,尽管他努力想回忆起来,但常常记不起来。然而,在我看来,这就像对这种遗忘程度过高估计了一样,对于梦的遗忘对我们理解梦的限制程度,我们同样也高估了。经常,我们都能通过分析工作将那些被忘掉的显梦恢复过来。无论如何,在很多的梦例中,我们能从某个剩余的片段中挖掘出来的肯定不是梦(这不重要),而是整个梦念,这对我们的分析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付出更大的注意力和自制力。但是,这也表明,梦的遗忘并不缺少敌对的意图。

经过对遗忘初级阶段的研究分析,我们手头得到的证据是令人信服和满意的,那就是梦的遗忘不是毫无章法的,而是有倾向性的,是服务于抵抗的目的的。在解析中,我们发现,原本一个已经被遗忘的梦的片段却突然出现,我们称之为先前的遗忘。从遗忘中我们费尽心机获得的这一部分往往在梦中也是最重要的。它与最终我们要获得的梦的解析只有一步之遥,因此,遇到的阻力也最大。

在梦里的自我纠错对于某些做梦者来说可能显得十分奇妙,但其实我们不必多虑。经过亲眼目睹,我发现一点,可以说,梦的遗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抵抗起了作用。同样,在我们已经将分析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原先患者在三四天或者更久之前就快忘记的梦也许能回忆起来。

我们从心理分析经验中,又找到了另一个证据,这一点再次证明,梦的遗忘是因为阻力的作用,而不是如其他作者所说的那样,是出于清醒状态和睡眠状态之间互不相容的性质。我、其他梦的解析工作者还有那些正在接受治疗的患者,都一致认为,我们被一个梦从睡眠中惊醒后,就如我们所说的那样,会立即运用自己已有的心理学知识和本领来把这个梦解析出来。这种情况下,我在未能将这个梦理解之前是不休息的,而一旦我睡着后再醒来,原先的解析结果,甚至连同显梦本身,也会被我忘记得一干二净,即便我自己也做过这样的梦,并对其做了分析。理性的存在不但没有成功地将梦留在记忆里,甚至还连其结果也忘记了。然而,即便如此,也并不是如其他作者试图解释的那样,在这个解析工作和清醒思想之间,那道精神鸿沟也不存在。对于梦遗忘的解释,莫顿·普林斯持有的是反对意见,他的观点是,我的解释符合的只不过是分解精神状态导致记忆缺失的一种特殊情况,因此,它并不能被应用到其他种类的记忆缺失上,所以,即便从眼前的角度看,我的解释也是一文不值的。他也同时告诫那些读者,在关于分解状态的所有描述中,他从来没有尝试挖掘这些现象背后的动力学原因,因为如果他这样做了,他就能发现,压抑以及由此产生的阻力不但是导致这些分裂的原因,还是导致精神内容遗忘的原因。

解梦时,难度最大的事就是让那些初学者认识到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当他认为自己已经对那些巧妙连贯的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且认为自己已经详细了解了所有梦的元素,但真正的任务并没有完成。除此以外,同一个梦也许还存在另外一种解析,也就是,他根本没有注意到梦的多重性解析。的确,要想形成那些丰富的潜意识思想一点也不简单,或者我们要相信梦的工作能以一种关系不明的巧妙方式同时将几种含义表达出来,这就好比童话故事中小裁缝一下打死7只苍蝇那样。作者会经常被那些读者批评说这样展示灵活度绝对是一件多此一举的事,但是,有丰富的解梦经历的人其实知道要做的更多。

可能一些人会问,是否每个人都能解决解析梦这个问题呢?不能!我们要记住的是,在对梦进行解析的过程中,我们会受到造成梦变形的精神力量的驳斥。我们是否可通过自己的智力、兴趣、自制力、心理学知识和解梦经验来解除内心的阻力,还是要看相反力量的强弱。这样,无论如何,我们都是能取得一定的进展的,最起码这能让我们引起对梦的意义的重视,而且,一般的情况下,这足以让我们认识到它的某些意义。经常出现的第二个梦,能让我们确信并对第一个梦进行假定的解析的继续。如果一个或者一系列梦持续了几周或者几个月的时间,那么,也许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对此,我们应将其解析为一种连续性。在彼此连接的两个梦中,我们经常观察到,第一个梦的中心点,在第二个梦中仅仅是处于边缘而已,反过来亦是如此。因此,两个梦也是互为补充的。我们已经证明一点,在同一天夜里做的不同的梦,我们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

现在,让我们把焦点重新放回到那些被梦遗忘的事实上。当然,截止到目前,从那些事实中,我们并未得出任何意义重大的结论。我们的清醒生活向我们表达了一种明确无误的意图,那就是忘掉在夜里做过的梦,或者是醒过来后马上忘掉,再或者是在白天的时间内逐一忘掉。我们发现,之所以会产生遗忘,还是因为梦的精神阻力的作用,在夜间,它曾尽力反对过这个梦,于是,问题出现了:既然这种阻力存在,那么,到最后为什么梦还是形成了呢?我们不妨来考虑一下这个最鲜明的情况,就是人在清醒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做梦的。而假如我们将精神力量的作用考虑在内,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如果阻力还是强大到像白天一样,那么,梦是不会形成的。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在夜间,阻力的部分力量将失效。我们明白,它的作用之所以没有被完全剥夺,是因为它还必须要参与梦的形成——变形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明白,在夜间,阻力只是被减弱了,正是因为这一点,才使梦的形成有了可能性。我们也很容易明白的是,在清醒时刻,阻力的全部力量就会恢复,就会立即拒绝它在虚弱时被迫接受的一切。描述心理学向我们表明一点,之所以会形成梦,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心灵的睡眠状态,对此,我们还可以给出一点添加的解释:睡眠状态通过降低内心的审查作用,使得梦的形成变成一种可能。

可以肯定的是,我们都希望能把这一点当做是从梦遗忘那些事实得出的唯一可能的结论,并从这个结论开始做出进一步的推论:睡眠状态和清醒状态具有发挥效能的差别不大的能力。然而,此处,我们还是需要暂停脚步,只要我们稍微深入研究梦心理学,就会发现,对于梦的起源这一问题,我们考虑的角度应该是多方面的。也许,防止梦念进入意识的阻力是可以回避的,力量不会减弱,而利于梦的形成似乎包含阻力的减弱、回避这两种因素,它们能同时进入梦并存在。不过,这里我们还是要暂停一下,稍后再继续分析这一主题。

第二节 回归想象

对于那些他人已经提出来的反对意见,我们已经驳回了,或者,从最低程度来说,我们已经亮出了我们的防御武器,此时,我们一定不能再将我们准备已久的心理学研究拖延了。现在,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最近得出的梦的解析的成果:梦是一种精神行为,且意义丰富;它总是为了满足愿望而形成的,而之所以这一点不被所有人承认,是因为在梦形成期间精神审查机制的存在;这一机制还同样作用在了梦的那些特征和荒谬性上。除了必须要回避审查机制,下列的一些因素也在梦里扮演了某种角色:浓缩精神材料的必要性;重视感觉意象表现的可能性;重视梦的构造的清晰性、分明性、合理性(虽然并不经常)。这些主张均通向一条道路:心理学假说和设想。因此,现在,我们必须要研究愿望动机和四种条件的互反关系以及这些条件的之间存在的共有关系,梦必须穿插到精神生活的背景中。

那么现在,我们该怎样解析梦的工作,我们该如何让它与那些精神程序产生联系呢?

假如我们在观察时能更仔细点,那么,很容易发现,梦的显意具有两个几乎互相独立的特征:一种是将其思想呈现出一种置身其中的情景;第二种是将思想转换为视觉意象和言语。

那些梦念会转变的原因是期望成为了现在的状态,也许在这一特殊的梦里看起来并不十分明显。很有可能,这是因为在梦里的愿望满足所扮演的角色却是次要的,并且是特殊的。梦和白日梦之间存在的唯一可以进行区别的特性就是,梦的观念内容不是思想,而转变成了视觉意象。我们一直不但相信这一意象的存在,而且深信自己曾体验过。不过,我们来补充一点,并不是所有的梦都能将梦的各种各样观念转化成视觉意向的这一过程呈现出来。虽然一些梦中包含了一些思想,但我们并不能凭借这一点就否认它们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梦。另外,在每个较长的梦里,都包含了一些元素,而且,这些元素并未转化成视觉元素,它们只不过是想搞清楚一点,就像我们在处于清醒状态时那样。而且,此处,我们必须细细地考虑一个问题,这一从观念到视觉意象的转化不但在梦里出现了,而且还出现在了人的幻觉中。概括点来说就是,这里我们分析的关系绝不是唯一的关系。然而,只要这一特征出现,我们就要将其看成是最重要、最需要被我们关注的特征,因为如果没了它,我们无法得到梦的内容。然而,要将其分析透彻,还需要十分详尽的讨论。

在所有关于这一主题的理论观点中,有一个说法我必须要提出来。关于梦的特性的讨论,著名的G.T.H.费克纳曾作出一个推测,梦里的活动景象和清醒状态下的心理作用是不一样的。无论什么都不能使我们真正了解梦的这一特殊性。

因此,此刻摆在我们眼前的是精神位置的观念。我们将完全做到一点:相信精神机构也是已经被我们知晓的解剖学标本形式这一事实,而且将小心翼翼地避开通过任何解剖的意义确定精神位置的诱惑。我们会依然选择心理学这一角度,而且只是以提出建议的方式,将那些原本是作为精神活动的工具幻想成复式显微镜、照相机或其他仪器。那么,在这些仪器中意象初步阶段形成的地方就好比这一精神位置。

我们早已知晓的是,在显微镜和望远镜中,这种理想的平面或位置也是存在的,但这些理想地方所处的位置并不是仪器的有形部分。在我看来,我们不必为这种看起来像比喻的不完美感到歉疚,这些比喻起到的作用只是协助我们工作——通过分解精神性能,将它们所具备的的性能归结到仪器的各自成分中,并努力将精神性能的复杂因素诠释清楚。据我所知,迄今为止,还从未有人试过用这种解剖方法去探讨精神工具的意义。在我看来,这样的尝试是不存在任何负面影响的。我想,只要我们能保持内心的平静,就应该让自己的思维尽情地假设。因为任何事都有第一次,当我们刚开始处理这类未知的主题时,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一些辅助观念的协助,所以我们更欢迎那些看起来最切实和最粗糙的假设,而其他假设则不被我们欣赏。

因此,这里,我们将精神机构幻想成一个复式仪器,而其组成部分则被我们称为动因,从更好理解的角度看,我们也可以称之为系统,然后我们再将好比是望远镜里不同的透镜系统以及预见这些系统的、也许可以保持一种相互持续的空间关系进行连贯地排列。严格地说,我们完全不需要事先假定一种确定的空间排列方式。假如能找到一个明确的序列方式,那么,我们的目的也就会达到。因此,在某些精神事件中,亢奋会以十分明朗的时间顺序经过这一系统。而在其他的程序中,可能出现的是不一样的秩序。从更简化的角度看,此后,我们将这种机构的那些组成部分称为“ψ系统”。

在我们的脑海中留下的第一件印象深刻的事是:由ψ系统组成的机构具备方向性这一特点。我们所有的精神活动的来源都是出于(内在或外在的)刺激,而也全部于精神分布中终止。因此,对于这一机构,我们赋予其一个感觉端和一个运动端。在感觉端,我们找到了一个接受知觉的系统,又在运动端找到一个打开运动性闸口的系统。通常来说,我们的精神过程是由感觉端流向运动端的。然而,这只不过是符合了我们长时间来就熟悉的某种需求:精神机构必须有这样的反射结构。反射行为依然是任何一种精神活动内部存在的模式。

现在,我们完全可以在感觉端将第一次分化加入进来。在我们的精神机构中,我们曾谈及的那些直觉会留下一条迹线,我们称之为记忆痕迹,与这一记忆痕迹有关的所有的功能被我们称为记忆。假如我们始终对自己的决定有个高标准的要求,将精神程序和系统进行连接,那么,记忆痕迹就只有将那些系统的元素进行长时间的变化了。然而,当同一系统同时进行两项工作——在如实保持元素中的变化的同时,还得继续保持新鲜度、接受新变化,那么,它就会出现十分明显的困难,这就如同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一样。因此,我们便把这两个功能划归到两个不同的系统。我们先来假设一点,这个机构的最初系统接纳了感觉刺激,但最后什么也没有留下,而躲藏在它背后还有第二个系统,对于第一个系统内的短暂的亢奋,第二个系统便将其转为持久的痕迹。

我们明白,当我们按照感觉系统进行感知时,被我们永久记忆的,既有其内容本身,还有一些其他的东西,我们的感觉证明一点,即便在记忆中,它们之间也是相互关联的,特别是针对最初同时发生的情况。我们把这称为联想的事实。现在,一切都十分明朗了,假如感觉系统不存在记忆的话,联想的痕迹也必然无法被它保存下来。假如之前的一个连接中残存的部分对新的感觉起作用了,各自的感觉元素便一定会在机能中受阻。因此,我们必须要假定的是,记忆系统是产生联想的基础。那么,我们也就找到了联想的事实了——伴随着阻力减弱和途径的平坦,所以兴奋便传输给了第二个记忆元素,而绝非给了第三个。

在进一步的探索之后,我们发觉,更有必要进行这样的假设——记忆系统并不只是有一个,而是有很多,通过感觉元素传输的同一兴奋就会经历各种固结。其中,第一种记忆系统都会经由同时发生包含联想的固结,而相对距离较远的那些记忆系统中,同时产生兴奋的材料会根据合成的其他形式排列,因此,相似关系或许可以由这些后来的系统进行呈现。当然,假如我们非要将这种系统的精神意义用文字进行描述的话,那么,只能是浪费精力和时间。它的特征的决定因素是它和记忆原料元素之间的亲密关系,而假如我们想提出一个更为全面的理论的话,那么,则要看这些元素带来的传输阻力的等级。

这里,我要给出一个一般性的意见,也许能对我们的研发产生重要的启示。由于感觉系统无法保存变化,因此也没有记忆为意识提供感觉性质等种种复杂的情况。另一方面,包括那些印象最深的记忆在内,我们的记忆本身就是潜意识。尽管这些最深的印象能成为意识,但丝毫不用怀疑的是,它们开始活动的状态也是潜意识。事实上,在被我们一直提到的性格这样的东西的存在基础也是我们印象中的记忆痕迹,而且正是那些在我们的脑海中产生最强烈的那部分印象,因为在我们早年产生的印象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才能成为意识。不过,当记忆再次成为意识时,与那些感觉进行比较,它们也显示不出任何感觉性质,或者显示出来的就非常微小的部分。假如我们现在可以证实一对互相排斥的关系:意识记忆与性质在ψ系统中的排斥关系,那么,我们就能看到神经元兴奋倾向的极大的希望。

关于精神机构在感觉端的构成,到现在为止,我们所假想的均没有涉及我们从梦中得到的心理学解释。然而,对于我们了解这个机构的另一部分,梦会为我们提供充足的证据,我们已经看到的是,若想解释梦的形成,我们只能大胆地将那种精神动因考虑在内,其中一种动因对另一种动因的活动进行批评,最后的结果是另一种动因便被排除在了意识之外。

我们已经做出推断,这个批评的“动因”与意识之间有着比被批评的“动因”之间更为密切的关系,它就如同一道屏障一样挡在了被批评的“动因”和意识之间。另外,我们还发现,我们完全有理由将批评的“动因”看成和指引我们在清醒状态下的生活、决定我们进行自主思维活动的“动因”一样。按照我们的假想,现在,假如我们用系统来取代这些“动因”,那么,批评系统就会转移到运动端。

在运动端,我们看到的最后系统,我们为其命名为前意识(Pcs),这表示一点,在这个系统中的兴奋程序能在不被阻碍的情况下进入意识中。假如还能同时满足另外的条件,比如,强度足够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关注那个功能的某种分配等。同样,这个系统同时也是自主运动的关键部分。位于它后面的系统,我们称之为潜意识(Ucs),因为它虽然经过了前意识,但却未能进入意识中,而且,即便在经过前意识时,它也必须做到让兴奋程序顺应某些变化。

那么,对于形成的推动力这个问题,我们到底该将其放到哪个系统中呢?为了简单起见,请允许我们在这个系统中说Ucs。在后面的解析中,我们也能发现,这确实并不是完全正确,梦的形成必须要与从属于梦的前意识系统中的梦念产生关联。而当我们最终考虑到梦的愿望这个问题时,在其他的地方,我们会发现梦的动机力量的来源便是潜意识。因为这个原因,潜意识系统会被我们看成是形成梦的源头。这个梦与其他所有思想结构一样,先会努力进入到前意识,然后还会进入意识层面。

我们从经验中得知,在白天,这条通过前意识到达意识的途径会因审查机制的存在和阻挠而对梦念封闭。而一到夜里,它们便获得了这种特权——可以被允许进入意识。此时,新的问题产生了:方式是什么呢?变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在夜间,假如阻挠在潜意识和前意识之间的边界被削弱,梦念可能进入的话,那么,在当时我们做的梦就应该是来源于观念性的材料,而不应该表现出来的是让我们产生兴趣的幻觉性质。

在潜意识和前意识这两个系统之间存在的审查作用的削弱,能为我们解析的梦的范围只是“Autodidasker”这样的梦,而对于像本章开头提到的燃烧孩子那样的梦并不行。就像我们必须要记住的那样,这会被我们当成是在目前的分析工作中开始时的一个问题。我们只能说,对于那些引起幻觉的梦里发生的情况,所产生的兴奋的感觉是顺着倒退的方向进行的,不是传输到了机构的运动端,而是传向感觉端,最终顺利进入感觉系统。假如把精神程序从潜意识进入清醒状态称为顺序渐进,那我们同样可以说,梦是具有回归性质的。

因此,梦程序最重要的心理学特征之一确实有回归这一点。但是,我们要记住的是,这不但是梦活动的特征,其他有意回忆和我们的其他正常的思维过程中,也需要精神机构中从构思过程的某种复杂行为到支撑记忆痕迹原料的这类逆向运动。只是人在清醒状态时,这种回归作用不会强大到足以超出记忆意象,它无法使人产生幻觉重现。为什么在梦中不是这样呢?在提及梦的浓缩作用时,这一假设始终是无法避开的,就是通过梦的工作,附着那些观念的强度可完全从一个转移到另外一个。也许正是因为这一正常精神程序的修正作用,使感觉系统的精神投身于相反于思维的方向最终达到完全鲜明的感觉。

第三节 愿望满足

我们已经几次提及在本章开头我们举出的孩子燃烧的梦,这一梦例对于我们察觉面对愿望满足理论遇到的那些困难提供了机会。假如梦只是为了愿望满足,那么所有人肯定都会为此感到惊讶,并且不仅仅是因为焦虑梦提供了一种完全相反的情况。只要我们刚开始阶段的分析能给我们一种启示,显示出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精神价值和意义,那么,我们就很难,甚至是不可能预想到确定此意义是如此的单一。对此,亚里士多德给出了一个简单、明确的定义:“梦是思维在睡眠中的继续。”的确,在我们白天的思维活动中,有如此多的精神行为,比如判断、推论、否定、期待、意向等,那么,到了夜间,为什么它又会委屈自己只是为了满足某种愿望呢?反过来,难道不是存在很多不同种类的梦,然后展现出来完全不同的精神行为么?拿忧虑来说,那个父亲在梦中十分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孩子燃烧不就是这样一个梦吗?这位父亲在睡着了的情况下,隔壁房间的火光映射在了他的脸上,由此,他开始忧虑:那个房间的某只蜡烛肯定倒了,也许孩子也被烧起来了,现在时的某种状态让他感受到了一种明显的情形,进而将他的这种忧虑演变成为一个梦。那么,此处,愿望满足又起到什么作用呢?我们又怎么会无法辨认出从清醒状态下延续而来或由新的感觉印象唤醒的思想所占领的优势地位呢?

所有这些我们考虑到的因素其实都是合乎情理的,并使得我们只好更加关注和研究愿望满足在梦里扮演的角色,还包括清醒思想陆续进入到梦里的意义。

因为愿望满足的存在,我们的梦被巧妙地划分成了两类。我们也已经发现,有些梦是明显的愿望满足,而也有一些是很难被察觉到的,它们会选择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藏匿起来。在一类梦中,我们明白,这是审查机制在起作用。而第一类我们说的梦则是在孩子身上发生得比较多,通常来说,他们的梦都是不加掩饰的,而在成人的身上,似乎也会发生那些看起来简短、明显的梦。

关于愿望的起源,我找到了三种可能性。第一,愿望也许在白天存在并且十分兴奋,但因为一些外在的原因,它无法被满足,因此,到了夜里就留下了一个没有被满足的愿望;第二,它也许曾在白天出现,但却被拒绝了,所以在夜里这一被压抑的愿望就被释放出来了;第三,也许它和日常生活没有丝毫的关系,但在我们的内心却存在受压抑的材料,这一愿望也只有在夜间才会觉醒。现在,如果我们再来看看之前构造出来的精神机构图解,那么,我们便能对一种愿望进行定位,将其放置到前意识系统。对于第二种愿望,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假定,将其从前意识系统逼回到潜意识系统,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它就会单独留在那里。至于第三种愿望冲动,我们深信它完全没有能力离开潜意识系统。现在,我们来问自己,这些起源不同的梦的愿望对于梦提供了相同的价值,而且对激发梦也有相同的作用吗?

假如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来从总体上看看那些我们支配的梦,我们马上就会找到梦的愿望的第四种起源——在夜间出现的一些实际的愿望和冲动(比如口渴刺激和性欲)。那么,我们认为,梦愿望的来源对它对梦的激发能力并没有影响。这使我联想到了那个孩子因为白天被打断而继续做的游湖的梦,以及在本章里我们举出的其他儿童的梦。对于它们,我的解释是因为白天没有获得满足,但也没被压抑的一种愿望。实际上,那些在白天被压制而到了夜间的梦里便显示权威的愿望到处都是。

最后,基于对无数例子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梦里,那些所有已经变形了的愿望都是来自于人的潜意识的,而且,在白天,这些愿望是无法被觉察到的。因此,初步来看,在梦的形成中,好像梦的一些愿望都具备了同等的价值和力量。

虽然在此处,我还无法给予能证实这并不是真正的事态的证据,但我很强烈地坚持这一观点:梦愿望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定。毫无疑问,儿童梦证明了一点,在他们白天得到满足的愿望,在夜间就会形成一个梦。不过,我们要记住的是,做梦者毕竟是孩子,这是童年所特有的冲动。所以,对于成人,我则十分怀疑,他们在白天没有获得满足的愿望是否足以产生一个梦呢。我当然更愿意相信,在我们能够合理控制自己、让理智来掌控我们的生活时,我们就能不断放弃那些在童年来说非常自然、但却不利形成或保存的强烈愿望。在这一点上,可能确实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也许一些人会比其他人更长久地保存这种童年式的精神程序,这就好比我们在之前从鲜明的视觉想象力的不断衰微中发现的这种不同之处。然而,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在成人身上,白天没有满足的愿望并不会形成梦。我更希望承认的是,在意识领域内的愿望对于梦的形成更有促进作用,但仅此而已。假如在潜意识内的愿望无法获得另一个来源的加强作用,那么,梦也是不会出现的。

那个来源就是潜意识。我坚持一个观点,在意识内的愿望,要想刺激梦的发生,就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成功唤起类似的潜意识愿望,并从中得到强化。从对心理官能症的心理分析获得的暗示来看,我更相信,这些潜意识愿望始终非常活跃。只要它们找到了机会,就会和来自于意识中的愿望结盟,并将自己较大的强度转移到后者较弱的强度上。因此,在梦中得以实现的好像只有意识愿望。但是,在梦的形态中展现出来的细小的特征,会使我们发现来自潜意识的强大的同盟的痕迹。我从这些活跃度高、好像会永恒的意识愿望中联想到了传说中的泰坦人,在远古时代,伴随着大山被胜利的诸神推倒,他们也被埋在了下面。即便如此,偶尔他们还会伸展抽搐却十分有力的四肢,连大地都为之震颤。从心理官能症的心理学研究中,我们发现一点,很多被压抑的梦,其实都源自童年。因此,我决定先撤销在表达的梦愿望源自何处的无关紧要的观点,并且,我会用另外一个观点将其代替——在梦中呈现出来的愿望一定也是在童年时代的某一愿望。在成人身上,它来源于意识,而在儿童身上,因为前意识和潜意识之间,到现在为止都还未曾有划分和审查机制,或者只是存于形成过程中,因此,它是一种来源于人的清醒意识下的未被满足和被压抑的愿望。当然我明白,迄今而止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普遍的证实和认可,但我坚持认为它是能被证实的,并且,我们从未对其产生过怀疑,也就不会被反驳。

因此,在梦的形成过程中,来自于意识清醒的愿望冲动就不得不降低到次要的地位。我认可的一点是,除了人在睡眠的状态下提供的与显梦有关联的实际感觉材料,它们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现在,对白天留下的精神刺激(不是愿望)进行考虑的话,那么,我就只是在坚持这条思路作为我制定的路线。我们完全可以躺下来睡觉,通过这一点,我们便能暂时终止那些清醒思想的投入。一个人,假如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他的睡眠质量一定很好。据说,拿破仑是这一类人。然而,似乎我们并不能总是十分成功地做到这一点。很多时候,即便我们睡着了,我们的思想活动还在继续,干扰我们的有太多的事——一些还未被解决的问题、让人烦心的焦虑、一生无法忘怀的印象,并且,它们还在保持我们称为前意识系统的精神过程。这些持续的梦念冲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一些因为偶然因素而在白天并未完成的思想冲动。

2.一些由于我们智商不足而未完成的思想冲动,也就是未解决的问题。

3.一些在白天受阻和被压抑的思想冲动。这一问题的解决要得益于强有力的第四类冲动。

4.一些在白天内已经通过前意识作用引起我们潜意识的思想冲动。

5.一些看起来并不重要、也就未被我们处理的印象。

对于在白天清醒状态下遗留下来的引入我们睡梦中的精神强度,我们完全不必低估,特别是那些还未曾被我们解决的精神强度。在夜晚,这些兴奋肯定更加努力地展现自己,而且,同样,我们能认定的一点是,人在已经睡着的情况下,是无法使前意识中的兴奋过程以普通的方式进行并成为意识的。即便在夜晚,只要我们能用最普遍的方式认识到自己的精神过程,那么,这就不算完全进入睡眠状态,睡眠状态会在前意识系统中产生怎样的变化,我无法断言,但是,不用怀疑,我们要想了解睡眠的心理特征,就还是要到恰巧出现在这一系统中的精神中去寻找。另外,这个系统还掌管着在睡眠情况下已经瘫痪了的运动途径。另一方面,除了潜意识系统中的继发性变化,在梦的心理状态中,我尚未找到任何东西来对睡眠产生任何变化的假设。因此,前意识中的夜间兴奋只来源于潜意识的愿望兴奋;潜意识必须强化前意识的兴奋,而且,这一兴奋要遵循的道路必须是潜意识兴奋的迂回道路。但是,在前意识中遗留下来的那些白天的残余与梦又是什么关系呢?毋庸置疑,它们大量地进入梦中。就连在夜间,它们也想通过显梦将自己强加到意识之上。

的确,在一些情况下,它们支配显梦,并强制它在白天工作。像那些愿望的残余部分一样,这些白天的残余是必定有着其他性质的。不过,这让我们大受启发。并且,对于愿望满足理论来说,要看它们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能被放行进入梦中,从而具有重大的决定性意义。

在白天,我们的思想本身并不是一种愿望,而只是一种忧虑而已,是必须要与童年的某个愿望进行关联的,这一愿望是被压制了的,被隐藏在了潜意识中。因此,它便通过伪装进入意识。这种忧虑占的优势越大,它能构建起来的关联也就越勉强。而在愿望和忧虑之间的内容,是不需要有任何关联的。在我们举出的这个例子中,我们也未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任何联系。

梦念提供给梦的材料与愿望满足获得的材料是完全相反的(如正当忧虑、痛苦反省和苦恼认识),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理时,也许问清楚梦的表现方法十分恰当。对于很多可能的结果,我们给予了以下分类:梦的工作通过相反的观念成功将那些痛苦的观念取代,并将那些属于它们的痛苦压制下去,因此一个地道的满足梦、一种明显的愿望满足也就产生了。关于这一点,不必再多说;这些痛苦观念进入显梦,无论多少,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能被辨析出来。而使人对愿望满足理论产生怀疑的,也就是这一类梦。对此,我们要做出进一步的研究。这种带有痛苦内容的梦,要么可能是无所谓的、不重要的,要么可能是被囊括在那些观念证实的整个痛苦感情中,甚至会发展到焦虑的程度而从睡梦中清醒过来。

因此,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即便这些痛苦的梦也是为了表达愿望的满足,即便一个被压制的潜意识愿望满足只会让做梦者意识到痛苦,它们还是尽一切可能利用白天遗留下来的持续精神投入提供的机会,以来援助它们,继而使它们能进入梦中。但是,在第一种情况下,潜意识愿望和意识愿望是相互一致的,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意识和潜意识,也就是受到压抑的材料和自我之间的不和谐就渐露端倪了。这就好像我们曾经看到的童话故事一样,故事中的仙女提供给那对夫妇三个实现愿望的权利(参看第七章),这些愿望是被压抑的,一旦实现后,他们便获得了极大的满足,也许它们也会将依附在白天的那些遗留下来的痛苦感情平衡好。因此,梦的情感色彩则是冷淡的,尽管它一方面是愿望的满足,另一方面是恐惧的满足。还有可能是睡眠者的自我在梦的不断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更广泛的作用,并且不满于对压抑愿望完成的满足,也有可能最后通过焦虑感来终止了梦。因此,我们很容易清晰地看出来,痛苦梦和焦虑梦都是为了满足愿望,也都十分直接明了地满足梦。

现在,我能十分清晰详细地说明:对于梦来说,潜意识愿望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会承认,有一种类型的梦刺激主要或甚至全部是来源于白天的残留。梦的动机力量必须是来自于愿望的,在白天活动的刺激下,一个潜意识愿望受到白天活动的刺激,就产生了梦。也许有受到不止一个梦愿望支持的梦,或许还存在很多类似的变化,但对于我们来说,似乎也不能产生更深的兴趣。对于梦的愿望的讨论,在这里,我们并没有做到完美,看来也只有放到日后完成了。

这里,我们使用的是类比中的第三种元素,其实也就是在梦里能自行按照份额数量分配的定额元素,当然,也许我们还需要更紧密地运用对梦的结构的解析。如第六章第二节所示,在相当一大部分的梦里,我们都能发现提供特殊感觉强度的中心点,这个中心点一般来说就是愿望满足的直接呈现。因此,假如我们能将梦工作的移植作用颠倒过来的话,我们就能看到,显梦中那些元素的感觉强度一定会替代梦念中那些元素的精神强度。那些紧邻愿望满足地区的元素与其意义没有一点联系,它们只是相反于愿望的那些痛苦思想的派生物而已。不过,因为它们又经常与那些通过人为因素建立起来的原始中心存在关联,因此便也得到了能出现在梦里的极大强度。如此,愿望满足的呈现能量会通过自己的力量在一定范围内扩散,所有的元素(也包含了那些基本无资源的元素)都被激发出来,然后获得呈现自己的机会。在那些存有几个动力愿望的梦里,我们可以很轻松地将个别愿望的范围进行隔离和界定,随后,我们能发现,处于梦里的那些间隙,其实通常都具有边界地带这一性质。

尽管我们已经花了不少的精力来阐述白天残留印象对梦的意义,但这个问题并不能就此停止,还需要我们花更多的时间去讨论。在梦的形成中,它们一定是必要的成分,因为经验揭示出每个梦在其内容上都与最近在清醒时候发生的某些无关紧要的印象有关这一令人感到吃惊的事实。到现在,我们还未弄明白对于梦的构成来说,这种附加内容有什么重要意义。这一疑问要弄清楚,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牢记在潜意识里愿望所扮演的角色,然后在心理官能症患者的心理状态中寻找更精确的材料。于是,我们得出结论,潜意识观念也不可能进入前意识,因此它所选择的方式就只有和已经属于前意识的无损害观念建立关联,并把自身强度移交给前意识,然后经由前意识让自己从中屏隔,转移的实情便在于此。通过这一点,我们会发现,心理官能症患者精神生活中许多令人惊讶的事件都能获得解释了。也许这种转移离开那一观念的通道是:没有改变的前意识,尽管这一点会让后者获得一种不适宜的强度,再或者就把来源于转移观念内容的某一修改强加到这一点上。在我们的精神生活中,保护那些被压制的观念的,也并不是那些在前意识中已经足够被注意的、状态十分活跃的前意识观念或意识观念。潜意识似乎倾向于和前意识的那些印象与观念联系到一起,这些印象,看起来是那么得微小,甚至无法引起重视,或者因为受到排斥而干脆无法获得重视。这条联想理论的著名见解,现在已经获得了所有经验和知识的进一步证实,也就是说,假设在某一方向上,一些观念已经建立了一种非常密切的联系,那么,对于所有新的各个类型之间的联系,它就只会有一个态度——否定。遵循这一原则,我建立了癔病性麻痹理论。

假设我们在对神经官能症进行分析后,发现那些受压抑观念同样需要转移,并在梦中感受到,那么对于梦的两大难题,我们马上就能知晓答案了:对于每个梦的解析,都揭晓了最近印象的交织关系,而且,这一最近的元素一般都有着一些无足轻重的特征。此处,我们也许可以将在其他地方补充的东西添加进来。这里,这些无关紧要的最近元素之所以能够强大到取代那些最古老的梦念元素而进入显梦,是因为对于审查机制它们没有丝毫的畏惧。虽然我们对于这种摆脱审查作用的现象只能给出一种解释:它们会更倾向于选择出现的这些无关紧要的元素,但最近不断出现的元素,也告诉我们一点:转移作用的存在是必须的。为什么那些联想会显得无关紧要呢?这是因为它们没有提供广泛联想的机会。而之所以是最近出现的元素,是因为它们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形成这种联想。

因此,我们发现,包含无足轻重的印象的白天残留,在梦的形成过程中,不但从潜意识中借来某些东西(即自由支配被压抑愿望的动机力量),而且也为潜意识供给了不可或缺的东西,也就是转移作用所必备的附件。假如我们想将这一精神过程分析得更透彻一点,那么,我们就必须更加清楚、透彻地了解前意识和潜意识之间的兴奋运动。其实,通过对心理官能症的研究,我们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但是,以前梦在这方面未对我们起到作用。

针对白天的残留问题,我想再表述一些。不用怀疑的是,干预我们睡眠的,其实正是这些白天的残留,而不是我们的梦,相反,我们的梦还在努力去保护我们的睡眠,不过,这一点,以后我们再谈论。

第四节 梦中惊醒——梦的功能——焦虑梦

现在,既然我们已经明白,一整夜前意识都指向睡眠愿望,那么,对于梦的过程,我们也就能适当理解。只是,对于我们已经了解过的情况,我们首先还是来概述下。我们已经看到,白天的残留是从人的清醒状态下的思维中遗留下来的,所以,那些精神投入也是无法再撤回的。一种情况是其中的一个潜意识愿望通过白天的清醒活动被激发起来,再就是两种情况碰巧相遇,其中各种类型的可能性我们已经讨论过。潜意识愿望与白天残留联系在一起,并对白天的残留产生转移作用,这一情况不是出现在白天,而是在睡眠状态下逐渐建立起来。而愿望要么被附着在最近的材料中,要么是那些被压制的愿望通过潜意识下的强化得以再现。现在,这一愿望正顺着思想程序的一般通道,从前意识(它的确经过了其中的一个组成元素,属于前意识)尽力到达意识中。不过,它所面临的还有具有着巨大阻碍作用的审查机制,而且,它马上就会起作用。现在,它已经在变形了,这为它转移到最近的材料上做足了准备工作。

到现在为止,它已经踏上了成为强迫性观念、妄想或与其类似的某种其他东西的道路上,也就是正在变成转移作用强化并使审查机制在呈现姿态上出现变形的一种思想。但是,此时,原本准备向深层次发展的它却被前意识睡眠状态阻挠了,这一系统或许通过减轻兴奋来保卫自己,以使自己避开伤害,因此,梦的程序便走上回归的路线。此时,在睡眠状态处于特殊的情况下,这一路线也打开了。它会按照回归路线划归的方式前进,这是因为记忆群吸引力的作用。记忆群中只有一部分是以视觉精神投入形式存在的,而并没有转化到激发系统中的那些符号。在其回归的路上,梦的程序得到了表现力,还有压缩的问题,这一点,在后文中我们才会提到。此时,兜兜转转,梦的呈现已经完成了路线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是从潜意识的情景或幻想前进到前意识,第二部分则从审查机制边界努力回到了感觉系统中。而当梦的程序转化为知觉内容时,可以说,它已经悄悄避开了审查机制和睡眠状态在前意识中预设的障碍,它将注意力转向自己,并且,它做到了,它使自己受到了意识的注意。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意识是了解精神性质的感觉器官,在清醒的状态下,它可以从两个来源得到兴奋:一是来源于整个机构周边——知觉系统的兴奋;二是来自快乐和痛苦,继而产生的兴奋——这种兴奋是精神机构内能量转换产生的唯一精神性质。在Ψ系统中,另外的任何程序,即便是处于意识中的那些程序,都没有任何精神的性质,也不是意识的对象,因为无论快乐也好,痛苦也罢,它们都不提供。我们必须要在这里假定一点,这种痛苦和快乐会释放自动调节精神投入的进程。但是,为了让这一调节工作在进行时更精细,在之后,它有必要尽力让观念流动不被痛苦动机所影响。要做到这一点,对于前意识系统本身而言,它需要具备一些能吸引意识的性质,而且这里,承担接受工作的应该是通过前意识程序和具有自身性质的言语符号记忆系统,因为这一系统所具备的那些性质的作用,原本只是属于感觉器官的意识,如今也变成了我们思想程序感觉器官的一部分。目前,感觉面好像出现了两种:一种是指向知觉,另一种则指向前意识的思想程序。

我必须要设想,相对于指向前意识的意识感觉面来说,指向知觉系统的感觉面更容易兴奋得多,这一兴奋是放弃了在夜间的思想的,也必当是一个恰当的程序。当思想无意于再发生什么,前意识便想要入睡了。然而,只要梦变成知觉,它就能借助现在已得到的那些性质来刺激意识。其实,这一感觉兴奋已经是在展现它的能力——对前意识内存在的某些可以利用的精神部分进行指引,然后让其将能量投入进去以形成兴奋。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一点,每一个梦都存在一种作用——唤醒,也就是说,它使原本前意识中已经静止的一部分能量产生了活动。在这一能量的作用下,梦已经经历了润饰作用的过程,而这种作用的目的是增强连贯性和理解性。很明显这也就是说,对于这一能量来说,它对待梦就如同对待其他任何形式的知觉内容一样,只要被材料允许,它就会被那些相同的预期观念影响。在梦的程序中,只要其第三部分还有任何的方向性,那么其将会再次具备了前进性。

经过梦的工作,现在,梦的程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它已经获得足够的强度来吸引意识、唤醒前意识(绝对不会因为睡眠时间和深度而被掌控),第二种是它的强度不够,所以它必须要耐心等待,然后准备,直到即将醒来,它的注意力才会因此而变得活跃,然后再在半道与其会合。所以,我们对于很多梦与那些较低的精神强度一起活动也就不再感到奇怪了,因为它需要一段时间来等待清醒。因此,这可以解释这个事实:假如我们突然从梦里醒来,那么,我们都会感知到梦见的东西,我们就好像是自动醒来的一样,我们首先会注意到的是梦工作创造的知觉内容,随后才会将目光转移到外部世界所提供的知觉内容。

丝毫不用怀疑的是,潜意识的愿望总是活跃的。它们所能代表的也总是那些能走得通的路径,它们只需要一定剂量的“兴奋”。的确,潜意识程序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无法被毁灭,在潜意识里,是没有任何东西能达到终点、被遗忘或过时的。在我们研究心理官能症(尤其是癔病)时,我们对此产生了十分鲜明的印象。导致疾病发作的潜意识思想一旦获得了足够的兴奋积聚,就有可能再一次地被马上通过。比如年前曾遭遇到的羞辱,在进入潜意识的情感来源后,所有集聚了30年的感受,就好像最近才发生过的一次体验一样,只要这一记忆被触碰,那么,它就会找到复活的方式,还会因为兴奋而自身表现出精神投入,在发作中获得运动释放。这正是心理治疗工作经常要涉及的干预之处。它的工作就是保证潜意识程序得到处理和遗忘。的确,我们经常会认为那些记忆的逐渐淡忘和那些并不是最近的印象都具备一些微弱的情感是理所当然的,并将其解释为是时间在我们的精神记忆中留下的印记而产生的初期影响。这其实是艰苦工作带来的继发性变化而已,完成这一工作的,其实正是前意识,而精神治疗所必须遵循的、唯一的途径,就是把潜意识置于前意识的控制之下。

所以,任何一个单独的潜意识兴奋程序也许都会得到两种结果,一种是交给自己,让自己去处理,这样最终会出现一个地方,让其在突破和运动中得到兴奋释放;第二种是它被潜意识影响,在这一影响下,它的兴奋不但没得到释放,反而被束缚了,在梦的程序中出现的,就是后面这一情况。从潜意识出发的精神投入只要能满足感知的要求,稍后就会与梦进行会合,因为经过意识兴奋被吸引至那里,束缚梦的潜意识兴奋就会使它再无能力干扰睡眠。也许,此时,我们会猜想,这一方法似乎真的比较便捷、经济,让潜意识愿望按照它自己的方法行动,只需打开回归之路、使其方便形成梦便可,然后便用潜意识工作内部存有的一点力量来束缚和处理这个梦,进而不必在整个睡眠期间都控制潜意识。并且,我们确实真的能预想,即便梦在之前并不是一个有动机的程序,它也能凭借精神生活各种力量的相互作用而获得某种特定的功能。那么,这一功能到底是什么呢?原来是梦把自由的潜意识兴奋交给前意识控制了。因此,潜意识的兴奋也就被它释放了,并成为了后者的安全阀,同时,在微量的清醒活动下,前意识的睡眠获得了保证。因此,与其他精神构造相同的是,梦表现出的那种妥协,会同时通过满足两者的愿望,并服务于两个系统,为的是希望它们能相互一致。这里,我们再次提及罗伯特的“排除理论”,我们不得不同意作者的观点——梦功能的确定性,当然,在综合预想和对梦程序的判断上,我们的观点和他并不一样。

在上面,我给出的说法——至少两个愿望互相一致,给了我们一个暗示:梦的功能有时也不会成功。第一,我们已经十分明确的是,梦是一种愿望的满足,然而,如果前意识被这个在尽力尝试的愿望满足极度地干扰了,那么,后者就无法维持一种休息的状态,这一妥协也会被梦破坏,而且,就连第一个任务也无法完成,因为此时,梦就不得不终止,进而被完全的清醒所替代。不过,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梦出现的身份是睡眠的干扰者(尽管在其他时候是守护者),这也不能归咎于梦,我们也不必产生认为其主张有目的的特征的这样不公允的看法。在有机体中,这当然不是个案,因为很多时候,原本十分有用的一种计策,在状况发生改变时,就会变得很不合适宜了,甚至会成为一种干扰。那么,这种干扰至少能呈现出一种变化,来对有机体调节手段的新的用途进行调动。当然,此时,我们考虑的是焦虑梦,为了表明我并未在设法逃避和愿望满足理论相矛盾这一点,只要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就有必要对其再做一些深层次的阐述。

为什么会产生焦虑呢?这一精神程序可能是一种愿望满足,这一点早已毋庸置疑。对于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完全能找到事实论据:愿望是属于一个系统(潜意识)的,而另一个系统(前意识)的态度则是压制、拒绝。即便是在一个精神健康的人的思维中,他的前意识对潜意识的征服也并不彻底。其实,我们精神常态的程度也能从这种抑制程度窥见一斑。心理官能症的症状早已经向我们表明,这两个系统本就是相互冲突的,而这些症状则是这场冲突不断抵抗和妥协最后形成的结果,当然最后,它们肯定是暂时将这场冲突终止了,一方面,它们给予了潜意识释放兴奋的出口——此时,它们充当的角色就是一种突破口;而还有一方面是,它在某种程度上为前意识支配潜意识提供了可能性;比如,根据这一点,对于研究癔病恐惧症或广场恐惧症我们就能得到启发,恐惧症就如同一座边境堡垒一样,矗立在焦虑面前。

对那些感情在这些程序中扮演的角色,假如我们不去研究,那么,这一主题也无法被我们叙述清楚。只不过,在这一方面,我们暂时还无法做到完善。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一个主题是:感情对潜意识压抑的必要性。这是因为假如让潜意识中的观念自由活动的话,那么,它在最初产生的感情必定是带着愉悦的色彩的,但一旦被压抑后,痛苦的性质就出现了,压抑的目的和结果就是要阻止这种痛苦的发展。这种压抑会延伸到潜意识的观念内容中,是因为痛苦释放的来源可能正好是这一观念内容。在这里,我们谈论的基础是一个十分明确的假说,以此来探讨感情发展的性质,它被看成是一种运动功能或分泌功能,而至于它的神经分布的关键,我们则可以在潜意识观念中找到。因为受到前意识的控制,好像这些观念被扼杀了,也就是说,感情的冲动也就无法再发生了。因此,假如来自前意识的精神投入停止,那么,危险也就出现了。实际情况在于,潜意识兴奋会释放出一种感情,再加上已经发生过这样压抑的情感,所以只能感到痛苦和焦虑。

假设我们对这个梦的程序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这种危险性就会被释放。那么,那些让它能被实现的条件,之一即是压抑早就会出现,之二即压抑愿望冲动能变得足够强大,因此,在梦形成的心理结构之内,完全没有它们。如果在我们的论题中没有这样一个因素(夜间潜意识的释放)和焦虑产生的主题有关,那么,焦虑梦就绝不再是我讨论的范围,我也会避开与它相关的所有的不清楚的问题。

我已经好几次提过,焦虑梦的理论是心理官能症心理学的范畴。我可以再对其进行补充说明,在梦里的焦虑是一个焦虑问题,而不是一个梦的问题,我们只要能将神经官能症心理和梦过程主题的接触点进行说明就足矣。现在,我还有一件事必须要做。因为我曾经表明一个观点:心理官能症的焦虑有性的来源,所以我可以对一些焦虑梦进行解析,以此来证明存于梦念中的性材料。我有充分理由不再去举那些由心理官能症患者提供的、可以被我所使用的大量的例子,而我更喜欢引用的是关于儿童的焦虑梦。

对于在儿童身上经常发生的、并伴有幻觉的那些夜惊(pavor nocturnus),我会毫不迟疑地给予同样的解释,这些也只是因为被误解而遭到拒绝的性冲动。如果将其记录在册,那么,我们会发现,它会呈现出一种暂时的周期性。因为在人的身体内部,性的原欲可以由意外刺激的印象,也可以是由自发的周期性发展程序而逐渐增强。暂时,我还没有必要对这种解释进行充分证明。还有一方面,无论肉体方面还是精神方面,儿科医生好像一直都未曾对单独理解整个系列现象引起过重视。

第五节 原发过程和继发过程——压抑

在努力想更深层次地在了解梦的过程的心理状态时,因为解释能力不足的问题,我必须承受一项艰难的任务,我不但要将再现如此复杂一个系统描述清楚,还要让每个部分摆脱所有设想呈现出来,这已经超出我的能力范围了。现在,我必须要将这一事实弥补回来,也就是说,我在阐述梦的心理状态时,已经无法再按照自己观点发展了。关于我对梦的理解的路线,其实是由从前的心理官能症心理学研究决定的,其实在此处不适宜提到,虽然很多时候我必须要这样做。我反而想,将梦的工作从反方向考虑,然后让它和心理官能症心理学构造出联系。我明白,这样做,会让读者觉得十分困难,只是我别无选择。

很明显,对于这样的事态,我是不满意的,所以,此时,我更愿意花精力去研究另一个观点,似乎这会让研究成果的价值提高不少,这就好比我在绪论部分所说的那样。我发现,现在我遇到了一个问题,对于这一论题,涉及的作者似乎都针锋相对、莫衷一是。在处理梦问题的过程中,对于这类矛盾的观点,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有所保留。不过,对于其中两种观点,我们是必须要绝对反对的:梦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过程;梦是一种肉体过程。在排除这两点外的观点,我们似乎都还能在很多复杂的事实中为这些矛盾的观点找到一些证据,而且也能从一些程度上证明他们的观点有正确性。在发现梦的隐念后,这一观点“我们的梦是继续清醒生活的冲动和兴趣”已经被广泛证实了,认为梦似乎更把焦点放到我们认为重要和影响极大的事情,梦所关心的事绝不是琐碎的。然而,对于相反的观点,我们也会接受,也就是说,那些在白天发生的琐碎事情被梦收纳进来,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它在退出清醒活动之后,才能将白天出现的事情的重要影响运用起来。我们已经发现,这对显梦是有效的,它通过变形,以变化方式来表达梦念。之前我们也已经说过,联想机制是存在某些特性的,这样,梦的程序就更容易吸收最近获得的那些无关紧要的材料,它还没有处在清醒精神活动的限制之下。因为审查机制的存在,所以它只好将那些本来十分重要但却被反对的材料转移到了那些看起来无足轻重的材料上。梦记忆的增强性和其处理童年时期材料的能力,已经成为我们学说的重要基础。在我们所探讨出来的梦的理论中,那些童年时期的愿望已经被我们归因于梦形成过程中绝不能缺少的动机力量。当然,对于睡眠期间出现的对我们的感官所带来的刺激,我们并不能否认其重要性,而且,这也已经被实验证实了。不过,在之前,我们将其归置到和梦愿望相同的关系中,认为其属于我们在清醒活动留下的思想残余。对于“梦对客观感觉刺激的解析和幻觉一样”这个事实,我们完全不用怀疑。但是,对于这一解析,我们也已经提供了动机,而其他作者对这个动机依然模糊不清。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的解析,睡眠并未被感知对象打扰到,同时还被用来达到愿望满足的目的。虽然我们并不会将睡眠期间感觉器官兴奋的主观状态当做是梦的一种特殊来源(这好像得到了特鲁布尔·拉德的证实),但是我们能解释这种兴奋状态,主要的方法是使梦背后活动的记忆回归性复活。而我们也经常将那些内部器官的感觉拿来作为解释梦的主要论点,它们在我们的观念中也占有着一定的分量,不过这个分量确实不大。那种坠落、翱翔或被抑制的感觉是随时准备好的材料,一旦梦的工作需要它们,它们就会被拿来表达梦念。

梦的程序进行起来十分迅速,甚至立即会消失不见。我们认为它是事先构成的梦意显识的知觉。不过,我们已经看到,在梦的程序里,处于前面的部分也许是沿着慢慢波动的路线行进的。而这一难解之谜——极其丰富的显梦被压缩进最短暂时间内,我们为此能给出的解释是,这是梦在对精神生活进行的当下改造。我们看到的是,一些梦的确发生了变形,甚至会被记忆切割,变得支离破碎,但这一事实不会存在任何的困难,因为它在梦的工作中一开始就只是在变形过程中显露出来的最后一部分。存在这样的一个争论——“精神生活在夜间是处于休眠状态,还是像白天一样能将所有的能力利用起来”,这个争论似乎无法调和,对此,我们给出的结论就是,双方谁都是对的,但也不是完全正确的。在那些梦念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十分复杂的理智活动几乎和精神机构的所有资源一起工作的证据。不过,我们必须承认的是,这些梦的来源都是在白天,而且,我们完全有必要事先做出一种假定:精神生活有一种睡眠状态,因此,即使是部分睡眠学说,也是有价值的。不过,我们已经发现,睡眠状态所呈现出的特征并不在于连接精神系统的解体,而是在于白天掌控的精神系统所出来的表达睡眠愿望的态度。从我们的观点来看,来源于外部世界的变位依然保存着它的意义,虽说这不是唯一的因素,但它确实促成了梦的回归,无可厚非的是放弃了对思想流的自动引导。不过,即便如此,精神生活也不会失去目标,因为我们已经发现的是,如果我们放弃了自动指导的思想,那么,那些非自动思想就会站出来负责。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不仅认识到梦中不紧密的关联,而且还能出人意料地将这一关系的范围辐射到更远。不过,我们也发现,这只不过是另一种梦例的强制性替代,是一种含有意义的正确联想。的确,这一个梦曾经也被我们称为荒谬,但我们从一些梦例中也已经看到,表面上看,梦是荒谬的,但实则却是真正的理智。我们也能全部接受赋予梦的那些功能,我们所主张在白天被压抑的古老的生活方式,在夜间的梦中起到了作用。

创造幻想的并不是梦,相反潜意识幻想活动在梦念形成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我们依然对施尔纳怀有感激之情,因为他指引我们逐渐了解了梦念的来源,但他却持有一种观点:梦的工作中几乎所有的事都能追溯到白天的潜意识活动。事实上,白天的活动的确能促成梦,但却也能引发神经官能症状。这里,对梦的工作和白天潜意识活动,我必须将其分开,我认为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是被严格掌控的事。最后,我们是绝不能将梦和精神障碍之间的关系断开的,而是应该寻找一个新的立场,在此基础上奠定一个更加牢固的基础。

当我们将那些理论的特点像一个高级统一体一样进行结合,我们发现其他作者的那些即便是相互矛盾和多类型的结论似乎都适合我们的结构,对于其中的一部分,我们提供了不同的转机,只有极少数的几个被我们彻底拒绝了。不过,到现在为止,我们自己的结构也还都未完成,因为即便我们将那些进入梦中的心理学的暗礁碰到的很多模糊不清的问题排除在外,我们自己好像遇到了新的矛盾:一方面,我们持有一种观点:梦念的来源是完全正常的精神活动,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在梦念中找到了很多几乎与此完全相反的非正常的精神程序,这些程序甚至延伸到了显梦中,并且,我们还会在对其进行的解析中将其再现。在被我们称之为“梦的工作”的所有一切好像都与在我们看来是正确恰当的思想程序相背离,从这一点看,我们又会发现,在前面提到的那些作者给出的最严格的观点——梦的精神功能是低水平,似乎一下子失去了充足的证据。

此处,可能只有在经过我们更深层次的研究后,才能给出答案,并且,能让我们走上正确的道路,让我再次将注意力放到导致梦形成的其中一个构象上。

我们已经了解,那些在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思想都被梦取代了,而且很合乎逻辑。可见,对于这些思想是来源于我们的正常的精神生活这一点,我们大可不必怀疑。在思想过程中,我们看重的所有品质和所能呈现的极为复杂的性能,在梦念中都会重现。不过,我们并不需要这种思想行为展现在睡眠期间,因为这一假设会让我们产生混淆:一直以来我们坚持的睡眠精神状态的概念会为此而产生动摇。相反,这些思想可能全部来源于白天,只是在开始的时候,虽然有刺激作用,但却未被我们注意,而且,当睡眠开始时,它已经完成工作了。从这一事态中,假如我们非要得出什么结论的话,那只能证明一点:也许那些最纷繁复杂的精神作用并不需要意识的协助作用,这一必须被我们了解的事实的来源是每一位接受心理分析治疗的癔病患者或强迫性思想症患者。不过,这些梦念本身是无法自行进入意识的。在白天,假如我们没有意识到它们,原因可能有很多种。这一意识要想变成行为,必须吸引到一定注意力,这是一种非常明确的精神功能。不过,这好像只有在集聚了一定的数量时才能发挥作用,而且还是能从其他目的中离开的思维。压制这一思路进入意识的,还有一种方法:我们从意识反映中了解到,在我们集中自己的注意力时,意识就会按照一条特定的路线,然而,假如这一路线将我们引至了一个我们任由批评进行的观念,那么,我们的思路就不得不终止,让注意力的精神投入停下来。现在,看起来如此开始的一系列思想可能会得以继续前进,我们也不会再去注意,当然,如果在某一点上它能达到特别高的强度则另说。因此,因为我们的判断的原因,我们最初的意识被拒绝了,它的依据是其对直接思想行为过程错误或无用,也许这是思想过程直到入睡才引起意识注意的原因。

现在,我们不妨来进行一个简短的概述:这种一系列的思想,我们称之为前意识系列,并且,在我们看来,这绝对是正确的。我们觉得它如果不是被忽视的思想,就是被中断和抑制。接下来,我想用更简单的字眼来叙述我们对思想活动产生的看法。我们坚信,“精神投入能量”的一定程度的兴奋必定会从一个目的性观念转移到这个指导观念选择的联想途径上。那些“被忽视”的思想并没有接纳这种精神投入,所以这种精神投入便从“受到压抑”或“拒绝”的一连串思想中抽出身来。因此,这两种情况要依靠的,都是自己的兴奋。从一定的动机出发的精神投入的一系列思想,在一些条件的作用下,是能够让意识产生注意力的,然后,在意识的媒介作用下,过度的精神投入也会被其接纳。此处,我们要做的,就是必须将对意识的性质和功能的设想这一问题阐述清楚。因此,因为前意识而引发的一系列思想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行消失,另外一种是可能持续下去。在我们看来,第一种情况是这样的:在源自其中的所有联想途径的作用下,它扩散能量,然后导致那一系列的思想都处于兴奋状态,这一状态会自行持续一段时间,然后逐渐消退,经由这种情况释放的状态,逐步转变成了一种安静的精神投入。如果第一种可能真的发生了,那么,对于梦来说,这个过程再无一点含义。不过,在我们的前意识中还藏存的一些其他指导观念,它们是来源于我们的潜意识和一直处于活跃状态的愿望。这些可能都会将那些因此而自由发展的思想领域的兴奋掌控,进而在其与潜意识之间构建出一种关联,并将潜意识愿望中本已存在的能量进行转移。可见,虽说这一强化无法进入到意识中,但这种被忽视和抑制的一连串思想却能始终如一地保持自我。因此,我们能判断出:到现在为止,一系列前意识思想已经被纳入到了潜意识中。

能形成梦的还有其他的一些构象:前意识思想在刚开始可能就和潜意识愿望相连,因此也许被主导的精神投入拒绝了;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个潜意识愿望或许会因为其他(也许是肉体)的原因变得活跃,并主动努力转移至前意识没有进行精神投入的精神残留。这看似是三种情况,但结果却是相同的:在前意识中,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思想,它们曾经被前意识精神投入抛弃,但从潜意识愿望中获得了精神投入。

从这里开始,这一系列便开始了一连串的变形,它们也绝不再是正常的精神程序,并产生了让我们感到十分吃惊的结果——一种精神病理构造。接下来,我们要对这些构造进行强调和归纳:

1.每个单独观念在形成期间都是被赋予了极大的强度的,所以它们能被全部释放,并从一个传给另外一个。

这一过程是反复的,最终,这一系列思想的强度会集中在某个观念元素上。这是我们在研究梦的工作时熟悉的压缩或浓缩的事实。对梦产生的奇特印象,浓缩作用必须负主要责任,因为在正常的精神生活中,我们并不知道会出现类似的东西可以进入意识。在正常的精神生活中,我们也会得到一些观念,这些观念就好比波节点或像一系列思想的最终结果一样,有着极大的精神含义。不过对于我们的内部知觉来说,这一价值并不是通过任何明显的特性表达出来的。在梦的浓缩过程中,一整套精神的相互联系都成为了对观念内容的强化。这就好像我在写一本著作时,会将其中我认为值得重视的部分用斜体字或粗体字来印刷一样。

梦中浓缩作用前进的方向是受到了两个方面的指示的:一方面是被梦念中真正的前意识关系指引了,另一方面又是被潜意识中视觉记忆吸引力所指导。经过浓缩作用,进入知觉系统所需的那些强度也随之而产生。

2.得到了浓缩作用的协助,再加上强度的自由转移,一些中介思想便产生了——类似妥协(参看那些众多的例子)。在我们的正常的思维过程中,似乎从未听说过这样的事,因为在我们的正常思维中,最重要的莫过于选择和保留正确的概念材料。还有一个方面,当我们试图运用语言来表达潜意识思想时,合成构造和妥协结构会经常出现,我们看来,这只是“口误”而已。

3.那些相互转移强度的观念之间的联系一点也不牢固。并且,我们的严肃思维对这种联想形式好像并不重视,一般只用在诙谐妙语上,特别是那些类似于双关语联想与其他联想等语言。

4.两种思想即便互相矛盾,但却并不努力排除对方,而是继续存在并相互依存,为此还经常联合形成一种浓缩物,似乎矛盾从未出现,那么它们会形成妥协意见,对于这种妥协,我们几乎从不会表现自己的思想,但在行动中又经常认可它。

这些便是在合理条件下产生的梦念在形成梦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最明显的异常过程。我们也许能发现,作为这些程序的主要特征,期间最重要的是使这些精神投入能量能够流动起来,然后进行释放。这里,让这些精神投入依附的那些精神元素的内部含义与内容并不会成为最主要的部分,相反,却是次要的。我们可以给出一种假设,浓缩作用和妥协结构要想实现,就必须获得回归作用的协助,这时,思想转换为意象的机会就应运而生了。

因此,我们始终无法避开这样的论断:两种原本完全不相干的精神程序参与了梦的形成工作,一种是其成形因素完全合适、就好比是正常思维结果的梦念;而另外一种则十分奇特,看起来是用错误的方法来处理这些思想。在前面第六章中,我们把后一种程序分离为梦工作本身。对这种精神程序的来源,现在,我们还该讨论点什么呢?

假如对于心理官能症的心理状态(尤其是癔病的心理状态),我们未曾进行过深层次的分析和了解,这里的问题我们很难给出答案。不过,从这一点中,我们了解到的是,同样“错误的”精神程序和未曾被举出的其他精神程序控制着癔病症状的产生。在癔病中,刚开始的时候,我们也无意中找到了一系列完全正当的思想,好比我们的意识思想,只不过,我们无从了解这些思想的存在形式。换种说法,我们只能在后来加以再现。如果它们以强制的手段进入知觉系统,从这些症状的分析中,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原本正常的思想,却被进行了异常的处理,而且所依靠的是浓缩作用和妥协结构,并通过对矛盾的各种表面联系进行掩盖的方式,到最后,沿着回归途径转变成那种症状。因为梦工作产生的特征与心理官能症状中产生的精神活动的那些特征完全一致,所以在我们看来,把癔病研究所说的结论转移到梦中是十分合乎情理的。

从癔病理论中,我们会借用这个主张,也就是一个正常的思路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在一个来源于童年生活并被压制住的潜意识愿望转嫁到这个思想上时,这种反常精神活动才会产生。从这一主张出发,我们曾经构造出来的梦的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促成梦的愿望的来源似乎总是潜意识。我们自己也已经认可一点,即便这一假设无可辩驳,也无法获得广泛的承认。然而,为了让我们能够对多次使用的压抑这一术语的含义进行阐述,我们还必须再深层次地探讨自己的心理学构架。

对于原始精神机构的假设,我们已经十分清晰地阐述过了,其活动调节是在尽力避开那些兴奋的堆积,并尽力使自己免于受兴奋的影响,为此,它是仿造反射机构图案所建构起来的。这种运动性最初扮演的角色是身体内部变化的途径,是可以被任意支配和释放的渠道。然后,我们会对满足体验的精神后果进行讨论,会在此基础上提出第二个设想,也就是兴奋的堆积(依据的过程在这里和我们无关)好像感受痛苦一样,并且,还让机构产生作用了,为的是再次达到一种满足的状态,并在中间减少了兴奋,产生了愉悦感。这一来源于痛苦而努力使自己变得快乐的一股兴奋流,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愿望。我们也曾说过,只有愿望才能让机构处于兴奋状态,在机构中任何兴奋路线的调节都是来自于愉快和痛苦的感觉,愿望的首次出现有足够的理由可以呈现为满足记忆的幻觉精神投入。然而,假如这一幻觉无法维持至能量耗尽的地步,那么,这一需求也就无法终止,也就无法达到因满足而获得的愉快状态。

因此,我们现在需要的是第二种活动,在我们的术语中,我们称其为第二个系统活动,它绝不会让记忆的精神投入闯进知觉中,导致那些精神力量产生束缚作用。相反,那些来源于需求刺激的兴奋会在它的指引下进入一条迂回的道路。它所依靠的只是自身的运功,以此来改变外部世界,从而达到对满足对象的真正知觉。到现在为止精神机构图解已经被我们详细阐述了,这两个系统正是我们在全部发展的机构中所谓的潜意识和前意识的初级状态。

为了能达到借助运动性适当改变外部世界的目的,在记忆系统中,我们必须要累积大量的体验,这样,在不同的指导观念下,记忆材料中的多种形式的巩固关系便会由此产生。现在,对于这一假设,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讨论。第二个系统中的活动在很多方向进行搜索,以一种试探的方式发射和收纳精神投入,一方面它需要全方位地掌握那些记忆的材料,而另外一个方面,假如它顺着各个思想途径输送出大量的精神投入,那么,产生的精神投入便会毫无章法地游走着,太多不必要的能量消耗便也浪费了,改变外部世界需要的数量也为此减少。所以,从特定的目的出发,我提出一种假说,第二个系统能成功地做到一点:它能使大部分能量投入处于一种静止状态,而用于转移作用的只有一小部分。而我对于这些程序的机制并不是十分了解,任何一个人,假如希望能深入了解这些观念,他要做的就是必须亲自寻找物理学的类比,还需要寻找一种方法,以此来描述神经元兴奋时相伴的运动序列。此处,我所坚持的观点只是:第一个ψ系统的活动动机在于让兴奋能量自由流出,而第二个系统的目的则是为了让由此产生的精神投入对这一流出进行压制,使之成为静止的精神投入,在这一基础上,潜能可能会获得提高。因此,我提出假说,在第二个系统控制下的任何兴奋会采取的途径,必当是与和第一个系统控制下获得的那些机械的兴奋状况是完全不同的。当第二个系统完全试验性思想活动结束后,它就会将抑制和兴奋控制解除掉,然后允许它们流走,继而产生运动。

现在,如果开始考虑第二系统在释放抑制和痛苦原则调节程序之间的联系,那么,新的、有趣的思路便会马上出现。现在我们不妨来努力寻找能满足这种主要体验的相对物——恐惧的客观体验。我们先来假设,一个知觉刺激是作用于原始机构的,并且,它还是痛苦兴奋的来源。接下来,出现的就有可能是已经失调的运动表现,这一失调的表现要减弱,还要等到其中一个动作从知觉同时也从痛苦退出。当知觉再现时,这种动作表现也会再现(也许是一种逃跑动作),直至知觉再次消失。但在此时,再没有任何倾向会经过幻觉等再次对知觉投入精神。反过来,它一经唤起,就会马上在主要机构中产生从这一痛苦的意象中再次离开的倾向。此时,兴奋流进入知觉中的数量太多,痛苦自然会出现。而产生这一离开的倾向,只是以前从知觉逃离的再现,也是为了获得事实的协助。回忆与知觉不同,它的能力不够,无法唤起意识,也不能做到让那些新鲜的精神投入进来。这种丝毫不费力、有规律地离开痛苦记忆的动作,让我们找到了精神压制的原型和第一个例子。我们都明白,这种从痛苦事情中逃离的“鸵鸟策略”,我们也能从那些成人的正常的精神生活中发现。

第六节 潜意识和意识——现实

假如我们再留意一点,我们也许能发现,在前面一章里,我们所研究的心理因素,必须要先假设一个前提条件,也就是精神机构运动端不存有两个系统,但兴奋采取了两种程序或路线。但是,我们并不会因此被打扰,这不会干扰我们,因为当我们相信能找到这样一种方法——通过更接近于未知现实的事情来代替它们时,我们就必须要做好随时放弃辅助观念的准备,现在,让我们努力纠正某些观念,因为只要我们找到最明显和最坚决的意义将两个系统当作是精神机构内的两个位置,那么,这些观念所呈现出来的形式可能就会让人产生误解——从“压抑”和“突破”的角度来看,这是曾经留下一种沉淀物的观念。为此,当我们说一种潜意识思想努力要转变成前意识,目的是随后突破进入意识时,我们要表达的含义并不是必须找到一个新的地方,并且还要像意译那样形成第二种思想,实际上,原来的情况将继续存在于其旁边。同样,在提及突破意识时,我们十分希望出现的情况是,任何转制位置的观念能从这一概念中分离出来。因为被潜意识意象所迷惑,所以潜意识思想也就受到压抑,稍后便被潜意识吸收。这些意象之间的角逐就像争夺地盘一样,所呈现出的情况是:当一个精神地盘的某一排列被破坏后,处于另一个新地盘的新排列就会将其取代。现在,好像我们应该找到一种更贴切的描述来取代这些比喻。我们可以说,某个能量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转移到某种排列,还有一种便是从某种排列退出,同样,这一精神机构也是如此,一种是处在特定动因的掌控之下,还有一种就是从中退出。在这里,我们再次用一种动态的表现方式来将地形学的表现方式取代,我们的观点是,作为运动元素的是它的神经分布,而不是精神构造。

不过,在我看来,如果我们继续使用这两个系统的解说性观念,那么,不仅方便,还十分合理。不过我们还是要避免过多使用这种表现方式,我们要铭记在心的是,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要把观念、思想和精神构造当做是位于神经系统的器质性元素,而应阐述为其存在于它们之间的位置,并经过种种阻力和联想通道架起了关联。就好比光线透过望远镜产生的图像一样,任何最终成为内在知觉对象的东西都是虚像。然而,我们完全可以把自身不存在的精神实体、不可能进入我们自身的精神知觉系统,看成是像投射图像的透镜一样的东西。假如我们再将它们进行比较和分析,那么,我们能得出的观点是,存于这两种系统之间的审查机制就如同光线进入新的介质时所产生的折射那样。

到现在,我们已经按照自己的想法对心理学进行了发展研究。现在这种情况下,我想有必要再回过头来看看在现代心理学中的那些流行学说与我们的理论之间的关系了。根据利普斯让人信服的观点,把心理学中的潜意识问题和心理学的问题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简直都称不上是心理学问题。只要人们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时,对于“精神”及“意识”给予充分的文字说明,那么,潜意识的精神事件就成为了一种十分明朗的矛盾,通常,对于这一反常的精神状态,医生也不会给出任何的心理学评价。医生和哲学家只有在出现彼此互相认同“潜意识精神程序”是“整个确定事实的适当合理的表达”这一情况时,才会坐在一起商谈,对于“意识是精神不可缺少的特征”这个主张,医生一般都会摇头拒绝。如果这些哲学家的观点还能让他们产生敬佩之情的话,那么,他也会想象,原来自己和哲学家们研究的对象根本不同,甚至从事的完全是不同领域的科学。因为如果他能明智、单独地观察一个心理官能症患者的精神生活,还有他对一个梦的逐步解析,都会使他坚信一点,那些能确定被命名为精神过程的最复杂和最精确的思想活动,甚至都能在丝毫不被意识注意的情况下产生。的确,医生只有在这些潜意识程序对其观察和交流的意识产生了某种影响之后,才能对它们清楚地了解。但是,对意识的这种影响可能也会展现出一个与潜意识程序截然不同的精神特征,因此,对于相互的替代物,内在知觉可能无法辨析出来。医生自身必须保留权力,在经过推理和论证后,从意识对潜意识精神程序的影响这一角度进行深层次了解。这样,他就会发现,这种对意识的影响只是存在于潜意识程序中的一个遥不可及的精神衍生物,后者已经存在并开始运动,只是也未曾变为意识,更是从未将自己暴露在意识面前。

我们若是希望真正了解整个精神事件的过程,那么,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反对高估意识特性。正如利普斯曾经说过的那样,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潜意识的价值,它是精神生活的普遍基础。潜意识的范围较大,期间还包括了较小范围内的意识;任何一个具有意识的东西在其初级阶段,都存在一个潜意识阶段,而潜意识则能停留在这个阶段,但我们必须要明白,这是一个具有完全的精神功能的阶段。潜意识是真正含义上的精神显示,只是我们未曾了解它的内在性质,正如那些让人无法了解的外在世界一样,并且它与我们交往的中介是意识材料,这是并不完美的,我们经由自己的感觉器官了解到的外部世界其实也是如此。

只要意识到生活和梦之间本已存在的对立面已经消失,潜意识精神能将自己放置到合适位置,那么,一系列梦的问题就会被解决,即便早期作家们曾对这些梦的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将梦的历史意义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进行讨论似乎有点不值得,不过,古人对梦的极大推崇是建立在一种正确的心理先知的基础上的。这种推崇是对在人类灵魂中无法掌控和毁灭的元素、对提供梦愿望和在潜意识中再次发现魔力的一种尊崇。

我用这样的表达方法来论述潜意识,并不是无目的的。因为这样的措词是不同于那些哲学家口中所说的意识的,并且,与利普斯的潜意识也不相同。他们费尽唇舌想表达的观点就是,意识精神程序和潜意识精神程序相同。利普斯给出了一个更为详尽的说法,一切精神的东西都以潜意识形式存在,在其中,也有一部分的存在方式是通过意识。然而,我们已经举出那么多的关于梦和癔病症状的梦例,我们想证明的并不是这个观点。毋庸置疑,我们只要对日常生活稍微留意,它的正确性便不言自明。从这一类型的第一部分,也就是精神病理学的构造和梦的解析中,我们发现了一个让我们觉得十分新奇的事实:潜意识(所有的一些也因此成为精神)是因两个单独系统合成的一种功能出现的,即使正常精神生活的出现方式也是如此。所以,到现在为止,心理学家还未曾发现存在的两种意识。从心理学角度看,这都是潜意识。而从我们自身的角度看,我们把第一个称为潜意识,同样无法进入意识;第二个我们称为前意识,因为是按照某些惯例来的,所以是能进入意识中的。在再次进入审查机制时,也许它们做不到,不过还是能全然不顾潜意识系统。为了能进入意识,那些兴奋必须经过一个无法变更的一系列动因,通过审查价值能看出在这些动因内部所发生的变更,这一事实给了我们一个描述它们的方法:空间类比。我们曾阐述过这两个系统之间以及它们和意识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的前意识系统就像潜意识系统和意识之间矗立起来的一道屏风。前意识系统不仅阻塞了意识的通道,而且还将自动运动的通道也控制住,并掌控了运动精神投入能量的传播的权力,其中一部分是我们十分熟识的注意力。

对于超意识和下意识之间的区别,我们必须要回避。在近阶段的精神神经病文献中,它们的区别总是被人们拿来研讨,因为这一区别正好强调了精神和意识之间的等同性。之前一直表现出能遮蔽其他所有一切的意识现象,在我们进行了更清晰地表达后,如今还剩下怎样的角色呢?这一角色应该是精神性质感觉器官。按照我们之前曾努力用图表加以解析后获得的基本概念,意识知觉只能被我们看作是一种特殊系统的固有功能,因此Cs这个缩写体看起来很有意思。在我们看来,这个系统在机械特征上和知觉系统上看起来十分相近,因此,很多特定因素也能够引发兴奋,而对于变化的痕迹,却无法保留,因此,完全的记忆也就并不存在。精神机构通过知觉系统的感觉器官来指向外部世界,而对意识的感觉器官来说,其本身已经是外部世界,它的目的在其合理性上所倚重的就是这一关系。此时,我们好像又要面对掌控精神机构结构的动因连续原则。兴奋材料选择了两个方向流入到意识感觉器官中:第一个方向是感觉系统,它的兴奋是被质量所调控的,在获得意识知觉之前,它可能要经过新的润饰。第二个则是精神机构自身内部,只要经过了某些变化,它们便进入到意识中,它的定量程序就会被感知为一系列的快乐和痛苦。

因此,那些深知准确和极为复杂的思想结构即便不通过意识也可能会产生的哲学家们也发现了一点,要想把任何功能都归因于意识是一件很难的事。他们认为,对于一套完整的精神程序,它全然是个多余。不过最后,我们还是摆脱了这一难堪的局面,因为我们从意识系统和知觉系统的类比中获得了答案。我们看到,知觉在经过我们的感觉器官后,最后形成的结果是,把一种注意力的精神投入指向引至感觉兴奋传播的途径上,在知觉系统中质的兴奋在精神机构内调节释放,为的是达到满足运动量的目的。我们同样可以提出一点,意识系统的感觉器官的功能也是如此。在感知了一些新的性质后,对于运动投入量的指导和适当分配,它也作出了一种新的贡献。在对快乐和痛苦的感知加以依靠的基础上,精神机构内的精神投入进程也会受其影响和作用,不然,在潜意识上,它会通过量的移植发生作用。痛苦原则最先可能调节的便是那些精神投入的移植作用,然而,对于这些性质,意识还有可能进行微妙的二度调节,以此完善机构功能,将其放置到和原来的计划位置截然相反的地方,与此同时,对痛苦进行引导,使其进行精神投入和润饰。从神经心理学中,我们明白,精神机构功能的重要部分的产生应归因到感觉器官兴奋进行的调节。原发痛苦原则的自动规则,以及功能的限制,会在感觉调节下而不得不终止,而这些调节本身所起的作用也是自动的。我们发现,在原先,压抑是有效用的,不过到最后因为抑制和精神控制的不足而引发了损害;与知觉相比,压抑更容易影响记忆,因为记忆并不能从精神感觉器官的兴奋中获得更多的精神投入。一方面,一个被压抑的思想即将要被排除,所以它不可能成为意识;另一方面,这种思想之所以会被压抑,只有一条原因:其他一些理由已经退出了意识知觉。这一点,能让我们在治疗中多寻找到一些线索,为的是能将一些已经完成的压抑排解出去。

意识感觉器官通过对运动数量的调节、影响下产生的过度精神投入的价值,在目的论的背景中我们能看到,很明显的是,一系列新的性质产生了,与此同时带来的,还有一种新的调节。这个调节正是人类相比于动物所具有的显著优点的构成部分。因为除了伴随有快乐和痛苦的兴奋外,人类思想程序本身不具有任何性质。我们明白,也许它们会干扰思想,所以我们必须对它们加以限制。对人类来说,我们的目的是赋予它们性质,在这个过程中,它们会和言语记忆产生关系,其中言语记忆剩下来的性质就完全能让意识注意它们,然后对思想按照次序来赋予一种新的运动精神投入。

我们要想明白意识问题是多面的,只有一个途径:对癔病思想程序的分析。接下来,我们获得的印象是:审查机制存在于好几个过程——前意识精神投入与意识精神投入之间以及类似于潜意识和前意识之间的过渡。这个审查机制要开始行动,也只有在达到一定量时才开始,因此,如果你认为很强的思想构造就会逃脱,那么这就是一种误解。任何一个源于意识的阻止和在某些限制下强行进入意识的例子,我们都可以将其归纳到精神神经症现象的范围之内,所有一切都指向审查机制和意识之间的密切、双重的关系。

如果有人问我这样一个问题——梦研究的理论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它扩充了心理学知识,同时也让我们对心理官能症有了更多的了解。即使以我们现在的知识范围已经能治好精神神经病,但如果想彻底了解精神机构的结构和功能,其中的重要性我们谁又能断言呢?然而,也许还是有人产生疑问:了解心灵和发现个人隐藏的性格特点又存在什么实际意义呢?梦中显示的潜意识冲动在精神生活中难道就没有真实力量的价值吗?压抑愿望的伦理意义我们能漠视吗?因为就好比它们现在能产生梦一样,未来说不定它们也会产生另外的东西。

这些问题,我深知自己无法回答得很好。关于这方面的梦的问题,我并未深入研究过。不过,无论如何,罗马皇帝因为一名臣民梦到自己弑杀了皇帝就下令将他处死,这是错误的。他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努力探寻出那个臣民做的梦的含义,并且,我们都知道,大部分情况是,梦背后的真实意义与表面展现出来的并不相同。即使一个梦里所表达的确实有背叛的意图,但我们最好应先考虑下柏拉图说过的话——善良的人满足于梦见坏人在实际生活中干的事。所以,我的观点是,梦不应该被定罪。这些潜意识愿望最后能否实现,我不能给出答案。当然,对于一切短暂和中介的思想,我们都不能把它们当成现实。如果我们所遇见的是潜意识里最真实的终极表现形式,我们依旧不能忘记,精神的现实只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是不能与物质上的现实相混淆的。为此,好像人们再也不需要为梦中的不道德行为负责任。正确评价精神机构的功能方式,是为了能深入了解意识和潜意识之间的关系,那么,在我们的梦和幻想生活中,那些令人不愉快的伦理问题便会消失不见。

从判断人类性格的这一实际用途来看,观察一个人的行为和思想意识表现大体上就足矣。我们应将行动放置到第一位,因为很多人还并没有将那些原本进入到意识中的冲动付诸行动,就被精神生活的真正力量压制住了。其实,这些冲动在进行时之所以没有被阻碍,是因为潜意识已经断定在以后它们同样会遇到阻力,无论如何,如果我们对自己的美德从这片被精细耕作的土地上的形成过程有一知半解,就会收获启示。人类的性格终归是复杂难解的,动机太多,所以就如同我们的古老道德观哲学所给出的观点一样,我们很难去适应简单的两者择一取舍法。

那么,梦对于我们了解未来存有什么价值呢?毋庸置疑,我们只需要用记住“对我们了解过去”来代替记住“对我们了解未来”这句话。因为无论哪个层面上来说,梦都是来自过去的,梦所呈现的是过去的古老信念。通过表现愿望满足,很明显,梦会将我们带到未来。不过,做梦者只是将梦变成了现在的未来,而且,还被无坚不摧的愿望构造成了好像是过去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