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 离婚先冷静30天

41岁 离婚先冷静30天

法条: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小区由于停车难的问题,小区空地规划了一批停车位。原本以为好停车了,没想到这些新规划好的车位全被物业外包,那些被外包的停车位停着外来车辆。我拿着民法典,对物业人员说,民法典规定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