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 “好意同乘”出事故可减责

32岁 “好意同乘”出事故可减责

法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我常去的一家餐厅,一个客人没付钱就往外跑,店主小王一边拨打110报警,一边追出去。结果客人跑着跑着摔了一跤,还起诉小王,要求赔偿一万元医药费。小王很委屈,我告诉他不用怕,民法典保护受害人的合理自助,赋予个体私力救济权。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客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小王要求客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客人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小王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小王不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