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朋友王慧找上门求助。与前夫离婚后,两个孩子归她抚养,前夫还因对孩子家暴被撤销监护资格。但是自己收入低,经济压力很大,而前夫对抚养孩子一分钱不出。我拿出民法典,告诉她前夫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对孩子负担的义务要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