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 路上掉坑里,能索赔施工方吗
法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邻居老金头真可怜,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后,却被儿子赶出家门,无路可去只好来向我求助。气愤的我领着老金头去找他儿子理论,没想到这小子却说什么“房子已经过户给我,我有处置权”时,幸好老金头想起来,刚把房子给儿子时,两人有一个居住权协议,还办了登记,儿子当时说一辈子都让老金头免费住。我拿出民法典,警告他老金头依然有住宅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